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权利主体地位的确立与依法治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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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高校学生权利主体地位的确立与依法治校论文
高校学生权利主体地位的确立与依法治校论文
论文关键词:学生权利主体依法治校
论文摘要:高校在实行依法治校的过程中,法律关系主体权利意识淡薄,权利地位被漠视的现象十分突出。实施依法治校,核心是确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主体地位,尤其是学生权利主体地位。要不断排除观念的、制度的、师生法治素质等方面的障碍,转变观念,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提高师生法治素质,加快推进依法治校。
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在实践中正逐步得到稳步推进和实施。高等学校在开展教育管理和办学活动过程中,实行依法治校,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校园,也是高等学校深化教育改革,推进高等教育发展的重要内容和工作目标。
实行依法治校,要求各高等院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大绿和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断提高依法办学的水平和能力,努力创造和形成符合法治精神的育人环境,构建以权利文化为核心的法治校园文化。然而在实践中,高校法律关系主体权利意识淡薄,权利地位被漠视的现象十分突出。实施依法治校,核心是确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主体地位,尤其要把确立学生的权利主体地位作为依法治校的基本要求。
一、学生权利主体的内涵
权利,是指法律关系的参与者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表现为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资格。权利主体即权利的享有者。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依据不同的法律关系进行调整,而形成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权利内容也各不相同。
高校学生处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首先,高校学生是大绿的权利主体。我国《大绿》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为代表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享有人身和财产权利;享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保护的权利;公民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权利;享有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等文化权利;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大绿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确认和保障是全面的。学生是大绿权利主体,在于高校的学生首先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享有大绿规定的基本权利。
其次,学生是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在调整行政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国家行政主体之间及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学生是行政相对人,是指高校学生作为学校行政管理工作的对象,是与高校这个行政主体相对应的一方,是学校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利的个人。作为行政相对人,学生主要享有申请权、参与权、了解权、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权、陈述申辩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以及抵制不法行政行为的权利。在学校管理活动中,体现为以下一些现象:对学校有关部门对其私人权利的不法干预,学生可以排斥和拒绝;学生对学校的中心工作具有了解和参与的权利;学生有权请求学校颁发奖学金、学位证书、毕业证书、提供助学岗位,有权请求学校告知其学籍资料、有关工作决定和其他有权知晓的资料,有权要求学校对学生进行公正评价等。
再次,学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形成的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学生和学校、学生和教师之间的民事主体地位是完全平等的,都平等地享有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校园生活中,学校有义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民事权利不受侵害。
最后,学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学生缴纳学费,是购买教育服务的消费者。作为消费者,则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经济关系法律法规所确认和保障的基本权利。如学生有权要求学校保障其在校接受教育服务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学生有权自主选择消费产品和服务,决定接受服务的时间和条件,包括可以选择课程,选择老师,选择专业。学校有义务对学生的合法要求予以满足;学生可以拒绝学校强行推销教学用具、生活用品等。
确立学生权利主体地位,就是要求高等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必须要依照大绿和法律的规定,明确认识学生所处的法律关系及其相应的权利义务内容,尊重学生权利,自觉维护和保障学生权利,并以此作为依法治校的出发点和着眼点。
二、高校确立学生权利主体地位的障碍
高校学生在各种法律关系中作为权利主体,享有相应的基本权利,这一点是不容置疑的。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确立学生的权利主体地位,存在各种障碍。
(一)高校确立学生权利主体地位有观念的障碍
观念的障碍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传统的、不利于法治行为实施的观念根深蒂固。在师道尊严观念的影响下,师生关系是不平等的。教师是学生的'“家长”可以左右学生的意志,可以处分学生的权利。学校与学生的关系也是不平等的。学校是教育管理行为的主导者,学生则是被动的接受者。在这样的观念作用下,学生权利主体地位得不到确认也就不足为奇了。
另一方面,观念的障碍还体现在法治观念的缺失。法治观包括以法律观、法治观和法感情为基础的一系列法律观念,如权利观、法律至上观、平等观等,其核心是主体权利观。法律至上观要求高等学校必须依照大绿和法律的规定,以大绿为根本准则来开展教育教学管理,树立大绿和法律的权威。这是依法治校的基本要求。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法律还未能真正成为高校办学与管理的根本和唯一的规则;主体权利观要求主体的权利地位得到确认、权利得到有效维护、侵权发生能得到及时救济,充分实现大绿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精神,是依法治校的重要标志。
(二)高校确立学生权利主体地位有制度上的障碍
确立学生权利主体地位,必须有完善的科学的制度作保障。但是当前高等学校教育管理活动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存在的不足,无疑对确立学生权利主体地位造成了障碍。这些不足主要表现在:
1.学院的规章制度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冲突、相背离。如郑州某工业学院在其学生管理规定中规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履行结婚告知义务。擅自结婚或者隐瞒婚姻状况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非法同居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这条规定,在校园内外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不少人提出质疑:学生履行结婚告知义务法律依据不足,学校据此处分学生缺乏依据;学校没有权力对非法同居、违反社会公德和破坏他人婚姻家庭者的处分。种种质疑归纳起来都是一点:学校依据规章制度作为的权利,远远超越了法律所赋予的权限。
2.学校规章制度的制订程序存在瑕疵。主要体现在:一是学校规章制度的单方意志性突出。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和传统教育观念的影响,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长期以来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者的行政隶属关系,双方的地位并不平等。在制订规章制度过程中,学校只强调其单方意志的“家长制”作风也就不奇怪了。二是缺乏对规章制度的科学性的检测分析,学校制订的规章制度是否科学,除了形式的规范以外,其核心应该在法理科学上,即一方面规章制度符合法学基本理论科学,另一方面规章制度不得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冲突相背离,这需要专业人员对规章制度进行审查分析。这一点是许多高校都做不到的。
3.学校执行规章制度的随意性大。比如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颁布日期:0325,实施日期:20050901,颁布单位:教育部)的规定:学生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有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可是,如何保证学校对学生的评价是公正的,无疑是一个实践难题。它要求学校必须要解决评价标准的同一性、客观性问题,解决评价程序的公正性、透明性,解决对评价进行监督的问题。实际上,高校对学生的学业和品行的评价受教师主观因素影响较大,此外,评价程序不规范、标准不统一、程序过程不公开甚至难免暗箱操作的问题依然存在。至于对评价结果和过程进行监督,则是一个缺失。这些制度执行方面的问题,显然对学生权利主体地位的确立来说,是又一个障碍。
(三)高校确立学生权利主体地位有师生法治素质的障碍
法治素质,是指在人的本质属性中的法治状态,即法治的知识、法的思想、法的心理和法情感以及法治能力状态和法治行为习惯等。良好的法治素质,可以帮助人们在完善的法律制度的保障下,了解法律知识,理解法的精神,形成公民稳固的内化的法治思想和观念,并影响和规定着人们的行为方式,在实践中养成法治行为习惯,推动整个社会法治状态的形成。 师生法治素质方面的障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治观念淡薄。在法权观念上,权力至上观代替了法律至上观,师生对权力的崇拜远胜于对法律的信任;二是基本的法律知识知之甚少。从学生方面来看,甚至许多人既不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也不知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三是缺乏基本的法律运用能力,更谈不上形成守法、用法、维护法律的行为习惯,以及依法对社会管理实施监督。
