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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买卖合同订立的法律风险和防范

2023-02-08 08:42:08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八字刘海”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5篇关于买卖合同订立的法律风险和防范,下面是小编整理后的关于买卖合同订立的法律风险和防范,欢迎阅读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买卖合同订立的法律风险和防范

篇1:关于买卖合同订立的法律风险和防范

买卖是商品交换的主要形式,买卖合同是人们在日常生活或者交易往来最常见的一种合同,简单的说,买家的风险主要在于付款后收不到货,而卖家的风险在于发货后收不到款。以下是常见的合同风险:

1. 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合同风险就是订立合同的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根本没有履行能力,即通常所说的皮包公司利用出卖人的轻信,骗取出卖人的货物。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以法人及其他组织为一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主要表现形式为:a.订立合同的一方根本没有提供法人资格证明;b.合同一方虽提供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为副本(未年检)或复印件,其实为伪造的证明;c.合同一方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其实际虚报注册资本,无实有资金,并没有实际履行能力;d.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虽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因其它原因已歇业或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2.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买卖合同。

在买卖合同的签订中,经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人所签订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被代理人承受。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授权期限已届满后所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有可能会给合同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因此,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如果对方是加盖分公司、部门的印章或者是部门经理、业务人员等都需要明确的授权委托书。

3. 买卖合同的内容中出现漏洞导致权利得不到保护。

买卖合同中经常出现因为对业务不熟悉或者谈判经验不足而在合同内容中出现漏洞,常见漏洞有:a. 质量约定不明确;b. 履行地点不明确;c. 付款期限不明确;d. 违约责任不明确;e. 付款方式不明确;f. 履行方式不明确;g. 计量方法不明确;h.检验标准不明确。以上漏洞多出现在合同主文内容缺少或者约定不明,使用文字双方有争议等情况。

4. 在买卖合同中的恶意履行。

签订了一份内容齐备、详尽完善的合同并不代表没有任何风险,在实际履行中有可能出现恶意履行的情况,一般有:a. 借口产品质量差而拒付货款;b. 产品有质量问题而故意不告知;c. 在发生多交货时不予通知;d. 在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不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e.出卖人工作人员收货后以工作人员非本企业员工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5.虚开支票,套取货物。

虚开支票是近年来增长较快的一种欺诈行为。主要形式是开具不实面额的支票即空头支票,这样当收票人将支票交给自己的开户行转账时会被出票人的开户行拒付而使支付额不可兑现。也有买受人在星期六或星期天去提货,以支票形式付款,因银行有时周六日不上班,出卖人周一去银行时发现是空头支票。另一种形式是故意制造障碍使开出的支票不能兑现,这种形式更具有隐蔽性。例如,支票上的印鉴与出票人在银行预留的印鉴不同;支票的大小写不同;日期有误;连笔致使支票不能清晰辨认;有涂改等都会导致支票被拒付。虚开支票方利用收票人需用一段时间才能弄清支票真伪,而套取了货物,使对方处于十分不利的局面。

[关于买卖合同订立的法律风险和防范]

篇2:论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摘 要】作为市场主体之间经济交往的主要载体,合同管理是全过程、系统性、动态性的,合同管理也因此成为企业风险的重要来源。

本文仅从合同签订前的设立签约主体资格调查制度、建立签约主体资信调查制度、完善授权代理制度、建立企业印章管理制度;签订时的质量标准条款的审查、交货方式条款的审查、付款条款的审查、定金条款的审查、违约责任条款的审查、争议管辖条款的审查、其他事项的审查;履行的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风险、超过法定期限和约定期限的法律风险、交付时的法律风险、合同变更、转让的法律风险中及建立完善的证据保存制度等几个方面提出了一些关于合同管理的风险点并提出相关防范措施,可有效规避合同管理风险。

【关键词】合同管理;风险控制

合同管理是全过程、系统性、动态性的。

作为市场主体之间经济交往的主要载体,合同也因此成为企业风险的重要来源。

在合同的签订、履约以及审查、监督和控制的过程中,都可能面临着因合同而产生的问题,科学有效地管控,可有效规避合同管理风险。

本文仅从合同签订前、签订时、履行中及建立完善的证据保存制度等几个方面提出了一些关于合同管理的风险点并提出相关防范措施。

一、合同签订前的法律风险控制

(一)设立签约主体资格调查制度

我国法律规定,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可分为法人、非法人经济组织和自然人。

但主体资格不同其承担债务的方式也不相同,企业法人是以其注册资本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自然人、私营企业和个人经济组织的出资人需要承担个人无限连带责任。

此外,国家对有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对经营的禁止性规定,对某些行业的从业资格也做了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如果企业违反此规定,或与没有资格的主体签订此类合同,合同不但无效,还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

(二)建立签约主体资信调查制度

企业要调查合作方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

尽可能对合作方进行实地考察,或者委托专业律师对其资信情况进行调查。

其主要包括合作方的财产状况、生产和经营能力。

调查企业经营状况是否正常时,看是否能满足履行合同项目的条件,避免签约后对方不能履约。

同时需要注意了解对方的经营历史、客户评价等商业信誉情况。

(三)完善授权代理制度

对企业职工签订合同授权的管理是防范合同风险的重中之重。

由于企业不可能将所有的合同签订都集中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往往是预先给销售人员盖有企业公章的空白介绍信或者盖有企业公章的格式合同,以方便其签订合同。

这其实就是企业的一种授权行为,但是法律风险常常会出现在这里。

由于授权不规范就会产生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行为,此方面应有法律人士把关。

(四)建立企业印章管理制度

企业印章应由企业专人保管,严格按规定使用。

在企业合同上,就算没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的签字,只要盖上了行政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该合同对该企业就有了法律约束力。

若企业因行政公章和合同专用章管理保管不善,行为人擅自利用单位印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除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外,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也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合同签订时的法律风险控制

(一)质量标准条款的审查:产品质量标准一般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企业要根据自身的产品质量情况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并约定质量异议提出的期限,超过质量异议期未提出书面异议即视为质量符合约定,但国家规定有质保期的.除外。

(二)交货方式条款的审查:在买卖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企业交货地点的所在地,这关系到纠纷处理时法院的管辖。

此外,合同中应列明收货方经办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收货方不承认收货的事实,导致诉讼举证困难。

(四)定金条款的审查: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定金条款应写明“定金”字样,而非“订金”。

“订金”没有定金性质,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对于超过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只能作为预付款,可以要求返还,但不具备定金性质。

三、合同履行中法律风险控制

(一)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风险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因此,企业应当经常关注诉讼时效问题,对即将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民事权利及时向法院起诉,或向对方主张权利,或要求对方作出书面承诺履行;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民事权利,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签订履行协议或要求对方以书面形式承诺履行义务等。

(二)超过法定期限和约定期限的法律风险

主要是指企业因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而丧失《合同法》规定的一些法定权利的行使权。

《合同法》中许多法定权利的行使都有明确的期限规定,超过该期限,行使权也就丧失了。

如《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行使撤销权,超过一年则该撤销权丧失。

(三)合同变更、转让的法律风险

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变更、转让必须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合同方可有效。

特别是货款支付问题上,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付款。

如果对方提出变更收款单位或变更付款期限等,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条款作为原合同附件,由双方盖章确认后方可生效。

四、建立和完善证据保存制度

企业在合同管理过程中,要有专人收集并妥善保管好合同的原件以及双方履行中往来的全部书面记录。

对重要的电子邮件证据,应由公证机关下载保存并打印,制作成公证文书,对往来的传真件必须及时复印,复印件和传真件一并加以保存。

上述合同的原件保管不但是合同履行的必要条件,更是索赔的最直接最有力的原始证据。

如果企业把合同的原件丢失,则会给企业索赔造成非常被动的局面,甚至会导致无法进行索赔。

五、结语

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加强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在签订、履约以及审查、监督和控制的过程中,用科学的管控措施,超前谋划,提高履约效果,可有效规避合同管理风险,节约成本,为企业争取得最大利益。

【参考文献】

[1]李桂堂著,《合同管理是企业经营的关键》,第4期:34页-36页。

[2]李春亭等 著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02月。

篇3:大学生就业法律风险及防范

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的不断推进,高校毕业生剧增,大学生就业问题已经逐渐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然而,大部分毕业生对劳动法律法规缺乏了解,因此在就业过程中产生了许多困惑。本文就从劳动法律法规入手,对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的常见法律问题座椅探讨。

一、劳动合同和就业协议

劳动关系是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根据《劳动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因此,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手段。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都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订立的书面协议,但两者在作用、内容等方面都有着诸多区别。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而就业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俗称为三方协议。大学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之后都要与用人单位签定《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分处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阶段,具体表现在:第一,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见证方,劳动合同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第二,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受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计划进行派遣。动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绵绵,权利义务内容更为明确和具体。第三,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约定,亦可在就业协议备注条款中予以注明,日后订立劳动合同对此内容应予认可。第四,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对于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同意和见证,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用人单位部门主管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和将来可能发生违约情况时的判断依据。

简言之,就业协议中通常是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工作达成的一致,对权利义务内容的约定较为简单,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关于权利义务的详细约定是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的方式完成的。因此,劳动合同是大学生就业协议的有效补充。

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过程看,就业协议书反映了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工作的意向,体现了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聘用的意愿,成为了学校派遣毕业生的依据。因此,劳动合同不同于就业协议,其作用同样不可小觑。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应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大学生签订就业协议时应注意的问题

1 应订立书面的就业协议

我国的劳动法不仅调整劳动法律关系,同时也调整事实的劳动关系。因此,即使大学生与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的就业协议,只要能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仍能受到保护。但是,在事实劳动关系存续的条件下,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对劳动过程中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关系没有书面约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很难得以切实的保障。如果遇到纠纷,一方面,劳动者需要证明双方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另一方面,由于缺乏证据,劳动者也很难按照双方口头约定的条件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因此,书面的就业协议是用人单位与大学生建立劳动关系以及确立双方权利义务内容的最有力证明。

