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全文
“Cooki”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6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全文,这里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全文,方便大家学习。

篇1: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国家实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为规范考试组织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为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委员会),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办公室)设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考试委员会)是当地注册会计师考试组织领导机构,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试办公室)设在当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三条 全国考试委员会组织领导全国统一考试,确定考试组织工作原则,制定考试工作方针、政策,审定《考试大纲》,确定考试命题,处理考试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考试委员会工作。全国考试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指导地方考试办公室的工作。 地方考试委员会贯彻、实施全国 考试委员会的规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考试工作。地方考试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本地区的考试工作。
第四条 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中国公民,可申请参加考试。 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申请免于部分科目的考试。
第五条 考试科目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 考试范围在全国考试委员会发布的《考试大纲》中确定。
第六条 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
第七条 报名人员报名时需交纳报名费。费用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本着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核定,报名费中应含每科10元的试卷费。试卷费由地方考试办公室汇交全国考试办公室,用于命题及试卷的印制、发放及评阅等项工作的支出。
第八条 报名时限在全国考试委员会印发的《报名简章》中公布,地方考试委员会应据此确定当地具体报名日期,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报名人员可在一次考试中同时报考五个科目,也可选择报考部分科目。
第十条 全国考试办公室根据《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出版考试辅导教材及有关参考资料,由地方考试办公室征订、发放。 全国考试办公室根据需要举办全国师资培训班。各地方考试办公室可根据全国师资培训班讲授的内容举办本地区的考前辅导班。 严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全国或地方考试委员会、考试办公室、考试委员会委员或考试命题专家的名义编写、出版考试辅导教材及有关参考资料,举办考前辅导班,或者翻印复制由全国考试办公室组织编写、出版的考试辅导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
第十一条 每次考试的具体时间在《报名简章》中确定。
第十二条 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六十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第十三条 试卷由全国考试办公室集中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由全国考试委员会认定,由地方考试办公室复核后通知考生。
第十四条 全国考试委员会向全部应考科目成绩合格者,颁发全科合格证书。取得全科合格证书者,可申请加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十五条 全国考试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可依据本办法制定考试组织工作的有关规则。
第十六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按互惠原则实行对外开放,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全国考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会计
篇2: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全文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成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委会),组织领导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财政部考委会设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办),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财政部考办设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成立地方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考委会),组织领导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地方考委会设立地方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办),组织实施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地方考办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三条 财政部考委会确定考试组织工作原则,制定考试工作方针、政策,审定考试大纲,确定考试命题原则,处理考试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考委会工作。
地方考委会贯彻、实施财政部考委会的决定,处理本地区考试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一)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报名截止日止不满5年者;
(二)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受到停考处理,期限未满者。
第六条 考试划分为专业阶段考试和综合阶段考试。考生在通过专业阶段考试的全部科目后,才能参加综合阶段考试。
专业阶段考试设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6个科目;综合阶段考试设职业能力综合测试1个科目。
每科目考试的具体时间,在各年度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报名简章中明确。
考试范围在各年度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考试大纲中确定。
第七条 考试为闭卷,采用计算机化考试方式或者纸笔考试方式。
第八条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需要交纳考试报名费。报名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报名的具体时间在各年度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报名简章中规定,地方考委会应当据此确定本地区具体报名日期,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报名人员可以在一次考试中同时报考专业阶段考试6个科目,也可以选择报考部分科目。
第十一条 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申请免予专业阶段考试1个专长科目的考试。
第十二条 应考人员答卷由财政部考办集中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由财政部考委会负责认定,由财政部考办发布。
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考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向报名地的地方考办提出成绩复核申请,由财政部考办统一组织成绩复核。
第十三条 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内有效。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全部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
对取得综合阶段考试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由考生向参加专业阶段考试最后一科考试所在地的地方考办领取。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由考生向参加职业能力综合测试科目考试所在地的地方考办领取。
第十四条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人员及组织考试相关人员,必须遵守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相关规则、守则等,违者按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按照国家秘密管理。
每科目考试的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保密期限,从该科目当年命题开始至该科目考试结束前允许考生离开考场的时间止。
命题人和评卷人信息,以及经评阅的考生答卷,属于工作过程中的内部管理信息,按照工作秘密管理,不对外公开。
第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8月1日财政部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会[]1053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公布前,已经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至任一考试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以及已经获准免试或者豁免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部分考试科目的考生,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篇3: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时间
