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使用保密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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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手机使用保密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手机使用(含小灵通、大灵通等)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加强手机使用保密管理的通知》(中保委发〔〕3号)及《手机使用保密管理规定(试行)》(东密发[]2号),结合全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涉密单位和人员使用手机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严禁使用手机发送、接收、存储包括语音、文字、图像等内容的国家秘密。
第二章 保密管理措施
第四条 涉密单位应对涉密人员使用手机进行严格管理。
第五条 召开涉密会议或者举办涉密活动时,主办单位要对手机的使用进行
严格管理,采取如下保密措施;
(一) 应在会议通知中对手机管理提出具体要求;
(二) 指定专人对手机进行监督管理;
(三) 在会场入口处对手机使用管理做出明显提示;
(四) 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手机带入,特殊原因确需带入的,应当经过主办单位同意,并将手机电池取出。
第六条 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严禁使用手机。
第七条 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重要涉密场所严禁带入手机。
第八条 涉密单位的领导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作人员不得使用境外组织或人员赠予的手机。
第九条 属下列场所之一的,必须使用手机信息干扰设备
(一) 各种涉密会议场所;
(二) 各类属于国家秘密的考试试卷复制场所;
(三) 各类属于国家秘密的考试试题命题场所;
(四) 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重要涉密场所。非涉密场所严禁使用手机信息干扰设备。
第三章 保密管理职责
第十条 涉密单位的保密管理职责:
(一)组织开展手机保密知识宣传教育;
(二)明确手机保密管理的分管领导、机构和管理人员;
(三)建立健全手机使用保密管理规章制度; (四)配置符合保密技术标准的手机信息干扰设备; (五)负责对涉密人员使用手机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六)及时报告手机泄密事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和组织查处工作。 第十一条 保密工作部门的保密管理职责: (一) 组织开展手机保密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 开展对手机及干扰设备使用与管理情况的保密监督检查; (三) 协助部门大型涉密会议及活动的手机保密管理工作; (四) 依法组织查处手机泄密事件。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二条 对防止或制止手机泄密有功的人员,给予通报表扬或者奖励。 第十三条 对在手机保密管理方面成绩突出的单位,保密工作部门应给予通报表扬或者奖励。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使用手机造成泄密的人员,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给予刑事处罚。
第十五条 因管理不善,对手机泄密负有领导责任的直接领导,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使用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保密保障措施的手机发送、接收、存储国家秘密信息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东营市海洋与渔业局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2:手机使用保密管理规定试行
一、严禁使用3G移动终端谈论、传输、处理、存储涉密信息。
二、禁止携带3G移动终端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三、禁止在涉密会议和活动场所使用3G移动终端。重要涉密会议和活动场所应采取符合国家保密标准要求的能够覆盖3G频段的屏蔽或干扰措施。
四、禁止在涉密场所使用3G移动终端进行录音、照相摄影、视频通话和宽带上网。
五、禁止将3G移动终端作为涉密信息设备使用或与涉密计算机等涉密信息设备及载体连接。
六、涉密信息设备与3G移动通信基站及信号转发装置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
七、严格限制涉密科室和岗位配发使用3G移动终端。
八、涉密人员使用3G移动终端应当从严控制,用于公务活动的3G移动终端必须选用国内品牌,且实行实名制管理。
九、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不得使用3G手机。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3:手机使用保密管理规定
加强手机使用保密管理,必须增强忧患意识。信息化大潮正以前所未有之势席卷整个社会,给保密工作带来重大挑战,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手机使用的保密管理。有关资料显示,截至今年5月底,我国手机用户已达到12.56亿,其中使用手机上网用户数量为8.57亿,占总数将近70%。手机使用已经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也不可避免地给保密管理带来严峻挑战。手机特别是智能手机,集录音机、照相机、摄像机、定位仪、掌上电脑于一体,具有视频通话、宽带上网、位置服务、大容量数据存储及处理等多种功能,在方便生活和工作的同时,也存在通信内容被截获监听、存储信息被窃取利用、用户位置被定位跟踪以及被控制成为窃听窃照工具等多种安全保密隐患,为窃密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斯诺登事件披露的信息反映,美国等西方国家的情报机构大肆开展网络监控活动,对大量通信手机包括许多国家领导人使用的手机进行监听,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警醒。当前,一些机关、单位手机使用管理不到位、制度不落实,一些涉密人员手机使用保密意识不强、保密知识技能缺乏的现象在相当程度上存在,违规使用手机引发的泄密事件时有发生,给国家秘密安全带来严重威胁。《规定》的出台,正是有效应对这一威胁的重要举措。各级党政机关、涉密单位及广大涉密人员一定要站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手机使用保密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规定》学习好、宣传好、落实好,真正在思想上重视起来,在行动上落实下来,坚决杜绝手机使用泄密隐患。
加强手机使用保密管理,必须切实管好涉密人员和场所。涉密人员和场所是手机使用保密管理的两大要素,管好了人员和场所,就抓住了关键。涉密人员是移动的涉密载体,知悉国家秘密,进出涉密场所,流动性强,管理难度大。《规定》详细列举了涉密人员使用手机应遵守的保密要求,特别是禁止性行为,并明确规定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对这些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都要时刻牢记,严格执行。涉密场所是保密工作的特定空间,严格涉密场所手机使用保密管理,可以有效地防止窃密、泄密事件的发生。《规定》对涉密场所手机使用提出了具体要求,并依照涉密程度的不同,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不同的手机使用保密管理措施。机关、单位务必要对照这些要求,规范本机关、本单位涉密场所手机使用保密管理,做好涉密会议、活动保密工作,该禁止带入的必须禁止带入,该禁止使用的必须禁止使用,该禁用有关功能的必须禁用有关功能,确保管出成效、管出常态。