2 签订的就业协议须合法

就业协议不符合合法要件的,可能会导致部分无效甚至全部无效。首先,订立协议的主体要合法。例如,用人单位的某个部门在没有受到单位委托的条件下即不具有用人资格,毕业生如果与无用人资格的主体签订就业协议,该就业协议全部无效。第二,就业协议内容要合法。即凡是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矛盾、相抵触的条款,均属无效条款。诸如“员工不得结婚”、“不得怀孕”、“发生任何事故单位一概不负责任”等条款均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都是无效条款。此类协议属于部分无效的协议。第三,就业协议订立手段和程序要合法。即订立就业协议的当事人都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协议的签订需要双方协商一致等等。如果大学生使用伪造的毕业证或者学位证书欺骗用人单位而与其签订了就业协议,该就业协议全部无效。同时,用人单位也不能采用欺骗和威胁的手段和大学生订立协议。

3 就业协议的用语应细致严密

用人单位往往希望用尽量大的外延或者概念表示就业协议中的许多事项。例如,某大学生与一家房地产公司达成就业意向,签订的就业协议中约定了“从事商务代表工作”、“由公司提供住房”、“工资待遇高”等内容。可是,这位大学生到公司报道后才发现所谓的上午代表只不过是公司销售部的推销员;对方许诺的`住房其实是一间破旧的仓库,不到40平方米的空间挤住着8个人;至于何谓“工资待遇高”,更没有标准,无法兑现。许多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都忽略了用语的严密性问题,使得用人单位通常利用模糊的措辞来规避自己所要承担的义务。

4 双方协商确定的事项应落实

毕业生就试用期、户口、工作地点、岗位、服务期限、违约金、工资待遇、社会保障、福利待遇等事项与用人单位商定后,最好在就业协议中写明。今后一旦发生劳动纠纷,这些都是劳动争议的判定依据。用人单位、毕业生、学校三方签订就业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如用人单位无故解约,毕业生有权要求对方履行就业协议,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吸引毕业生,只是口头允诺给毕业生以优厚的待遇,却将其不写进就业协议。导致在用人单位没有履行承诺的情况下,毕业生也由于没有书面的证据而无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三、大学生就业中纠纷的解决方式

毕业生在就业协议内容的协商、订立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发生分歧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上协商解决。毕业生若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毕业生在离校前与用人单位发生就业纠纷的,应当首先冷静地分析纠纷的结点,认真了解相关的政策法律依据,再向学校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反映,争取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事先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甚至向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另外,毕业生如果在报道工作后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甚至提出诉讼。其中,是否进行协商和调解可以由当事人自行选择,但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程序,即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才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毕业生的逐年增加、劳动力市场的逐渐饱和使得大学生就业压力越来越大。面对“供大于求”的就业形势,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常处于弱势地位,随即产生了一系列问题:有些毕业生为了尽快就业而草率地签订了就业协议;有些毕业生因担心权利被侵害而因噎废食、错失良机等等。了解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仅可以帮助大学生更好签订就业协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减少就业过程中大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它不仅需要高等院校、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配合和努力,更需要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

篇4:防范买卖合同风险的办法

1、了解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避免合同无效或者诉讼请求被驳回的风险。

保留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合作方是个人,应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便于我方更好地履行合同,同时,当出现纠纷的时候,有利于我方的诉讼和法院的执行。

2、明确具体交易标的,防止以次充好,避免引起争议或者歧义。

如果交易标的是特定物,则要写明标的物的详细特征,比如名称、种类或者品种、规格、型号、等级、花色等;如是不动产,则要标明四至、面积、或门牌号等。

3、交易数量及其计量方式要明确,约定标的物多或少的处理方式。

产品的数量应以国家统一的标准计量单位表示,没有统一计量单位的,产品数量的表示方法由双方确定,但必须具体明确,切不可用含糊不清的计量概念表述,如一件、一箱、一打等,并应对双方使用的计量方法具体解释。

篇5:防范买卖合同风险的办法

4、标的物的技术标准(含质量要求)具体,验收方式和标准科学合理。

明确具体质量标准,是国家标准呢?还是行业标准?抑或企业标准?成套产品的,不但要明确主件的.质量标准,还要明确附件的质量标准。建议明确产品外在质量以及内在质量异议的期限及其处理方式。

5、价款或报酬要明确支付方式与支付时间,便于及时催讨。

采取协商定价的方式,尽量避免执行国家定价或者浮动定价。明确约定货款、运费及其他费用的结算方式和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建议按照合同规定的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进行结算。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要明确,避免逾期交货或者提货。

明确约定交货的具体方式、地点和期限,实际交、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期限,即视为提前或逾期交、提货,并约定当事人提前或逾期交、提货的处理方式及追责方式。

7、明确具体履行条款的违约责任,便于合同履行及追责。

违约责任应根据违约方具体的违约情况约定相应违约责任,并明确违约金的具体计算方式。如“姓名不实”应支付违约金多少元,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如何处理等。

8、争议解决方式要约定,争取在我方所在地诉讼或者仲裁。

仲裁或者诉讼作为争议解决的两种方式,可由双方当事人择一选择。仲裁更多的考虑公平性,诉讼更多的考虑合法性。对方违约的可能性比较大的,建议仲裁;我方违约的可能性比较大的,建议诉讼。

9、约定合同解除及生效条款,便于尽早解决争议。

明确约定一方可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具体情形,规定解除时的通知义务及责任的分担。合同一般可约定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但也可约定附条件或附时间生效,并注意签字生效,签字、盖章生效,签字加盖章生效的区别。

10、注意诉讼期限及证据的收集,避免丧失法律的保护。

买卖合同纠纷适用2年的诉讼期限的规定,如对方违约,建议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建议保存合同原件,将往来函件及时归档,并制定管理制度,以规范合同管理,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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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如何签订

合同名称

(产品名称)采购合同(实用于原料、设备采购)

签定目的

为了增强买卖双方的责任感,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合同主体

甲方(买方):(公司名称)

乙方(卖方):(公司名称)

主要内容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第二条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发地点

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第七条 验收方法。

第八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时间。

五、双方签字(盖章)

篇6: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风险与防范

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风险与防范

成禹潭

法律风险是指在法律实施过程中,行为人的具体行为导致与获利背离的法律后果发生的可能性。违法行为可能引发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就是法律风险,灰色行为和合法行为同样能引发法律风险,例如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非法经营罪,由于法律对“其它”二字的界定不明确,超出经营范围经营,企业要冒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这就是法律的灰色地带带来的法律风险;在买卖合同中,对质量、验收等一些条款的约定不明确,这些条款都是合法的,同样导致了法律风险。传统的法律风险定义强调的是违法行为导致的风险,在民营企业的经营实践中,很多行为都会引发法律风险,综合分析起来,民营企业经营中的常见的法律风险可以归纳为三类:一是用工风险;二是商业秘密风险;三是合同风险;下面分别论述。

一、民营企业用工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1、用人单位以其它形式或口头约定试用期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口头或以其他形式(如在入职登记表或员工手册中载明试用期)与劳动者约定三个月或六个月试用期,但不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口头或者以其它形式约定的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认为该劳动者试用合格,就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就解除劳动关系。该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往往会处于被动地位而导致败诉。

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根据该规定,我们可以知道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是劳资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试用期存在于劳动合同期限中,双方没有订立劳动合同,试用期当然不可能存在,所谓皮之不附,毛将焉存?

防范的最低成本的途径是起草合法的劳动合同签署。

2、用人单位只签订单独试用期合同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司法实践中大量用人单位为了避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往往在招用劳动者时与劳动者签订一个单独的试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到六个月不等,在试用期合同期满后再决定是否正式聘用该劳动者。用人单位这样做的目的往往是为了规避法律,在试用期使用廉价劳动力,方便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防范的办法是企业不能约定单独的试用期合同,先签合同后上岗,不合格的依法辞退。

3、试用期内是否需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试用期内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的习惯性做法,如果在试用期出现工伤、重大疾病等想不到的情况因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由企业承担责任,小型民营企业却难以承担,有破产关闭的可能。

防范措施是对营销人员流动性大的职位可以签署代理合同和承揽合同,对一些相对稳定的职位快速考核,降低工资基数,提高各种考核奖金,依法购买社会保险。

4、规章制度程序与实体不合法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法律”,贯穿于用人单位的整个用工过程,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合同解除权的重要依据。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章制度,公司的管理将会陷于困境。

不合法的规章制度,在仲裁或诉讼中不能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民主程序制定”、“合法”、“公示”三个条件,才可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防范措施是在劳动合同法的框架下制作出符合本公司利益的规章制度,对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条款要全部进行修订,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这和以往的法律相比对规章制度的合法性要求严格了许多。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履行法定程序。流程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公示告知。因此,考虑组建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并保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协商的书面证据。

5、用人单位未履行入职告知义务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劳动合同法条文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是主动义务,即使劳动者不提出要求也得主动告知。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会忽视这个主动告知义务,导致发生“欺诈”的败诉风险。

防范的办法是人单位的主动告知义务很重要,劳资双方均有知情权。隐瞒真实情况将影响到合同的效力。操作实务中,从举证角度考虑,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并保留相关证据,告知条款可在入职登记表中或劳动合同中进行设计。

做好就职沟通与激励,作为一个民营企业,自己的员工才是自己的第一客户,企业就是以赚钱为使命,所以企业不去赚钱就是一种罪恶,民营企业更是如此,现在的民营企业特别注重品牌构建和客户服务,却忘记了给自己的员工做应有的客户服务。

