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平衡机制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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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建构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平衡机制的论文
关于建构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平衡机制的论文
论文关键词:高校;学生;权力;权利;平衡
论文摘要:高校学生管理权具有双重属性:既表现为一种管理权力又表现为一种管理权利。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关系,实质包含两类矛盾关系:高校管理权力与学生权利的关系和高校管理权利与学生权利的关系。建构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平衡机制就是要实现前述两类矛盾关系的平衡:高校管理权力与学生权利的平衡;高校管理权利与学生权利的平衡。
近年来,关于高校与学生之间纠纷的诉案日益成为法学界、教育界关注的一个热点。旨在从高校管理权行使与学生权利维护的视角,通过探究高校管理权力(利)的内涵及其与学生权利的关系,提出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平衡机制的建构策略。
一、高校管理权的内涵分析
(一)高校管理权的内涵
高校管理权作为一种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权力,其权力主体高校作为政府教育职能的行使者代表公共利益,因而高校行使的此种权力具有公权力属性,体现的是高校作为授权行政组织所代表的公共利益。
高校管理权作为受法律、法规保护的权利,其权利主体高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享有民法上规定的各项权利,其合法利益不受非法侵犯。另外,高校作为教育者,还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一般事业单位不具有的特殊权利如办学自主权、自主管理权、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权,奖励处分权等。这些权利是高校基于其教育者身份而产生的一种为适应教育之必需的权利,虽然其具体表现为一种实体性权力,但同样不可侵犯。因而高校行使的此种权利具有私权利属性,体现的是高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所具有的利益。
(二)高校学生管理权的内涵
高校所享有的这种双重性的管理权又具有复合性,即高校学生管理权中有一部分内容如招生权,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权,既属于高校的管理权利又属于高校的管理权力。据此,我们可把高校学生管理权进一步细分为3部分:纯粹权力部分、纯粹权利部分、权力与权利的复合部分。
从高校管理权的复合性出发,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关系,实际上包含了3对基本矛盾关系:高校权力与学生权利的关系,是二者问特殊行政关系的反映;高校权利与学生权利的关系,是二者间民事关系的反映;高校权利与高校权力的关系,是二者间复合关系的反映。
建构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平衡机制,实质就是如何正确处理高校与学生之间的3对矛盾关系,使其处于动态平衡状态。针对矛盾关系的不同性质,需要采取不同的矛盾解决策略。
二、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关系
(一)高校管理权力与学生权利的关系
1.高校管理权力与学生权利关系的理论审视
从法学理论上讲,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包含以下方面:权利和权力对立统一,相互转化;权力与权利相互依存,共寓于法律之中;权力与权利有着重大区别;权利与权力之间存在矛盾、对立与冲突。
高校管理权表现为权力时,与学生权利的关系同样具有上述内涵。具体表现在:
首先,二者是对立的。高校作为法律、法规的授权主体,与学生构成行政法律关系,二者间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关系。同时,就高校管理权而言,相对于法律、法规授权,表现为权力,相对于民法上的事业单位法人,表现为权利,是权力与权利的统一。
其次,都来源于法。前者源于法律授权,受到法律规范和限制。后者源于法律赋权,由法律规定、确认和保障。
再次,二者具有很大区别:高校权力运用是代行国家教育职能,履行国家教育职责,实质是国家教育权的体现,行使具有国家强制性,目的在于保证国家公民所取得的受教育权利的实现。学生权利的实现有赖于国家权力的保护,如果国家法律仅仅规定和确认了学生作为权利主体应当享有的权利,但却没有相应公权力保证其切实享有,那么学生作为权利主体应当享有的法定权利就难以变为实际享有的权利,权利就会变得毫无意义,受教育权也不例外。在现实中,受教育权利要从法定权利变为实际权利,有赖于国家教育权力的保证,高校管理权即属于此种权力。
最后,高校管理权力与学生权利之间,也存在着矛盾、对立和冲突。一方面,由于高校管理权力具有国家强制性、公权力天然具有扩张性、高校管理权力界限模糊、权力制约机制无力、权利救济制度缺乏等原因,极易出现权力限制权利甚至否定权利的情形。另一方面,如果司法干涉过度、权力执行力弱、制约机制扩张等,也会造成权利制约权力甚至否定权力的现象。
(二)高校管理权力与学生权利关系的现状考察
近年来,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教育法治建设成绩突出,学校管理法制化不断加快,学生权利保障取得较大进展。但是,目前高校管理权力行使与大学生权利保障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高校管理权力欠约束性和大学生权利欠保障性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高校管理权力具有国家强制性,以及作为公权力天然具有扩张性,加之高校管理权力界限模糊,在权力运行中缺少有效的制约机制和合理的运行程序等原因;另一方面由于现行法律的相对滞后性和模糊性,以及高校出于对自身私权利益的保护,加之制度建设滞后和传统的权力至上观念的影响,以至于在实践中频频出现权力限制权利甚至否定权利的情形,呈现出明显的权力强势倾向。以高校自主管理权的行使为例,高校自主管理权实际上是法律赋予学校为保证其机构目标的实现而对其内部事务进行处置的“自由裁量权”,其中最主要的一项就是制定内部规则。依据我国《高等教育法》第41条规定,高等学校校长行使的职权中第一项就是制定具体规章制度。但“值得注意的是,不少高校基于学生管理的便利性,通常制定了许多规章制度,而这些规章制度过多地设.置了义务性条款,较少去思考和挖掘义务性条款的对应的权利性条款”。因而,在高校教育管理中,作为内部管理规范的校规存在着一些明显的缺陷。
实践中,忽视、漠视学生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致使学生权利受侵现象频繁出现。《高等教育法》关于“高等学校的学生”一章共有七条内容,主要规定了高校学生要遵守的规则、制度、秩序,然而只有一句关于学生权利的话,即“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利益,受法律保护”。可见,学生作为被管理者、受教育者,属于权利弱势群体。
总体而言,由于高校与学生之间地位不平等,高校对学生的管理,多采用“命令一服从”的权力运作模式,规章制度设计上偏重管理和规范,制度执行中缺乏正当程序,忽视甚至漠视学生权利。学生时常处于被支配甚至被压制的地位,权利缺乏保障,受侵现象不断。
(三)高校管理权利与学生权利的关系
1.高校管理权利与学生权利关系的理论审视
在传统的法学理论上权利之间有着界限划分。当法律严格界定并保护了一个人的合法权利时,实际上也界定和保护了他人的权利。美国法律经济学家科斯指出,当人们认为某行为是甲给乙造成损害时,因而会决定:如何制止甲?但这是错误的。我们正在分析的问题具有相互性,即避免对乙的损害则使甲遭受损害,因而人们决定的真正问题是: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因此,不论法院如何决定,只要它保护了一种权利,实际必须侵犯另一种权利。这就是权利的相互性。权利相互性,强调的是人们在充分自由活动的空间,两个权利间无法找到一个互不侵犯的明确界限。即使法律做出这样的界定,也只能在字面上保持权利的互不侵犯,但在处理现实问题时,立法和司法必须对此明定,否则无法形成秩序。高校管理权利与学生权利属于不同的权利主体,因而这两种权利之间同样具有相互性。
2.高校管理权利与学生权利关系的实践考察
现行法律对高校作为民事单位法人所享有的权利具有较为明确的规定。高校管理权力的强势倾向也在客观上促进了高校管理权利由法定权利向实际权利的转化。在长期的管理实践中,高校一方面依据法律授权(指其具有的.行政权力)和法律赋权(指其享有的法人权利),基于其管理者地位,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学生的规章制度,以便尽可能充分享有其权利,维护其利益;另一方面,却忽视了这些规章制度是否侵犯了学生的正当权利。现行法律对学生权利规定较为模糊,内容没有明确细化,这种立法上的不足在现实中很可能会进一步扩展高校管理权利而压缩学生权利。
三、建构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平衡机制
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关系,包含两对矛盾关系,即高校管理权力与学生权利的关系;高校管理权利与学生权利的关系。构建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平衡机制,实质就是如何正确处理这两对矛盾关系,使其处于动态平衡状态。针对不同矛盾关系,需要采取不同矛盾解决策略。 (一)建构高校管理权力与学生权利的平衡机制
从理论上说,高校管理权力和学生权利之间的矛盾关系决定了高校管理权力和学生权利的冲突是客观存在的,加之权力客观上存在易腐性、扩张性以及对权利的侵犯性和高校管理权内涵界定上的模糊性、复杂性,因而在高校管理权力和学生权利之间无法找到一个明确的界限。基于目前高校管理权力呈现强势倾向,而学生属于权利弱势群体,权利受侵现象频繁出现的实际情况,“必须对权力进行制约,以划定高校管理权的合理界限,以保持管理权与学生权利之间协调与平衡的同时,在权利充分实现和权力高效运行之间求得平衡”。
建构高校管理权力与学生权利的平衡机制,一方面需要对高校管理权力的行使进行合理规范和限制,同时采取措施加强学生权利保障,以便从内部建构权力运行与权利实现的平衡态势;另一方面,通过一方的诉权主张依靠司法介入从外部建构权力运行与权利实现的平衡态势。
1.规范权力运行与保障权利实现――建构内部平衡
(1)建立健全高校权力运行的制度规范
在教育法制化的过程中,由于教育行政主体处于强势地位,而实体法赋予相对人的权利又高度概括与抽象,加之地方教育法制、法规不能做到因地制宜。这就要求我们在细化实体法的基础上,更应在程序上为相对人提供必要的权益保障制度,设置一套防止教育行政权力恣意或滥用的机制。针对长期以来,在高校管理权力运行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如程序瑕疵、缺少规范,随意性强,越权行为等,有必要建立健全高校管理权力运行的制约机制,把管理权力的运行纳入程序化、规范化轨道,目的旨在于既要保证其高效又要保证其合理。
就目前而言,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努力:立法层面,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明确高校管理权力的界限、内涵;制定高校管理权力行使的程序法。司法层面,尝试建立和健全教育司法专门职能机构;完善司法介入机制;管理层面,依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管理程序制度;完善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监督层面,完善教育执法监督制度;建立规章制度审查机制;逐步设立和完善学生权利的维权机构;逐步设立和完善教育仲裁机构。思想层面:树立管理者的法治精神,以人为本的理念,以学生权利为本位的管理意识;提高大学生的维权意识。高校管理权力的行使,应该遵循以下几个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法律保留原则以及司法审查原则。
(2)建立健全学生权利实现的保障体系
针对目前学生权利受侵现象频繁出现的情况,需要采取措施切实保障学生权利。除了规范高校管理权力的运行以外,还必须建立健全学生权利的保障体系。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努力:建立保护学生权利的程序制度;设立学生管理听证制度;明确大学生管理程序如学生处理程序;完善大学生权利救济体系。
救济在本质上是一种权利。学生的救济权利是学生权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权利的实质享有不仅仅是看其实体程序方面的规定如何,还要看其是否有完善的救济途径以保障权利的实现。权利救济体系包括事前救济、事中救济和事后救济。就目前而言,完善大学生权利救济体系应该包括以下内容:建立健全学生申诉制度;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建立教育仲裁制度;完善学生维权的诉讼制度;提高大学生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逐步设立和完善学生权利的专门维权机构。
2.一方诉权主张与司法介入纠纷――建构外部平衡
由于高校管理权力和学生权利之间的矛盾关系决定了高校管理权力和学生权利的冲突是客观存在的,这种客观存在就意味着二者问的冲突解决在一定条件下会求诸于法的力量,通过诉权行使维护己方利益。在目前高校管理权力呈现强势倾向,而学生属于权利弱势群体的实际情况下,利用诉权的一方必然是学生。当所有其它救济途径都无法维护受害者的合法利益时,司法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挺身而出。从理论上讲,高校与学生之问属于外部行政关系,完全适用司法保留原则,因而司法介入高校与学生的纠纷具备理论基础。《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高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属于行政诉讼法所指的被授权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国家行政权,可以成为行政诉讼中的适格被告,这是司法介入高校与学生纠纷的法律基础。
事实上,高校管理权力与学生权利之间,没有一条明确界限。二者间的限度如何,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现实问题;既是一个事实问题,也是一个价值问题。对此问题的解决,应当既体现现代先进教育理念,同时又根植于中国实际;既解决现实中较急迫的问题,又考虑我国社会的发展进程和高等教育的长远发展趋势。
(二)建构高校权利与学生权利的平衡机制
高校管理权利与学生权利具有相互性,无法在二者间找到一个互不侵犯的明确界限。对此,我们可以从权利衡平理论中得到启示。权利衡平是根据权利制约的原理,当不同权利产生冲突时,采取利益衡平方法,使不同权利在合理限度内都能受到法律保护,使不同权利冲突所产生的损害减少到最低限度。当高校管理权利与学生权利发生冲突时,可以采取利益衡平方法,使双方权利在合理限度内都能受到法律保护,把双方权利冲突所产生的损害减少到最低限度,而不能简单地认定一方的权利应该得到优先保护而另一方的权利应该加以禁止。当高校与学生因权利纠纷而诉诸公堂时,要求法院在二者的利益间做出权衡,进行利益取舍。这是一个司法问题,更是一个价值问题。
建构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平衡机制,最终需要借助于法。法的完善是上述问题解决的最终途径,而法总是处于追求完美的过程之中,但这并不妨碍在现有法律环境下对权力与权利关系和谐的追求。
篇2:高校管理权与大学生权利的冲突及其平衡
高校管理权与大学生权利的冲突及其平衡
高校应该实行依法治校,依法对大学生进行管理.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按照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开展各种管理活动.明确高校的义务,限制高校的权力,不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把确立学生权利主体地位作为依法治校的基本要求.同时,大学生也应提高权利主体意识和自律意识.这样才能平衡协调好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之间的矛盾,促进高校健康稳定的发展.