加强手机使用保密管理,必须狠抓责任落实。保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机关、单位在手机使用保密管理中各自担负着重要职责,必须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共同把《规定》落实好。保密部门要牵头组织。《规定》明确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依法组织开展手机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等职责,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真正担起责任,发挥指导协调作用,调动各方力量落实《规定》。尤为重要的是,要将《规定》纳入保密教育培训内容,增强手机使用保密意识,同时加强监督检查,将手机使用保密管理情况纳入保密检查内容,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问题,以查促教、以查促管。对存在泄密隐患的机关、单位和违规使用手机的涉密人员,要限期整改或作出书面检查;逾期不改的,要进行通报批评;造成后果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职能部门要协同配合,管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做到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各级党政机关和涉密单位是手机使用保密管理的主体,要履行好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制定手机使用保密管理的具体办法,进一步细化完善涉密人员和涉密场所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制度,开展宣传教育,完善技术防护措施,切实将《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篇4:手机使用保密管理规定
一、手机使用的保密管理,坚持突出重点,综合防范的原则,做到严格管理与方便使用相结合,健全制度与加强自律相结合,积极预防与依法查处相结合。
二、党政机关应建立手机使用保密管理制度,对涉密人员进行教育,使其了解手机使用泄密隐患,增强手机使用保密意识,掌握手机使用保密常识。
三、涉密人员使用手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自觉履行保密义务,严禁在使用手机时谈论国家秘密事项,严禁发送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信息。
四、不得将手机带入召开涉及国家秘密会议的场所,因特殊原因带入会场的手机应取出电池,大型涉密会议应使用保密会议移动通信干扰器。
五、不得将手机带入谈论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场所,因特殊原因带入的手机应取出电池或采取屏蔽措施。
六、涉密单位的领导和重要涉密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得使用他人赠予的手机。
七、使用其他带有发射装置而又无保密措施的无线通信工具也应按照上述要求执行。
八、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涉密人员要高度重视对手机使用的保密管理工作,提高防范意识,自觉执行使用手机的保密要求。
九、各级保密委员会(领导小组)和__部门要加强对手机使用保密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
篇5:手机使用保密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手机使用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防止涉密人员在手机使用中的视频通话、宽带上网、大容量数据存储及处理等功能,造成失泄密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人员管理
1、本部门涉密人员使用手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自觉履行保密义务,并接受有关部门的保密监督管理。
2、本部门涉密人员不得在手机中存储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信息,不得在手机通话中涉及国家秘密事项,不得用手机发送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信息,不得在手机内储存涉密信息。
3、本部门涉密人员严禁使用手机发送、接收、存储包括语音、文字、图像等内容的国家秘密。
4、本部门涉密人员严禁涉密人员在施工现场拍摄涉密项目实施及地理环境等照片。
5、本部门涉密人员的岗位职责包含手机使用保密要求。
6、本部门应定期开展手机使用保密教育培训。手机使用保密教育培训应使涉密人员了解手机使用泄密隐患,增强手机使用保密意识,掌握手机使用保密常识。
二、涉密场所管理
本部门召开涉密会议或者涉密工程实施,部门要对手机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采取如下保密措施;
1、涉密会议应在保密室召开,进入保密室涉密人员手机应存放在指定存储柜中,严禁携带手机入内。
2、涉密项目施工现场,严禁现场手机拍照。
3、涉密项目高危施工环境严禁携带手机入内,进入工地涉密施工人员手机应存放指定地点保管并办理好入场相关手续。
4、部门工作人员不得使用境外组织或人员赠予的手机。
三、督促检查
1、要加强对手机使用保密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本规定,并将执行情况纳入保密管理责任制和违纪责任追究制。
2、加强对本部门涉密人员和涉密场所手机使用的保密管理和进行经常性的提醒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发生泄密事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__部门报告。
3、部门领导不认真履行保密管理职责,对本部门涉密人员手机使用监管不力,存在泄密隐患的,应给予通报批评。
4、涉密人员违规使用手机,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标准由部门负责起草,并于公布之日起实施。
XXX部门
20xx年5月19日
篇6:3g手机使用保密管理规定
一、不得在手机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二、不得在手机上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信息;
三、不得将手机连接涉密信息系统、信息设备或者载体;
四、不得在手机上存储核心涉密人员的工作单位、职务、红机电话号码等敏感信息;
五、不得在涉密公布活动中开启和使用手机位置服务功能;
六、在申请手机号码、注册手机邮箱或者开通其他功能时,不得填写禁止公开的涉密单位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七、不得使用未经国家电信管理部门进网许可的手机;
八、不得使用境外机构、境外人员赠送的手机;
九、不得将手机带入保密要害部位、涉密会议和活动场所;
十、不得在保密要害部门使用手机;
十一、不得在使用涉密信息设备的场所使用手机进行视频通话、拍照、上网、录音和录像;
十二、不得使用商用加密手机谈论以及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信息。
手机保密防黑客的9个方法