二、民营企业经营中的商业秘密相关法律风险与防范。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非专利技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商业秘密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商业秘密,目前的状况是我们自己对自己企业商业秘密的漠视,对于员工跳槽带走客户资料束手无策,对自己先进的营销模式到处宣扬,民营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两年多,很大程度上自己的行为是自己的掘墓人,商业秘密是各种别人智慧的整合,这些智慧零件或许是公开的,商业秘密纠纷进入诉讼阶段原告的举证特别困难,调查成本太高。

商业秘密法律风险控制都是需要成本的,民营企业自身的特殊性决定了不能投入过高的成本来进行商业秘密法律避险,只有根据企业发展的阶段务实操作。

在企业发展的任何阶段,计算机里的商业秘密文件加密和保密制度要贯穿在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全部过程,要掌握计算机文件粉碎、文件加密技术,计算机密码进入、计算机设置定时锁定,文件名伪装,安装专业的历史记录程序,计算机与网络设备交外部人员修理时,存储设备拆卸,还有在必要时拆除刻录设备和接口,防止文件泄露。

在企业起步阶段,企业可以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在劳动合同中专门设置保密条款或保密附件,同时对员工进行商业秘密教育的法律宣传,增强员工尤其是管理人员的保密意识,明确告诉员工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或导致犯罪。做好配套的奖励与处罚制度。

在企业发展到稳定的规模,经济相对宽裕,开始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在员工招聘时签署保密协议、应聘人员商业秘密调查表,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保证书,就职和岗位调动时签署岗位保密协议,离职保密承诺书、岗位宣誓书,离职的时候签署离职员工调查表,离职员工资料清退单,离职保密协议。

建立基本的商业秘密监督、使用制度制作商业秘密确认登记表、商业秘密使用申请表、商业秘密使用登记表、商业秘密密级变更申请表、商业秘密解密申请表、商业秘密保护建议书、商业秘密文件交流的保密声明、对他人商业秘密的保密声明。

在企业成长期后,全面步入正轨,内部管理、运营已经规范,大量的技术信息产生,竞争对手会刺探企业的信息和商业秘密,这时需要对一些核心的技术和核心的资料信息要重点保护,确保自身的商业秘密安全,这时需要企业建立专门的商业秘密管理部门,由专门的管理机构来梳理庞杂的信息并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如商业秘密管理办法或者商业秘密管理规章、和劳动合同法配套的文件,在开发新项目时,建立项目开发保密制度,在对外交流时要落实对外交流保密制度,对企业合同要进行加密。对商业秘密相关的报废文件记得全面粉碎。

三、民营企业应收账款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企业应收账款是企业因对外销售等而向相对单位应当收取的款项。民营企业的利润很低,当坏账超过25%时,已经危及到企业的生死存亡。

企业应收账款法律风险的规避先要从客户评估开始,企业不去创造利润就是一种罪恶,不能带来利润的客户是负债,不是客户,在和客户签约前要对客户进行财务状况与信誉资料调查,对客户的信用做评价,控制应收账款规模。把收款责任落实到签约人员,()并对其以收款进行绩效考核,完善合同的约定,尤其注意的是主体适格,和纠纷处理方式和管辖的约定,欠账出现后要用律师函催收,确定是坏账时马上起诉,方便的时候要做好财产保全。

目前有一种流行的做法是请收账公司,或者请黑社会,北京高院出台解释,对这类公司的处理是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罚,委托人或成为共犯,也就是说企业主可能因委托收账公司收账而涉嫌犯罪。

深圳市是一个民营企业密集的地方,有企业主因为雇佣收账公司被羁押的案例。

民营企业的法律风险常见的就是以上三类,我国的法律越来越复杂,越来越专业,民营企业的法律风险的防范被企业自己忽视了,也被律师忽视了,法律风险出现时很多企业面临的是灭顶之灾,企业应该拿出自己营业额3%―4%的资金请专业的民营企业避险律师来进行法律防范。企业到一定的规模后应该成立法务部,专业律师列席企业的重大会议,养成重要文件律师预签的习惯,这样企业才能做长远。

最后,民营企业法律避险是企业管理的一部分,必须企业战略、公共关系、人力资源、市场营销,品牌建设全面跟上,全面联动,综合实施,才能起到良好的作用。

篇7:企业设立登记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设立登记概念

设立登记是指将企业设立的相关事项上报企业的登记注册机关,由企业的登记注册机关依法审查、核准后,颁发营业执照的过程。

二、企业名称不适宜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1、法律风险: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如企业名称与他人在先驰名商标相冲突,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相关权利人可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并可依法追究该企业的侵权责任。

2、风险防范:为避免企业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冲突,应当事先进行商标查询。同时为有效保护自己的企业字号不被他人以商标形式注册,建议在企业名称登记后及时将该企业字号在相应类别上申请商标注册,予以商标保护。

三、出资瑕疵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公司股东或发起人需要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确定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要将出资足额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要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1、出资瑕疵种类:(1)出资评估不实,即出资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时,其评估价额高于出资财产的实际价额。(2)虚假出资,指出资人违反法律规定未履行出资,通过虚假手段取得验资机构验资证明,从而造成表面上出资,但实际上并未出资的情形。(3)抽逃出资。指出资人在公司成立后,将其所交纳的出资额暗中抽逃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的行为。

2、法律风险:对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应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除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外,未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出资评估不实、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还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应当向公司承担差额补缴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刑事法律责任。

3、出资瑕疵的法律风险防范:企业应设置工作流程,严格按企业工作流程规范、审核,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以避免类似抽逃出资引起的法律后果。

四、经营范围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1、经营范围分类。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

2、法律风险:企业未经批准、登记或者违反相关规定超经营范围经营的,尤其是许可经营项目,属非法经营,由企业登记机关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可处以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同时企业还将承担因此可能导致的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3、风险防范:企业应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业务。有前置审批的许可经营范围应当及时办理前置审批,在经营过程中不但要注意本企业经营不能超越经营范围,还要注意审核合同签约对方是否超越经营范围,以避免无效合同的产生及经济损失的发生。

通过梳理设立登记的工作流程中每个环节存在的风险点,建立起必要的工作流程;按照法律规定获取登记所需的资料,使整个设立工作程序规范化、合法化。同时通过加强与工商登记机关的沟通,力求所报送的资料更加符合登记规定,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也能得到更直接的指导和帮助,维护好出资人利益。

【拓展阅读】

最近有老板想要注册公司,就来问小编一些关于这方面的问题。

一、两种筹划方式

1、注册新公司

途径:找市面上的执照代办公司完成即可,花费元左右(不含注册地址费,注册地址费涨价严重,大约一年需要10000,如果带上记账费用,估计总共成本在15000到2万)

优势:自己申请,知根知底,花费较低

劣势:大部分银行对于公司成立年限有要求,至少需要等待3个月

适应人群:无企业的客户,未来需要经常融资的客户(公务员,事业单位,央企高管客户除外)

2、突击入股

途径:找市面上的执照代办公司完成即可,购买普通公司大约花费20000元左右(含地址费),具体的费用因为公司注册年限、经营范围不同而有差别

优势:目标明确,拿来即用

劣势:购入公司的过往情况需要调查清楚(因而大部分客户都找代办机构完成,如果工商信息变更不彻底,容易造成工商或者税务的异常,影响个人征信等其他公允信息采集异常情况)

企帮帮小编分享:注册公司指南

适应人群:有应急贷款需求的客户,希望立即拿到现金淘笋买二手房的客户

二、注册公司/入资公司主要的坑

1、公司名字不对

银行申请贷款有很多要求,最常见的是带“投资“字样的公司,银行是肯定不会介入的。

另外这几年实体经济经营很不容易,很多银行根据实体经济情况都设定了自己的风险偏好:支持类行业,关注类行业、谨慎受理类别的行业,还需要注意不要踩中这些谨慎受理行业的坑。

谨慎受理的行业很多,无法一一列出了,但共同的特点就是重资产、强周期行业,例如工程建筑、劳务外包,重型机械,煤矿、钢贸、冶金能类型的行业

目前银行重点扶持的是科技服务类型公司。

2、注册资金不足

很多朋友的公司,注册资金只有10万,这类注册资金微小的公司其实在申请贷款的时候,会有扣分的影响,因而需要注意注册资金不要太多,但也不能太少。

注册资金在100万-500万之间就是最优

注册资金1000万,有利于信用贷办理。

3、营业范围不合逻辑

(1)、职业相关度

如果你是受薪人士,那么注册的公司/入资的公司请一定和你从事的职业有相关性,因为这样才比较合理。

简单来说,如果你是做公关的,那就注册一个科技服务类公司从事新媒体运营和传播;

(2)、有资金需求的行业

其实银行也知道,一家咨询公司、投资公司、或者培训公司其实是没有什么资金需求的。因此作为想申请经营贷的借款人来说,更需要避免这类”不缺钱“的公司。

还要避免一些行业容量特别小的行业,例如销售绿植、销售民俗礼品的公司等等

通常我们建议注册的公司大多是科技类的公司、贸易类的公司。

三、公司注意事项

按照以上注册公司指南,可以自己注册或者加入朋友的公司,在加朋友公司股东的时候可以占股20%,比较好点,如果自己买公司或者注册公司需要注意事项有那么呢?