作 者: 作者单位: 刊 名: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JINHUA COLLEGE OF PROFESSION AND TECHNOLOGY 年,卷(期): 9(5) 分类号:G647 关键词:大学生权利 高校权力 冲突 法治篇3: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益保护平衡办法研究论文
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益保护平衡办法研究论文
摘要:随着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大学生的权益保护意识在逐步增强。但由于大学生权益保障机制的先天不足和后天无力使得学校管理权与学生权益矛盾更加突出。本文通过分析当代大学生权益的内涵,认为必须建立和健全高校内部管理的法律秩序,从根源上理清二者之间的关系,切实维护大学生的权益。
关键词:大学生;利益;冲突;健全;平衡
高校对学生的管理是一种重要的教育手段和必不可少的环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高校有权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享有管理权。然而在法制逐步健全的今天,高校另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大学生的权利越来越引起社会的重视。当学校行使管理权时,不可避免地与学生权益产生冲突。出现这种情况时,应该如何权衡?按照传统的思维似乎应倾向于维护高校利益,却或多或少的忽略了大学生的权益。为此,笔者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探讨平衡双方权力与权利的方法。
一、高校管理权的概念及其性质
根据《高等教育法》规定,高校为了实现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活动,享有办学自主权。对于这些权力,在学术界、法学界或教育界都颇有争议,通常认为高校的这种权力本质上是一种公共权力,且属于公共权力中的公共行政权范畴,这是被学者普遍认同的观点---高校管理权属于准行政权力。主要根据是我国的《教育法》第28条第四项规定了学校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以及《高等教育法》第41条第四项规定了高校依法享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力。对此,笔者也认同这种说法,理由是:高校与依法设置且行使国家各项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有别,它不是一种完整的行政权力。高校的管理权是国家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为了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而赋予高校对其内部的人员、事务、财物等进行组织、安排的一种准行政权。它主要包括两大类:其一是针对被管理对象作出的一些具有概括性、连续性、长期性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等等。其二是针对特定的人、行为所作出的一些具有暂时性、特定性、针对性的决定、通报等,如奖励、处罚。
高校管理权具有自由裁量性、主动性、广泛性、优益性等性质和特点。随着社会的发展,高校管理权的这些特点在法学上有许多漏洞,在诸多方面还存在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难免在管理权行驶过程中经常会发生与学生权利冲突的现象。
二、高校管理与学生权利的现状
众所周知,高校在遵守教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权制定各自的管理规定,包括学籍管理、教学管理、学位授予、奖励与处分、社团管理、校园秩序等规章制度,高校与学生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但是,高等学府毕竟不是国家的立法机构,因此高校里的一些规定不是很具体和完备,解释权往往都在学校一方。当然。这种解释权的主体规定是具有合理性的。因为作为管理者的学校一方,担负着管理全校学生、维护整个校园秩序的责任,解释权不可能交给只考虑个人利益的学生和其他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所以在行驶管理权时,时常遇到管理权与学生个人利益相冲突的情况。例如,对考试作弊行为的具体界定,高校有权做出合理的具体规定,但是在规定中往往会出现界定不够明确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易导致处罚权的不适当行使,甚至滥用。如何进行解释,对于学校和学生都是至关重要的。对于学生来说可能影响他的一生。而对高校来讲是影响到整个学校的稳定。对此,应该如何取舍?是尊重学生权利,还是维护学校的管理权利?这是高校在管理中普遍遇到的问题。
在我国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各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为我国高教领域的法治建设确定了基本框架和大致轮廓。其中《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的颁布,为依法治校提供了坚实的法制基础。但是,现在的高校管理现状却不容乐观,学校不断被学生“送”上法庭的事实也凸现出高校管理方面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值得我们各界的深思。
三、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益的冲突
权益是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和相应可获性现存利益和将来利益的形而上的概括。大学生权益,就是指大学生在接受高等教育的过程中应享有的权利。伴随着我国高校法治化的步伐不断深入,高校管理权利性质和高校内部管理结构的也随着发生变化,高校管理过程中的合法权利间的矛盾和冲突也日益显现。
1、冲突的表现形式
首先,学校的管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的冲突。教育平等权是基本人权。在我国现行和国家的一系列教育方面的法律,都明确了人人享有教育平等权。而现行各高校的校纪校规中剥夺学生受教育权的规定很多,如由于学生拖欠学费禁止学生参加期末或毕业考试,由于违纪开除学籍或不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等。
其次,高校的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隐私权是指公民不让别人所知悉的个人私事。而高校在管理学生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有意无意地涉及学生的一些隐私,如在助学帮困的工作中的名单公示,以及为了更好地管理学生而安装探头等。我想学校的出发点或意图是好的,但其行为却损害了学生的隐私权。
再次,高校的管理权侵害了大学生的权利。高校对大学生学业成果的认可、毕业结业的控制等,是学校行使国家公权力的'表现形式。但却与高校的一些部门的经济效益直接挂钩,不交完水电费等不发放毕业证,这就是公权力滥用的一种普遍现象。
另外,高校管理与学生权利的冲突,还表现在使用学校教育资源权、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奖贷权、婚姻权等方面。这里不一一详述。
2、冲突产生的原因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变化很大,也产生了诸多社会矛盾,其中利益冲突是直接的表现形式。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分配不公的问题,也有阶级关系冲突的问题等等。高校出现权益冲突的原因是什么?我认为有如下两个主要原因:
第一,双方法律地位及关系模糊。按照我国有关法律划分,公立高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
但在我国行政法没有公务法人的划分,同时高校的内部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不受司法审查,学生管理也就无所谓违法与否,因而“侵权”这一概念本身在学生管理中就毫无意义。这是“法治社会”所不能容忍的。
第二,法律制度不健全。法治要求循法治理,法制自然就成为法治的前提基础。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逐步制定了一些诸如《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但过于笼统又来得太晚,因此存在不少问题。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3条规定,对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这种带有主观性和政治色彩的语言在实践中很难把握,容易引起歧义。另外,一些高校在所谓“从严治校”的理念指导下,制定出一些规章制度,却构成了对上位法的违反,也构成了对学生权利的侵犯。最典型的就是不少学校把英语四、六级考试及计算机等级考试与学位或学历相挂钩,这一做法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四、应对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益冲突的方法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深入,从保护学生公民权利的角度看,高校学生管理权的边界应该在现行法律规定中得到具体明确的限定。在还没有具体界定时,笔者认为高校应该“双管齐下”,解决冲突问题。
1、整合法制资源,完善教育法规。出台了《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法规明确高校与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各尽其责。同时它对处分学生提出了总体性要求和程序,即要求处分学生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不过,法规对学生的救济性权利还是“空白”,申诉程序还没有规范化,从依法管理的角度来说应予以完善和重构,以保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2、制定“以人为本,合宪合法,合理适当”的校纪校规。首先要求高校的各种管理制度的价值取向应是人文的,高校应使教育和管理真正成为“人性化”的教育制度,而不是侵犯学生的权利和束缚人发展的“牢笼”;其次,高校的各种校纪校规应当符合和法律的精神原则,其内容、程序不得和法律相抵触;最后,高校在制定校纪校规时应当从实际出发,从学生的利益出发,最大限度地使学生的权利得到较充分的行使。