三、高校确立学生权利主体地位,实行依法治校的基本要求
确立学生权利主体地位给高等学校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概括起来,必须做到“转变”、“建立”、“提高”和“加强”。
(一)高校要转变观念、转变身份、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习惯
首先是要转变观念。从转变观念来看,对教师而言,师道尊严的观念中包含的等级观正受到平等主体观的挑战;从学校来看,权力至上的人治观与倡导制度规范,宣扬法律至上的法治观的冲突也必将日益激烈;对学生管理来说,传统的义务主体观,则被日益深人人心的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的权利义务观所代替;在管理价值观上,重权轻法的权力价值观与追求公开、公平,民主管理的法治价值观的价值冲突,对人们观念的影响和作用必将是深远的。转变观念,就是要摈弃以往不符合法治精神的观念,强化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观念,追求以秩序、正义、民主、人权为内容的法治价值。
其次要转变身份。受计划经济体制和传统文化的影响,高等学校历来是教育行为主体和管理主导者的身份。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是单向的,家长式的,学校主导着教育管理活动。可是,当学生为实现高等教育受教育权,并履行义务缴纳了学费后,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变得复杂起来。学校除了具有教育行为主体和管理主导者的身份外,还应该是与学生签定了教育与接受教育的合同的当事人,是与消费教育服务的消费者一方相对应的提供教育服务的“经营者”,学校身份的转变成为必然。
再次是要转变工作方式。以往在高校管理工作中,人们依赖管理者的经验、习惯来开展工作的方式十分突出,可以这样也可以那样,缺乏明确性和规范性,“习惯”,“经验”具有重要的地位。至于习惯、经验是否科学合法,就不是工作中要考虑的问题了。转变工作方式,就是要实现管理为中心工作服务,为学生服务,实现管理方式从人治到法治,实现管理手段从习惯到科学。
(二)高校要建立和完善符合法律精神和反映法治原则的规章制度高校要建立和完善
包括高等学校实行依法治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教学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内部行政管理制度等。还包括建立和健全依法行政的内部管理机制、内部监督机制。
高校实行自主办学、民主管理,建立一系列完善而健全的内部规章制度是实施自主办学、民主管理的基础。高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体系是否科学合理,根本的标准在于其是否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相适应、相配套、相衔接。
(三)高校要提高师生法律素质
师生法律素质不高既有传统习惯的原因,也有制度的原因,但最直接的原因在于法律教育不发达。从学生接受法治教育的情况来看,高校学生接受法治教育主要是依靠开设的法律基础课来实现的。课时少、缺乏系统性和连续性、脱离实践等缺点十分突出,效果并不理想。因此,提高师生的法律素质,必须要加强教育,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课内与课外相结合,暂时与长期相结合。通过法治教育宣传活动,丰富师生的法律知识,提高师生的法律意识,强化法制观念、民主观念、权益观念,养成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形成知法、守法、用法的校园文化氛围,为积极推进依法治校打好基础。
(四)高校要加强对各方面的工作
高校要加强高校党组织对依法治校的领导,加强对建设法治校园的投人,加强对高校法治建设工作队伍的建设,加强依法治校的推进力度。
改善和加强党的领导,不断提高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的领导水平和管理能力,是高校实施依法治校的政治前提。我国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不仅是我国的政治制度规定的,也是党的性质和宗旨所决定的。高校党组织必须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加强党在高校的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依法领导高校的民主管理,切实发挥党在高校依法治校中的领导核心作用。
依法治校要有组织、制度和人员保障,需要加强对高校法治工作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的投人,保障依法治校工作的的切实开展。尤其在队伍建设上,既要广泛开展提高师生法治素质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又要着力培养专门人才为高校法治工作服务。
确立学生的权利主体地位,就是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观念,确立权利至上的观念,做到尊重人、关心人、培养人和鼓励人,即尊重人的权利价值、关心人的权利实现、培养人的权利意识、鼓励人的权利追求。在高校的办学实践中,实现公平、正义、秩序的法治价值。当然,我们在这里强调确立学生的权利主体地位,并非是想片面强调权利而否认学生的义务,事实上,权利和义务是一对矛盾统一体。学生权利主体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也同时是相应的义务主体,其权利实现的过程,也同时是其义务履行的过程。
篇2:确立依法治校理念,提高高校管理水平论文
确立依法治校理念,提高高校管理水平论文
【论文关键词】高校 高校管理 依法治校 制度建设
【论文摘要】高校构建和谐校园,提高高校管理水平,必须实施依法治校。本文阐述了依法治校是提高高校管理水平的必由之述了高校管理必须适应形势变化,确立依法治校理念,提出了高校应建章立制、规范管理,以加快依法治校进程,不断高校的管理水平。
依法治校是进一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我国全民素质教育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教育系统依法治校的整体水平,维护广大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增强学校领导、教师和广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提高学校依法决策,民主管理和监督水平的有效途径,也是实现学校管理科学化,促进学校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近年来,高校的管理水平有了一定提高,依法治校工作也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从总体上看,在高校的各项工作中,管理还是一个弱项,依法办学的理念还很薄弱,依法治校的水平还不高,这就影响了高校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因此,高校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牢固确立依法治校的理念,不断推进依法治校,以加快自身的发展。
一、依法治校是提高高校管理水平的必由之路
依法治校主要是指学校根据国家法律来管理学校事务,具体地说,就是指学校各级管理者依据国家法律、部门法规和学校自身的规章制度,从事办学活动,依法管理学校口]。依法治校是新形势下和谐校园的一个重要体现,也是构建和谐校园的前提和基础。随着高等教育发展,高校开始审视学校教育核心、高校主体等问题,依法治校已经成为高校管理转型中一种自觉不自觉的选择]。学校良好健全的规章制度,是保持学校良好的教学和科研秩序的重要保证,是调动、发挥师生员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重要条件。
(一)依法治校是实行民主管理、全心全意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学的具体体现
依法治校是推进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高校是知识分子聚集的地方,是人才之家,科学之家,高等教育必须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和原则。高质量的教学和高水平的科研,需要由高质量的民主和谐的创业环境。新世纪随着改革开放和民主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物质文化水平的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民主法制意识普遍增强。这就要求,高校管理必须充分满足广大教职工积极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要求,让他们知校情,参校政,督校务,充分发挥每一位教职工的聪明才智,激发他们的主人翁积极性和责任感,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让他们所思所想所需所要充分展示出来,集思广益,民主集中,真正实现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使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学的思想得到具体落实。
(二)依法治校是维护师生合法权益的需要
学校的主体是广大师生员工,在依法治校过程中,必须体现师生的主体地位。依法保护师生对校内事务的知情权、批评权、建议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保护师生的利益和个人发展的合法权益,是高等教育保持内在活力的关键和最终动力。高校离开了教职工的辛勤劳作和严谨治学,就不能培养出高质量的人才和高水平的科研成果。目前我国高校中极缺以人为本的精神和以教职工为中心的管理理念,普遍存在着“官本位”现象,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被扭曲,极大地损害了教职工的自尊心和教学、创造热情。要扭转这一权力异化现象,惟有依法而治。
我国高校实行收费改革以来,高校收费猛增同时也存在不合理的乱收费现象,广大学生和家长不堪重负,学生的受教育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侵害。随着高校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教学资源的严重不足,大部分高校的教学质量都有所下降。有些高校制定的校纪校规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处罚学生随意性大,学生权益受到侵犯,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因此,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也是依法治校的题中应有之义。
(三)加强高校内部管理,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迫切需要依法治校
近年来,在高校中,由于缺乏法制,许多方面无法可依,也有许多方面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校园环境缺少一种浓郁的民主和法制氛围。在教学管理、科研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学生管理、后勤管理、物资采购、工程建设、校务公开等各方面都缺乏规范正当的程序,出现了一些乱象,这些乱象反过来严重影响了高校的办学质量和效益。产生这些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制缺乏、缺漏并轻视法制的结果。“往往是换一个书记、校长就换一套做法,法律、法律、法规、章程常常被束之高阁,人治观念根深蒂固”。为此,建立健全以法律、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为基础,以学校章程和一系列合理合法、规范正当的校内规章制度为运作标准的法制系统,变人治为法治,依法治校,是既出质量又出效益,既治标又治本的战略举措。