1.一定要为你的手机设定密码
或许你身边有不少朋友拒绝为手机设置解锁密码,可能还有许多人认为简单的一个简单的Z或简单的4个数字就能达到保护手机的功能,但这个做法并不正确。就像养只看门忽远的狗狗,就算吓唬一下贼也不错。
2.使用正版的购物App
其实很多购物网站都有自己专属的App,所以尽量别用浏览器购物,例如:淘宝、亚马逊、京东等都有专属App,因为这些公司专属的App在设计的时候,大多会将防诈骗的功能。
3.敏感帐号
不要让手机的App或者用浏览器时记录帐号密码,你总不会希望当朋友或者别人在玩你手机的时候打开App直接登陆你的帐号采购吧。
4.关掉自动跳转Wifi功能
关闭自动连接Wifi功能,避免连接到不可靠的无线网络,否则和客们可以很轻易的通过软件漏洞控制你的手机或者其他设备,这个警告很多年前就已经告知天下。
5.别随时把蓝芽装置打开
黑客通过蓝牙控制设备,早已在蓝牙安全技术上拥有专有名词Bluejacking、
Bluesnarfing、Bluebugging等,所以在不需要使用蓝牙的时候还是关闭蓝牙的好。
6.智能手机出售要恢复原厂
我们经常会出售自己不用的手机,但一定要记得恢复原厂设置,或者格式化SD卡,记得一定要把帐号、密码和其他个人信息都给消除干净。
7.谨慎下载App软件
这个问题已经不是第一次被提到了,尤其是在Google Android上,许多打着免费App旗号的软件,却都内藏吸金程序或者会偷窥使用者的通讯录、短信息将其备份上传给开发者,造成信息泄露。
8.定期清除浏览记录
你的浏览纪录里存在大量的私人信息,尤其在电子邮件、网上购物或登陆银行帐户之后,一定要记得把浏览记录给清除掉,否则黑客之类的人很容易就可以破解你的私人信息。
9.下载远端清除软件
就像iPhone、iPad端的Find My Phone一样,除了可以帮你锁定手机位置找到失踪的手机,还可以在远端清除手机中的个人信息,虽然专业人士还是可以解决掉这些功能,但就好似第一天说的,多一个保护就多一份安全。
篇7:手机保密管理规定
手机保密管理规定如下
一、手机使用的保密管理,坚持突出重点,综合防范的原则,做到严格管理与方便使用相结合,健全制度与加强自律相结合,积极预防与依法查处相结合。
二、党政机关应建立手机使用保密管理制度,对涉密人员进行教育,使其了解手机使用泄密隐患,增强手机使用保密意识,掌握手机使用保密常识。
三、涉密人员使用手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自觉履行保密义务,严禁在使用手机时谈论国家秘密事项,严禁发送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信息。
四、不得将手机带入召开涉及国家秘密会议的场所,因特殊原因带入会场的手机应取出电池,大型涉密会议应使用保密会议移动通信干扰器。
五、不得将手机带入谈论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场所,因特殊原因带入的手机应取出电池或采取屏蔽措施。
六、涉密单位的领导和重要涉密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得使用他人赠予的手机。
七、使用其他带有发射装置而又无保密措施的无线通信工具也应按照上述要求执行。
八、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涉密人员要高度重视对手机使用的保密管理工作,提高防范意识,自觉执行使用手机的保密要求。
九、各级保密委员会(领导小组)和保密工作部门要加强对手机使用保密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
普通手机使用保密守则
一、不得在手机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二、不得在手机上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信息;
三、不得将手机连接涉密信息系统、信息设备或者载体;
四、不得在手机上存储核心涉密信息人员的工作单位、职务、红机电话号码等敏感信息;
五、不得在涉密公务活动中开启和使用手机位置服务功能;
六、在申请手机号码、注册手机邮箱或者开通其他功能时,不得填写禁止公开的涉密单位名称和地址信息等;
七、不得使用未经国家电信管理部门进网许可的手机;
八、不得使用境外机构、境外人员赠送的手机;
九、不得将手机带入保密要害部位、涉密会议和活动场所;
十、不得在保密要害部门使用手机;
十一、不得在使用涉密信息设备的场所使用手机进行视频通话、拍照、上网、录音和录像;
十二、不得使用商用加密手机谈论以及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信息。
篇8:手机使用管理规定
手机使用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学生原则上不应将手机携带至学校,但学校出于人性化管理,学生若将手机带到学校,必须贴好标签,统一上交至班主任处。
第二条,学校规定每周星期三和星期日为学生手机使用日,但必须按照《中华职业学校学生使用手机的管理规定》规范使用。
第三条,学生在任何时段都不得在教学楼内使用手机,必须处于关闭状态,不得在学校任何公共场所私自充电。
第四条,学生在生活区中午12:55-13:55分,晚上23:45至第二天早上6:00,严禁使用手机。
第五条,学校提供必要条件,为学生与家长联系提供方便,倡导学生使用超市公用电话。
第六条,非手机使用日期间因特殊情况学生急需与家长联系的,必须在放学期间使用手机,使用完后应立即上交给班主任,班主任应提供方便。
第七条,学生手机在使用日期间本人需妥善保管,如有丢失,学校和班级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违规使用手机情况:
(一)携带手机未主动上交的;
(二)学校对登记的手机在禁止使用的时间段内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检查,违规开机的;
(三)手机借与他人违规使用的;
(四)在教学区使用和私自充电的;
(五)未按要求使用手机的(如看视频、听音乐、看电子书籍、玩游戏、上网聊天等);
(六)带手机进入考场,即视为考试作弊,该科试卷判零分,记过处分。监考、检查人员,可当场没收所使用手机,交政教处处理。
(七)用手机编辑、传播黄色网页、内容,视为违法行为,立即收缴手机,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八)用手机联系校内外人员组织打架斗殴或其他非法活动,除收缴手机外,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学生违反使用手机管理规定,按下列要求予以处罚:
(一)学生违反规定,一经发现,任何教师都有权收缴其手机到政教处或班主任处、并政教处登记,班主任及时与家长反馈信息。
(二)第一次违规使用,学校代管手机一周,班主任在班级对学生通报批评。
(三)第二次违规使用,学校代管手机一个月,一个月后由其家长领回手机,对违纪学生予以全校通报批评。
(四)第三次违规使用,学校代管手杌一个学期,学期结束后由其家长领回手机,对违纪学生予以记过、留校察看纪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据学校管理制度给予劝退处分。
(六)拒不交出手机或因收缴而顶撞教师,视情节轻重按第(三)、第(四)款处罚。
第十条,本办法自6月25日起执行。
备注:
1、凡被收缴的充电器、数据线、手机,如家长在规定时间内不来校领取的,对其收藏、保管过程中出现的质量损坏、甚至遗失,老师和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2、学生在校违规使用手机所引发的一切不良后果由家长承担。
3、学生携带的手机属私有财产,学生应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如有遗失,学校概不负责。
5、本规定执行情况纳入学生、班级及班主任履职情况的考核。
篇9:保密电脑使用管理规定
保密电脑使用管理规定
一、计算机及网络安全保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委计算机及信息系统的使用和管理,确保网络安全和信息保密,根据国家有关信息系统管理和保密等规定要求,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委全体工作人员,适用于所有接入市人口计生委的淮安市电子政务外网的计算机及辅助设备、网络和信息系统。