我们知道,高校的管理权是国家为了提高公共服务和专业化管理的需要而授予的权力。由于我国高等教育承担着社会职能和政治职能,致使现行高校的管理权往往超越了高校的专业范畴。为了防止职能性管理行为的偏差,可通过成立专业性授权机构等方式,借助学术权力和学术管理机制实现职能性管理行为的监管。
3、加强职业品德教育行为的约束力
高等教育目标确定为:“使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可见,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成为高等学校重要的教学内容和管理内容,思想道德教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管理的重要特色。从高校的管理实际看,品德教育行为与制度约束力尽管都是高校学生管理的方式,但是二者的管理作用是不同的。制度规约的作用是划定学生行为规范的底线;而品德教育的作用是描绘学生行为发展的标尺,从肯定的角度进行引导性教育,是实现教育目标的较高层级的教育手段。因此,高校学生管理权的行使应将品德教育行为与制度规约行为区分开,用制度约束人以达到管理目标,用文化培育人以实现教育目标。
总之,各个高等学校在保障学校管理权的同时,应在冲突中寻求平衡,尽最大可能地降低对学生权利的侵犯,以此推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结论
高校管理权力与学生权益具有相互性,很难在二者间找到一个互不侵犯的明确界限。对此,我们可采取利益平衡方法,使不同权利在合理限度内都能受到法律保护,使不同权利冲突所产生的损害减少到最低限度。而不能简单地认定一方的权利应该得到优先保护而另一方的权利应该加以禁止。
构建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益的平衡机制,最终需要借助于法。法的完善是上述问题解决的最终途径,而法总是处于追求完美的过程之中,但这并不妨碍在现有法律环境下对权力与权利关系和谐的追求。
参考文献:
[1]秦惠民,走进教育法制的深处―论教育权的演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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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高校管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冲突及学生权利保障教育论文
高校管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冲突及学生权利保障教育论文
关键词:高校管理权;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
摘要:高校拥有的自主管理权和学生的受教育权在高等教育活动中形成了权力与权利的博弈。高校管理权和学生受教育权冲突的主要原因是现行教育立法的不足。为了保障大学生的受教育权,有待于建立以维权为核心的教育法价值平衡机制和完善受教育权法律救济的多元机制。
妥善处理高校自主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冲突是教育法研究的一个重点。高校自主管理权是一种特殊的公权力。它与学生权利之间是一种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高校自主管理权的滥用导致大学生的受教育权无法实现或被侵犯是高校管理权和学生受教育权冲突的主要表现。探索完善的高校学生受教育权救济制度势在必行。
一、高校管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冲突评析
(一)冲突的根源――权力与权利的博弈
高校所拥有的自主管理权和学生的受教育权在高等教育活动中形成了权力与权利的博弈。在这一博弈的场域中,高校与学生作为参与的主体,一方的策略选择都会受到对方策略选择的影响。在我国现阶段,由于高校管理还没有形成完善的法治化管理体制,高校自主管理权作为一种行政权,其本身便具有了扩张性。外界对这种权力没有完善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大学生作为被管理者的权利又没有完善的救济机制,其导致的后果就是学校会选择滥用权力。博弈的结果是高校与学生的冲突日益严重,无法达到权利的最优均衡状态,二者的冲突也无法得到解决。
(二)冲突的主要原因――现行立法的不足
1.现行教育法制存在内在价值冲突
高校管理权和学生受教育权的冲突,在深层次上反映了我国教育法制内在的价值冲突:第一,脱离以学生为本的教育原则。一方面,个人权利保护缺位。高校与学生的特别权力关系中,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完全对等,学生必须承担认可和服从学校管束的义务,否则,高校有权依据自定规则限制甚至剥夺学生的权利。在高校的学生管理规定中大多数规定了学生履行的义务,而很少涉及大学生依法应享受的权利。另一方面,我国教育立法宗旨的社会本位化。与其他国家和地区高等教育法的立法宗旨比较,我国是从社会需要层面确定教育法的立法目的。这样必然带来权利保护的缺失。第二,管理至上的价值取向。我国现行的高等教育法中,95%以上是教育行政法规和规章,教育立法权大量委托给行政部门,这些权力机关的“委任立法”使大多数教育法打下了“行政干预”的烙印,从而更加剧了教育法管理至上的价值取向。第三,教育法适用中的无原则性。由于教育法管理至上的价值取向,使教育行政管理中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在没有正当程序的约束下,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以公正、公平、合理为目标,而以管理的方便和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2.高校管理法律体系不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颁布了一系列规范高校行为的法律法规。但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学生管理法律规定的疏漏不断显现出来。如法律法规各层次之间存在着矛盾和冲突,尤其是下位规范与上位规范相抵触的现象比较普遍;现有法律规范的用语不够严谨;对已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修订不够及时;教育法律法规程序性规范少,可操作性差,可诉性弱;许多规章制度缺乏法律体系的支持,使学生管理工作处于有法难依或无法可依的困境;法律体系的不完整导致高校在行使自主管理权时没有合法的依据和监督。从而与学生的权利产生冲突;等等。
3.高校管理缺乏正当程序
高校依法行使自主管理权时,尤其是对违纪学生做出处理决定时。缺乏符合法治精神的正当程序。学生投诉高校案件的发生。很大程度上在于校方的处理程序过于简单,操作也缺乏透明度,缺乏对学生程序性权利的保护,自然就会引发学生权利与高校管理权的冲突。 4.高校缺乏完善、法制化的.学生权利救济途径
学生被侵权后。由于非诉讼途径的不规范而得不到救济,只好诉求于法院,但现行的诉讼法对教育纠纷的受理则显现局限性。法院的受案范围狭小,很多案件都被法院以主体不适合为由拒之门外,再加上诉讼成本相对于学生来说是个不小的压力,所以导致许多学生的被侵权利得不到有效救济。从而使学生与高校的冲突进一步升级。
二、高校学生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的完善和创新
(一)建立以维权为核心的教育法价值平衡机制
在教育法治化过程中,由于教育行政主体处于强势地位,实体法赋予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又高度概括与抽象,地方教育法规也不能做到因地制宜,加剧了高校管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的冲突。这就要求我们在立法上细化教育实体法和程序法,实现权力和权利的平衡和对等。在程序上为学生建立必要的权益保障制度,设置一套防止教育行政权力滥用的机制。为此,应建立以维权为核心的教育法价值平衡机制,充分体现以学生权利为本位的教育理念。这种平衡机制的建立,应遵照“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并辅之以“自然公正”为核心的教育听证制度和以效率为中心的教育时效制度及教育行政自由裁量制度。
(二)完善受教育权法律救济的多元机制
1.完善教育申诉制度
20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使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已初步进入程序化和制度化。需要进一步完善的是:设立专门受理教育申诉的机构,配备相关专业人员;制定具体的申诉处理程序,特别是在申诉处理过程中引入听证程序,使申诉处理更具可操作性;理顺教育申诉与其他救济制度的关系;等等。
2.健全教育行政复议制度
教育行政复议作为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和纠错机制,将会成为一条重要的救济途径。但是,目前的教育法律法规只规定了教育行政部门对学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而高校对学生管理行为只能通过申诉的途径获得救济。既然学校作为一种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高校的管理行为也应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
3.启动教育行政诉讼制度
司法介入存在着法律依据严重不足的问题。尽管在司法实践中,通过“授权行政主体”解决了高校的被告资格问题,从而使高校的某些管理行为进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但这只是一种司法尝试。因此,修改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启动教育行政诉讼制度势在必行。
4.建立教育仲裁制度
仲裁是一种便捷、公正、有效地解决纠纷的途径,它具有专业性和针对性强的特点,对化解特定纠纷具有无可替代的优越性。高校教育纠纷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技术性。特别适合于由仲裁机构来裁决。这种仲裁机构类似于国外的“教育法庭”,它是一些国家为公正有效地处理学校与教师、学生权益纠纷而设置的准司法机构。如印度的“学院法庭”和加拿大的“教育上诉法庭”就是其典型代表。印度的“学院法庭”可以受理教师、学生与学校的法律纠纷,并作出终局裁决。但“学院法庭”的判决如果明显有失公平,当事人也可以将案子提交最高法院审理。这种“教育法庭”制度在构建与完善教育纠纷解决机制方面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
篇5:高校管理权力与学生权利的平衡
高校管理权力与学生权利的平衡
高校管理权与学生自由权利是一对天然的永恒的矛盾.寻求这对矛盾的平衡与和谐,是高校实现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校园的.重要方面.为此,高校在管理过程中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通过学生自治来促进依法治校;完善学生处分申诉制度;严格司法审查制度,保障学生诉讼权利的行使;同时避免矫枉过正,避免另类失衡.