二、适应形势变化,确立依法治校理念
依法治校是依法治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方略在教育领域的具体实施。做好依法治校工作,对于扎实地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治教进程,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和师生的合法权益,快捷地提高全民族的法律素质,有力地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和教育事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自从7月,教育部发布《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后,各大高校均开始加大对依法治校理念的宣传力度,各地依法治校工作有了一定程度的进展。但是,从总体上看,由于缺乏统一的模式和标准,各高校依法治校工作进程不一、作法各异,对法治观念和依法管理的意识还比较薄弱。
由于计划管理的惯性尚未完全根除,高教管理的制度、理念、策略、措施等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高等教育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进入2l世纪以来,我国高校向市场化、大众化、现代化、国际化迈进的步伐加快,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在校大学生数比前几年翻了几翻。现有的管理体制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如学校不同程度上存在管理秩序混乱,办事缺乏规范正当的程序,随意性大;行政管理系统的权力意识重,官治人治现象仍然严重存在;近年来,高校学生状告母校的事常有发生。学生把母校告上法庭,一方面说明了学生的民主法制意识增强了;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学校在依法治校的制度和措施上不健全,还有漏洞。因此,高等学校党委及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提高对依法治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确立依法治校的管理理念,增强法制观念和依法治校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依法治校工作纳入学校的重要议事日程,积极推进依法治校的工作进程,使学校的管理合法、规范、有序。 三、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加快依法治校进程
(一)完善依法治校的机制建设
实践证明,制度建设是具有稳定性和长期性,不为领导人的更替及其意志的改变而改变,是依法治校的长效机制。在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进程中,应当明确政府的责任是宏观调控,高校自身的责任则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努力建立“学校自治、教授治学、校长治校、民主管理”的'格局。为此,高校必须建立学校主要领导亲自抓依法治校工作的责任制度,成立一个由学校主要领导、校内有关部门如工会、纪检监察、教务处、学生处等负责人组成的依法治校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及时了解和解决依法治校工作的重要问题,明确机构,责任到人,归口管理,综合协调本校依法治校的相关工作。
(二)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办学章程
学校章程是学校依法制定的全面规范学校办学宗旨、内部管理体制及教育教学、人事、财务活动等重要制度的自律性基本文件。在依法治校实践中,学校章程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首先,它是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化、系统化之后的产物;其次,它又是学校内部的“小法律”,在学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体系中处于纲领性、全局性的“母法”地位,其他规章制度的订立应以它为依据。因此,学校章程在校内系统规范管理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学校必须在党委和依法治校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专门成立起草制定学校章程和管理制度的工作机构,如政策法规研究所等,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准确理解和及时把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提高章程和各项制度的系统性、规范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制定章程过程中必须注意2点:一是学校章程作为学校内部管理的“小法律”,须对涉及学校全局性、长期性、方向性的重大问题应作出原则性规定,而对学校工作中的常规性、倾向性问题应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以便有效实施和监督;二是学校章程必须符合国家上位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与其相抵触。
(三)依据章程,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学校管理效率
制度体系的建设要服务于学校改革与发展,服务于创造性人才的培养。为此,在制度体系建设过程中,应坚持以人为本、以师生为本的原则。高校要在章程的统领下,进一步建立、健全学校党委和行政议事制度、教代会和校务公开制度,规范决策和研究工作的程序,使民主集中制原则得以贯彻执行,以保证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民主和科学;建立领导分工负责制度和奖惩机制,增强领导的责任感;建立教学管理、学籍管理、学术管理、组织人事管理、财务资产后勤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建立以教师为本的管理制度,形成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的学术评价和人才竞争机制,建立校内教师申诉渠道,依法解决教师与学校的争议,维护教师合法权益;建立融教育、服务、咨询、保障为一体的学生工作管理制度,建立校内学生申诉制度,保障学生申诉的法定权利。同时,对不符合实际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学校管理制度和文件,特别是以学校党委、行政和校党办、校办名义发布的、直接涉及教职工和学生权益的文件,要及时清理、修改和废止,保证各项规章制度与文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使学校管理的各个方面都有章可循,依章办事,严格执法,违法必究,使管理者置于法规制度之下,使法规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充分实现校内各项工作有序管理,依法而治,全面提高管理效率。
(四)着力加大民主监督的力度
高校的发展和具体运行,如果离开了有效的民主监督,法律和制度的执行就不能得到保障。因此,民主监督是依法治校的有力保障。民主监督的有效实施,能够促使高校各级干部严格依照法律和制度办事,能够防止一些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也能够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因此,着力加大民主监督的力度,应当成为推进高校依法治校的重要内容。强化学校的民主监督,可以在以下方面加以努力:一是加大各种监督机构的监督力度,即加强党委对于学校监督工作的领导,强化上级部门、纪检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工作;充分发挥校务、学术、学位委员会和教代会的监督作用。二是开辟各种监督渠道,方便师生员工的监督,如开辟校园网、设立各种信箱、建立申诉机构和投诉机制等。三是完善校务公开制度,扩大校务公开范围,便于师生员工充分了解学校管理的各种信息,实施有效监督。四是建立各级干部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制度以及教职工参与干部考评制度,使干部的管理活动置于群众的监督下。
(五)不断提升干部的法律素质
干部是高校管理的主要力量,他们在管理中能否严格按照法律和制度办事,关系到依法治校的实施状况。因此,高校干部的法律素质就显得尤为重要,成为依法治校的根本。这些素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具有很强的法治观念。一个干部能够自觉地按照法律和制度来管理学校事务,必须确立较强的法治观念,如法律至上观念、民权观念和平等观念,同时必须摒弃人治的观念,如权力至上观念、官本位观念和等级观念。其次,熟悉相关的法律和制度。一个干部能够依照法律和制度办事,就必须熟悉所处理事务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学校的管理制度。最后,具备依法办事的能力。应当看到,高校管理的事务都有相应的法律和制度加以规范,实施管理的结果都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管理本身就是运用法律和制度处理具体事务的过程。所以,高校干部必须学会运用法律和制度来处理管理中的具体事务。
篇3:确立学生在课堂中的主体地位 (中学英语教学论文)
内蒙古杭锦后旗奋斗中学英语组 高继林
传统教学法,归纳起来不外乎有两大类,即“填鸭式”教学法与“启发式”教学法。填鸭式教学法的典型特征是满堂灌,是一套“教师讲,学生听;教师写,学生抄;教师考,学生背”的生硬模式,一切以教师为中心,教师在台上滔滔不绝讲的不亦乐乎,学生在台下却思想游离,不知所然。采用这种教学法,依然是“教师唱主角,学生唱配角”,甚至是教师空唱“独角戏”,很难激起学生对课堂的学习兴趣,更加难以让学生达到“融会贯通”之目的。而启发式教学法相对于填鸭式而言,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它注重教师对学生的启发,让学生开动脑筋思考,集中学生的注意力,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教学效果,培养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但缺乏技能训练,没有达到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的目的,学生依然不能把理论付诸于实践。只有“参与式”教学法才能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从而推行素质教育。