1、新注册一家公司,小编建议地址费续费一定提前谈好续费价格。每年的地址费都涨钱,让你欲罢不能,交费吧好冤,不交费换地址呢,也是一笔开销,欲罢不能

2、如果收购公司,一定要写份转让协议,防止以前的公司有诉讼和财务风险。部分收购的企业开户比较多,可能会是银行账户管理费。

3、如果加股东,对于当前有诉讼,地址异常的公司,投资公司等都不能用,建议一定要了解清楚。

篇8:签约主体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合同的主体最少是两方当事人,在企业签订合同时往往双方都有代表签字盖章,这个代表称之为“签约主体”;合同具体权利义务的承受者为“合同主体”。在法律实践中,当事人常常对两个“主体”的法律关系认识不清,甚至经常混淆。

务实中的签约主体一般为“代理人”和“代表人”。

一、代理人签约存在的法律风险:

(1)代理人无权代理一旦代理人被认定为无权代理,那么合同的另一方就不能要求被代理企业承担责任,所签订的合同就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如果被代理企业不对合同进行追认,将给合同另一方造成巨大的损失。

(2)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很多企业要签约时只审查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对代理权限往往就会忽略或不重视,结果是当被代理企业以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拒绝履行合同时才后悔不迭,

资料

无论是代理人无权代理还是超越代理权限都会导致合同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从而引发不确定的法律风险。

防范:严格审查授权委托书。

二、代表人签约存在的法律风险企业代表人一般为法定代表人与员工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一般情情况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签约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如果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有可能出现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虽然《民法通则》规定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应由企业来承担,但是在民事行为中,一般遵循“约定”大于“法定”的原则。如果在公司章程里对法定代表人的权限进行制约,当法定代表人超载公司章程赋予的权限时,他签署的合同就处于可能被认定无效。

(2)员工代表人员工代表人是指除去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代表人,一般以企业的业务员为多。

员工代表人对外签约,必须有所在企业的授权书。实务中经常有已辞职的员工为了私利仍作为原企业代表签约,而对方因长时间合作也不再对其授权进行审查,从而导致所签合同可能无效。

篇9:论述合同风险的法律防范

论述合同风险的法律防范

企业如何防范经济合同法律风险

摘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济合同是企业从事经济活动取得经济效益的桥梁和纽带。

同时也是产生经济纠纷的根源。

因此,企业如何防范经济合同的法律风险,一直是摆在企业经营者与合同管理者面前极其重要的问题。

本文在阐述经济合同法律风险的概念、成因及特征基础上,从分析总结经济合同常见的法律风险及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的必要性入手,着重探讨了经济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各阶段法律风险的防范。

关键词:市场经济;经济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合同已成为企业在生产经营、对外业务往来不可缺少的部分。

然而经济合同虽然是企业从事经济活动取得经济效益的桥梁和纽带,但同时也是产生经济纠纷的根源。

经济合同法律风险无时不在,是企业法律风险中最常见多发的风险。

经济合同法律风险的发生将引发合同纠纷,企业处理这些纠纷不但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同时还要承担于巳不利的法律后果。

因此,加强经济合同管理,有效防范经济合同法律风险,对于维护企业权益、信誉和形象至关重要。

一、经济合同法律风险概念、成因及特征

(一)经济合同法律风险的概念及成因

1.企业经济合同法律风险是指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由于外部法律环境、社会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企业自身在内的合同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企业造成的合同纠纷和经济损失以及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2.企业经济合同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是企业外部环境的状况和变化;二是企业没有依据法律法规有效实施法律控制措施;三是企业或企业发生法律关系的各类主体的行为,包括违反法律规定、违反合同的约定以及实施的侵权行为。

(二)经济合同法律风险的特征

经济合同法律风险的特征除了具备风险所共有的客观性、偶然性、可变性等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征:

1.企业合同风险存在于市场交易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全过程。

2.企业合同风险产生的缘由是市场交易和企业运营的.各种因素所致,带有明显的复杂多变性。

3.企业合同风险发生导致的后果是企业承担合同法律责任。

4.合同法律风险是可以避免、可以预防、可以控制的。

二、经济合同常见的主要法律风险

一个合同从订立、生效、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到违约处理,其中每个环节都存在法律风险。

(一)合同签订阶段主要法律风险

1.合同主体和签约主体的法律风险。

合同主体就是在合同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合同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不同的合同对三种合同主体的要求也是不一样的。

不具备主体资格,其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同时,还存在签约主体的法律风险。

签约主体是实际签署合同的人,他只是签署者,合同的权利义务与其无关,存在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代理及表见代理的法律风险。

总之,与主体资格有瑕疵的当事人或代理人签订合同,最后导致合同无效或合同效力待定。

2.合同主体履约能力的法律风险。

合同利益的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合同主体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如果签订了合同,而对方又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合同就会形如虚设,合同无法履行,根本无法达到合同的目的。

3.合同成立的要件法律风险。

包括要约风险和承诺的法律风险。

4.合同成立形式的法律风险。

口头形式成立的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对方如否认合同的存在,而企业又无其他证据证明,则很可能要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风险。

5.合同成立时间与地点法律风险。

不同合同形式其成立的时间与地点是有区别的。

6.合同标的法律风险。

不同性质的标的在合同约定时对其要求也是不同的。

7.格式条款的法律风险。

现实中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往往不但不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反而会尽量想办法让你忽略这些条款。

8.合同格式、文字不规范、合同条文简单模糊、合同条款不完善的法律风险。

(二)合同履行阶段主要法律风险

1.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

包括质量要求不明确、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履行地点不明确、履行期限不明确、履行方式不明确及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法律风险。

2.行使抗辩权的法律风险。

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的法律风险。

以上三种抗辩权的行使,如果准确操作,可以避免企业受到损失。

但因抗辩权的行使是专业性很强的,一旦抗辩权行使有误,就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3.保全措施的法律风险。

保全措施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

保全措施是债权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策略,但保全措施运用不当,同样会给自己带来法律风险。

4.出现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法律风险。

主要是指一旦出现了不可抗力事件,当事人履行通知义务、预防损失扩大等一系列附随义务方面的法律风险。

5.交易习惯的法律风险。

并非实践中所有的行业惯例都能被认定为交易习惯,如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或者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业惯例就不能被法律认可。

(三)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阶段主要法律风险

1.合同变更的法律风险。

主要是单方变更或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或不签订书面变更协议方面的法律风险。

2.合同解除和终止主要法律风险。

合同解除是指已经依法成立而且生效的合同,经过解除后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而使合同将来终止法律效力或者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项法律制度。

合同解除分为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

合同解除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合同解除通知义务履行不当。

协商解除的未签订解除协议。

二是合同解除后续事项约定不明。

三是情势变更解除。

(四)合同纠纷诉讼法律风险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诉讼时效;二是诉讼管辖;三是证据收集;四是诉讼财产保全。

三、经济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的必要性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企业与市场接触的桥梁纽带是通过经济合同的法律形式来体现,企业的所有经济活动离不开经济合同。

因此,加强经济合同管理,有效防范经济合同法律风险,是企业正常经营秩序的重要保证,是维护企业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的重要保障,是企业预防和减少不必要损失的重要手段,对企业的生存和促进企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经济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经济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分为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

在日常工作中,应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来防范经济合同法律风险。

(一)合同签订前的准备工作

1.对合同主体形式的审查。

(1)对法人形式的审查,可通过去工商部门查询有关证照,不能完全依赖对方提供的资料,更不能轻信对方口头承诺。

(2)有独立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独立签订合同。

不过要同其上级法人一并审查。

(3)无独立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和法人内部职能部门不具有主体资格,其所签合同是无效的。

(4)审查法人的经营范围。

不得返反限制经营、禁止经营及特许经营规定。

2.对合同主体的实质审查。

关键是对对方资信能力的审查,在合同签订前可做为是否签订合同的标准,在纠纷发生后,也可据此确定承担民事责任。

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查:(1)对方基本概况了解;(2)注册资本的真实性审查。

(3)了解净资产。

净资产是企业对外承担责任的财产基础。

所以在调查时应以企业的净资产做为履约能力的参考。

(4)调查法定地址及实际经营场所。

它是合同当事人经营活动的中心,有无法定地址往往能反应当事人其他方面的情况,而能为其他方面的调查工作提供线索。

(5)调查银行账户,流动资金是否充足。

(6)负债是否过多,固定资产是否抵押。

(7)对经营历史的审查。

包括赢利状况、业绩、履约情况等。

(二)合同签订阶段

1.最好是订立书面合同。

书面合同可以找载体证明其合同关系,对合同是否存在上一般是不会出现纠纷的。

口头形式与其他形式的合同,存在举证的困难。

2.合同格式、文字要规范。

文字要清析、完整、明确。

避免使用方言、俗语。

3.合同内容要合法,合同条款要完善,权利义务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

特别是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不仅要约定,而且要约定得既规范又明确。

4.格式合同要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5.注意合同签订人。

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人签订合同,必须有授权委托书和在代理权限内。

授权委托书要做为合同附件予以保留。

(三)合同履行阶段

合同签订后,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合同履行的情况,建立合同档案和报表制度,做好履行的监控工作。

1.建立合同履行法律风险预警机制,对合同履行全过程进行监控。

有利于及时发现和解决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防范法律风险。

2.在合同履行中要保存和收集最完整的资料。

其作用在于:(1)可以记录最完整合同履行的全过程。

(2)可以明确双方责任,防止纠纷发生。

3.合同约定内容发生变化,要及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

4.注意货物的交付验收。

在合同履行中货物交付验收是一个重要环节,要做到必须有证据证明你已履行了这一义务。

5.注意传真、电子邮件真实性的确认。

最好能在收到后,通过在传真、电子邮件上加盖公章或授权代表签字认可的方式,能及时得到对方的确认。

避免发生纠纷后对方不予认可。

6.及时履行合同中法律赋予你的权利。

包括:违反合同约定要求赔偿的权利、合同履行的抗辨权、代位权、撤消权及单方合同解除权等。

(四)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阶段

1.合同变更必须协商一致才能变更,不得单方变更。

变更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2.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合同权利,否则该权利消灭。

3.对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单方行使解除权的,行使解除权的一方应当通知对方。

对于协商解除的要签订解除协议,并对合同解除后续事项约定明确。

(五)应当及时、全面、优化地处理合同法律纠纷

发生合同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企业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及时、全面、优化地处理合同法律纠纷。

在向法院起诉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诉讼时效。

合同的权利人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起诉,在诉讼时效期间不起诉的便失去了胜诉权。

2.诉讼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诉讼管辖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保全。

申请诉讼保全的一方,应有胜诉的把握,否则,如果将来败诉了,则要赔偿对方当事人因诉讼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4.调解及判决。

如果经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调解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要认真执行,否则,法院将强制执行。

对调解不成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应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或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执行。

当然,如果当事人认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不停止判决、裁定执行的情况下,还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原审法院或上级法院申请再审。

总之,企业面对无时不在的经济合同法律风险,应当要有足够的清醒的认识,必须高度重视,并结合自身实际,采取积极有效的预范措施,经济合同的法律风险是可以预防和控制的。

参考文献:

[1]张善轩.企业风险管理.广州:广东经济出版社..