第三条 办公室为我委计算机及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工作的主管处室,负责相关安全保密规定及措施的制定、检查和落实;负责全委计算机及信息系统的管理、维护和检查。
第四条 计算机的安全管理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本处室计算机及信息安全保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处室计算机和信息的日常安全保密工作。
第二章 安全保密
第五条 办公室负责我委各类文件和信息的定密工作,以及有关涉及保密信息的计算机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本委各处室涉密计算机必须贴有明显标记,以区分非保密载体和保密载体,保密计算机必须由专人进行管理和操作,未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操作保密计算机。
第七条 本委所有使用的笔记本电脑严禁编辑、存储保密信息,如工作需要处理保密资料的,将视作保密计算机进行管理,不得随意携带。
第八条 涉及保密信息处理的计算机必须设置开机口令,并且不得接入国际互联网,专网专用。
第九条 处理保密信息计算机的软件安装、硬件维护、淘汰更新必须由专人负责。
第十条 备份保密信息的存储介质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并对重要内容进行加密处理,不得随意携带和拷贝。
第十一条 各处室需要在网上发布的信息参照《淮安市人口计生委信息发布制度》具体执行。
第三章 设备管理
第十二条 办公室负责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的采购和售后服务。
第十三条 计算机设备安装调试结束后,随机工具软件由各处室明确专人保管。
第十四条 计算机硬件、软件及外部设备的安装和设置,由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统一调配资源,非经许可严禁随意更改计算机内部设置的网络参数。
第十五条 计算机出现故障,应及时通知办公室。处理保密信息的计算机维修和淘汰,必须按保密规定,确保不涉密、不泄密。
第四章 病毒防治
第十七条 各处室计算机使用前必须统一安装由办公室提供的防病毒软件,并定期进行病毒检查、杀毒和升级。
第十八条 外来电子信息存储介质及对外交换后的电子信息存储介质使用前须经过病毒检查,不得擅自运行外来软件和使用未经检查的外来电子信息存储介质。
第十九条 一经发现病毒,应立即报告办公室,进行病毒查杀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制定之日起执行。
二、笔记本电脑保密管理规定
第一条 我委的公用笔记本电脑应当落实专机专用,专柜存放,专人管理,确保安全。
第二条 我委的笔记本电脑一般应在办公场所使用。应工作需要带出办公室的,应当报委领导批准,并按规定使用管理。
第三条 携带笔记本电脑出差、开会时,应妥善保管,不准带入无关场所,防止丢失、被盗。
第四条 存储涉密信息的笔记本电脑,应按照涉密信息的最高密级进行保密管理,严禁将涉密笔记本电脑接入国际互联网。
第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三、计算机维修、更换、报废保密管理规定
一、涉密计算机系统进行维护检修时,须保证所存储的涉密信息不被泄露,对涉密信息应采取涉密信息转存、删除、异地转移存储媒体等安全保密措施。
二、各涉密处室应将本处室设备的故障现象、故障原因、扩充情况记录在设备的维修档案记录本上。
三、凡需外送修理的涉密设备,必须经保密工作人员和主管领导批准,并将涉密信息进行不可恢复性删除处理后方可实施。
四、由专人负责各处室计算机软件的安装和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严禁使用者私自安装计算机软件和擅自拆卸计算机设备。
五、涉密计算机的报废由保密领导小组专人负责定点销毁。
四、信息发布制度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淮安市人口计生委门户网站的作用,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维护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在门户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及其他形式的信息。门户网站所发布的信息均为非密级信息,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三条门户网站是淮安市人口计生委信息服务的枢纽,为全委各处室和全市各级人口计生委向社会发布信息,提供平台。第四条门户网站以发布人口计生信息为主,重点发布淮安市人口计生委相关政策法规、工作动态、公告、政务信息公开、图文消息、办事指南、以及其他与淮安市人口计生委工作相关的信息。
第五条各处室和全市各级人口计生委要按网站所设栏目要求,积极主动、准确及时地提供信息,利用门户网站搞好对外宣传。
第六条各处室和全市各级人口计生委需要在门户网站发布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重要信息时,必须提供电子文档,通过网络、软盘、U盘等方式传输给办公室。
第七条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应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八条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一)上网信息有无涉密问题;
(二)上网信息目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三)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第九条信息更新和信息网上发布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信息资料的审核由各处室负责人负责。
第十条对信息审核把关不严,造成损失、泄密的,按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上网信息保密制度
一、上网信息主要指文本、数据、图片、图像、动画、声音等。
二、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在本委网站上发布任何信息及对网上信息进行扩充或更新,都应当认真执行信息保密审核制度,必须经过严格审查,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国家、社会、本委利益的内容出现。凡可能涉及保密范围的信息,须经委领导审查同意后,方可上网。
三、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处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四、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五、本委工作人员如在本委网站上发现有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有义务及时上报办公室,并保留原始记录。办公室应加强对网上信息的保密监督检查,网络管理员负责上网信息的监视、保存、清除和备份工作,对发现和接到的泄密事件、有害信息和安全技术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删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转存好原始记录,并立即向委领导报告。
六、涉密存储介质保密管理
规定一、涉密存储介质是指存储了涉密信息的硬盘、光盘、软盘、移动硬盘及U盘等。
二、有涉密存储介质的处室和单位需填写和保管“涉密存储介质登记表”,并将登记表的复制件报委保密领导小组登记、备案并及时报告变动情况。
三、存有涉密信息的存储介质不得接入或安装在非涉密计算机或低密级的计算机上,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带出工作区,下班后存放在本单位指定的保险柜中。