现代教育理论认为,教学中必须构建学生的主体活动。教与学是学习行为统一体的两个方面,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教师的职责一是教给学生知识,二是教给学生如何获取知识的知识,即培养学生获取知识的能力。“授之于鱼,不如教之于渔”,外语教学的过程中,“渔”就是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调动学生学习外语的主观能动性,培养学习者的学习策略和学习方法,这远比简单地“授之于鱼”要重要的多,对学生也有用的多。面对21世纪对人才的需求,“授人之渔”已成为师者的最高教育境界。English can not be taught. It must be learned.叶圣陶先生说:“教是为了不需要教。”作为英语教师,我们的任务应是“teach students how to learn English”而不仅是“teach students English”。学生是学习的主人,They are learning English not from teachers but with teachers. The great use of a school education is not so much to teach the students things as to teach them the art of learning. 确立为学而教的指导思想。要充分发挥教师在课堂教学中的主导作用,教师要把以“教”为重心逐渐转移到以“学”为重心,把以“研究教法”为重心逐渐转移到以“研究学法”为重心,并做好教与学的最佳结合。以“学”为重心,其基本精神就是使学生爱学习,学会学习,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在“参与式”英语教学活动中,学生是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参与者和实践者,是认识的主体;“以学生为中心,是21世纪教育的主旋律”。(中国科学院院士,复旦大学教授 杨福家语)。教师则是这一活动过程的研究者,设计者,促进者,协调者,组织者和指导者,其作用在于引导学生发挥主体作用,启发诱导学生大胆地说英语,为学生提供尽可能多的操纵机会。但在现实教学中,仍有大量的教师一讲到底,满堂灌,教师只是在为学生听懂而“教”,学生更是在拼命为听懂教师的“教”而“学”,在这种教学方法下,教师成了教学的主体,学生则是被动机械地接受,试问在这样的课堂里,何来创新?事物内在的矛盾性是事物发展的源泉,它决定着事物发展的性质和方向,因而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只有学生对知识能动地加工活动,学生发挥了主动性、积极性,学生才能深刻地理解知识和灵活地运用知识。“You can take a horse to the water, but you can not make him drink. 教师应引导学生积极参与到教学活动中去,并充当教学活动的主角,而不是把教学看成“教师灌、学生装”,把学生看成是被动的接受知识的对象。布鲁纳的“发现法”教学模式的核心和精髓,就是要求学习者由“被动接受”知识转化为“主动发现”的“积极学习”。
以学生为中心的课堂教学活动中要实现“四个转变”:变只重知识灌输为在传授知识同时开发智力,培养能力;变单纯智力为重视智力因素的同时,突出非智力因素;变学习活动形式死板僵化、负担沉重为生动活泼、负担较轻;变单纯依靠“他人教育”为重在进行“自我教育”。因此,教师要牢固树立“教是为了学”的观念,坚持由教师为中心转向以学生为中心;由注重知识传授转向注重实践能力培养;由注重教育结果转向注重教育过程,从而将素质教育落实于英语教学中。那么,如何才能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呢?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 建立开放的师生关系
二十一世纪将是高科技、高竞争的时代,对外语人才的要求显然与过去不同。二十一世纪要求青年一代具有广阔的胸怀,丰富的知识,聪敏的智慧,开拓的精神,高尚的道德,完善的人格。传授英语基础知识是教学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之一,但还需在这个基础上发展学生的能力,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传道,授业,解惑”的“圣者光环”长期笼罩在广大教师的头顶,而且这种神圣与教师的权威是联系在一起的。命令,服从,威胁与惩罚的师生关系压制了学生学习英语的交际欲望,阻碍了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及创新思维的发挥。大教育家赞可夫说:“我们要努力使学习充满无拘无束的气氛,使儿童和教师在课堂上能够自由地呼吸……”, 爱因斯坦认为:“神圣的好奇心需要自由,强制的责任感只能使观察和探索的乐趣中途夭折。”因此要建立民主平等的、情感交融的、协力合作的开放的师生关系,使学生树立自尊、自信的观念,以教师正确的教学理念促进学生主体地位的体现。我们应当努力营造良好的课堂气氛,保持学生兴致勃勃的情绪,使英语课堂气氛浓郁,生动活跃,从而开发学生学习英语的潜能,提高英语语言素质,以适应新世纪对人才的需求。
二、创设开放的语言环境
英语教学是语言教学,语言源于生活,又实践于生活。英语教学的实质是交际(communicate), Teaching is of communication, by communication and for communication.教师应从各个方面为学生创造使用英语和发表意见的机会,积极培育课堂真实交际的氛围,同时尽可能地创设虚拟真实情景进行虚拟真实交际,贯彻英语学习的交际性原则,使学生在长期的训练实践中形成运用英语的能力,这是在课堂中实施素质教育的具体体现。
三、激励创新思维发展
在教学过程中,学生是思维活动的主体,精心设计课堂提问就显得至关重要。要培养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就只有形成学生自主学习的习惯,这个习惯不是在课后就可以形成,需要老师在课堂上不断地引导和有意识的培养。课堂提问是一种最直接的师生双边活动,我们在着重培养学生思维能力的前提下,注重课堂提问的艺术、质量和效果。我们在课堂教学设计中,要根据学生的认知水平,提出富于启发性的问题,要有利于促进学生认知能力的发展而非纯知识性,要有利于建立学生的思维模型,要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发散性思维。既能激发学生兴趣,集中学习注意力,又能诱发积极思考,培养学生用英语思维的能力和习惯,还可以充分训练口语表达能力。在实际教学中,不少教师的提问不注重艺术性,过于简单。诸如“是不是”、“好不好”、“有没有”之类的提问,表面上营造了热烈的气氛,实质上流于形式、华而不实,有损学生思维的积极性;课堂提问要适度。问题过易或过难,都会使学生产生厌烦或抑止心理。有的教师提问超出学生知识范围,大而空,甚至未开讲,就把需要深化的内容提出问题。这样,问题过难,学生无所适从,只能面面相觑,目瞪口呆,抑制了学生的思维热情和信心;有的教师对学生的回答,只偏重于结论,如“对不对”、“答案是什么”,而很少问“为什么”、“这个问题你是怎样思考的”,不善于了解学生的思维过程而适当引导,学生的思维过程的缺陷得不到及时的纠正,思维水平难以提高;有些教师只求学生的回答与答案一致,排斥求异思维,把学生的创造之花,异想之苗给窒息了。往往时间长了以后,学生也就缺乏了积极性,学生的主动性学习也就被扼杀了。通过优化教学途径,充分地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为学生营造轻松的学习环境,才能不断增强学生强烈的创新意识。
四、运用开放的评价语
中学生在生理上和心理上都有明显的变化,特别是自尊心很强,对外界反应十分敏感,教师要尊重学生的进取精神,多鼓励学生。对学生的评价要重在学习过程而非学习结果,评价语应克服单纯的智力导向,以鼓励为主,激发每个学生的上进心,调动其自我学习的积极性,充分挖掘每个学生的潜力,尊重个别差异,及时发现其闪光点,并给予鼓励,使其不断追求新的目标。
五、激发学生学习英语的兴趣 , 帮助学生形成学习动机
适当地渲染学生的情绪,不断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以情导学,形成生动活泼,有情有趣的学习气氛,激发了学生主动学习的欲望,学生便自然而然地投到学习中去。心理学研究表明:兴趣是学习的动力,有了学习的兴趣,就能产生积极的学习情趣,学生的学习才是进取的、主动的。学习英语的兴趣越浓,学习的积极性就越高,学习的效果就越好。课堂教学是教师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提高学生参与行为的重要场所之一,教师应try our best to make our classes lively and interesting。英语学习的兴趣产生之后,学生的学习态度和方法会逐步改善,继而产生强烈的参与愿望。学生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发挥出的主体作用反过来又促进了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的提高,教与学真正进入良性循环。所以,我们在课堂教学中,教师要努力创设气氛,以趣激学,使探究新知的认知活动变成学生的心理需求,让学生自觉乐意参与到学习中来,充分地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如何在教学中将知识性与趣味性相结合,寓教于乐,这是每一位教师都应该重视的问题。教师在备课时要热情,投入,认真,细致,让每一位学生都能积极主动参与课堂教学中。还要不时改变教学方法,不论在哪中教学方式上都不宜停留过久,以免学生厌烦失望。在教学中可使用简笔画,讲故事,作游戏,演短剧,诗朗诵,猜谜语,绕口令,唱歌及竞赛和合理运用多媒体课件等方式,活跃课堂气氛,激发学习兴趣,从而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
六、在教学过程中不断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
学生主体地位的确立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老师应该做好长远的打算。一种习惯的养成往往是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要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敢想、敢说、敢动、敢练。给我一个支架,我能够把地球撑起来,我们教师就要给予学生足够的信任,这样才能让学生愿意投入进来,愿意配合老师的安排,获得更多的成功体验。要让学生学会去面对所要承受的困难。在学生进入高中阶段初始,有意识地让学生自主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刚刚升上高中的学生,即使入学成绩不理想,即使初中阶段的学习习惯不是很好,都希望将高中的第一个学期作为自己的一个新的起点。这个阶段,是学生学习的一个契机,同时也是教师把学生吸引进课堂,培养学生自主学习习惯的一个很好的机会。要确立学生在课堂上的主体地位就必须抓住这次机会。
内蒙古师范大学陶哈斯巴根教授经过多年潜心研究,提出“过程完整化教学模式”。 他指出,一个完整的教学过程,教师要做到以下十点:一要适时“闭嘴”,把宝贵的教学时间还给学生,创造安静的学习环境,以有利于学生深度思考,实现右脑功能的激发;二要走下讲台,到学生中去巡视(但不以与个别学生交流或解决他们的疑难为主),观察学生体态语言、学生所写关键词语和所画草图等;三要学会心理判断,从整体上判断学生困惑所在;四要针对教学实际适时提出子级问题,但不要急于提供知识结论;五要提供与子级问题相应的思考时间和机会,鼓励学生探索;如有可能和教学时间允许,可提出下级的子问题,依照上述循环过程进行教学活动。如果是次要问题,师生互动次数(所占用的教学时间)可少些。六要在预计的教学时间内,教师以学员身份发表自己的看法、观点、理解、答案等,或者让学生阅读相关教材内容;鼓励学生积极主动与教师(或教材)对照,判断自己的思路、结论等。七要鼓励学生质疑。爱因斯坦曾说:提出一个问题往往比解决一个问题更重要。思维往往是由问题激发的,一个好的问题能使思维得以产生、维持和深入。古往今来,凡有创新精神的人无不具有强烈的问题意识,他们常主动地带着怀疑的眼光去观察世界、发现问题,正因为他们有提出问题的意识,为了促成问题的解决,就自然有了创新的意识。因此,在教学活动中鼓励学生质疑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要注重质疑过程和所提出的问题;教师可延迟回答或甚至不作回答,可留在课下进行答疑。八要注重终结阶段的教学。终结阶段的问题应具有如下功能:学生通过自主探索,能把新概念、新规律与原有知识协调一致,从而实现自己构建知识体系。九要下课前保留板书中的问题,擦掉结论部分,体现出问题比结论更重要的教学思想。十要临下课时宣布下节课的结构化问题之核心部分,并建议学生独立思考。我们不能低估了学生的学习潜能,每一个学生都会有意识、有能力去完成一定的问题,只是由于个体差异,会存在一些不同的困难,而这时,教师又得充当好引导者的角色。
总之,“参与式”教学法改变了以往以教师为中心为学生为主体,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人。我们应努力从增强学生在英语学习中的主体意识的角度来研究中学英语教学,培养学生的主体意识,发挥他们的主体作用,使之适应未来社会竞争的需要,为其未来发展和终生学习奠定坚实的基础。
篇4:初中语文阅读教学与学生主体地位论文
作为一名合格的教师,首先应该明确一点:课堂是学生的课堂!在初中语文课堂教学中,我们一定要突出初中生的主体性。只有有效发挥初中生的主观能动性,才能真正有效的提高课堂教学效果。阅读在初中语文教学中的地位不言而喻,要想提高阅读教学的质量,学生的主体作用也不容小觑。那么,怎样确保学生在阅读教学中的主体地位呢?