[2]李守君.加强经济合同管理的策略研究.商场现代化..

[3]刘伟.经济合同的质量控制管理.科技档案.(l).

[4]张经,詹之盛.企业合同管理.北京:中国工商出版社..

篇10:企业人力资源法律风险防范探讨论文

企业人力资源法律风险防范探讨论文

人员招聘录用是人力资源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用人风险防范的第一道关,该环节应当以法律风险管理为导向,通过完善招聘录用制度、入职流程、相关模版等工作,抓住关键风险点,从源头上规避由招聘录用带来的法律用工风险,避免劳动争议和劳动纠纷。

A公司是某通信运营企业,主要业务是运营通信网络,目前员工3000余人,其中销售人员是服务营销一线员工,担负销售和服务职责。销售人员主要特点是录用门槛较低,职业通用性强,人员流动性大,每年招聘录用人数多达数百人,在人员录用管理上有一定的规模效应。

本文将结合A公司销售人员职位新员工录用管理实践,探讨在人员录用管理模式及其各环节中涉及到的法律风险防范。本文将主要从人员录用过程中的招聘面试阶段、入职阶段、试用期阶段等三个环节进行探讨,认真研究分析,总结出员工招聘录用关键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一、招聘面试阶段的相关风险防范

招聘面试阶段涉及法律风险的主要部分是《应聘登记表》与《录用通知书》的设计,这两个都是属于书面材料,易于被应聘者接触与取证,而设计专业、严谨周密的书面材料也将让企业能有效规避相关风险,因此这两个书面材料需要有专业的设计。

1.《应聘登记表》的设计要点

《应聘登记表》是企业为了收集应聘者的基本信息而设计的格式固定的表格,主要包含应聘者的基本信息、学历信息、工作经历信息、相关奖励信息等,一般是由应聘者在参加面试前填写。《应聘登记表》是企业了解应聘者基本信息的重要材料,因此真实、客观是《应聘登记表》必须具备的基本要素。《应聘登记表》的设计因企业风格而异,但是在保证材料真实性方面的要求是一致的,建议在设计中留意以下要点:

(1)注明需签字条款:在《应聘登记表》的最后建议附上应聘者个人申明,申明内容如下:本人确认所交的材料,所填的信息与单位是否录用本人有绝对的因果关联性。证实上述所填写的各项资料内容的真实客观性,并无掩饰任何不利申请此职位之资料。本人自愿承担因隐瞒事实而带来的含解除劳动合同等一切后果。

(2)应聘者联系地址的备注说明:该地址作为企业联系应聘者的主要方式,同时也是将来入职之后企业相关通知投递的地址,因此该地址信息非常重要,需要在填写地址的'地方注明:此为可以联系到本人的地址。

2.《录用通知书》的设计与发放要点

录用通知书(即Offer)在法律上的概念为要约,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在送达受要约人时即具有法律效力。在发放录取通知书后企业反悔或者应聘者同意接受录用后又反悔的,均属于违约行为,需要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可根据民法相关规定向违约方索要赔偿金。因此,对于企业来说,录用通知书需要严谨设计、审慎发送,以降低法律风险。录用通知书设计要点如下:

(1)所有都是“拟同意”字眼,这样设置是为了便于在发放录用通知书后设置学历验证、证书验证等入职条件的约束,若所有都是“同意”字眼,企业将没有回旋余地。

(2)不要出现“符合录用条件,拟录用”的字眼,防止在试用期时出现不符合录用条件开除而引发的矛盾争议,使企业处于被动状态。

(3)需设置确认与回复的时限,请对方在3天内回复是否同意录用,并设置录用通知书的有效期(如一个月),形成闭环管理,防止争议。

(4)录用也要缔约过失责任。对于已经回复确认接受录用,但是最后又不来报到的应聘者,可在录用通知书中提前告知约定赔偿金,金额一般可约定为一到三个月的工资,在合理范围内即可,属于民法范畴。

二、入职阶段的相关风险防范

企业通知录用者后,接下来的主要环节是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入职手续。按照《劳动的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一般来说,劳动合同宜采用当地劳动部门的劳动合同范本,在范本基础上适当进行修改,在“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中增加相应的补充说明。合理的使用“其他事项”约定,将有助于大幅减少相关劳动纠纷的产生。

结合A公司销售人员流动率大、录用人数多的背景,在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入职手续中,总结了主要的风险点及对策如下:

1.离职证明与竞业限制的要求

企业要求应聘者在入职前提供与上一家用人单位的《离职证明》原件。其次,企业要求应聘者书面承诺对上一家用人单位不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同时进行严格的背景调查核实,在确认其无竞业限制相关义务,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再次确认应聘者的上述承诺。

在实践中,常常会碰到应聘者确实由于各种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离职证明,而企业也担心其与上家用人单位有劳务纠纷,这时可以有最后一招可以使用:让应聘者入职前提前三十天写辞职报告书,快递到原用人单位,在快递单上写明辞职报告书,这样三十天后即可自动解除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2.《员工履历表》填写注意事项

(1)工龄证明,建议在《员工履历表》的工作经历填写处注明:员工需提供材料证明过往的工作经历,否则公司有权不予确认过往工龄。

(2)《员工履历表》中要让员工填写公司可以书面通知的地址,并标注:公司送达以上地址,视为有效送达本人,不论本人是否签收。

(3)《员工履历表》中要员工签名以下告知条款:单位已经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职业危害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3.《员工手册》阅知及更新

员工手册是是企业规章制度的重要载体,是除了劳动合同外,属于未来劳务争议的重要决策依据。《员工手册》涉及每年更新的问题,从法律上严谨的角度来看,《员工手册》每年更新后,让所有员工签收是最稳妥的做法。当然,这个要从效率上去衡量,电子版本的签订并在《员工手册》上约定员工定期(每月)查阅人力资源系统公告上的更新版本的义务似乎是更有效率的做法,需注意的是《员工手册》每次电子版本制度更新公告时,要经办人在纸质版本签字经办留档,防止争议。

三、试用期阶段的相关风险防范

1.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很多企业都会发现,虽然通过了面试层层筛选,各种背景调查,最终录用的员工中总有一些人员是不适合录用的,此时希望淘汰这部分人员,建议要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直接与这类人员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要以培训、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胜任工作岗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对于企业来说,后者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试用期转正录用条件的样例

明确规定以下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转正条件):

(1)未按要求提供证件材料(如毕业证、学位证等)。

(2)无法提供过往单位离职证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交接,已签署竞业限制人员。

(3)拒绝参加社保。

(4)有任何的违纪违规行为。

(5)工作过程中有差错。

(6)工作过程、工作结果不达标、不符合要求的。

(7)内部考试不合格或拒绝参加内部考试。

四、结束语

人员录用是人力资源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用人风险防范的第一道关,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应当以法律风险管理为导向,通过完善制度、流程、模版等相关工作,抓住关键的风险点,规范用人管理,从根源上规避由招聘录用带来的相关法律风险,避免劳动争议和劳动纠纷。并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不断检视和完善员工录用管理工作,逐渐形成完善、成熟的录用管理模式。本文所列的人员录用过程中的关键法律风险点和对策,是结合A公司特点予以总结,并不能涵盖和完全适用于各行业及各类型企业,在具体执行时还需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补充和完善。加强风险意识,留意细节设计,认真执行到位,人员招聘录用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是可防可控的。

篇11:银行法律风险防范培训心得

看了《何家亮案件》我心情沉重,这么严重的一个事态,尽然存在这么多年,面对诸多疑点,无人反应,无人发现,无人认真检查落实,作案者是犯罪,监督检查人人员是失职。

我们银行工作是一个纪律性很强的行业,容不得一丝失误与大意,微小失误带来的损失不可估计,更容不得马虎大意,要认真。

一是认真做事,

二是认真踏实的做人,清清白白干干净净的做人,同时要加强相互监督,这是对自己负责更是对同事多家人负责。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案件和违规常常发生于微小的疏忽或失误的瞬间。这一瞬,也许就是%的违规所致,却使%的合规努力毁于一旦。这样的案例比比皆是:英国巴林银行倒闭的钟声犹然在耳,法国兴业银行因交易员违规交易导致损失逾百亿美元的大案更是怵目惊心。

有人说这样的违规离我们很遥远,其实,类似的违规就在我们身边:大的案件如“中行黑龙江河松街支行10亿元票据诈骗案”、“农行邯郸分行金库近5100万现金被盗案”,到如今的“何家亮案件”。痛定思痛,警钟长鸣。记忆中的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合规至上,合规优先。唯有合规理念在实践中持之以恒,风险文化内涵方得以丰富,企业生命方为之延续。

古人云:矩不正,不可以为方;规不正,不可以为圆。也就是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试问朋友们:您是否希望一场运动式的教育活动之后,违规操作的问题卷土重来;是否希望因为个别人的随意操作和小问题不断,使我们的利益受到牵连;是否希望再有惊天动地的案件发生,却只能在事后感慨万千。答案当然是“不”。谁不希望在人人遵规守纪的环境下工作?谁不希望没有暗箱操做,依靠努力终获成功?那么从现在做起,从你、你、你,从我们自身做起,作一名合规守纪的金融人。