四、因工作需要必须携带出工作区的,需填写“涉密存储介质外出携带登记表”,经主管领导批准,并报保密领导小组登记备案,返回后要经保密领导小组审查注销。
六、复制涉密存储介质,须经单位领导批准,且每份介质各填一份“涉密存储介质使用情况登记表”,并赋予不同编号。七、需归档的涉密存储介质,应连同“涉密存储介质使用情况登记表”一起及时归档。
八、各处室负责管理其使用的各类涉密存储介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密级及保密期限,并视同纸制文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分密级管理,
九、涉密存储介质的维修应保证信息不被泄露,由各涉密处室负责人负责。需外送维修的,要经领导批准,到国家保密主管部门指定的维修点维修,并有保密人员在场。
十、不再使用的涉密存储介质应由使用者提出报告,由单位领导批准后,交办公室负责销毁。
七、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保密管理制度为了加强本委数字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的保密管理,根据有关复印机保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定适用于本委所有数字复印机、和具有复印功能的一体机。
第二条数字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保密管理工作由委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由政治素质好、技术熟练、责任心强的人员进行负责,严禁无关人员使用复印机。一体机管理由使用人负责。
第三条复印文件、资料必须征得复印机管理人员同意,并严格控制复印份数。
第四条绝密件、机密件不允许复印。秘密件一般情况不允许复印。确因工作原因需复印秘密件时,应征得保密员同意,并做详细记录。复印件与文件原件具有同等密级,按密件办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严格禁止复印的文件、资料有:标识绝密、机密的文件、电报;中省领导人讲话内部稿、录音稿或记录稿;发文单位不准复印的文件、资料、图纸、刊物;货币、有价票证;内容反动、淫秽、封建迷信的读物、图牌及违禁文字资料等。
第七条一体机日常管理参照复印机进行。
第八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视情节予以必要处理,情节轻微的,在本委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造成失泄密事件的,将依照《保密守国家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市委群工局计算机安全使用保密管理制度
局全体干部职工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一、综合科统一管理计算机资源。由各科登记后综合科备案。各涉密科应建立设备台帐档案,用以记录设备的原始资料、运行过程中的维修、升级和变更等情况,设备的随机资料(含磁介质、光盘等)及保修(单)卡由各涉密科自行保管。
二、计算机密级类别的设定,由局保密领导小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以储存信息的最高密级设定计算机密级,由综合科负责按保密规定粘贴密级标识,做好计算机三层标密工作。
三、计算机资源原则上只能用于本单位的正常工作,禁止利用计算机资源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四、承担涉密事项处理的计算机应专机专用,专人管理,严格控制,不得他人使用。
五、禁止使用涉密计算机上国际互联网或其它非涉密信息系统;禁止在非涉密计算机系统上处理涉密信息。
六、对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安装物理隔离卡,严格一机两用操作程序,未安装物理隔离卡的涉密计算机严禁连接国际互联网。
七、涉密计算机系统的软件配置情况及本身有涉密内容的各种应用软件,不得进行外借和拷贝。
八、不得将涉密存储介质带出办公场所,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带出的,需履行相应的审批和登记手续。
九、未经许可,任何私人的光盘、软盘、u盘不得在涉密计算机设备上使用;涉密计算机必需安装防病毒软件并定期升级。
十、各科室、各单位产生的涉密信息其输出需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审批,由专人进行操作,并登记、备案,对输出的涉密信息按相应密级进行管理。
十一、涉密信息除制定完善的备份制度外,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盗、防火措施,保证备份的安全保密,并做好异地保存。
计算机保密与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局机关计算机保密及安全管理,保守国家秘密,保障计算机系统的正常使用,发挥办公自动化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计算机安全操作技术管理
第二条站所的计算机由办公室统一建立包括机器配置、维修记录、更换部件等内容的计算机档案。每台计算机要明确专人管理,使用者为计算机第一责任人,负责日常维护工作。
第三条使用者必须按照正确的操作程序使用计算机。按正常步骤开启和退出操作系统;不得随意改动计算机操作系统内设置网络的有关参数;不得随意删改计算机统一设置的系统软件;应经常清理计算机内无用文件和垃圾站内无用信息,保持正常的硬盘空间。下班后,必须切断电源(关闭接线板的开关)。
第四条使用者要确保计算机在无病毒状态下工作。计算机要加装正版的杀毒软件,并定期升级杀毒软件(一般一个月)和定期杀毒(一般一星期一次);对初次使用的软件、数据载体(软盘、u盘、移动硬盘、光盘)应经杀毒软件检测确认无病毒和无害数据后,方可投入使用。计算机操作人员发现计算机感染病毒,应立即中断运行,并与计算机管理员联系,在与室机关局域网切断连接的情况下,及时消除病毒。
第五条计算机主要是用于业务数据的处理及信息传输,提高工作效率。严禁上班时间用计算机玩游戏及安装一切与工作无关的软件。
第六条使用计算机上国际互联网时,要遵守《全国人大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国务院9月颁布的(第292号令)《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不得进入色情网站、反动网站及×××网站。不得利用室机关的网络设备传递反动、错误的信息。违反此条规定者,由办公室收回使用者的计算机,并按相关的规定给予惩处。
第七条计算机的购置和维护由行政办公室统一负责,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计算机出现异常现象(如网络错误或系统死机等),应及时与办公室管理人员联系,由办公室指派专业人员维修,不得自行拆卸修理,以免造成使用者数据的破坏。维护人员修理后需作修理记录以便备查。
第八条使用者要爱护计算机和网络设备,不得随意拆装上网计算机的网卡和网线等网络设备。
第三章安全保密管理
第九条计算机操作中,必须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和室机关的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在与国际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硬盘中存储确定为密级的文档,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时,必须切断与国际互联网的连接状态。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互联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络进行收集、整理、窃取国家秘密的活动;利用电子邮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邮件传送、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第十条计算机信息系统严禁传输绝密级涉密信息。对机密级、秘密级涉密信息,应当分别作出“机密”、“秘密”标志,加密后在有关保密网络传输。禁止在国际互联网上传递一切涉密信息。