一、尊重学生,构建和谐平等的师生关系
确立初中生的主体地位,首先要建立和谐平等的师生关系,而建立和谐平等的师生关系又要求我们必须做到尊重学生。什么是尊重学生?就是尊重学生思想,尊重他们心理,尊重他们的个体差异。尊重学生,教师就不能以一种高高在上的面容出现在学生面前,以强势的态度指挥学生。要“蹲下身子”,“平视学生”,以朋友之间交流语气引领他们解决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在课堂教学中,教师与学生沟通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我特别喜爱的一位教师,她在教学时,总是以自然而亲切的态度面对学生。她千方百计的创设良好的课堂氛围,对学生流露出真诚的喜爱和尊重,让学生在课堂上感到轻松愉悦。在引导学生读书时,她从不是简单的下命令——齐读或自由读,总是让孩子们选择他们喜欢的方式读书。我们所采用的范读,一般是先听教师范读。可他是先问哪位学生愿意读一读或让学生推荐谁来读。有很多老师喜欢一直站在讲台上讲课,而这位老师总喜欢走到孩子们中间和学生谈心交流。这样孩子们发言更加自由了,可以举手,也可以不举手;可以抢答,也可以推荐别人;如果孩子们不同意教师的说法,还可以和老师辩论。这样的课堂,师生之间没有距离,学生乐学,他们的主体作用在和谐平等的气氛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和发挥。
二、激发兴趣,诱导学生参与学习过程
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就要让初中生参与学习过程。而要诱导初中生积极参与学习的全过程,就要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他们学习的主观能动性。首先,要从课本入手,注意挖掘课本中的兴趣因素。我们要积极研究教材,根据教学内容和学生的年龄特征以及认识规律,设计新颖有趣的新课导入。让学生在课堂的开始,就在认识上,情感上聚焦,当他们注意力被吸引,他们的认识活动将会更加深入,想象更加丰富。如:有一位语文教师在讲《绿色蝈蝈》一文时,提前自己制做了绿色蝈蝈的玩具。导入新课时这样说说:今天老师给大家请了一个好朋友,这位朋友遇到了一点麻烦,谁愿意帮他一下呢?这位老师一边讲一边用魔术的方式把蝈蝈展现在学生面前,这样一下就把他们吸引住了。其次,用现代教学手段,增强感染力。教师可以在教学过程中,大胆合理互联网、多媒体技术等现代化教学手段,进行辅助教学,让初中生在形态、声音、颜色等方面得到更加直观地感受,增强课堂教学感染力。学习《看云识天气》一课时,我们可以出示课题后,向同学们提问:“看见题目大家想知道什么?”学生们会积极回答“看云识天气到底是怎样的?”然后我们可以顺势导入新课:“我们一起来领略云的神奇吧。”然后播放关于云和云彩的多媒体课件。这对没有见过的孩子来说是新奇的,学生产生了身临其境的感觉,学生们聚精会神地看着、听着,时而吃惊的瞪大眼睛、时而开心的地笑了,时而竖起耳朵听着发出的各种声音,简直沉醉其中了。这样的铺垫之后再去学课文,就事半功倍了。第三、及时评价,使用激励性评价语言。很多教师上课表情很严肃,认为板着脸,学生怕老师才会好好学。孩子们的发言稍有问题,教师就会给予否定,有时还会加以批评。其实我们这样做,在无意中就会挫伤孩子们的自尊心和积极性,让他们的'心理受到了伤害。懂得尊重学生的老师,从不让学生难堪,即使学生说错了,老师也会去保护学生的自信心和自尊心,用激励性的语言让学生感受到教师对他的信任、赞赏和期望。他们经常用“你的想法真棒”、“你真聪明”这样的语言鼓励、赞美孩子,让孩子即使失败,也快乐向前。教师在教学中抓准时机,采用高效的方法激励学生,促使他们由“要我学”变为“我要学”。这样,在阅读教学中初中生的主体作用得到了充分的发挥。
三、开展竞赛,培养学生进取精神
“牛犊不畏虎”这句俗语很好的反映了初中生的好胜心理。正是这种好胜心里,可以促使孩子不断向前。好胜心理促使很多并不是最优秀的人在比赛中竭尽全力,脱颖而出。所以,教师也可以利用学生的好胜心理,进行教学。如:我在讲《故乡》一文中,设计了一个教学情境学生分组。两组进行辩论竞赛。要以理服人,以情动人。我讲完要求,先分组讨论,进而辩论。辩论过程中,学生们的一只只小手举得高高的,说的头头是道,争得面红耳赤,还有一个孩子问教师想做什么样的人。下课铃响了,同学们还意犹未尽,都不愿离开教室。在教学过程中,老师还可以抓住学生争胜好强、互不服输的心理进行阅读教学,如组织“词语接龙”比赛、讲名人故事比赛、快乐读书比赛等活动。这些活动不仅丰富了学生课余生活,巩固了课上所学知识,而且还培养了孩子们积极向上勇于拼搏的进取精神,同时初中生的主体作用也能够得到充分体现。总之,初中语文阅读教学中,教师要更新观念,从课堂的主宰者转变为为学生服务的组织者、引导者、合作者,把“以学生为主体”牢牢地记在心间,并贯穿于课堂阅读教学之中,让学生在民主、平等、和谐的学习氛围中,主动向上、健康发展。
篇5:权利与权利平衡: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基石的探讨论文
权利与权利平衡: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基石的探讨论文
论文关键词:高校权力;学生权利;平衡
论文摘要:随着依法治校原则的确立,如何使高校明确权责,实现学生管理法治化,切实维护学生的正当权利,已经成为社会吝界普遍关注的问题。由于对法治含义的模糊认识,造成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出现了片面强调学生权利而忽视高校管理权力的现象一。对高校权力进行正确的解读,对学生权利与权力的关系进行合理的构建,是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途径。
随着依法治国和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深人,传统高校运作模式显然已经不能符合科教兴国的需要。近年来,高校传统管理中,由于高校权力过大而侵害高校学生正当权利,学生与校方诉讼案屡见报端。如何使高校明确权责,实现学生管理法治化,切实维护学生的正当权利,已经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今后高校自身改革、自我完善的重点。但是由于对法治含义的模糊认识,造成片面强调学生权利而忽视学校管理权力的现象。一时间文章中铺天盖地的都是强调学生权利,甚至也仿照法学中的提法提出了学生权利本位的主张。(以下简称学生权利论者)其实这一切都是对于权力概念的误解。而且这种提法也无助于漠视学生权利问题的解决。除了空谈尊重学生权利和提高学生权利意识以外,再无他法。
一、对高校权力的正确解读
权力在政治社会是一种最经常的存在,是最为重要的法现象之一,足以与权利的地位相并列。从权力设置的目的来看,社会通过赋予国家机关一定的权力,是为了社会管理的需要,是因为要求国家履行社会需要的职责。设置权力,是因为社会需要国家行使其管理职能,担负起保障社会主体的利益、自由和平等的权利,维护社会正常秩序。这是国家权力存在的合理性的基础。高校作为以实施社会公共教育为目的的公团体,在职务上享有的自主管理权是法律、法规明确赋予高校的公权力。从高校自主管理权产生的过程和性质来看,高校的自主管理权不是一项民事权利,而是政府下放给学校独立行使的行政权,它是一种必须根据公认的合理性原则行使的公权力。高等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权是指:为维护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法享有的对本校学生的行为进行引导和约束的权力。我们应当实事求是地反映生活现实,在理论上承认高校权力应有的地位,片面强调学生权利其实是对高校权力的一种误解。学生权利论者的文章通常认为我国传统高校管理主要用义务性规范设计学生管理制度,这使得对学生的管理实际上是以学生的义务为本位,而不以学生的权利为本位。在这种传统教育理念的配下,学校权力会不由自主地任意扩张,从而与法治国和“教育法制化”的理念在有关学生权的保护方面发生冲突,因此高校教育必须坚持以学生权利为本位。然而以此为逻辑基点,采用权利义务分析框架,却基本上将权力排除出了研究视野之外。所以,我们常看到这样一种反常现象:一方面,学生权利论者有感于现实生活中高校权力的强大而显得忧心忡忡,心怀戒惧,竭力要限制、压制甚至贬低高校权力;另一方面在理论上却义不正视、不重视、不研究高校权力。理论与实际严重脱节。
学生权利论者对待高校权力的不切实际的态度,造成了他们对高校权力很大的误解,以至基本上将高校权力看成了一种“恶”,这种认识导致他们从理论上否定了太多的权力,而这些权力对于任何一个高校运转来说又都是不可或缺的。而且,无数的事实表明,在正常社会状况下,权力同权利一样,其性质也是“善”的,只是在权力的扩张打破了权利一权力平衡、挤压并侵害了权利之后,它在特定的方面和相对应的程度上才具有了“恶’,的性质。学生权利论者虽然也承认有合法、正当的权力,但他们把合法、正当的权力的范围划得很小,以至于若真按他们的标准来衡量,当今高校都在行使的很大一部分权力,都只能被归类于不正当和不合法的权力的范围。事实上,从教与学的关系区分。学生对学校是一种从属的活动关系,即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学生要服从学校的教育教学安排,要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不能随心所欲,任意行事,不能权利没有边界。这就需要学校的管理,服从学校的管理安排。很可惜,学生权利论者在理论上完全否定了这些权力的合法性、正当性。在现实管理中,常有学生违规违纪甚至违法被学校开除学籍而以受教育权被剥夺,将学校诉诸法庭,对此也常有舆论、媒体附和,以至于学校对学生不敢管理,对违规违纪行为不敢处理。实践上等待人们的决不可能是法治高校,而只能是混乱和教学无法进行的状态。
二、权利与权力平衡的理论依据
在法治国家或法治社会,权利有权利应有的法律地位,权力有权力应有的法律地位,它们应当各得其所,各守分际。只要各得其所,各守分际,权利和权力就都是合理、正当的。人们反对权力本位,并不是权力的性质“恶”,而是因为权力被放到了一种远离常轨的极端的位置,从而造成了对权利的过度压制或损害。在过去的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在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往往不把教育管理过程看作是师生双边活动的整体,而是过分突出管理者的主导作用。高校学生被作为教育管理的.消极客体来定位,即他们在高等教育法律关系中是受教育管理者控制支配的相对一方。忽视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教育管理过程变得死板、僵硬和被动,这种教育管理模式不利于培养大学生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规范。所以才有学者提出重视学生权利的主张。但是,权利的性质本来是“善”的,但若让它离开其本来应处的位置向极端处扩张,它也就难免形成对权力和正常法治秩序的危害,从而成为一种“恶”。所以权利和权力应当以其所体现的法定社会整体利益为中心维持大体上的平衡,就像一架天平及其两端一样。我们反对权力本位,主要是因为在这种“本位”下权力过度膨胀、在法权量中所占比重过大,打破了权利与权力间的平衡。我们也完全有理由根据同样的道理否定权利本位。