那么作为一名xx,我又该怎么做呢?我想有两个方面需要我在今后的管理工作中引起重视。

一、加强对员工行为动态的管理,充分加强与员工的沟通

制度是金融资金安全的基础,是金融资金安全的篱笆。金融资金安全并不在于制定了多少制度,关键是制度执行要到位。不严格遵守制度或遵守制度不到位,往往使得我们辛苦建立的内控体系漏洞百出,形同虚设,其效果就好比是纸糊的窗子―――一捅就破,是不扎紧的篱笆,野狗跑进跑出。实行帮扶制度是很有必要的,对遵守制度、执行制度不到位、有缺陷的员工,我们帮助他们分析原因,查找问题,切实提高他们的合规经营、合规操作。使我们支行员工都是遵守制度、执行制度的典范,努力实现零违规、零差错的目标,确保金融安全。

同时我们还要做到金融资金安全必须加强员工队伍建设,支行网点工作人员的岗位都是重要的岗位,责任重大。我们支行要求每个员工一定要按照政治强、业务精、善管理的复合型高素质的要求对待自己,加强学习,提高安全意识;要把自己的全部精力与时间都毫无保留地投入到做好金融资金安全工作上,要开动脑筋,想方设法,把内控工作搞好,全面提升银行工作质量。同时要消除一切违法违规行为,杜绝各类案件的产生,忠实履行自己的工作岗位职责,从自己的身边做起,从日常操作的小事做起,防微杜渐,铭记“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的古训,加强内控,防范金融风险。

二、加强自身的学习,严格要求自己,广泛听取同事们的意见和建议

作为银行人员,特别是管理人员要以身作则,加强学习,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端正思想作风,提升思想境界,模范遵守国家和银行有关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一个人如果平时不学习,放松了自我教育,久而久之就会忘记了自己的职责,思想上就会慢慢放松警惕,贪欲的思想可能就会逐渐滋长。

学习对我们来说是很重要和必要的,通过政治理论学习可不断提高人的思想境界,淘冶人的情操,但有的人平时常以工作忙,没空等理由而不参加集体政治理论学习,这样不利于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一个人经常不学习头脑很容易产生麻木,逐渐丧失警惕性,从而可能向犯罪迈出第一步。所以政治理论学习只能加强不能放松,作为一个银行管理人更要挤出时间自觉参加政治学习,这样才能在思想上筑好防腐第一道防线。

有句俗话说得好:正人要先正己!作为银行xx如果自己都不正,如何去讲别人、去管别人、去监督别人?所以要把本银行的内控合规工作抓好,我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上级关于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带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自己的言行去带动全体员工共同把银行的内控合规设好!

篇12:二手房买卖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二手房买卖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二手房买卖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党世强

“二手房”通常是指再次买卖交易的住房,个人购买单位自建住房,经济适用房及竣工的商品房,办理完毕产权证后再次交易上市买卖,这些住房都被称为“二手房”。当前房地产市场上二手房买卖数量很大,买到称心如意的二手房、顺利过户入住是每一个购房人的愿望。二手房买卖除关注价格外,特别应防范其中的法律风险,将买房风险降到最低。

一、来源于房屋本身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1、房屋产权是否明晰

购买人要购买二手房,应当审查二手房的权属证明及相关文件。购房人都应当对售房人或中介公司所提供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证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没有依法进行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买卖。为慎重起见,可由购房人委托律师调查,通过核实两证的真实性,避免购房人被虚假的证件所蒙蔽而受骗,以最大限度地避免购买的房屋产生产权争议。

2、买卖双方主体资格审查

签订合同者应具备相应的权利。如:是否是产权所有者,是否还有共有人,共有人是否同意并委托代其行使权利,非产权所有者是否具有产权人及共有人经过公证部门公证的委托公证书,在委托事项中权限内容是什么?若房屋产权情况不清晰,会给买房人带来种种麻烦,因此而影响交易的安全。除此以外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二手房受让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二手房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购买人应当审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同意的书面文件。

(3)二手房属于国有或集体资产的,购买人应当审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核实房屋所有权人状况

确定房产证和土地证属实后,购房人应当核实该房屋有无共有或抵押等他项权存在。如果该房屋属个人所有,购房人可只与售房人交易;如该房屋还有共有权人,购房人有权要求售房人和其他共有人出具同意售房的书面文件,如果其他共有人全权委托售房人处理售房事宜的,对售房人的授权委托书应进行核实,必要时可要求售房人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对于已经出租的房屋,可以要求售房人提供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声明,或在签订购房合同前要求售房人解除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

待售房屋存在抵押等他项权记载的,购房人可要求对方在购房合同签订后房款交付前注销他项权或采取分阶段付款的方式,以保证付款安全。

4、核实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

有相当部分的购房人认为住房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为七十年,其实法律所规定的住房用地七十年使用权是最高出让年限。()在房地产开发商建设楼盘过程中,部分开发商为降低土地成本,少交土地出让金,其从政府处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年限有可能短于七十年而只有五十年。尽管《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房地产开发商取得该建设用地时支付的土地使用金并不涵盖七十年后的土地使用金,因而对于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只有五十年的,会极大地影响房屋价值。对此购房者可与售房人谈判,要求其降低房屋价格。

5、房屋原始的购房合同、发票及缴费票据及相关文件是否转移

买房人索要所购房屋的原始购房合同、发票、缴费票据及相关文件等资料,是日后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其合法利益的重要依据,若购房后疏于索要上述资料,可能会给买房人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6、房屋随附的基本费用是否结清

买房人购买二手房时应注意,所购房屋的水、电、汽、物业费等费用是否已经结清,相关集资费有无拖欠,房屋的维修基金怎样处理。同时买房人应该调查清楚:预购买的房屋是否包括地下室、地下车库等附属设施,房屋内的装饰物及附属设备、装饰装修物、家具是否一并转让等,这些都关系到买房人的切身利益,因而在购房合同中要有做出明确的约定,切实保护好自身利益。

篇13:企业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企业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企业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李俭

201*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在劳动关系方面跟国际通常做法接轨的一部新的法律,其中对于用人单位跟员工劳动关系的调整提出了很多新的规定,从而给企业用工带来了更多的约束,也给企业随意解除其跟员工的劳动关系增添了更多的法律风险,如何保证企业在根据自身业务发展和工作岗位的需要即时调整劳动用工且尽量减少由此带来的法律风险,则成为企业新的研究课题。笔者在对劳动合同法有关的规定作了相应的研究后,根据自己多年的实务经验,提出如下一些建议,以规范企业的劳动用工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员工如何解除跟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及用人单位如何即时解除跟员工的劳动关系作了大量篇幅的规定,就是考虑到在新形势下人才流动性增加,为实现劳动人力资源的最优化配置提供规范的指导原则,意在对双方之间的利益重新架构新的平衡。

所谓企业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六种情形,即员工在试用期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与他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单位可以随时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虽然法律对此有明文的规定,但再实际操作中,企业由于对这些条款不熟悉、错误理解或操作不当,并且由于企业的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内容等方面存在缺陷,以及操作上存在随意性等问题,导致其在即时解除跟员工的劳动合同中存在法律上的风险,使得其诉求得不到法律上的认可从而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于企业即时解除其跟员工的劳动合同的内容涵盖了《劳动法》第25条、《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65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等,主要包括了一下几种情形:

1、试用期内单方解除权的不当使用

根据《劳动法》第25条第1款及《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不符合录用条件,既包括劳动者本身的文化素质和内在素质,还包括劳动者的业务技能、业务水平及其跟其工作岗位要求的匹配程序,企业在采用此条款辞退员工时,对劳动者因业务技能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还应当进行有效举证,如其被录用时申请的工作岗位对劳动者技能方面的基本要求、劳动者填写的有关的表格及提供的证书、政府认定的文件存在造假的记录或与事实不符的情形以及劳动者在工作中没有达到要求的具体表现等,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结论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切莫草率地做出决定。

笔者处理过一个顾问单位的案例,车间主任因对一个车间的技术工人不满意,加上他的亲戚经人介绍想上这个工作岗位,就以其在试用期内工作不熟练且曾经出现过工作失误为由将其辞退,后来该工人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提出自己曾在其他同类的企业担任技术工人多年,并多次获得了熟练技术工人的证书证明自己完全符合该岗位的要求,结果导致企业败诉。

2、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单方解除权应注意的事项

根据《劳动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两者不同的是,《劳动法》除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外,还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而《劳动合同法》仅规定了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某单位员工经亲戚介绍到玻璃厂上班,工作一段时间后感觉比较辛苦,有些消极怠工,经常迟到甚至旷工,企业领导在几次找他谈话后就以一纸通知解除了跟其的劳动合同,后该员工将企业诉至劳动仲裁委,要求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给予经济补偿,由于企业平时的管理不是很规范,老板认为企业就是自己的,想怎么干就怎么干,对于规章制度的制定也是朝令夕改,完全根据自己管理企业的需要,所以在向仲裁委提供规章制度时由于制定不符合法定的要求而被认为对该员工没有约束力,从而没有得到仲裁的支持,不得不面临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后果。

大家都觉得跟这样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还要支付经济补偿,企业确实有点冤,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还是必须认真考察法律的有关规定。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效?能否作为仲裁委判定的依据呢?这就要考察该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如何制定出来的?其内容的确定性如何?