作 者:赵云芬 ZHAO Yun-fen 作者单位:荆门职业技术学院,政法系,湖北,荆门,448000 刊 名:荆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JINGMEN TECHNICAL COLLEGE 年,卷(期): 20(5) 分类号:G040 关键词:高校管理权力 学生自由权利 矛盾 平衡 和谐篇6:高校受惩戒学生权利救济机制之构建论文
高校受惩戒学生权利救济机制之构建论文
论文摘要:对违纪或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学生实施惩戒是高等学校享有的一项法定职权,为受惩戒学生提供有效救济也是民主宪政的一般要求。反思现行高校受惩戒学生的权利救济机制存在的问题,文章提出构建受惩戒学生的权利救济机制应当遵循有惩戒必有救济、穷尽行政救济、司法最终救济、停止执行等基本原则,包括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救济制度。
论文关键词:高等学校;惩戒;权利;法律救济
救济“是一种纠正或减轻性质的权利,这种权力在可能的范围内会校正由法律关系中他方当事人违反义务行为造成的后果”。现代法治的一项重要含义即是要求法律救济成为保障公民权利的基础和中心环节。高校实施学生惩戒权往往会影响、限制甚至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对于这样一种准行政处罚行为脚,为其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是现代民主宪政的必然要求。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以及司法实践来看,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莫不如此。所以,本文拟从我国受惩戒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现状入手,探讨构建学生惩戒救济机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并进而就构建实体法上的救济机制展开论述,以期能为完善这一机制稍尽绵薄。
一、现行救济机制之不足
在我国,有关高校受惩戒学生的权利救济的规范集中体现在《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之中,其中,《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学生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规定》第五条第(五)项亦规定:学生可以“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第五十九至六十四条则具体就学生不服学校惩戒决定的申诉途径及有关事项作了规定。从整体上看,现行救济机制存在明显不足,已难以适应不断高涨的校园民主和与日俱增的校园惩戒纠纷的需要,且不符合现代民主法治原则的要求。
(一)救济途径过于单一
法律救济途径是指在社会活动中,侵权行为的相对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请求法律救济的渠道。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均建立起了由诉讼救济、非诉讼救济以及行政赔偿等组成的行政救济体系,还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建立了颇具特色的行政监察专员、部长救济、苦情处理等行政救济机制。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来看,行政救济途径主要包括信访、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其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是我国行政救济制度的主体,信访、行政申诉则是我国行政救济制度的有益补充。
高校行使学生惩戒权属于公权力的一种,其行为特性是作为准政府组织的高等学校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因而,高校惩戒救济当属于行政救济的范畴,应当遵循行政救济的一般规则。对受惩戒学生而言,救济途径是否广阔直接影响其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救济。从《教育法》、《规定》等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来看,受惩戒学生无论受到何种类型的惩戒其救济途径仅局限于申诉,而难以借助其他的途径获得救济。尽管在司法实践中,个别法院受理了高校的惩戒纠纷,并就受惩戒学生的实体请求作出了判决,但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个别法院的个别判例并不具有普遍的适用效力。因此,在我国当前的救济机制下,对大多数受惩戒学生来讲,仍只能是“打掉门牙往肚子里吞”,有冤无处诉。
(二)救济规则缺乏操作性
法律规则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衡量一个国家立法技术和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准,对于救济对象来说,则是确保其救济权利得以实现的根本保障。就《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第五条规定而言,此二种规范语义表达模糊,容易产生误导,以至于人们无法判断当受惩戒学生不服高校的惩戒决定时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致使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持赞同意见者认为:高校基于《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学位条例》的授权,在行使招生、教育教学管理、颁发学业证书与学位证书等权力时,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学生对高校作出的惩戒决定不服,可以高校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持反对意见者认为:高等学校只能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不能成为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学生的起诉权仅限于学生认为其人身权或财产权受到学校或教师侵犯时方可行使,而且只能是民事诉讼,学生不服学校惩戒决定,只能通过申诉途径获得救济。
(三)救济程序公正性不足
程序公正是贯穿于行政法的一项最古老、最基本的原则,该原则要求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任何人在受到不利处分之前都有陈述意见和申辩的机会。我国现行受惩戒学生的救济程序明显存在不公正之处,具体表现在:一是由于申诉程序(无论是校内申诉还是行政申诉)不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程序规范,没有建立严格的回避制度和公开制度。虽然《规定》明确规定了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及申诉期限,但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的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甚至即使是学生代表,他们更多地代表的是学校的利益,而且申诉处理委员会在议事期间是否应举行听证、是否允许受惩戒学生本人及其他公众参与,《规定》均没有明确作出规定。加上传统管理理念的影响,校内申诉多是走过场、讲形式,没多少实际意义。二是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持的行政申诉,因其与作为被申诉人的高等学校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尤其是当其作出的申诉决定改变了原学校作出的惩戒决定时,还可能面临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被起诉的危险,因而,他们多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对学生的申诉敷衍了事。
二、构建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基本原则
学生权利救济的基本原则是指设置和实施学生权利救济制度时所应当遵循的准则。本文认为,构建受惩戒学生的权利救济机制,应当遵循有惩戒必有救济、穷尽行政救济、司法最终救济、停止执行等四项基本原则。
(一)有惩戒必有救济原则
有惩戒必有救济原则源于“有侵害必有救济”的法治理念,按照这一理念,国家应当保护每个人的自由、生命、安全和财产,而且这种保护不存在个体差异和类型差别,只要个体遭到侵害,国家就必须为其提供有效途径予以救济。
高校对学生实施的惩戒是学校为了实现教育或管理的目的,依国家立法和学校规章,对违反特定义务或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在校学生,所采取的致使学生承受不利后果的管教措施。这就意味着,惩戒势必给学生的既得利益造成侵害。有惩戒必有救济原则要求高校对学生实施的所有惩戒行为,都必须有相应的救济手段与之相配套,但并不意味着对所有的惩戒形式都提供相同的救济途径,相反,因惩戒的性质及对当事人产生的不利益程度的不同,救济的途径也存在差别。
(二)穷尽行政救济原则
穷尽行政救济原则是指对某一具体行政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相对人应当首先通过行政内救济途径加以解决,只有在行政内救济途径不能解决或者当事人对行政内救济途径解决不满意时方可请求司法救济。该原则主要是基于现代行政管理的专业性和效率性要求而考虑的,目的在于避免司法程序不必要和不合时宜地干预行政程序,保障行政机关的自主和司法职务的有效执行,避免法院和行政机关之间可能产生的矛盾。
在高校管理领域,尤其是对学生实施的学术性惩戒往往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要求受惩戒学生在穷尽行政救济后,再提起行政诉讼,有利于尊重高校的办学自主权,避免司法权过早干预学校行政事务。通过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亦可以监督、检查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督促高校依法治校、科学管理。
(三)司法最终救济原则
司法救济是国际公认的最权威的救济,也是实际上各国法定的最后救济手段。反映在行政法领域,司法最终救济原则是指对行政权力侵犯公民权利的一切情形都应当设置相应的司法救济途径,使权利在受到侵害时可以直接地或者间接地通过司法的途径获得救济。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司法直接救济,即对某些适合直接适用司法救济途径的行政行为应设置有司法救济途径;二是指司法间接救济,即对某些不适合直接适用司法救济的行政行为所设置的其他救济途径应有相应的司法救济和监督途径州。
需要注意的是,我们认为,构建高校受惩戒学生权利救济机制应当遵循司法最终救济原则,但并不提倡对惩戒纠纷直接提起司法救济,而是指:其一,对于高校实施的身份性惩戒,当事人在穷尽行政内救济途径之后仍不能获得救济时,学生有权请求司法救济;其二,对于高校实施的非身份性惩戒(一般属于大学自治的范畴,学生不得提起诉讼),学生在向行政内救济机关提起救济之后,负有法定救济职权的该救济机关应当救济而置之不理时,当事人可以对救济机关的不作为行为提起司法救济。
(四)停止执行原则
在行政法领域,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争议尚在寻求救济之际,法律需对引起争议的行政行为采取一定的措施,使其处于一定的状态。对此,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做法,有的国家从保护个人权利的角度出发,规定在救济期间停止对原行政行为的执行,有的国家则从确保公权力的行使效率、维护公益目的出发,确定在提起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原行政行为的执行。我国采取的是“以不停止执行为原则,停止执行为例外”。当初,我国确立这一原则的立法本意在于稳定法律秩序、实现行政管理效率。但在实际操作中,救济机关往往因为过于强调行政效率而一味地采取不停止执行原则,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被撤销后而难以得到回复的现象比比皆是。 高校对学生实施惩戒尤其是身份性惩戒或者留、降级等学术性惩戒往往会影响到当事学生的修业年限甚至受教育权,在学生寻求救济期间,若仍采取不停止执行的原则,当该惩戒行为在一级一级地经过行政申诉、行政复议甚至行政诉讼后一旦被撤销时,则将对受惩戒学生产生无以弥补的损失――这些损失是无法以金钱来衡量的。因此,在受惩戒学生寻求救济期间,应“优先考量对学生学习与受教育权利之保障”,采用停止执行原则,即可以让其参加学校正常的教学活动,但可以暂不记录学习成绩。这种设置有利于预防受惩戒学生可能继续留校学习后产生新的矛盾和纠纷,亦体现了对受惩戒学生的人文关怀。
三、受惩戒学生权利救济之机制构建
救济作为一种寻求权利保障的行为或过程,对于任何一种权利的实现都是必不可少的。学生的权利救济机制是指通过合法程序裁决学生与学校之间的纠纷,及时对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补偿的法律保护制度的总称,包括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一)申诉制度