当今社会,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了变化,由以往单一的行政法律关系演变为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并存态势。作为公务法人的学校(主要指公立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的公法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这是学生与学校之间因特殊的义务而形成的权力服从关系。从维护教学秩序的管理和被管理角度看,这是一种内部行政关系,高校基于内部行政关系行使管理权,如制定校规、对学生做出要求,对违纪学生做出不涉及学籍的处分等都是内部行政行为。从高校对学生学籍的处置、颁发学业证书的角度看,这又是一种外部行政关系。高校管理权是行政管理权,依据高校管理权所作的行为,有的是内部行政行为,有的是外部行政行为,学校管理的内部行为,是一种法定的权力,是基于国家赋予学校自主办学的自治权力;学校涉外行政行为,则是基于国家授权而行使的公权力。高校依握法定的授权有权力制定管理学生行为的校规,并依据校规管理学生行为。只要这些校规与国家法律不相冲突或不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学生就应当服从。因为在此情况下。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票早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学生权利意识不断高涨,人们不再将学生视为消极、被动的受教育者和被管理者,他们还是参与者和管理者。学校制定规章制度甚至学校的重大决策,必须尊重学生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应当尊重学生表达意见的权利,一些重大决定必须给予学生听证和申诉权利。不强调学生的上述权利,就无法体现学生在依法治校中的主体地位。当然,我承认,与高校权力相比,学生权利通常处在弱者的地位,对学生权利的保护力度应当超过对高校权力的保障力度,才能实现学生权利与高校权力事实上的平衡,但完全没有权利一权力平衡观念,一般地在总体上肯定权利全面压倒权力,则肯定是不妥当的。对学生在校行为进行必要的管理规范,对违纪违规学生进行适当的惩戒或施加相应的纪律性约束,这是维护学校正常教育秩序的重要保障。我国学者倡导的学生权利说,从形式上看是在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范围内针对义务本位提出来的,而实质上却是在权利与权力关系的范围内针对权力本位展开的。权利一权力关系从总体上说,是权利与权力的矛盾对立和协调实现关系。只有两者达到平衡,才能使学校维持良好的秩序。
三、学生管理如何实现权利与权力平衡
(一)依正当程序行使权力。从高校学生管理实践来看,由于受我国“重实体,轻程序”传统的影响,程序意识相对落后,正当程序的观念和制度不发达。人们往往忽视大学生程序性权利的存在及其意义,结果使得面对强大的高校自主管理权,大学生拥有的实体性权利也往往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因为,约束高校日益扩大的自主管理权只是保障大学生权利不受侵犯的一个方面,保障大学生的申诉权也只是“事后救济”,而要体现大学生的主体地位,保障大学生实体性权利的实现,还必须保障大学生程序性权利,让大学生在参与高校管理的过程中表达诉求。阎在学生管理制度中,要加快推进学生管理的法治化进程,将学生管理全面纳人法治化管理的轨道,就要使程序性权利的过程性和事中性驱使高校管理权实际运作的理性化,克服了高校管理权行使的无序性和随意性,从制度上保证了大学生实体性权利的公正实现。高校内部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的行政行为时应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如事先告知相对人,举办听证,进行专门调查认定事实并按程序拟定处罚决定,给予学生申诉答辩的时间和机会。决定作出以后,要征求学生本人的意见,若学生不服,可在限期内提出申诉,请求复查;若学生仍不服,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二)权力与权利相协调。对人类社会而言,权力是柄双刃剑,既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又隐含着危害性。为了防止危害的发生,必须有权利的制约。权力受权利制约的缘由,还在于权力从终极意义上来自权利的自由让渡。权力是由社会中各个人舍弃其自身权利的部分或全部,以社会契约的形式让渡给国家或社会,目的在于使国家或社会能以其获得的权力,反过来维护每个人的自身权利。权力的来源表明,权力的合法性必须经过权利的交付和同意。交付和同意的形式是法_故权力的运作规则是注无明文规定不得行使;而权利的行使规则为法不禁止即自由。由此推断,高校对学生管理的权力来源于大学生权利的让渡。因此,高校工作者一定要遵循权力的运作原则,审慎行使手中的权力,不得侵犯大学生的权利。
高校学生管理中权力与权利冲突的主要表现是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存在的矛盾与冲突。现实生活中,各种权力与利益都存在矛盾性,并处在冲突中。法律作为一个有机的制衡调节器,其功能就在于协调相互的矛盾。管理者权力的行使以不侵犯学生的专有私人权利为限,以保证学生的个性发展为前提。学生的权利的享受也不能妨碍学校合“法’,性的管理权限的使用,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制定要在相互妥协中寻找最佳切人点和调和点。要协调好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学校在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保障教育教学秩序的同时,要依法治校、依法管理,尊重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使其成为有机的统一整体。学生是学校有机体的组成部分,享有广泛的学校管理参与权、受益权和知情权,但这并不意味着权利是没有制约的,高校管理法治化就是以权利制约权力,保障更广大学生的权益。高校管理法治化建设调整的对象是管理者的行为方式与理念,规定的是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维护的是体现法治化的管理制度,实现的动力是管理者服务理念和行为方式的转变与学生的权利意识观念的形成与发展。
(三)权力与权利界限明确。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一种学校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的,另一种是为社会公益之目的而为公法授权之行为,如依据《教育法》对学生学籍进行管理以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行使相应的行政管理权。在学生管理中,应注意区分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采取不同的管理手段和方法,防止错位,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作为特殊行政主体的高校。其学生管理权必须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即对*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学校不得代为或自行规定。在不侵犯高校自主自治权的前提下,高校对作出剥夺和限制学生受教育权这一*法性权利的处理或处分时,应以法律明确规定其事由、范围与效力,学校不得以其他任何行政命令或校内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实施。校内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必须与上位法的规定相一致,不得抵触。尤其是不得对受教育权等*法性权利作出任何限制和剥夺的规定,不得对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权利和义务进行任意的重新配置。
新的《全国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增加了学生权利与义务一章,明确了学校、学生双方的责权。同时,新规定对学生违纪处分等敏感问题和社会关注程度较高的问题进行了阐述和规定,为高等学校提供了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制度依托和保障。根据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学校要在国家规定的框架之下制订自己的规章制度,对学生的管理也要依照国家法律进行,遵守有关规定。学校必须及时清理、规范校纪校规中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东西。以保证其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一致性。
篇6:体育教学与学生的主体地位研究论文
体育教学与学生的主体地位研究论文
摘要:分析传统教学中忽视学生主体地位的体现,结合新课标的要求阐述对学生主体地位的认识,总结课改实践的体会,明确教师主导与学生主体的关系,关注实施过程所遇到的问题。
关键词:体育教学主体认识实践
传统的体育教学以教师为中心、以教材为中心、以课堂为中心,只强调统一目标,统一内容,统一标准,很少考虑学生的体育需要。这种施加影响、改造受教育者的过程,实际上是教师单一主体观的影响过程,这种传统的体育教育观念往往只注重教师主体作用,而忽视了受教育者的主体地位。在实施素质教育的今天,这个问题成了严重阻碍当前新课程改革的绊脚石。
一、树立正确的学生主体观,增强学生主体意识。
1、传统教学中忽视学生主体地位的体现
(1)学生主体自主活动缺乏。在过去的教学中教师都比较注重自己的主体作用,对怎样控制课堂、把握教学及怎样讲课都积累了丰富经验。但是在教师主体作用得以发挥的背后,却是忽视了学生的自主发展和主体思维活动。
(2)学生主体之间交往缺乏。在传统的教学课堂中,学生往往处于被动状态,课堂上的交往形式主要是教师与全班学生的交流,而教师与学生个体、学生个体之间的交流就严重缺乏,由于学生主体性得不到重视,使本来能给学生带来快乐启迪、探索乐趣的课堂变得严肃和沉闷,压抑了学生活泼的个性和求知的渴望,使他们觉得体育课枯燥、呆板。
(3)良好的课堂气氛缺乏。教师不能摆正自己的位置,总以一副高高在上、令学生敬畏三分的面容出现在学生面前,不能建立平等、民主的师生关系。
二、在教学中实现学生主体地位的实践
1、教师转变角色,提高主体学习效能。
在教学中,教师除了传授知识技能外,更重要的一点是帮助学生把体育课看作是自己的健身娱乐课堂,树立学生学好体育的信心。做到:(1)备课时心中有学生;(2)在课堂上眼中有学生。要会创设情景使学生感到积极参与的价值。同时,让学生分享教学的决策权;让学生参与教学重点、难点的确定。这样既有利于提高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又有利于唤醒学生的主体意识。
2、营造生动活泼的教学氛围。
新课程特别强调学生的主体地位的体现,关注学生在课堂上是否其乐融融;对学习是否积极;学习信心是否增强等。实践告诉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的来努力营造良好的教学氛围:(1)建立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把教师的角色定位于学生发展的合作者、鼓励者和引导者;(2)充分发扬教学民主;(3)教师要善于调控学生情绪,并能用自己的积极情绪感染学生。(4)要创设条件和契机让学生独立自主思考、决策。
3、“让学生扮演主角”是实现学生主体地位的有效教学方法。