第十一条计算机使用者负责网络信息的保密管理,监控网络信息正常运行;发现泄漏国家秘密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保密工作部门和主管领导报告。
第十二条计算机内的重要文件由专人集中加密保存,不得随意复制和解密;对需要保存的涉密信息,可转存到光盘或其他可移动的介质上;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的维修应保证所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对报废的磁盘和其他存储设备中的秘密信息由技术人员进行彻底清除。存储涉密信息的介质必须按照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涉密的计算机信息在打印输出时,打印出的文件必须按照相应密级文件的保密要求加以管理;打印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废页应当及时销毁;对信息载体(软盘、光盘等)及计算机处理的业务报表、技术数据、图纸要有专人负责保存,按规定使用、借阅、移交、销毁。
第十四条必须确保局域网的安全、保密。局域网的安全保密工作接受保密部门的业务指导;保密通信设备的使用、管理工作,接受机要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所有上网计算机的使用都必须按照操作规范正确使用,严禁外来人员使用上网计算机。
第十六条局域网管理人员和工作站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管理条例,严禁泄露与网络有关的口令和数据。网上所有数据必须定期备份,安全放置。
第十七条涉密计算机出现故障后,不得随意请不能接触保密资料的公司或人员修理,由办公室指派专人在有保密人员的监督下修理。拆换下来的废旧零件要及时销毁。
第四章主控机房管理
第十八条非机房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严禁进入机房。经同意进入机房的人员应严格遵守机房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主控机房建立、健全计算机病毒的预防、发现、报告、消除管理制度及计算机设备的使用、维护制度,对机关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进行经常性的病毒检测,负责机关计算机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机房内正在运行的设备禁止随意操作使用,出入机咳嗽毙胙细褡袷夭僮鞴娉蹋辖フ率褂没磕诘母髦只魃璞浮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机房内处理与工作无关的事务(如会客、聊天等),遇有客人来访,可在相关办公室接待。
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应保持机房内卫生、整洁。坚持做到每天一次小清理,每周一次大清理。严禁在机房内吸烟,杜绝一切火灾隐患。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结合国家及省、州、县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篇10:低空空域管理使用规定试行
低空空域管理使用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进一步推动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规范低空空域管理,提高空域资源利用率,确保低空飞行安全顺畅和高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紧密结合我国国情军情和通用航空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使用管理原则】低空空域是国家重要战略资源,其使用管理应坚持适应发展、统筹兼顾、简化程序、灵活高效、责权分明、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 【使用管理主体】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空管委)统一领导全国低空空域使用管理工作,国家空管委办公室负责指导检查工作落实,在现行空管运行体制下,军民航空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第四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组织实施低空空域使用管理的基本依据,适用于航空管理部门以及低空空域使用用户。
第五条 【监管评估制度】国家空管委办公室组织建立监管评估制度,适时对低空空城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评估,监管空管运行工作和职能管理部门履职情况,确保低空空域管理运行正规有序。
第二章 空域分类划设
第六条 【定义】低空空域原则上是指全国范围内真高1000米(含)以下区域。山区和高原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经批准后可适当调整高度范围。
第七条 【分类】低空空域按管制空域、监视空域和报告空域以及目视飞行航线进行分类。
管制空域是指为飞行活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飞行情报服务、航空气象服务、航空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的空域。
监视空域是指为飞行活动提供飞行情报服务、航空气象服务、航空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的空域。
报告空域是指为飞行活动提供航空气象服务和告警服务,并根据用户需求提供航空情报服务的空域。
目视飞行航线是为确保航空用户能够飞到预定空域,且飞行人员在目视条件下飞行的航线。
第八条 【划设原则】低空空域划设应统筹考虑国家安全、飞行需求、保障能力、机场布局、环境保护、地形特点等因素,科学划设管制空域、监视空域、报告空域的范围和目视飞行航线。
第九条 【划设要求】低空空域应根据不同类别的空域使用需求和航空器活动特点等情况,划设在相应的区域。
管制空城。原则上只能划设在下列区域:1.空中禁区和空中危险区;2.国境地带我方一侧10公里范围内;3.全国重点防空目标区和重点防空目标外围5公里区域;4.终端(进近)管制区;5.军用和民航运输机场的管制地带(担负飞行保障任务且未划设机场管制地带的军用机场,以机场跑道中心点为中心,沿跑道中心线方向,两端各25千米,两侧各10千米的区域);6.其他需要重点保护地区。
报告空域。原则上只能划设在下列区域:1.通用机场和临时起降点10公里范围内;2.不依托通用机场和临时起降点,使用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等通用航空器具,从事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空中广告宣传等活动的地区上空半径5公里范围内;3.作业相对固定、时间相对集中,且对军航和民用运输航空飞行没有影响的通用航空飞行区域。报告空域不得划设在空中禁区边缘外20公里范围内,全国重点防空目标区和重点防空目标边缘外10公里范围内。
监视空域。管制空域和报告空域之外的空域划设为监视空域。
目视飞行航线。按照监视空域或报告空域标准划设,在管制空域内划设目视飞行航线,必须明确进出通道。
如划设的管制空域与监视、报告空域有交叉区域,交叉区域按管制空域掌握。
第十条 【空域要素】空域划设应明确空域名称、水平范围、垂直范围、进出方法、提供服务单位及具体联系方式等要素;目视飞行航线应明确航班代号、航线走向、飞行高度等要素。