从《教育法》和《规定》可以看出,目前我国高校学生的申诉制度包括校内申诉和行政申诉两种。作为一种法定救济制度,它应当而且可以为受惩戒的学生提供有效救济,但从其实施状况来看,情况并不令人满意。下面对这两种申诉制度略作评析,以期进一步完善这种制度,并发挥其在学生权利救济方面应有的作用。
1.校内申诉
校内申诉是指受到学校惩戒的学生,因不服学校的惩戒决定而在法定申诉期限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对惩戒决定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制度。建立校内申诉制度,目的在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管理效率,但由于《规定》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权、职责、议事规则等事项规定不明确,致使这一制度多流于形式,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要改变这种状况,真正发挥校内申诉制度在维护学生权利方面的作用,尚要对该制度作如下修正:第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应力求公正性及代表性,并兼顾专业能力上之需要。一般来说,其组成人员中,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是非领导职务的教师和学生代表,以确保委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第二,扩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事项的'范围,使校内申诉的受理事项扩大到学校的所有惩戒领域。第三,实行“职能分离”制度。一方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法律地位上应具有相对独立性,不依附于学校其他任何职能部门而独立存在,其受理、审议学生的申诉事宜不受学校领导、职能部门领导的意志左右;另一方面,凡参与案件调查和作出处理决定的人员不得参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工作,以避免委员们复查案件时有先人为主倾向。第四,对学生申诉案件,一般应允许申诉人有陈述理由和申辩的机会。
2.行政申诉
行政申诉是指对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复查决定不服的学生在法定期限内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对学校作出的惩戒决定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制度。行政申诉较之校内申诉更具公正性和权威性,较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又更简便、更经济,所以在维护学生权利方面具有一定优势。但从实施的情况看,这一制度至少存在三点缺陷:
其一,行政申诉制度的法律性质不明确。学生申诉制度在法律性质上究竟属于行政裁决制度?或是属于行政复议制度?还是仅仅是一种非正式的法律救济制度?目前尚不清晰。这种情况导致学生申诉之后的救济渠道很不畅通,特别是对不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受教育权利的救济,尤其显得模糊。
其二,行政申诉的受理范围不明确。按照《规定》第六十条、六十三条的规定,学生无论是对学校作出的身份性惩戒还是非身份性惩戒,学生只要不服学校的申诉复查决定,都可以提起行政申诉。如此规定,极为不妥:第一,高校是享有一定自治权的组织,对学生实施的非身份性惩戒,应属学校的自治范畴,即使是对其享有行政指导权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亦不应当干涉;第二,尽管受理学生申诉是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任务是领导、指导全省的教育工作,而如果将学校作出的学生非身份惩戒决定亦纳入行政申诉的范围,势必增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量,从而影响其对全局工作的领导。
其三,行政申诉的处理规则不明确。《规定》第六十三条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如何处理申诉人的申诉,未作明确规定。按照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组织编写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的解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诉人的申诉,“可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予以处理”。对于这种解释,笔者认为亦不妥当。《规定》和《办法》尽管都是教育行政规章,但毕竟二者调整的对象、适用的法律均有不同,如此解释,有草率、马虎之嫌,亦可能是最高教育行政机关遇到现实问题后一种无奈之举。
有鉴于此,完善行政申诉制度,一方面教育部要尽快制定《学生申诉办法》,就申诉主体、申诉受理范围、申诉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申诉处理规则、申诉复查决定的法律效力等重要问题作出统一规定,从法律层面上进一步完善学生申诉制度;另一方面要将学生申诉制度的运行过程纳入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以确保学生申诉处理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提高这一制度的实际运行效果。
(二)行政复议制度
我国《行政复议法》将教育行政行为纳入了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并将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与人身权、财产权并列规定为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但按《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现行教育行政复议制度的被申请人只能是教育行政机关而不包括高等学校,其受理事项只限于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涵盖高校对学生实施的管理行为。也就是说,在我国目前的法律语境下,学生不服学校作出的惩戒决定尚不能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获得救济。
因此,建立学生惩戒复议制度,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具体来说:一是要在理论上澄清惩戒复议与惩戒申诉是两种不同的救济制度,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二是要通过修改《行政复议法》、《教育法》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学生不服学校作出的身份性惩戒和非身份性的学术惩戒(如留、降级),可以学校作为被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三是明确惩戒复议机关;四是为了切实保障受惩戒学生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在明确学校与主管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对教育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以促进教育行政复议活动的健康进行。
(三)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以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作为一种诉讼制度,行政诉讼兼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和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救济的双重功效。人们一般认为,它是保护自己权利的最好的、最主要的救济途径,亦是实现行政法治的最后闸门。
与前述行政复议制度一样,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受案事项也不包括高校对学生实施的惩戒行为,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惩戒决定尚难以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因此,构建高校受惩戒学生的诉讼救济制度,必须对现行相关法律、法律进行修改,明确规定学生对学校实施的身份性惩戒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此外,在我们强调要为受惩戒学生提供司法救济的必要性的同时,也应当肯定司法的介入是有限的、合理的。一方面,司法审查应是程序性审查,即只审查高校的惩戒行为是否遵循了正当程序原则,而不涉及实质性的教学与学术问题;另一方面,高校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当高校对学生实施的惩戒行为没有影响到学生的在学关系时,尚属大学自治的范畴,此时司法审查不宜介入;其三,正因为高校享有广泛的自治权,而且高校的管理行为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学术性,学生即使是对高校实施的身份性惩戒行为不服,也必须是在穷尽了行政内救济途径后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篇7:权利与权利平衡: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基石的探讨论文
权利与权利平衡: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基石的探讨论文
论文关键词:高校权力;学生权利;平衡
论文摘要:随着依法治校原则的确立,如何使高校明确权责,实现学生管理法治化,切实维护学生的正当权利,已经成为社会吝界普遍关注的问题。由于对法治含义的模糊认识,造成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出现了片面强调学生权利而忽视高校管理权力的现象一。对高校权力进行正确的解读,对学生权利与权力的关系进行合理的构建,是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途径。
随着依法治国和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深人,传统高校运作模式显然已经不能符合科教兴国的需要。近年来,高校传统管理中,由于高校权力过大而侵害高校学生正当权利,学生与校方诉讼案屡见报端。如何使高校明确权责,实现学生管理法治化,切实维护学生的正当权利,已经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今后高校自身改革、自我完善的重点。但是由于对法治含义的模糊认识,造成片面强调学生权利而忽视学校管理权力的现象。一时间文章中铺天盖地的都是强调学生权利,甚至也仿照法学中的提法提出了学生权利本位的主张。(以下简称学生权利论者)其实这一切都是对于权力概念的误解。而且这种提法也无助于漠视学生权利问题的解决。除了空谈尊重学生权利和提高学生权利意识以外,再无他法。
一、对高校权力的正确解读
权力在政治社会是一种最经常的存在,是最为重要的法现象之一,足以与权利的地位相并列。从权力设置的目的来看,社会通过赋予国家机关一定的权力,是为了社会管理的需要,是因为要求国家履行社会需要的职责。设置权力,是因为社会需要国家行使其管理职能,担负起保障社会主体的利益、自由和平等的权利,维护社会正常秩序。这是国家权力存在的合理性的基础。高校作为以实施社会公共教育为目的的公团体,在职务上享有的自主管理权是法律、法规明确赋予高校的公权力。从高校自主管理权产生的过程和性质来看,高校的自主管理权不是一项民事权利,而是政府下放给学校独立行使的行政权,它是一种必须根据公认的合理性原则行使的公权力。高等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权是指:为维护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法享有的对本校学生的行为进行引导和约束的权力。我们应当实事求是地反映生活现实,在理论上承认高校权力应有的地位,片面强调学生权利其实是对高校权力的一种误解。学生权利论者的文章通常认为我国传统高校管理主要用义务性规范设计学生管理制度,这使得对学生的管理实际上是以学生的义务为本位,而不以学生的权利为本位。在这种传统教育理念的配下,学校权力会不由自主地任意扩张,从而与法治国和“教育法制化”的理念在有关学生权的保护方面发生冲突,因此高校教育必须坚持以学生权利为本位。然而以此为逻辑基点,采用权利义务分析框架,却基本上将权力排除出了研究视野之外。所以,我们常看到这样一种反常现象:一方面,学生权利论者有感于现实生活中高校权力的强大而显得忧心忡忡,心怀戒惧,竭力要限制、压制甚至贬低高校权力;另一方面在理论上却义不正视、不重视、不研究高校权力。理论与实际严重脱节。