首先,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产生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条的规定,① 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②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③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只有这样,规章制度才是合法产生的,才可以作为认定的依据。

其次,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同时满足该规章制度规定此种情况下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假如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此种情况下应当解除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仍不得单方解除。也就是说,上述案例中,如果企业规定了该员工多次迟到旷工并且达到一定标准为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但并没有规定可以此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企业仍无权据此来解除劳动合同,否则,该企业将承担败诉的风险。

3、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单方解除权的解读

由于《劳动法》对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赋予企业单方解除权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导致企业在处理员工出现此类情况时无法可依,在现实情况中出现了大量的争议,而《劳动合同法》却弥补了这一缺漏,其中第39条第4款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在不影响劳动者本职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兼职进行干涉,用人单位则构成违法行为。因为此种行为侵犯了劳动者自由劳动的权利。特别是对其中的“严重影响”如何解读,也涉及动企业能否正确处理此类情形的'关键,对此,也需要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事先予以明确规定,制定具体的量化标准,才能做到有章可循。否则,劳动者就是和他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甚至是造成严重影响,但没有违反企业的竞业限制条款,而且经用人单位提出后,劳动者就立即予以改正的,用人单位仍不适用此条款来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对此,通常可以通过列举法再加上兜底条款来规定。

4、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单方解除权的适用

《劳动法》第25条第1款第4项、《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6款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劳动意见》)第29条则进一步明确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共包括了四种情形。当然,如果用人单位认为劳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也可以不解除劳动合同,从而赋予了用人单位在此方面的选择权,使得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来安排,如果该员工确实是技术方面的人才或在某些业务方面比较擅长,企业也可以保留其跟企业的劳动关系,法律对此不作干涉。而根据《劳动意见》第28条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而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因此,在此1情形下,用人单位只能暂时中止劳动合同的履行而无权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要承担解除不当的法律后果。

5、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的单方解除权如何适用

《劳动法》第26条第1款第2项、《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款对此均作了相关规定,即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条款在现实中有很大的争议,因为企业往往也会利用这一条的规定作为给员工调整岗位,甚至降低其工资待遇、辞退员工的依据,如何对其准确解读涉及到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问题。

对此,1994年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作出进一步细化的解释,“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根据此规定,企业应根据其业务性质、内容对企业的各工作岗位、职责提出不同的胜任标准,制定出具体的考核标准,以此来考核员工是否胜任工作,才能据此得出员工是否能胜任的结论,做到有理有据,才能保证其单方解除的合法合规性。

6、解除劳务派遣工的劳动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当前,有部分企业为了减少在劳保社保方面的支出,在劳动用工方面就出去打擦边球的办法,跟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使用劳动派遣工,特别是一些带来用工的服务性行业,如餐饮业等,以为这样可以减少成本的支出,也减少因为劳动用工而产生的纠纷。由于企业在使用派遣工时,始终没有把派遣工当成自己的正式员工,导致了其在解除跟派遣工的劳动用工关系时随意性太大,从而引发了一些懂纠纷。由于企业对派遣工的用工法律关系上存在一些误解,导致了企业在处理这些纠纷时往往很被动,想节省的成本没有节省成,有时甚至反而承担了更多的成本,也给管理上带来了其他的问题。

从性质上来讲,这些劳务派遣工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只是劳务关系,与他们建立劳动关系则是一些派遣公司。因此,劳务工在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时,企业并不能直接解除劳务派遣工的劳动合同,而应该是将其退回派遣公司,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建议,由派遣公司处置。

笔者的某个客户单位,是南京一家比较知名的高档商务餐饮企业,考虑到节省成本的因素,跟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长期的劳务员工合同来解决其服务员的员工问题,有个叫小张的服务员由于违反了厨房的管理规定,给企业造成了比较严重的损失,老板一怒之下直接将他开除了事,()过了两个多月才报派遣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之后,小张将派遣公司和该餐饮企业一并作为被申请人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其三个月的工资损失,从而使企业白白多支付了三个月的工资。所以,一旦派遣工企业的规章制度,企业应当首先通知其劳务派遣公司将其退回,而不是直接作辞退处理,否则,企业将因操作不当而承担辞退违法的连带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65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款、第2款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企业切莫先入为主,直接宣布和劳务工解除劳动合同,然后再报派遣公司补办相关手续,这不仅给派遣公司带来了不少的法律风险,也给自己带来了一定的法律风险。

此外,据《劳动合同法》第43条还规定了企业单方解除其跟员工的劳动合同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即“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如果操作不当,也是会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企业在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时行使单方解除权时,用人单位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并且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后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篇14: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防范

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防范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这种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另一种解释就是“股权众筹是私募股权互联网化”。

摘要: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股权众筹”却已开始运营并逐渐普遍化。目前降低融资方、资本运作平台、投资者的法律风险是开展股权众筹工作的重中之重。通过尽职调查、规范平台以及保护投资者法规等措施有效防范法律风险,才能达到互利共赢的效果。

关键词:股权众筹;防范措施;法律风险

引言

新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信息的收集、处理、传递得到了根本性的变革。“云技术”、“大数据”等技术的上线运营,带来了“互联网+”时代的经济和金融变革。,中共十八大提出了“推动普惠金融”的响亮口号。普惠金融由于互联网金融的日益普及获得了普遍的认可。普惠金融的理念与股权众筹所持的精神:小额、弱势和低收入群体、风险分散不谋而合。在国家大力推广普惠金融的政策性背景下,股权众筹的发展具备了政策上的合理性。

互联网众筹模式的发展,打破了传统资本市场的结构瓶颈。正如中国证监会研究中心研究员黄运成所说:在当前融资难、融资贵的形式下,互联网众筹模式,能够促成社会资本与创新创业企业形成直接对接,缓解企业在成长初期所面临的融资压力。优化资源配置和调动中小微企业的活跃性,是国家实施经济转型的重要目标所在。①股权众筹的出现和发展,正是顺应了这样的要求,以灵活的股权架构设计模式,搭载互联网的广阔平台,给“草根”投资者带来了机会,在资本市场的夹缝里杀出了一条血路。

一、股权众筹的交易模式及风险点

股权众筹一般采取委托代持、设立有限合伙、签订合作协议等方式,目前运用最为普遍的是设立有限合伙模式,大多推行“领投+跟投”模式,即投资者通过众筹平台投资后,平台或者平台选择的公司/个人会作为“领投人”牵头设立一家合伙企业,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也就是对外无权代表合伙企业,但是可以分红,并只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成立后,再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投资融资的项目公司,以合伙企业作为公司股东。

(1)融资方

融资方一般是小微企业,主要使命是创新、创业。是股权众筹所要服务的对象,在众筹活动中应当得到扶持和成长。然而在项目上线宣传前,融资方怎样披露项目的相关信息?与投资者协商建立怎样的股权架构?项目在线上宣传期间如何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都是融资方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点。

(2)众筹平台

平台作为中立的第三方中介,需要对融资方和投资方负责,不偏袒任何一方,最重要的使命是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服务好创新创业企业。众筹平台不得设立资金池、不设担保或隐性担保,必须符合“五四三二一”的方案,在这些限制下如何运作,是平台所要应对的法律风险问题。

(3)投资者

投资者可以说是股权众筹的主体,如何进一步了解股权众筹的高风险性,掌握投资技巧?如何权衡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把握自身投资行为?投资者本身的投资经验可能是众筹最大的风险,如果没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足够的经验,一个无知的投资者可能在股权众筹中倾家荡产。另外,投资者往往不参与项目和公司的实际运营,怎样保护自身的股东权利?如何与融资者协商,建立完善的分红和退出机制?这些问题都是投资者多要面对的法律风险点,在险恶的资本市场,对投资者的要求是很高的。

二、股权众筹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根据上文提到的股权众筹中三方主体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点,现就法律风险防范问题进行一一梳理。

(1)尽职调查

项目上线前的尽职调查,是股权众筹顺利进行的第一步,尽职调查到底是融资方还是众筹平台的义务?在法律上很难找到明确的依据。作为融资方,想要通过股权众筹的方式获得投资,自然会将项目进行美化或者掩盖项目所存在的缺陷。作为众筹平台,在某些情况下,也很难掌握项目的真实情况,只是进行资信、规模等方面的形式审查。而且为了自保,众筹平台往往为自己设置了一些免责条款,这就使得投资者在进行项目选择时,一方面无法得到真实有效的信息,另一方面众筹平台往往在项目出现问题后,被各种各样事先设置好的理由豁免。信息的不对称,导致了股权众筹发展的障碍。作为融资方,应当尽可能真实的披露项目信息,建立自己的诚信。作为众筹平台,在这个环节是十分重要的,一方面要对潜在的投资者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明确各方的责任与义务,确保投资者充分知悉投资风险以及发生争议后的解决方式。另一方面要加强信用审核,制定完善、及时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信用评级体质,要对评级和信用审核结果负责。

(2)股权架构选择

无论是股权代持、设立有限合伙还是签订合作协议,每一个股权众筹项目,在上线前,融资方一定都选择了合适自己喜好的股权架构模式,三种模式各有自己的优劣。就拿现在国内较为流行的“领投+跟投”制度来说,这种建立有限合伙的方式,降低了众筹股东的经营风险,同时也规避了关于股东人数的限制。相反,对领投人的选择和资质评估就显得尤为重要,当下各大众筹平台的做法基本是从履职经历、个人经历等方面审查,在未来的`发展中,一方面是要尽可能的引进机构投资者,降低股权众筹中跟投人的投资风险,另一方面是要强化领投人的专业水平和道德品质,防止领投人商业欺诈的风险。

(3)知识产权保护

大多众筹项目在融资过程中并没有申请专利权或著作权,无法依据知识产权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项目在上线宣传期间,一些人就会趁机剽窃产品的创意,采用率先量产的方式制作高仿品,使得众筹项目失去创新性和生命力。创新性往往是股权众筹中融资方的根本,尤其是在一些新兴产业和高科技产业。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三方的配合。作为融资者,在对产品进行线上宣传的同时,要尽快对产品进行著作权、专利权的申请。在未获知识产权保护前,不要公开产品的核心技术和信息,与意向投资人尽可能的进行线下约谈。众筹平台在发布产品宣传前,应当对融资方进行充分提醒,并配合融资方尽快完成专利权、著作权的申请。投资人在了解项目的过程中,应尽到注意义务,不泄露融资方的商业秘密,不侵犯融资方的知识产权。