第十一条 【划设权限】低空空域划设由飞行管制分区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所在地区民航空管部门,在充分听取地方政府及航空用户需求意见的基础上共同划设,报飞行管制区主管部门批准;跨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的,由飞行管制区主管部门会同民航地区空管局划定;飞行管制区间的,由空军航管部门会同民航局划定。
第十二条 【报备公布】低空空域划设及调整方案由空军航管部门归口报空管委办公室备案,通报民航管理部门,由民航飞行情报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空域准入使用
第十三条 【管制空域准入】航空用户使用管制空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飞行计划获得许可;航空器配备甚高频通信设备、高精度高度表、二次雷达应答机和广播式自动相关监视设备(ADS-B);无线电保持持续双向畅通;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实施目视飞行最低应持有私人执照或运动执照、学生执照,实施仪表飞行最低应持有私人执照。
第十四条 【监视空域准入】航空用户使用监视空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飞行计划已报备;航空器配备甚高频通信设备和广播式自动相关监视设备;无钱电保持持续双向畅通;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最低应持有运动执照或学生执照;空域内飞行,航空器空速不大于450千米/小时。
第十五条 【报告空域准入】航空用户使用报告空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飞行计划已报备,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最低应持有运动执照或学生执照;空域内飞行,航空器空速不大于450千米/小时。
第十六条 【多类空域准入】航空活动如涉及多类低空空域,按照最高准入条件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飞行方法】管制空域内允许实施仪表飞行和目视飞行;监视、报告空域内以及目视飞行航线只允许实施目视飞行。
第十八条 【空域类型调整】低空空域实行动态管理,灵活使用。军航战备训练和执行紧急任务需要使用低空空域时,可将监视、报告空域调整为临时管制空域;遇有紧急突发事件、地方政府组织重大活动、军用机场无飞行活动等情况时,可临时调整低空空域类型,适时放宽低空空域使用权限。
第十九条 【空域调整部门】空域类型调整由飞行管制分区主管部门负责,报飞行管制区主管部门备案,由民航地区飞行情报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如需长期调整空域类型,按照空域划设权限申报批准。
第二十条 【空域调整时限】临时管制空域启用需提前4小时,管制空域调整为临时监视或临时报告空域需提前2小时,监视空域与报告空域之间调整需提前1小时确定并发布,临时空域使用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
第二十一条 【临时关闭权限】监视空域、报告空域和目视飞行航线通常不得关闭,确需临时关闭,空域划设单位应及时报上一级部门审批,并通报相关军民航空管部门,由相应民航飞行情报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飞行计划审批报备
第二十二条 【飞行计划申请】飞行计划主要是指低空空域内通用航空飞行计划,其申请内容包括:航空用户名称、任务性质、航空器型别、架数、机长姓名、航空器呼号、通信联络方法、起降机场(起降点)、备降机场、使用空域(航线)、飞行高度、预计飞行起止时刻、执行日期等。
第二十三条 【飞行计划受理】通用航空飞行只向一个单位申报飞行计划。建有飞行服务站的地区,通过飞行服务站受理飞行计划。未建飞行服务站的地区,依托军用和民用运输机场的由所在机场空管部门受理飞行计划;不依托机场的由所在地区飞行管制分区主管部门直接受理或指定相关军民用机场空管部门受理飞行计划。
第二十四条 【转场飞行计划审批】
民用机场(含通用机场临时起降点)之间的飞行计划,机场按照飞行计划所涉及区域和现行民航申报程序逐级上报,民航空管部门负责审批,并将飞行计划审批情况及时通报相关军民航空管部门,民用机场(含通用机场临时起降点)与军用机场之间的飞行计划,机场(通用航空器在军用机场起飞时,由军用机场委托附近民用机场)按照飞行计划所涉及区域和现行民航申报程序逐级上报,民航空管部门商相关飞行管制区主管部门或空军航管部门后审批,并将飞行计划审批情况及时通报相关军民航空管部门;军用机场之间的飞行计划,按照飞行计划所涉及区域和现行军航申报程序执行,相关飞行管制区主管部门或空军航管部门负责审批,并及时通报相关军民航空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场内场外飞行计划审批】
通用航空用户向飞行服务站或军用机场、民用运输机场提出飞行计划申请(飞行活动范围在民用机场区域内由该机场审批),受理该飞行计划申请的单位集中报飞行管制分区主管部门;飞行计划所涉及区域在飞行管制分区内的,由该部门审批;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的,由该部门上报飞行管制区主管部门审批;跨飞行管制区间的飞行计划,由飞行管制区主管部门上报空军航管部门审批;仅需民航提供空管服务,由民航按级审批,并报备相对应的军航航管部门。飞行计划审批完后,及时通报相关军民航空管部门。
二十六条 【飞行计划审批时限】飞行管制分区内的飞行计划申请,应在起飞前4小时提出,审批单位需在起飞前2小时批复,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的,应在起飞前8小时前提出,审批单位需在起飞前6小时前批复;超出飞行管制区的,应在起飞前1天15时前提出,审批单位需在起飞前1天18时前批复,执行紧急任务飞行,应在起飞前30分钟提出申请或边起飞边申请,审批单位需在起飞前10分钟或立即答复。
第二十七条 【飞行计划报备时限】监视空域飞行计划,通航用户应在起飞前2小时向飞行计划受理单位报备,飞行计划受理单位需在起飞前1小时进行报备;报告空域飞行计划,通航用户应在起飞前1小时向飞行计划受理单位报备,飞行计划受理单位需在起飞前30分钟进行报备;接受报备部门原则上视为同意,如不同意,需在起飞前15分钟通知飞行计划受理单位。
第二十八条 【飞行计划实施】军民航空管部门严格按照飞行计划审批意见组织飞行计划申请与实施,与其他飞行计划确有影响时,按照现行空管运行体制,由相应军民航空管部门实施管制调配。空军和民航局统计汇总通用航空飞行计划审批及申请实施情况,以季度为单位报备国家空管委办公室。
第五章 相关服务保障
第二十九条 【信息保障体系】信息保障体系包括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等内容,其体系建设在国家空管委统一规划下,国家投资,民航和地方政府分别建设。其中,民航负责民用机场(通用机场)及航路航线附近地区的建设和后期运营维护保障;其他区域由军航指导,地方政府负责建设和后期运营维护保障。
第三十条 【低空飞行服务站】飞行服务站是现有军民航空管服务保障体系的补充,为通用航空飞行提供飞行计划、航空情报、航空气象、飞行情报、告警和协助救援等服务。
全国飞行服务站布局规划由民航根据地方政府需求研究提出,上报空管委批准;其建设由国家适当投入、地方政府主导建设,地方政府或委托行业协会及运行公司领导管理,民航负责行业监管。
承担通用航空服务保障的飞行管制分区主管部门和军民用机场应按照民航行业标准,扩充设施设备,增加服务功能。
第三十一条 【飞行服务站人员培训】飞行服务站人员由地方政府或委托行业协会及运行公司根据功能职责配备,民航或委托行业协会负责飞行服务站人员培训教材编写、能力考核、颁发合格证书和后续在职教育。为提高证件管理权威,证书执照由国家空管委统一制作,民航或其委托行业协会颁发。
第六章 行业监管和违法违规飞行查处
第三十二条 【监管查处依据】对违法违规飞行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和《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三条 【违法违规飞行】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违法违规行为。