学生权利论者对待高校权力的不切实际的态度,造成了他们对高校权力很大的误解,以至基本上将高校权力看成了一种“恶”,这种认识导致他们从理论上否定了太多的权力,而这些权力对于任何一个高校运转来说又都是不可或缺的。而且,无数的事实表明,在正常社会状况下,权力同权利一样,其性质也是“善”的,只是在权力的扩张打破了权利一权力平衡、挤压并侵害了权利之后,它在特定的方面和相对应的程度上才具有了“恶’,的性质。学生权利论者虽然也承认有合法、正当的权力,但他们把合法、正当的权力的范围划得很小,以至于若真按他们的标准来衡量,当今高校都在行使的很大一部分权力,都只能被归类于不正当和不合法的权力的范围。事实上,从教与学的关系区分。学生对学校是一种从属的活动关系,即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学生要服从学校的教育教学安排,要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不能随心所欲,任意行事,不能权利没有边界。这就需要学校的管理,服从学校的管理安排。很可惜,学生权利论者在理论上完全否定了这些权力的合法性、正当性。在现实管理中,常有学生违规违纪甚至违法被学校开除学籍而以受教育权被剥夺,将学校诉诸法庭,对此也常有舆论、媒体附和,以至于学校对学生不敢管理,对违规违纪行为不敢处理。实践上等待人们的决不可能是法治高校,而只能是混乱和教学无法进行的状态。
二、权利与权力平衡的理论依据
在法治国家或法治社会,权利有权利应有的法律地位,权力有权力应有的法律地位,它们应当各得其所,各守分际。只要各得其所,各守分际,权利和权力就都是合理、正当的。人们反对权力本位,并不是权力的性质“恶”,而是因为权力被放到了一种远离常轨的极端的位置,从而造成了对权利的过度压制或损害。在过去的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在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往往不把教育管理过程看作是师生双边活动的整体,而是过分突出管理者的主导作用。高校学生被作为教育管理的.消极客体来定位,即他们在高等教育法律关系中是受教育管理者控制支配的相对一方。忽视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教育管理过程变得死板、僵硬和被动,这种教育管理模式不利于培养大学生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规范。所以才有学者提出重视学生权利的主张。但是,权利的性质本来是“善”的,但若让它离开其本来应处的位置向极端处扩张,它也就难免形成对权力和正常法治秩序的危害,从而成为一种“恶”。所以权利和权力应当以其所体现的法定社会整体利益为中心维持大体上的平衡,就像一架天平及其两端一样。我们反对权力本位,主要是因为在这种“本位”下权力过度膨胀、在法权量中所占比重过大,打破了权利与权力间的平衡。我们也完全有理由根据同样的道理否定权利本位。
当今社会,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了变化,由以往单一的行政法律关系演变为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并存态势。作为公务法人的学校(主要指公立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的公法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这是学生与学校之间因特殊的义务而形成的权力服从关系。从维护教学秩序的管理和被管理角度看,这是一种内部行政关系,高校基于内部行政关系行使管理权,如制定校规、对学生做出要求,对违纪学生做出不涉及学籍的处分等都是内部行政行为。从高校对学生学籍的处置、颁发学业证书的角度看,这又是一种外部行政关系。高校管理权是行政管理权,依据高校管理权所作的行为,有的是内部行政行为,有的是外部行政行为,学校管理的内部行为,是一种法定的权力,是基于国家赋予学校自主办学的自治权力;学校涉外行政行为,则是基于国家授权而行使的公权力。高校依握法定的授权有权力制定管理学生行为的校规,并依据校规管理学生行为。只要这些校规与国家法律不相冲突或不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学生就应当服从。因为在此情况下。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票早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学生权利意识不断高涨,人们不再将学生视为消极、被动的受教育者和被管理者,他们还是参与者和管理者。学校制定规章制度甚至学校的重大决策,必须尊重学生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应当尊重学生表达意见的权利,一些重大决定必须给予学生听证和申诉权利。不强调学生的上述权利,就无法体现学生在依法治校中的主体地位。当然,我承认,与高校权力相比,学生权利通常处在弱者的地位,对学生权利的保护力度应当超过对高校权力的保障力度,才能实现学生权利与高校权力事实上的平衡,但完全没有权利一权力平衡观念,一般地在总体上肯定权利全面压倒权力,则肯定是不妥当的。对学生在校行为进行必要的管理规范,对违纪违规学生进行适当的惩戒或施加相应的纪律性约束,这是维护学校正常教育秩序的重要保障。我国学者倡导的学生权利说,从形式上看是在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范围内针对义务本位提出来的,而实质上却是在权利与权力关系的范围内针对权力本位展开的。权利一权力关系从总体上说,是权利与权力的矛盾对立和协调实现关系。只有两者达到平衡,才能使学校维持良好的秩序。
三、学生管理如何实现权利与权力平衡
(一)依正当程序行使权力。从高校学生管理实践来看,由于受我国“重实体,轻程序”传统的影响,程序意识相对落后,正当程序的观念和制度不发达。人们往往忽视大学生程序性权利的存在及其意义,结果使得面对强大的高校自主管理权,大学生拥有的实体性权利也往往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因为,约束高校日益扩大的自主管理权只是保障大学生权利不受侵犯的一个方面,保障大学生的申诉权也只是“事后救济”,而要体现大学生的主体地位,保障大学生实体性权利的实现,还必须保障大学生程序性权利,让大学生在参与高校管理的过程中表达诉求。阎在学生管理制度中,要加快推进学生管理的法治化进程,将学生管理全面纳人法治化管理的轨道,就要使程序性权利的过程性和事中性驱使高校管理权实际运作的理性化,克服了高校管理权行使的无序性和随意性,从制度上保证了大学生实体性权利的公正实现。高校内部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的行政行为时应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如事先告知相对人,举办听证,进行专门调查认定事实并按程序拟定处罚决定,给予学生申诉答辩的时间和机会。决定作出以后,要征求学生本人的意见,若学生不服,可在限期内提出申诉,请求复查;若学生仍不服,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二)权力与权利相协调。对人类社会而言,权力是柄双刃剑,既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又隐含着危害性。为了防止危害的发生,必须有权利的制约。权力受权利制约的缘由,还在于权力从终极意义上来自权利的自由让渡。权力是由社会中各个人舍弃其自身权利的部分或全部,以社会契约的形式让渡给国家或社会,目的在于使国家或社会能以其获得的权力,反过来维护每个人的自身权利。权力的来源表明,权力的合法性必须经过权利的交付和同意。交付和同意的形式是法_故权力的运作规则是注无明文规定不得行使;而权利的行使规则为法不禁止即自由。由此推断,高校对学生管理的权力来源于大学生权利的让渡。因此,高校工作者一定要遵循权力的运作原则,审慎行使手中的权力,不得侵犯大学生的权利。
高校学生管理中权力与权利冲突的主要表现是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存在的矛盾与冲突。现实生活中,各种权力与利益都存在矛盾性,并处在冲突中。法律作为一个有机的制衡调节器,其功能就在于协调相互的矛盾。管理者权力的行使以不侵犯学生的专有私人权利为限,以保证学生的个性发展为前提。学生的权利的享受也不能妨碍学校合“法’,性的管理权限的使用,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制定要在相互妥协中寻找最佳切人点和调和点。要协调好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学校在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保障教育教学秩序的同时,要依法治校、依法管理,尊重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使其成为有机的统一整体。学生是学校有机体的组成部分,享有广泛的学校管理参与权、受益权和知情权,但这并不意味着权利是没有制约的,高校管理法治化就是以权利制约权力,保障更广大学生的权益。高校管理法治化建设调整的对象是管理者的行为方式与理念,规定的是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维护的是体现法治化的管理制度,实现的动力是管理者服务理念和行为方式的转变与学生的权利意识观念的形成与发展。
(三)权力与权利界限明确。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一种学校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的,另一种是为社会公益之目的而为公法授权之行为,如依据《教育法》对学生学籍进行管理以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行使相应的行政管理权。在学生管理中,应注意区分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采取不同的管理手段和方法,防止错位,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作为特殊行政主体的高校。其学生管理权必须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即对*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学校不得代为或自行规定。在不侵犯高校自主自治权的前提下,高校对作出剥夺和限制学生受教育权这一*法性权利的处理或处分时,应以法律明确规定其事由、范围与效力,学校不得以其他任何行政命令或校内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实施。校内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必须与上位法的规定相一致,不得抵触。尤其是不得对受教育权等*法性权利作出任何限制和剥夺的规定,不得对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权利和义务进行任意的重新配置。
新的《全国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增加了学生权利与义务一章,明确了学校、学生双方的责权。同时,新规定对学生违纪处分等敏感问题和社会关注程度较高的问题进行了阐述和规定,为高等学校提供了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制度依托和保障。根据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学校要在国家规定的框架之下制订自己的规章制度,对学生的管理也要依照国家法律进行,遵守有关规定。学校必须及时清理、规范校纪校规中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东西。以保证其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一致性。
篇8:高校体育教学模式反思与建构论文
高校体育教学模式反思与建构论文
【摘要】传统文化是我国的文化瑰宝,是宝贵的精神文明,是需要世代传承的灿烂文明。在我国的高校中,体育的教学模式比较单一,只沿用了现代体育的模式,而忽略了传统文化在教学中的应用,导致教学模式片面追求技术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型人才是高校的义务和责任。体育课程可以改善高校学生的身体素质,不断提高身体健康水平,还能够提升大学生的心理素质,达到身心健康的共同发展,只是在教学过程中,我国体育教学的优势没有被发挥出来,对成绩的过分追求,大大降低了高校学生对体育教学的兴趣,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体育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传承文化;传统体育;教学模式;反思与对策
“全球村”的逐渐形成,多元文化的不断深入,民族传统体育备受冲击,文化空间的破坏模糊了民族文化的个性,影响了国家文化安全和民族复兴。高校是民族传承体育文化的重要场所,但是体育教育的机构并没有进行深入的研究,在追名逐利的体育教育中失去了体育教学的真正意义。因此,只有将文化传承融入到体育教育中,教育模式的改变,能够不断完善体育结构,增加学生对体育的兴趣,并且推动体育教育向前发展。
一、传统体育文化的传承
中国文化源远流长,不间断的历史文化使我们继承了很多传统文化。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传统文化的重视,形成传统文化潮流,逐渐使我们优秀的传统文化得以发展,被更多人所关注,在精神与物质财富经历的世代传递过程中,汲取体育文化的精髓,在体育文化中的精神文化和物质文化的承接中,应该注重体育知识、规则、意志和智慧,还有体育器材等的全面继承,作为后世传承的基础。体育教学指的是在教学理论和思想的指导下,在较为稳定的教学活动和教学内容中,主要由教学体系、教学结构和教学思想三部分组成。教学结构是主要的组成部分,教学体系起到丰富内容的作用,教学思想起到连接教学结构和教学体系的作用,并深藏在其中,使教学结构和教学体系达到一定的平衡目的。在文化传承下,体育教育和文化传承密不可分,主要表现在体育技术和技能以及身份等都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教学方法和课程内容,我国多数高校在体育教学方面过分注重技术和技能,极少涉及体育思想和精神的传承,从而造成学生片面发展,过分追求表面的技艺却忽视了体育的.精神意义。在传承方面,技能与思想文化是相辅相成的,体育技能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体育文化的发展。