(4)“50人”、“200人”人数限制

股权众筹通过互联网平台,向大量的个人和组织发布消息,相对于私募来讲,股权众筹具有更强的开放性,所以很容易触及“非法集资”的问题。然而,我认为,相较于非法集资中“不特定多数人”的认定标准,股权众筹中的投资者的人数认定还是有质的区别。非法集资中“不特定多数人”的认定还是沿袭传统刑法中“人数+数额”的标准。而在股权众筹中,正像前文对于股权架构设计的描述中所提及的建立有限合伙中“合伙套合伙”的模式,有效的规避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认定标准。在中国首例众筹融资案――人人投与诺米多的案件中,尽管《有限合伙法》、《证券法》规定了关于“50人”、“200人”的人数上限标准,但是海淀法院通过双方《融资协议》解除的掩饰,回避了股东人数的问题。我们不评判法院的判决是否有失偏颇,起码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关于不特定多数人的认定,在股权众筹中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是需要监管机构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将其细化和说明的。

(5)众筹平台的角色扮演

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的互联网金融研究小组提出了一套“五四三二一”方案,其中“二”就是指:众筹平台不要碰钱,不搞资金池;平台不进行担保或者隐形担保。为了众筹平台的健康发展,决不允许众筹平台拥有“动钱”的权利,决不允许平台对投资者进行刚性兑付。保持众筹平台的第三方角色,其主要职责就是审核融资方及项目信息,及时、真实地向投资人进行披露,搭建并维护好融资方与投资者的交易平台。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股权众筹的监管归证监会,并且证监会当即表示: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未来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的发展还是会走向资质管理,实行事前或事后的行政许可管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对于平台的准入机制和职责也进行了比较完备的规定和说明。

(6)投资者权利保护完善

投资者是股权众筹中的主角,没有投资者的出演,股权众筹这台戏根本无法继续。众筹平台不能设立担保,就说明了在股权众筹中,投资者并未被当做弱势群体,投资者不能指望平台为其规避投资风险。相反,对于“合格投资人”是有很高的要求的。投资人作为“商事人”,应当具有基本的素质。他们可以识别正常的法律风险,对自己的投资行为清晰了解并能够承担相应的后果。当然,这中间还是存在一个重要的问题――投资人权利的保护。在现有的惯用模式下,投资人一般作为“跟投人”,根本无法参与公司和项目的实际运营,投资人的投票权、决议权、表决权无法实现。根据《公司法》、《有限合伙法》的规定,股东、合伙人的知情权、查阅权等是能够实现的,是有明确的法律支持的。对于投票、表决、分红、退出机制,投资者与融资方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等形式进行约定。

三、结语

股权众筹是顺应时代发展的产物,现阶段在相应规制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它必然是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同时,现在也正是它发展的良好的时机。如何让它在法制健全后依然健康的发展,才是本文想要追求的效果。想想几年前全民买基金的大势,现在的投资者更具专业性,也更加的理智,所以今天的股权众筹更具有技术层面的要求。这要求包括方方面面,要求融资方的项目“货真价实”,要求众筹平台“规矩老实”,要求投资者“理性踏实”。有了这些,股权众筹的发展必然是一片光明的。

篇15: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防范论文

企业合同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历来是广受关注的实践要点与研究热点,有效的合同管理和法律风险防范,不仅有助于帮助企业降低风险成本,更是企业健康运行的重要保证。笔者结合文献资料和具体实践,对当前企业合同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的基本现状进行了总结和梳理,旨在为后续研究提供基础和参考。

一、企业合同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的基本现状

当前阶段,有关企业合同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的研究较多,且涌现出诸多崭新举措,因而促进了企业合同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总体而言,企业在管理中较为注重合同管理及其法律风险的防范工作,在行动和理念上均给予了充分保障和支撑,并有不少企业成立专门的机构处理此方面事宜。因此,在这种情况之下,企业合同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获得了长效进步和有力提升,呈现出总体局面良好情势。但是,不可否认,当前企业合同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领域仍旧存在诸多问题。笔者通过进一步聚焦现状,进行了总结和提炼,发现问题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合同管理的初始环节合同签订工作重视度不够,合同履行管理方面亦未细化。二是部分企业缺乏相应的法律事务机构、完善的合同审批机制。三是专门针对员工的法律培训需要进一步加强,客户诚信方面亦缺乏相应依据。四是授权或代理的保障机制不完善,且各部门、各专责之间职权交叉现象严重,风险责任界限有待进一步梳理和明确。五是过于强调静态管理,执行过程的管控亦有待加强。这些都是企业合同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中存在的问题,在一定基础上造成了企业合同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的现实困境。

二、企业合同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策略探析

1.重视合同签订工作,细化合同履行管理。合同签订工作是合同管理的初始环节,从一定程度上直接决定着后续工作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因此,要想有效降低法律风险,必须充分重视合同签订工作,紧抓开头,严格规范。具体可从两个方面给予保障:一是注重合同签订的程序和内容,要按照科学合理、高效有序的合同签订程序进行,并且对于合同内容的措施、表述进行充分论证,保证其不存在或尽可能消除法律风险。二是注重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态度,要秉承谨慎态度,对合同内容进行精准度、合法度的判别,不可因粗心大意导致法律风险的骤增。同时,要注重合同履行方面的精细管理,进一步细化合同履行程序,并将这些融入到合同内容中,贯穿于合同管理整个过程,以保证法律风险的最低性。本部分以笔者所在单位的下属企业对外投资为例,结合合同签订环节需要做的`工作,进行简要说明。在企业对外投资进行合同签订时,需要注重用户主体资格的精确审查,要根据其实际情况出具说明书,以明确该用户是否具有签约资格、履约能力,并视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请专业法律人士或税务、银行等部门对用户进行信用评定,以全面了解用户信用情况为原则。此举意在最大限度保障合同签订环节的有效性、合同履行的管控性,并通过充分的准备工作降低法律风险,保证自身经营效益,防止风险成本增大。2.建立法律事务机构,完善合同审批机制。法律风险的防范,需要了解其基本规则,在此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举措,有效降低法律风险,企业内部建立法律事务机构,可作为举措之一。国资委曾在文件《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强调,大型国企尤其是国有重点企业应设立总法律顾问制度,这种部委层面出台的政策显示了法律事务机构的重要性。本研究认为中小型企业亦需践行。在企业内部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可组建一批懂法律、懂经济的优秀企业管理人才,从而为企业合同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提供组织保障,保证合同管理的合法性有利于转换“事后防范”为“事前防范”。合同审批机制的进一步完善,需要从合同会签方面着手、落实,以进行合同法律风险的事先预防。合同会签制度,需要将不同业务部门、分公司或下属部门视为共同责任主体,负责合同审批。有关业务部门需要结合自身业务特性,从专业角度对“是否同意合同签订”做出明确阐释,或对合同如何进行修改作出说明。其他子公司或下属部门亦需如此。3.加强员工法律培训,建立诚信客户档案。《劳动法》第三条中有明确规定,员工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职业技能培训又包括岗前培训、专项培训等。从员工角度而言,法律培训作为岗前培训的一种,是员工理应享有的权利。从企业角度而言,员工通过接受法律培训可有效提升其法律意识,从而降低企业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间接节省风险成本。具体来讲,要做到两点。一方面,需要结合不同员工的具体职务,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培训,以增强其法律风险控制意识和能力。另一方面,要强化员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抵御能力,如及时记录已经履行的合同义务,若对方违约,要注重证据收集和整理等。为更好地提升合同管理与法律风险预防能力,需要建立诚信客户档案,将已经有过合作的客户进行信息收集和分析,用档案形式予以记录,尤其是要注重“白名单”与“黑名单”的设定,前车之鉴,供后续决策参考。诚信档案中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三个层面:履行能力与实际行为分析、信用评价记录、生产能力分析。对于尚未有过合作的客户,可采取委托机构调查、直接访谈交流等方式收集信息。4.健全授权代理保障,厘清风险责任界限。大多数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的合同签订,不可能完全由法定代表人签订,多由企业对部门或相关负责人进行授权,由其代理签订合同。这种情况之下,倘若授权制度不规范、不合法,很容易出现法律风险,导致合同管理出现严重问题,甚至影响企业健康运营。这就需要进一步健全授权代理保障制度,要将“授权代理”设定为一种制度,同时用书面委托书的形式予以授权,使被授权人履行代理权责,同时做好委托书的严格管理工作。对于不同的部门或人员,需要进一步明确其职责,厘清风险责任界限。《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法律武器”为企业提供了依法根据,可借助工商等相关部门的力量,有效保护自身权益,并对合同承办人员、财务部门等不同主体进行法律约束,从而降低法律风险。5.推行动态监管机制,强化执行过程管控。要在企业合同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中,推行动态监管机制,以弥补静态管理的不足。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合同管理不同环节的实然状态,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监管检查,对合同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有力度的审查,并针对检查结果采取不同的奖惩措施,以深化成果应用和效能。同时,在动态监管机制中要融入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预防和及时处理在监管过程中出现的突发事件。执行过程管控的进一步强化,有利于企业合同管理与法律风险的防范。要依据法律程序签订合同,在此之后由于当事人按照合同内容的规定,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这一过程需要全程管控,切实抓好履约效果。同时,在管控过程中,要注重细节工作、重点工作的处理,如合同变更、合同纠纷、合同赔偿、合同结算等。在全方位、全过程视角下强化执行过程管控。

三、结语

企业合同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要想取得进一步突破,必须关注并积极重视管理技能提升和法律意识增进,这是本研究笃信之取向。企业合同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需要立足管理根基,强化法律思维,注重过程环节配套,促进现实困境的有效突围。

参考文献:

[1]帅进.以信息化手段提升企业合同管理水平[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5,18(2):54-55.

[2]刘慧,孙延斌.企业合同管理中的风险及防控对策研究[J].法制博览,20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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