这种方法使学生获得积极的情感体验,使学生的情感、态度与学习活动形成有机联系,在这种学习过程中学生能更好地体会到学习的意义,培养学习自主性。学生在体验的过程中,能更深刻地了解自己是怎样想的;为什么要这样想,甚至还会悟出不同方法的优缺点,这有利于知识技能的内化,并促进学生认识能力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开阔了学生的视野,培养了思维的.灵活性与创造性。
三、正确处理教师主导与学生主体的关系
主体性教学重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但绝不能贬低和排斥教师的主导作用。学生是学习和发展的主体,其发展程度主要取决于教育所施加因素的影响。在学校体育教学中,教师所掌握的体育理论知识、技术技能、教法手段、运动经验、对教学大纲和教材的理解和掌握,都要优于学生,在教学过程中起着主持和主导作用。体育教学既不是以教师为中心的被动接受式,也不是以学生为中心的纯粹发现式,而是在教师指导下的主动探究式。
四、实现学生主体地位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1、要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和不同需求
学生在体能、技能、爱好等方面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这种差异不仅表现在后天的学习上,而且与先天的因素有关。如:一个学生无需付出多大努力100m跑成绩可达14秒,另一个学生费了九牛二虎也只能跑出16秒的成绩。这就是客观差异,这种差异往往是后天难以弥补的。如果我们在教学中用统一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及评价方法对待具有个体差异的学生,对所有学生提出同样的要求,就会造成有些学生获益;另一些学生则可能遭受挫折或失败。要在教学中实现学生主体地位,就要尊重学生个体差异,并把学生之间的客观差异看作是一种教学资源加以开发和利用,力求每一个学生的需要得到满足,使每一个学生都有进步和成功的体验,从而提高每一个学生参与学习和活动的自尊心和自信心。
2、要给学生创造自由展示的课堂时空
创造性来自个人智慧和潜能的自由发挥,因此,要培养创造性人才,就要给学生自由发展的天地,不能总用硬性的教学安排把学生捆绑住,要更多地注重学生的个人兴趣,要留时间让学生干一点自己喜欢干的事,只有这样学生才能真正成为教学活动的主体,反之,过分强调有序、强调精细安排,就会僵化、会顾此失彼,无法面对千变万化的学生,不利于学生主体地位的实现。
3、要重视并优化课堂教学结构
多年来我们体育教师在教法上还是沿用前苏联的三段教学法。准备部分→基本部分→结束部分。主要是从技术学习的角度把教学设计成感知→理解→巩固→应用的模式。教学的落脚点是知识,目的是让学生掌握知识;操作上采取由浅入深,从分解到完整的循序渐进方式。这种课堂结构的弊端是重教学内容轻教学对象,重知识传授轻能力培养,重教的过程轻学的过程,显然,学生主体地位难以实现。要让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人,我们在教学中就必须重视并优化课堂教学结构,让教师从关注教材、关注知识,转变为关注人、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使体育课成为学生进行自主学习、自我发展的舞台。
参考文献:
[1]傅道春新课程中教师行为的变化
[2]袁端堂对“自主学习”教学思考中国学校体育
[3余跃忠浅议好课的教学评价体育教学
篇7:教师与学生在教学改革中的主体地位论文
教师与学生在教学改革中的主体地位论文
[摘要] 传统的教育方式是以教师为主导的课堂式教学。教师在教学中具有绝对的主导地位,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主观能动性没有完全发挥,其主体地位往往被忽略。随着教学改革的推进,我们要提高教学质量,必须要重视对教师品德修养、管理和组织能力的要求;同时要充分发挥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主观能动性的培养。本文从教师和学生两个教学主体出发,分析教学过程中教师与学生所处的地位、作用,说明了教师与学生在教学改革中应当承担的职责。
[关健词]主体地位 主观能动性 学习能力
无论是对小学、中学、大学还是研究生层次的教育来讲,教学工作都涉及到教师和学生两个方面的主体。在教学过程中,课堂是最主要的教学方式,其次还会有一些课后作业,辅导等辅助教学方式。但是,不管是对传统的板书式教学还是发展到现在的语音、多媒体教学,课堂这一教学手段在教学中的主导地位是毋庸置疑的。同样,在小学和中学和绝大部分大学的教育过程中,学生基本上是被动的去接受教师的知识和思维方式。在一些相对活泼的课堂里面,学生会通过课堂回答问题和比较少的课堂讨论来参与教学,达到接受知识的目的。教师在课堂绝对的主导地位也是毋庸置疑的。教师通过传统的课堂来传授知识,这是我国目前占主导地位的教学方式。从教师和学生两方面的主体来看,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起绝对的主导地位。但是,我认为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地位应当被适当的提升,这样将更加有助于达到教学的目的。
一、提高教师的课堂组织、管理能力
教学过程是一个双向的活动,需要教师和学生的相互配合。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在教学过程中同样都起着很重要的作用。我们不能片面的强调教师的“教”或者是学生的“学”。只不过,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无论从经验、知识还是阅历等方面,都比学生具有更大的优势。所以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必须起到主导作用。但是,作为教育工作者,我们面对的对象是具有思想、具有能动性和无限发展潜力的学生。所以,我们必须看到这一点并且要在教学过程中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并且激发学生的潜能。这就要求:作为教师,除了具备渊博的专业知识、崇高的品格、良好的道德情操之外,还必须具备组织教学,管理教学的.能力,这一点我认为是非常重要的。因为相应的管理学、组织学、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可以帮助教师在教与学的天平上,达到一种均衡。所谓“没有不会学的学生,只有不会教的老师”就应当是这样的。所以改革教学的重点应该在教师方面。教师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努力,达到改进教学效果的目的。
(一)良好的道德品格
这是教师从业的前提。教师传授知识的对象以及教学活动的公共性决定了从业者必须具备良好的道德品格。良好的道德品格一方面对学生起到感染作用,另外还会通过教师的言行传递给受教育者,可以代代相传,具有深远的影响。另外,良好的道德品格也是社会的要求。社会公众要求教师具有较高的道德品格和情操。从5月12号以来的汶川的大地震中,我们可以看到:许多教师为了救援学生献出了自己的宝贵生命。他们的行为,感动了学生,感动了社会。产生了巨大的社会效应。他们的行为对学生们今后的行为有极大的影响,在社会上起了很好的表率作用,受到大家的一致称赞。反之,一些其学生而逃的教师,则为社会、为人民所不齿。
(二)渊博的知识
这是教师从业的最根本的条件。首先,教师应当熟悉包括专业基础知识,专业理论知识的发展前沿、发展方向,专业实践状况等等。其次,对每次所讲授的内容在专业知识中所处的地位要有比较好的把握。结合学生的层次、知识掌握情况对教学做较好的安排,对讲授的难度也会有更好的把握。最后,教师还需要一些综合性的知识,例如做人、做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专业知识以外的其它知识。可以想象一个什么都不懂得教师是无法把学生带进知识的殿堂。
(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这是取得良好教学效果的必备条件。作为教育工作者,我们不能只是单纯的讲授知识,必须考虑到受教育者。一方面要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另外还需要在一定的范围内控制、管理学生的活动。让学生参与到教学中,同时对课堂、课后的学习要进行必要的控制。组织带动学生参与到学习中来,另外,又要保证教学质量、教学秩序。
二、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学生是教学过程的主体之一,也是学习的主体。但是,学生在教学活动中处于劣势地位,在课堂上被动的接受教学。这就使得教学的质量打了很大折扣,教学效果也随之下降。因此,我们必须结合学生的情况,采取一定措施,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让学生参与到课堂中,一方面使他们学会知识,更重要的要是学会学习的能力。这才是我们教学的最终目的。
三、让学生参与课堂的教学
传统的教学方式是通过教师在课堂上讲授,学生在下边通过视觉、听觉等感官接受知识。随着教学的发展,多媒体、语音等手段代替了传统的黑板教学。学生可以通过感官获取更加丰富的知识。但是,学生仍然很少参与到课堂的教学过程。下边,根据几年的教学经验,我谈谈这方面的经验,和各位同行共勉。
我们可以结合学生的知识结构,所处的层次,挑选出部分比较简单的知识让学生自己在课堂上讲授,讲完之后,其他同学进行补充,最后教师做总结。采用这种方式,一方面可以让同学在课前自主进行比较深入的预习;另外,通过课堂相互的补充、讨论,可以调动大部分同学的学习积极性。取得比较好的效果。但是,教师一定要把握好度,一般让学生讲授时间不能太长;另外,不能每次课都采用这种方式。最后,要考虑到学生的能力、水平。大学及以上层次的高等教育可以多次采用,基础教育部分则根据课程情况适当选择。
四、通过恰当的课后作业,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
课后,除了布置适当的客观题作业之外,应当加强主观题目的布置,例如:《企业所得税法》的查询,以及新旧法规的比较等等。培养学生查阅文献的能力,和学习能力。这样,一方面可以加深学生对知识的了解。另外,可以增强学生的学习能力。其次,可以布置一些分组的案例分析,增强学生的团队合作能力的训练。另外也可以增强学生之间的相互了解。
这些教学方式在研究生、博士生的学习过程中会经常用到。但是,我认为我们可以将其推广到其他的高等教育以及部分基础教育中。
总之,要促进教学工作的顺利、良好进行,我们必须从教师和学生两个主体出发,考虑到他们的地位、知识、能力的不同,有针对性的培养教师综合能力,提升教师综合素质,同时充分提高学生的学习主观能动性。教学相长,共同推动我们的教学工作进入到新的发展阶段。
篇8:防工程停车位所有权的权利主体与变动论文
防工程停车位所有权的权利主体与变动论文
201X 年 5 月 28 日,宁波华泰股份有限公司向楼某售出位于华泰剑桥二期的车位,其在出卖时并未说明该车位属于人防工程。楼某直至 2008 年才偶然得知这一情况,遂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二者间协议无效,并返还其购车位款项和利息损失。