二、我国体育教学中的问题
1.体育教学过程中片面追求利益价值。在实践教学中通常使用近现代的教学模式,高校体育教学在实施过程中对文化教育的缺失,单纯开展的体育课程,使传统体育文化中所包含的修身、娱乐、和谐的体育精神变得越来越模糊,而现在大学生在提高身体素质的同时,还应该加入文化活动的开展,协调发展。传统体育的价值被物质的价值思想影响,长期以来对西方教育的模仿,而拥有深厚文化底蕴的中国传统体育逐渐被竞技的目的所取代,传统体育教学精神的感悟、修身、自娱都被利益欲望引导走向“价值化”。
2.教学模式单一、缺乏实用性。目前,虽然被称为“体育大国”的我们,在高校教育中开设的体育课程多为羽毛球、足球、健美操等项目,传统武术、乐器等都有着深厚的文化传统,但都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我国体育教育的专业能力的不足,是阻碍传统体育教育发展的主要原因,培养一名职业的传统体育教师对文化底蕴和专业化的职业素养要求较高,这一过程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经历,而且在培养过程中,需要有对传统文化的深入研究和探讨,在研究中,传承下来的体育精神多为口口相传,相关资料较少,研究难度大。相对单一的教学课程,没有考虑学生的身心特点,民族传统体育的课程开发滞后,对青少年喜爱的项目缺少开发和整合。
3.教学过程中人文知识教育的缺失。人文知识的教育是传承传统文化的关键,仅仅在技术上对教学过分专注,并不能体现出体育教学对传承文化的重要意义。技术和文化存在着辩证的关系,从广义上讲运动中利用身体完成体育动作也可以称之为文化,技术离不开文化,文化也离不开技术。技术支撑着文化的发展,文化又为技术指引方向,两者相互结合才能够持续发展,技术绝不是简单的模仿和做动作,同样需要文化的升华和精进,文化也不是单纯的讲述理论,没有实际应用的理论不足以称之为文化。作为文化事业接班人的大学生,如果不了解体育项目背后的历史和文化背景,过分追求表面技能的发展,必将造成体育事业的片面发展,这将是我国体育教学事业的极大失败。
4.过分追求技术教学,忽视文化教学的作用。“文武兼修”是我国传统教育的一个特色,而现代教学中文教文武教武,对于专业化的追求过于片面,培养出来的人才只不过是技术追求的奴隶,失去了体育教学应有的灵魂。我国当代的体育事业表面上虽然成功,但从教学过程和教学结果来看,这一问题很突出,竞技体育的出现,使各个国家为了追求名誉不断培养着一个又一个体育竞技“畸形天才”,甚至有的人为了获得更好的成绩而使用各种各样的激素以便达到自己的目的,体育精神是应该诚实守信的,这种失信的表现必然是文化教育缺失的体现。我们应该吸取这样的教训,在技术追求的过程中,加强学子的文化知识教育和素质培养。
三、如何改善体育教育发展策略
1.构建文化传承的教学模式。传承文化的理念应该包括多元文化的传承,民族体育是在传承一种特定的文化,传统体育教学背后的文化和底蕴不应该被忘记,技术的传承是为文化传承做服务的,技术作为文化传承的一种载体将文化表现得有血有肉更加丰富,仅仅用肢体语言去传承传统体育是没有“灵魂”的,就像传统武术一样,失去了“精气神”的武术不能称之为真正的武术。体育教育对文化的传承在丰富教学内容的同时,也向学生传递着一种精神文化,潜移默化地影响着高校学生的身心发展。
2.构建特色的传统体育课程。在体育教学课程上改变传统的模式,开发多元化课程适合当下社会需求,挖掘传统体育课程资源,在追求竞技体育的课程上还要加入非竞技体育的项目,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在课程构建上从物质、精神、行为等方面着手,在课程的制定上,充分吸收教育哲学、学习理论、教学理论知识,遵循当地特色进行安排,例如地理环境、文化氛围等方面进行相应的增设,对传统体育进行适当的保护和发展。开展传统体育专业,培养传统体育的综合型人才,为传统体育教学打下基础,并为研究传统体育开辟绿色通道,使传统体育拥有优渥的发展土壤。
3.提高对学生传统体育文化理论的意识培养。在高校教学过程中,除了对运动的开展以外,还应该加入相应的娱乐活动的开展,包括生存意识的培养。在现今社会,市场竞争如此激烈,我们不得不培养学生的竞争意识,但在活动的开展中加入思想教育的灌输,结合体育竞技,将理论与实践结合,在增加趣味的同时,还要增加学生精神层面的认知与良好心态的建立。活动开展中,加入理论知识的培养,在探求技能的发展过程中将理论知识运用其中,在运用中加强。举办相应的户外运动,除了马拉松之外,还包括像攀岩、野外求生等新兴体育课程,增强学生的热情和积极性,在活动中不仅能够增强学生的集体意识,还能够不断加强理论知识的应用,建立正确的价值观,在活动中促进学生的心理健康发展。
4.以体育专业为主,其他学科为辅。在户外教学中,结合当地的地理环境,组建合适的生存训练。在我国多数学校还是以“圈养式”教学为主,为了学生的人身安全很少会组织户外求生类活动,在校学习的和谐运动在踏入社会后将没有太大的用处,特别是遇到自然灾害之后更是束手无措。而在体育课程内加入其他领域学科的课程,增加了体育教学的多元化,使学生在掌握技能的同时还能灵活变通,掌握知识的本质。
高校体育教学模式的改革对文化的传承起着重要的桥梁作用,高校体育能够在西方现代体育教育模式的参考下,继承传统体育教学的优势,培养“德、智、体、美、劳”多元化发展的高素质学生,同样也是我国教育事业的指导目标,体育教育不应该只是培养强健的体魄那样骨骼粗壮的人,而应该在传承中培养有血有肉有灵魂的新生代。同时在体育教学中不断创新加入适应当代社会发展的课程和教育理念,适应当下高校教育和国家的发展,塑造能够抵抗较强压力和拥有较强心理素质的大学生,在毕业后无论从事什么职业都能适应角色的转换和社会的发展。
篇9:试析高校基层学生组织工作机制的创新论文
试析高校基层学生组织工作机制的创新论文
[论文摘要]高校基层学生组织工作机制的创新是有效实现学生组织工作育人功能的需要。从系统要素的视角,要做到“思想引领、活动承载、组织保障、制度规范、干部牵头”;从科学管理的视角,要实现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品牌化:从组织定位的视角,要发挥各个学生组织的优势;从学科依托的视角,要凝练体现学科特点的工作思路。
[论文关键词]高校 学生组织工作 机制创新
高校学生组织工作承担着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职能,需要在正确的理论指导下从具体的实践锻炼中不断总结工作规律,创新工作方法。高校基层学生组织工作机制是学生组织工作要素的具体组织形式或活动形式,是基于学生组织工作规律认识而进行的积极构建。实现高校基层学生组织工作机制的创新,从不同的方面来看,可以有不同的思路和方法。
一、五位一体:系统要素视角下的机制创新
学生组织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至少包括组织、干部、制度、思想、活动五个方面的要素,这些要素以不同的作用和地位耦合为一个促进学生发展的合力。
1 思想引领。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学生组织工作要创先争优,必须有先进理念的指导。具体而言,首先要以人为本,坚持群众观点、相信学生,坚持德育为先、引导学生,坚持发展为要、服务学生;其次要实事求是,把握方向、做正确的事,讲究方法、正确地做事;再次要理论武装,掌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了解共青团组织的职能定位,研究大学生群体的心理特点。
2 活动承载。学生组织工作应该成为大学生第二课堂的主导力量,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引导大学生的成长成才。从基础素质角度可以将活动分为修德类活动、益智类活动、健体类活动,尚美类活动;从关键素质的角度可以将活动分为创新类活动和实践类活动;从活动目的的角度可以将活动分为安身类活动、求进类活动、谋业类活动,从开展主体的角度可以将活动分为自主类活动、常规性活动、项目类活动。
3 组织保障。组织既有名词意义上机构的含义,也有动词意义上职能的含义。从名词意义上说,学生组织工作必须有组织依托才能名正言顺,这种组织可以是相对正式的官方组织,也可以是自愿组合的社团组织。从动词意义上说,学生组织工作作为一种管理活动,必然涉及机构设置、权力划分、经费预算、文化建设等事项,需要统筹兼顾。对这些学生组织的机构设置的指导体现以职能为导向的原则,在准确定位的基础上建立组织结构,并根据时代发展和现实需要适时调整。
4 制度规范。制度应当是总结经验的成果,是能管长远的规范,更是当前活动的依据,具有预期导向、动机激发、行为约束的功能。学生组织建设应该强化组织文化意识,强调务实与务虚相结合,建章立制,照章办事。学生组织存在人员流动性大的特点,一方面使得学生组织工作充满活力;另一方面也容易造成工作随意、缺乏连续性,所以非常有必要建立自己的组织文化,并将这种理念制度化。
5 干部牵头。从一定意义上说,工作效果的决定因素是人,关键是学生干部。建立一支高效、精干、领导满意、群众信服的学生干部队伍是学生组织建设的重要任务和内容。在学生干部的选拔方面,要求所有学生干部应该具有“参与的热情、服务的理念、策划的智慧、行动的效率”,而且对于学习成绩要严格把关;坚持“个人自愿报名、初审确定资格、集体组织面试、主管老师拟定、面试小组通过”的选拔程序,既保证选拔过程的公平,又考虑工作开展的便利。在学生干部的培养方面,主要通过举办集中培训、发挥例会作用、开展专项学习、参与实践活动等形式进行。
二、四化生效:科学管理视角下的机制创新
学生组织工作的实效要靠科学化,高效要靠规范化,长效要靠制度化,绩效要靠品牌化,这就是所谓的“四化生效”。
1 科学化:实际需要,理论支持。学生组织工作的科学化应该是真理和价值的统一,既要满足实际需要,又要得到理论支持。满足实际需要,最重要的就是满足服务对象的需要,即学生成长的需要,要了解学生的需求,对学生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这样才能得到学生的支持。理论支持是多维度、多层次的,一般来讲主要是指马克思主义理论,因为它在意识形态领域处于指导地位,当然还包括教育学、管理学等理论。科学化对组织者提供的启示就是:勤于思考,创新凝聚特色。
2 规范化:设计流程,提供范本。在操作层面,我们需要把经验和要求等提炼为一种规范,科学化基础上的规范化能够提高效率。规范化也需要做两方面的工作:一是设计流程,即需要做哪些事情,它们的先后顺序如何确定;二是提供范本,即在提炼共性的基础上,提供可以直接借鉴使用的范本和模板。规范化对组织者提供的启示就是:敏于行动,细节决定成败。
3 制度化:激励先行,保障有力。所谓激励先行,就是在制定制度的时候一定要想办法调动人们参与活动的积极性,给人们一个稳定的预期,做好有什么样的奖励,做不好有什么样的措施,这样才能形成人人认真对待的良好基础;所谓保障有力,就是在制定制度的时候一定要充分考虑开展活动时需要的一些基本条件,比如资金、场地、时间等,想办法满足这些基本的条件,这样才不会中途夭折。以上提到的两方面都是需要领导层给予认可和支持的,所以制度化更多的是领导层或者高层的问题。制度化对组织者提供的启示就是:勇于沟通,协调争取资源。
4 品牌化: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品牌包括以下几个维度:一是差异度,即和同类活动与同类产品不同的地方,或增值创新的部分,也可以称之为创新度;二是知名度,即被人们感知和认知的程度;三是认可度,即人们的正向评价程度或决定选择的意愿。首先,品牌是成功策划的结果,要找准优于同类活动和产品的突破点;其次,品牌也是广泛宣传的结果,要通过宣传扩大知名度;再次,品牌需要有时间来积累,通过不断总结扬长避短,通过人们的见证和使用而口口相传。品牌不是自封的,但是品牌是我们工作的奋斗方向,这就是品牌化的工作思路。品牌化对组织者提供的启示就是:善于总结,宣传扩大影响。
三、四会争先:组织定位视角下的机制创新
学生工作的开展必须依托学生组织,依靠学生干部,这样才能落到实处。以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为例,院级常设学生组织包括研究生会、学生会、共产主义学习实践会、分团委的素质拓展委员会。各院级学生组织要通过特色定位来保证“人人有事干,事事有人干”。
1 开展学术创新系列活动。学术研究既是研究生的主业,也是本科生的努力方向,现有的学生学术积累的平台主要有课程论文、学术论坛、作品大赛、成果奖励等。根据实际情况,我们将学术服务的思路总结为:起步于一篇课程论文,提高于一次学术论坛,提升于一次作品竞赛,强化于一项成果奖励。与此相应,研究生会向全体学生发出了“完善课程论文,参加学术论坛,参与作品竞赛,积累研究成果”的倡议。重点是做好两项工作,上半年是以“师生面对面”为名的系列学术沙龙,分选题、方法、写作、投稿四个专题组织活动,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辅导,以达到夯实研究基础的目的;下半年做好一年一度的学术论坛,通过征稿、答辩、讲座等形式有针对性地提高学生的学术水平。
2 开展思想教育系列活动。共产主义学习实践会在定位上属于理论社团,具有自主性、发展性、思想性等特征,为了加强组织建设,学院赋予实践会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培训以及学生党员继续教育的`实际职能。在实际工作中,实践会围绕“红色旋律”,形成包含红色讲堂、红色之旅、红色短剧、红色先锋在内的活动体系。红色讲堂指“听”取理论专家党史党建等方面的讲座,特点是高人引路;红色之旅指“走”出去重温历史,在实际环境中受感染;红色短剧指学生通过参与表演短剧的形式,在娱乐中轻松受教育;红色先锋指学生通过积极思考、利用专长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此基础上号召同学们“走进红色讲堂,踏上红色之旅,表演红色短剧,争做红色先锋”。
3 开展文化建设系列活动。相对其他学生组织来说,学生会不仅人员较多,而且纵向上也有较多的传统活动项目。以人文学院为例,应将学生会的特色定位在文化建设方面。上半年结合“5・25”心理健康节承办由学工处组织的面向全校的宿舍文化作品大赛,下半年结合北京市的人文知识竞赛承办由教务处组织的面向全校的人文知识竞赛。向所有学生提出的倡议就是“拓展人文知识,建设宿舍文化,参加文体活动,维护身心健康”。