CPA考试成绩于12月2日上午10:30前公布,同时公布了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时间。
20专业阶段考试时间为:年10月14-15日。
2017年专业阶段考试时间为:2017年10月14-15日。
2017年CPA报名时间及考试时间
2017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时间为2017年4月5日-4月28日。《2017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预计将于2017年3月公布。
2017年CPA考试考试时间
2017年8月26日综合阶段考试和英语测试
2017年10月14-15日专业阶段考试
2017年10月21-22日欧洲考区考试。
篇4: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大纲》
导言
注册会计师作为向社会提供审计、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执业人员,应具备与其执行业务相适应的知识与技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目的就是考察考生是否具备了加入行业应当具备的知识和技能。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分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五个部分,测试考生是否具备了执业所具备的处理信息能力、理解能力、分析能力、判断能力和表达能力等。
本大纲分别规定了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五个科目的基本要求和考试范围等,并列示了主要参考法规。
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考试大纲
20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审计》考试大纲
20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税法》考试大纲
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经济法》考试大纲
2006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财务成本管理》考试大纲
2006年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各地报名时间注册会计师考试报考指南06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大纲》2006年注册会计资格考试大变化
篇5:财政部发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财政部发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近日,财政部以部长令形式发布了《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自2006年9月10日起实施。《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和执法主体,规范了应考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程序和处理措施,同时明确了对违规试卷、违规考点的认定和处理。该《办法》的发布,将进一步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遏制和处理注册会计师考试及组织管理工作中的违规行为,从而确保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的顺利进行。
财政部一直高度重视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工作,自以来,先后发布了《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纪作弊处罚规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监考人员工作规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考场守则》等规则,有效地推动了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的顺利实施。新发布的《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严肃考纪、严格处罚,严重违规的应考人员最高将受罚禁考。二是系统列举了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并确定了相应的处理措施和处理程序,违规情节特别严重的考试工作人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明确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为违规行为的.处理机构。四是进一步规范了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和处理程序,既为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提供了可靠的法规依据,又能够保障应考人员的合法权益。
我国自1991年举办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以来,共有500多万人次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其中,通过注册会计师资格全科考试的人数达到12.58万人。近年来,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的年均报名人数为60万人左右,今年已有56万人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强化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管理工作,确保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质量,维护考试信誉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的透明、公平和公开。会计
篇6:注册会计师考试全国统一考试考场守则
注册会计师考试全国统一考试考场守则(2016)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考场行为,保证考试正常有序进行,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应考人员应当遵守《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和本守则的规定。
第三条考试开始前40分钟,应考人员应当凭本人准考证和与报名信息一致的有效身份证件进入考场,接受监考人员核对证件,在《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场情况记录表》(简称《考场情况记录表》)“考生签字”栏内签名,并拍照后按照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入座。
第四条进入考场时,应考人员可以携带蓝色或黑色钢笔、圆珠笔、铅笔、直尺、不具有文字储存及显示、录放功能的'计算器等,不得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和电子设备、书籍、纸张、饮品以及其他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座位。
如果应考人员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应当存放在考场内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
第五条应考人员入座后,应当将准考证和身份证件放置在座位左上角,以备监考人员检查。
第六条应考人员入座后,不得擅自离开考场。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暂时离开考场,应当由监考人员陪同,返回考场时应当重新拍照。在同一考场同一时间,只允许1名应考人员暂时离开考场。
第七条入座后考试开始前,应考人员可以登录计算机考试界面,核对考试相关信息。
第八条考试开始30分钟后,应考人员不得进入考场。应考人员交卷退场时间不得早于考试结束前30分钟。
第九条应考人员根据答题情况可向监考人员申请草稿纸。
第十条如果出现考试机故障、网络故障或供电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应考人员无法正常考试,应考人员应当听从监考人员的安排。
第十一条因考试机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应考人员答题时间出现损失,应考人员可以当场向监考人员提出补时要求,由监考人员根据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如果应考人员因突发疾病不能继续考试的,应当停止考试,立即就医。
第十三条考试结束前,应考人员有违规行为或特殊情况需离场处理的,应当经监考人员批准,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中填写交卷时间并签字确认,由指定的监考人员陪同至考点备用休息室,至考试结束前30分钟方可离开。
第十四条考试结束时,应考人员应当听从监考人员指令,停止考试,将草稿纸整理好放在桌面上,等候监考人员清点回收。监考人员宣布退场后,应考人员方可退出考场。应考人员离开考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第十五条应考人员在考试期间应当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肃静,维护考场秩序。
第十六条应考人员对试题内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试题内容抄录或复制后带出考场,不得传播、扩散试题内容。
第十七条应考人员如果出现违规行为,将按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有关情况将向所在单位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选择纸笔作答考试方式的应考人员,客观题在计算机上作答,主观题在纸质答题卷上作答,答题结果填写在草稿纸上或未填写在答题卷指定位置上无效。(2016年起纸笔考试取消)
第十九条本守则自2014年6月3日起施行。2012年8月28日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印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考场守则》(财考〔2012〕5号)同时废止。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全文】相关文章:
8.注册会计师考试
10.感悟注册会计师考试
文档为doc格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