这一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人防工程停车位 所有权的权利主体以及其物权变动的效力。这两个问题不仅是本案的焦点问题,也是近年来社会普遍存在的一个难题。随着城市步伐进程的加快,住宅小区有车族停车难的问题及所引发的社会矛盾也凸显出来,人防工程停车位的建设对缓解小区停车难的矛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人防工程的特殊性以及有关法律规范的缺失,人民防空工程产权归属不明确,阻碍了人民防空工程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下面,笔者将在本案的基础上对这两个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论述。
一、人防工程停车位所有权的权利主体
(一)人防工程停车位不属于国家所有
笔者认为人防工程停车位不属于国家所有,这是因为:
首先,包括《物权法》、《人民防空法》在内的现行法律中,并无条文直接明确规定人防工程停车位属于国家所有。在没有界定所有权归属的情况下,应当认为投资者就是所有者,而不能反过来认为在没有明确规定归属的情况下就可以认为属于国家所有。
其次,对于人防工程停车位而言,国家并未进行直接的投资,当然不具有取得其所有权的基础。建设单位按照《人民防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建设过程中修建一定比例的人防工程的行为是在履行公民人民防空的义务,其使用也需要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但这种对特别法的遵守并不意味着其所有权归属的转移。在前述引导案例中,法院认为投资人通过投资依法使自己的财产形态物化为人防工程这样一种不动产财产形态,其财产归属并未改变 ,在法律没有明确界定所有权归属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投资者就是所有者,但国家可以在战时征用人防工程。根据“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人防停车位当然不属于国家所有。
因此,笔者认为,人防停车位不属于国家所有。
(二)人防工程停车位不是业主共有的法定共有部分
笔者认为,人防工程停车位不属于《物权法》第 73 条规范的建筑物区分所有的共有部分,小区业主并未原始取得其所有权。
首先,人防工程停车位不是“附属公共配套设施”.笔者认为不能错误的把“配套”当作产权概念,其仅仅是指功能上的辅助配套。人防工程与小区的道路、绿化区有明显的差异。小区的道路及绿化的特点使得开发商不能和个别业主签订合同约定将道路、绿化区归属于该个别业主所有,而拒绝其他业主均从该路通过或是欣赏该绿化区的自然景物。但人防工程如果具有独立的使用功能并能与其他工程相分割,开发商就应当有权决定其处置、使用的方法、方式。
其次,人防工程停车位的面积单独计算。在业主购买商品房时,需要各位业主进行分摊的是共有建筑面积,而不是公共配套设施的面积。根据 2000 年 8 月 1 日颁布实施的《房产测量规范》的相关规定以及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相关规定,居民小区人防车库面积是独立计算的,而不包含在业主所购买的房屋面积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人防工程停车位不属于法定共有,不能认为小区业主原始取得其所有权,至于其通过买卖等形式继受取得人防工程停车位的所有权的相关情况,笔者将在本文第二部分进行论述,在此不做详细论述。
(三)人防工程停车位是开发商所有的专有部分
首先,人防工程停车位是建筑物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居民小区人防车库与法定共用部分有本质区别,如假设一位业主对楼梯拥有独立的所有权,将会影响其他业主对该楼梯的使用,而一位业主拥有一个停车位在通常情况下却不会对其他业主造成影响。居民小区人防车库具有独立的经济效用及利用上的独立性,完全可以作为专有权的客体单独使用。同时居民小区人防车库具备所有权客体特定的、独立物的要件,完全能够成为所有权客体。因此,人防工程停车位完全符合建筑物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的属性,应认为其是建筑物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
其次,开发商通过投资建设取得人防工程停车位所有权。如前文所述,市场经济条件下,界定产权最基本的原则应该是谁投资谁享有产权。对于商品房小区的地下人防工程,在法律没有明确界定所有权归属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投资者就是所有者,因人防车位建设费用是由建设单位筹措并列入建设项目投资,所以应当认定其归投资者所有。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居民小区人防车库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开发商通过投资建造原始取得了对人防车库的所有权,至于其是否转移给全体业主则需要通过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合同来约定。
二、人防工程停车位物权变动效力
(一)人防工程停车位转让合同效力之认定
笔者认为人防工程停车位的所有权应由开发商原始取得。
然而,目前,在法律层面尚未对人防车位的产权归属作出明确的规定,在现实中,人防工程停车位很难进行产权登记。正如笔者前文的分析,尽管地下入防车位的财产权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但在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没有关于地下人防车位不得转让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开发商作为人防工程停车位的所有人,有权将地下人防车位转让给业主。如果开发商与业主签订地下人防车位转让协议时,已经明确告知或者在协议中载明车位属于人防工程的,应认定协议有效。如果开发商在与业主签订地下人防车位转让协议时,未明确告知车位属于人防车位的,则业主有权依据《合同法》第 54 条第 1 款的规定,行使撤销权。
(二)人防工程停车位取得应采公示对抗要件主义
目前,由于立法领域的空缺,大多数地区人防车位都难以进行产权登记。但现实中,通过合同形式转让人防车位的现象却存在,也因此引发了许多实际的问题,前述引导案例便是其中之一。
鉴于这一社会现实,笔者认为,对于人防工程停车位的物权变动可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做法,采公示对抗要件主义。这样更有利于现实中纠纷的解决,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三、人防工程停车位物权变动的法律限制
(一)《物权法》对人防工程停车位物权变动的限制《物权法》对人防工程停车位物权变动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其第 74 条前两款的相关规定。
首先,第74 条第 1款对小区车位、车库的出售或租赁进行了基本的限制。有学者主张该条文中“首先”等同于“优先”.笔者对此持赞同意见,即笔者认为对于人防工程停车位的物权变动,应当优先满足小区业主的使用需求,不能任意出售或租赁给小区业主以外的第三人。
其次,第 74 条第 2 款规定以约定的方式确定小区车位的权属,实际上是给予开发商一定的自由选择的权利,开发商可以根据市场的实际状况来选择可以获取更多利润的方法。同时,这一条款在一定程度上,也为人防工程停车位的物权变动提供了一定法律的支持。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作为车位的一种形式,居民小区人防车库理应适用《物权法》第74条的规定,即得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确定人防工程停车位的归属,且人防工程停车位应当优先满足小区业主的需求。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人防工程停车位物权变动的限制该解释对人防工程停车位物权变动的限制主要体现在这一解释的第 5 条。该条文规定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条件是开发商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
该条司法解释是对《物权法》第 74 条的补充完善。首先,开发商承担建造符合由行政部门制定的配置比例的停车位的义务。
而人防工程停车位作为车位的一种,也应包含在该配置比例的限制范围内。其次,开发商对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的处分必须以业主的停车需求优先得到满足为前提,其不能任意的将人防工程停车位转让给小区业主以外的第三人。
(三)《人民防空法》对人防工程停车位物权变动的限制首先,根据《人民防空法》第 5条及第 25条的相关规定,对于开发商而言,在其未将人防工程予以出售、转让的情况下,其一方面享有使用、收益权,另一方面同时负有维护、管理等义务。其次,开发商应当遵守《人民防空法》第 26 条及第 27 条的特别规定,在对人防工程进行使用、收益过程中不得影响人防工程的应有功能。最后,对于业主而言,他们也应当承担不得随意侵占、破坏人防工程的义务。
结合前文的相关论述,笔者认为开发商通过原始取得的方式获得了居民小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同时由于人防工程的特殊性,其所有权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其所有权人同时负有维护、管理等义务。但限制所有权并不意味着禁止流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允许对人防工程停车位合理流转,以更好地发挥其经济价值。
四、结语
法律研究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解决现实生活的实际问题。近年来,由于城市私人汽车保有量的增长速度远远超过了小区车库、停车位的增长速度,小区的停车位供不应求,从而导致小区车库、停车位纠纷日益突出,解决小区车库、停车位物权变动问题也就更显得重要,其中,人防工程停车位由于其性质的特殊性,解决其物权变动问题就显得尤为困难。本文中,笔者在楼高荣诉宁波华泰股份有限公司车位买卖案的基础上,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得出结论:居民小区人防车库是由开发商原始取得的专有部分。对于居民小区人防车库的物权变动,笔者认为其得依当事人合意自由流转,并肯定了此类转让合同的有效性。在目前立法空缺,人防车位很难进行产权登记的现实情况下,笔者认为可对其取得采公示对抗要件主义,以方便对当事人利益进行保护。同时,人防工程停车位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其物权变动也受到了《物权法》、《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的限制,在实务中应当引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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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小学依法治校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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