4 开展素质拓展系列活动。分团委的素质拓展委员会是学院分团委下设的实体机构,主要承担校团委对口下达的一些工作,主要有暑期社会实践、学生干部培训、读书益言堂、打开专业之门活动。暑期社会实践属于年度定期开展的项目,主体是参与实践的团队;读书益言堂活动属于按月开展的小规模活动。分团委工作的重点,一项是上半年开展的面向良乡校区低年级学生的打开专业之门活动;另一项是下半年开展的全院学生干部培训。向所有学生提出的倡言就是“参加社会实践,发表读书心得,做好学生干部,打开专业之门”。
四、四字贯通:学科依托视角下的机制创新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作为学校以学科归属下设的二级学院,在学科设置上有自己的特色。因此在学生组织工作中,要依托学院的学科优势,按照“人”“文”“社”“科”的思路开展工作。
1 以人为本,服务学生的成长需求。首先,召开分阶段、分类别的就业动员会,向学生讲透就业形势与就业政策;其次,在学院网站和学院橱窗开辟就业信息栏,建立短信平台和公共邮箱,及时发布就业信息;再次,承办用人单位的招聘宣讲会,邀请校友回校作就业讲座,定期举办考研、出国、考公务员等经验交流会,传授就业经验。学院应尽量调动学生参与就业工作的热情,发挥学生组织在就业指导中的作用。
2 以文为长,强化学生的素质优势。文科生应该在文笔方面具有相对优势,学院采取各种措施强化学生的写作优势。首先,宣传先进典型,发挥示范作用;其次,建立激励机制,激发写作意识;再次,举办各种活动,传授写作方法;最后,注重文章积累,巩固教育成果。
3 以社为怀,拓宽学生的专业视野。相对理工科学生来说,文科生将来从事的主要是和人打交道的工作,要求对社会有全面的理解,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因此我们非常注重开展社会实践活动,让学生在实践中了解社会、了解国情,增长才干、奉献社会,锻炼意志、培养品格。在组织大学生社区主任助理社会实践中,一方面致力于搭建平台、提供保障、提出要求,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注重引导学生乐于投入、勤于思考、敏于行动,激发学生的内部动力。经过两年的成功实践,大学生社区主任助理社会实践项目已经在推动社区建设和促进学生发展方面取得明显效果,成为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的特色品牌。
4 以科为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一是办好学术论坛,搭建学院不同专业学生学术交流的平台,学术论坛旨在“倡导经验交流,谋求共同进步,促进知识创新,繁荣校园文化”,是加强研究生科学素养、培养其创新思维与科研能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手段和途径。二是热情鼓励学生参与国内外的各种学术竞赛活动,搜集竞赛信息,提供指导服务,成绩喜人。三是学院鼓励各个专业建立自己的专业社团,并且支持这些专业社团在组织专业活动方面发挥作用。
篇10:高校教育管理现状与机制创新论文
高校教育管理现状与机制创新论文
摘要:高校教育管理机制创新是指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基于适应时代的教育管理理念、组织与制度,不断创新教学管理方法,合理调动与分配各种优势资源,最终实现高等教育教学的目标。在当前我国发展背景下,高校教育管理机制创新是一项需要所有高等教育工作者不断探究与推进的重要工作。笔者在分析与阐述我国当前高校教育管理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高校教育管理机制创新的建议,希望能为高校教育管理优化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教育管理;机制创新;高校
高校教育管理工作是高等院校基础性与核心性的工作。当前我国高校教育管理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需要得到重视与解决。从根本上讲,创新是高校教育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的动力与保证,这是很多学者都认同的理念和达成的共识。创新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发展的源泉,也是时代发展的永恒主题,然而在高校教学管理工作机制创新方面,应以何种思路,何种手段,何种内容进行创新,这需要人们不断的摸索并通过实践印证。总而言之,必须要根据时代的特色,树立先进教育管理理念,改革传统教育管理模式,制定科学的教育管理制度,更新教育管理内容,开发新的教育管理手段,不断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与输送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一、我国当前高校教育管理的存在的问题
1.教育管理理念普遍过时,教育管理模式僵化
当前很多高校仍然沿袭过去的教育管理理念与模式,不能迎合时代对于高等专业人才培养的需求。第一,体现在管理制度陈旧上。虽然某些管理制度还能起到一些基础效果,但总的来说缺乏时代性和针对性,也缺乏管理效率。第二,管理体系仍然偏于行政化,不能体现高校浓厚的学术氛围,一线教师与基层管理者地位低下,缺少发言权,学生的个性发展缺乏平台和条件。第三,在管理重心方面,仍以行政领导、指导教学与科研,而非教学与科研推动行政管理,高校行政管理人员官本位意识严重,缺乏服务态度与奉献精神。如此一来,高校教育管理就会出现很多严重的问题,如自上而下的管理导致的非人性化举措,自以为是的管理效果评价、反馈与检讨的缺失、行政片与教学片的矛盾对立、管理者对于教情、学情的不了解产生的指挥失当以及管理混乱等。
2.教育管理内容过于陈旧,教育管理效率低下
很多高校仍然沿用传统的教育管理内容,在管理部门设置方面仍然以政府机构为依据和参照。另外,教学活动的计划与实施都根据上级指示统一安排,缺乏自主和能动性,更谈不上特色与活力。甚至在很多高校管理者的心目中,教育管理与行政管理是没有区别,他们以行政管理的视角和手段管理教育教学活动,在专业设置、课程设置、实习实训体系建设、教学过程安排、制度确立、学生管理、师资管理以及督导与评价等方面都缺乏科学性、创新性和时代性,导致教学管理效率和效果低下。
3.教育管理手段简单粗暴,缺乏以人为本的精神
除了理念与内容之外,教育管理手段也是决定高校教育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因素。很多高校在教育管理工作中,忘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管理精神和公开、公平、公正的民主管理原则,学生的主体地位沦落,一线教师的积极性被打压。高校的教育管理应该以人的发展为目标与主线,灵活运用各种有针对性的管理手段,做好教育服务和监督控制工作,而简单粗暴同一的管理手段,只会让高校内部矛盾重重,人本关怀缺失,既不利于学生的个性化发展,也不利于教师教学态度和教学水平的提升,高素质人才培养成为空谈。
二、我国高校教育管理机制创新的建议
1.转变教育管理理念,实现观念创新
创新高校教育管理机制的关键就是要转变教育管理理念,观念更新了,态度、方法、内容才能随之更新。具体来说包括三个方面。第一,要树立与强调创新意识。教育管理者应该不断摈弃过时的教育理念,开拓思考维度,善于乐于接纳新事物,不断的除旧布新,为高校教育管理改革和创新确定正确的目标与方向。第二,要树立坚定的意志和勇往直前的勇气。高校教育管理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可能要经历一个比较长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还可能遇到曲折、阻碍、质疑、抱怨与抵制等问题,也可能随之引发一些新的教育管理问题需要随时调整规划与布局。这就需要管理者有着坚定的`意志信心,遇到问题不放弃,不断开拓勇往直前。第三,要创新科学的思维方式。管理者要不断学习,加强研究,掌握适应时代背景的思维方式,使高校教育管理更为迎合时代的需要。
2.不断创新高校教育管理的内容
要实现高校教育管理的全面创新,就需要在科学正确的管理理念引领下,不断创新与改革高校教育管理的内容,才能使这项工作真正得到落实。高校教育管理的内容包括专业开发与设置、课程开发与设置、实习实训体系建设、教学计划与安排、日常教学管理、教学督导与检查、教学评价与反馈、学生管理以及师资管理等一系列有机结合相互承接的工作。这是一个庞大复杂且没有止境的工程,必须要不断摸索、与时俱进,要在借鉴和吸取他人经验成果的基础上,创造出适合本校实际的教育管理发展改革之路。
3.不断提升高校教育管理工作的科技含量
很多高校仍然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机构设置,导致管理效率低下、效果缺失。在具体管理手段上,仍然抱残守缺,沿用落后的人工化、机械化的管理手段,而不愿采用新型的电子化、智能化、数据化、信息化等拥有较高科技含量的管理手段。这是非常落后和错误的想法,高科技含量的管理手段能够实现更为精准、更为完善、更为及时的教育管理,其反馈性、控制性和实效性远远优于过去陈旧的管理手段,相应的管理效果也更为理想。
参考文献:
[1]唐树桐.新形势下高校教育的管理现状及机制创新[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14).
[2]王琳.新时期下高校教育管理的现状分析及改善建议[J].才智,(33).
篇11:高校研究生教育管理与培养机制论文
高校研究生教育管理与培养机制论文
一、研究生的教育管理
第一,发挥学校的主导作用,平衡院系间的双重管理。在研究生教育管理的过程中,学校研究生主管部门应首先明确院系的职责,对所属管理部门进行严格的划分,将院系管理部门作为主要的管理对象,并且设立科学标准的教学管理模式,严格落实学校在监督检查及协调统一方面的职责,从而为高校教育管理的双重管理模式奠定基础,使高校的研究生教育管理模式不断得到优化和完善。各院系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学校研究生培养要求进行管理和教学,针对分层次比较明显的研究生应该分别进行教学管理,使其可充分地了解研究生的各项素质培养,以达到科学管理的目标。第二,发挥导师的核心作用,与研究型实验室之间协同管理。导师在高校研究生教育管理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他们不仅需要在学业上为研究生排忧解难,还承担着研究生的思想培养以及一些日常生活的管理责任。除了研究生导师以外,学校成立了研究型实验室协同配合完成管理工作,将方向相近的导师组织在一起成立导师团队,以团队形式开展研究生指导工作,并研究课题展开讨论和分析。尤其要注重课题在科学合理及可行性方面的研究,对其进行严格检查,而且要对研究生在试验中所会发生的突发情况及问题做好充分准备,以确保工作可以顺利开展。另外,作为导师应该多多与学生进行沟通和交流,发挥其充分的指导作用,给予学生更多的指导时间,加强研究生的基础知识、前沿技术、理论研究、实验仿真、实践应用等知识的学习,从而使研究生的学习方法、研究能力、成果总结、文章撰写等方面有充分的理解和拓展,在根本上提高他们自身学习、理论创新和实践能力。第三,以研究生为主体,建立研究生组织。国家提倡,任何阶段的教育一定要以学生为主体,研究生的教育也不例外,在对他们进行教育管理时,一定是以他们为主体进行的。一般情况下,处在这个阶段的学生大多具有较强的自制力,他们的思想比较成熟,学习方式方法也已经成为习惯,所以学校一定要考虑到这些方面,要尽可能地给予他们足够的时间以及空间,要创造个性化、独立化的学习环境,从而使他们的自我能力得到更好的提升。学校可以在众多的研究生中成立组织,组织的'成员不需要过多,但是一定要具有领导力和组织力。然后将这些组织作为学生与学校之间联系的桥梁,这样学校就可以准确地、及时地去了解学生的各方面变化,从而调整新的教学路线了。另外学校还可以利用组织去间接地完成对研究生的管理,每一个研究生一定要服从组织和学校的规定,积极主动地去完成学业。
二、高校研究生培养机制
第一,培养方式全面化。在最近几年中由于高校研究生教育发展得比较快速,其规模也在不断扩大,培养人才方面也从学术性硕士延伸到了工程硕士方向。所以,高校也应该与时代接轨,在研究生培养方面不但要与时代发展向结合,还应从自身出发,结合实际,制定出一套及科学又合理的培养机制,并对研究生的质量保障系统进行优化和健全,提高导师的师资力量和水平,以便于可以更好地培养出与时代接轨且能力较强的研究生。由于高校在专业课程方面设置的各有不同,所以应对研究生类别进行分类,为研究生制定专业性的培养模式,与导师相结合,从而让研究生更加主动、积极地去学习,还应增强他们的实践能力,只有这样才可以实现对研究生的全面培养,为研究生以后的发展开发出更广阔的空间。第二,培养模式体系化。健全的运行体系可以为研究生的教育管理提供最有效、最基础的保证,它是教育网络管理化实施的关键。而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人们可以将职能职责进行划分,一般情况下都分为四级,分别为校级、院级、实验室级、导师级,每一级的分工一定要明确,职责的划分一定要清晰,这样能够减少工作的重叠,提高工作效率和研究生教学指导效果。另外,每一级之间要能互相交流和沟通,及时地传递信息和讨论对策,这样才能够将学校的管理进行串联,最后形成网状式的格局。
三、结束语
随着国家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社会对于人才的需求也是与日俱增,为了能够满足社会的需求,有更好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在毕业以后选择了读研,这就使得高校研究生的数量也在不断地扩增。如果高校想要提升教学质量,全面地培养研究生的各项能力,就必须要不断地改革,要以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勇于创新,制定一套属于自己的有特色的管理模式。要提高实践能力,及时地发现问题,处理问题。对于研究生来说,一定要实时地对他们进行引导,要让他们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学习习惯,将更多的精力放在科研上,从而提高研究生的整体能力以及教育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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