(一)航空器机载设备不符合空域准入条件;
(二)无飞行计划申请;
(三)未经批准擅自飞行;
(四)不及时报告或漏报飞行动态;
(五)不按计划飞行;
(六)不服从管制指挥指令;
(七)不执行管制空域内目视飞行航线飞行方法;
(八)管制空域内擅自改变航行诸元。
第三十四条 【违法违规飞行惩处】
(一)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通用航空企业或个人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暂扣经营许可证半个月至3个月,飞行人员责令停飞3个月至6个月,暂扣飞行执照,相应地区空管协调委进行通报;
(二)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通用航空企业或个人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暂扣经营许可证3个月至6个月,封存航空器,责令当事飞行人员停飞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飞行执照,国家空管委进行通报;
(三)造成重大事故或后果极其严重的,禁止当事通用航空企业和个人从事一切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并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取证,按照现行法律及执法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联合监管处罚机制】民航、公安、海关、工商、体育、军队等部门应积极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合力,严厉惩治通用航空器违法违规飞行。
第三十六条 【民航部门职责】民航部门牵头负责地面取证查处,依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做出具体惩处决定,通报协调相关部门落实执行。依法对通用航空器(含进口通用航空器)及零部件设计,生产、维修和飞行进行监管,对通用航空器和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企业、个人等进行许可、登记管理;配合军队实施空中监管和空中不明情况的应急查证处置,负责对通用航空违法违规飞行进行地面查处;负责建立情况通报、登记制度,凡依本规定受到处罚的企业、个人均由民航主管部门记入用户档案。
第三十七条 【公安部门职责】公安部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对通用航空器实施管理,负责违法违规通用航空器落地后的秩序和现场处置工作,配合对违法违规飞行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查处;组担协调重大活动期间通用航空器的地面防范管控工作;协助军队进行空中违规查证。
第三十八条 【海关部门职责】海关部门负责办理通用航空器进境海关手续并加强监管。
第三十九条 【工商部门职责】工商部门负责对生产销售通用航空器企业的登记管理,对未经批准私自生产销售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十条 【体育部门职责】体育部门负责对从事航空体育运动项目的单位、人员和通用航空器的审查登记和管理,并将具体情况通报公安、民航部门和军队。
第四十一条 【气象部门职责】气象部门负责对具有施放气球资质资格的单位、人员的审查、登记、管理及施放气球作业审批等,参与对违规施放气球活动的查处。
第四十二条 【军队职责】军队牵头负责组织空中监管,查证空中不明情况,及时通报公安民航等部门,并提供所掌握的查证情况。
第四十三条 【责任追究】坚持“谁违规谁担责”的原则,低空违法违规飞行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追究当事通用航空单位或个人责任;如涉及监管部门不作为,不履职,也要追究相关部门领导管理责任;军队只承担地面警戒监视系统看得见而未及时发现和处置的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 【责任监督】采取设立监督电话、空管微信、空管网站举报等方式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监管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外籍通用航空器及人员管理】外籍通用航空器或外籍人员驾驶我国通用航空器在低空空域飞行,按现行规定审批飞行任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通用航空器和人员在内地飞行,按照外籍通用航空器和人员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及人员管理】在低空空域飞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和操作人员的审查、登记、管理,由民航局负责。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计划按管制空域相关规定申请办理,通常不得与有人驾驶航空器在同一空域组织飞行。
第四十七条 【目视飞行航图制作管理】目视飞行航图由国家空管委办公室统一管理,其制作发行由国家空管委办公室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目视飞行航图的数据采集、核准、更新以及其他相关事宜,由国家空管委办公室制定具体规定另行明确。
第四十八条 【规定说明】本规定与其它规定有矛盾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未明确事项按现行规定执行。
低空空域划设在空中禁区、空中危险区、国(边)境地带时,其使用管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国家航空器的适航、人员管理和飞行计划审批等事宜,由其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九条 【施行日期】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11:单位手机使用管理规定
根据公司各部门工作需要,公司为部分员工配备工作手机使用。为了更好使用工作手机,加强手机使用管理,经公司领导研究特制定本办法,具体如下:
一、使用工作手机分类
1. 公司配备工作手机;
2. 工作手机根据岗位发放,在发放之日开通使用。
二、工作手机使用话费规定
公司与联通公司通过友好协商,为公司办理福建省范围内单项收费卡,;基础费用每月71元(月租、来显、手机邮箱都包含),由公司统一支付。
该套餐每月赠送不少于730分钟全国通话,超过一分钟拨打全国各地1毛5资费,接听电话全国各地免费;每月月送流量1080M;短信送200条每月。(超出基础月费71元,由个人支付超出话费。)
工作手机使用实际费用超出指定套餐标准,如确实因工作需要增加费用指标,使用人可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公司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更换手机使用套餐资费标准。
三、工作手机使用约定
1.原则上公司配备工作手机所有权属于公司,因工作需要由使用的个人保管,如有丢失或不可抗拒力量等其他原因损坏的,由丢失人自行购机,拒不购机的,公司从使用工作手机员工工资里,一次或分期缴扣(丢失机型)的同等价值金额;不在保修范围内损坏的,必须由使用工作手机本人在最短时间内自行修理并承担所有费用。
2.使用公司配备工作手机,必须保持工作时间内通信畅通。由于自身原因(退网、改号、拒接、不应答、或手机损坏等)造成通信不畅,影响工作联络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四、工作手机回收或更新
公司配备工作手机,中途发生人员变动或中途离职等情况,工作手机由公司收回重新分配。若丢失的或损坏的根据使用情况作出相应的赔偿。
另付:工作手机使用人员名单、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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