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增加农村公共产品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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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论增加农村公共产品供给
增加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是促进新阶段农村居民生活走向高水平“小康”的客观需要。公共产品的供给和消费水平是居民生活综合质量水平和现代化程度的主要标志。目前,城乡居民在吃、穿、用等方面的个人消费水平差距正趋于缩小,而在公共产品消费,尤其是享有的社会保障、公共福利方面的差距在拉大,公共产品的严重短缺,已严重制约了我国农村居民生活综合质量的提高,生存、发展、健康、文化娱乐等多层次和多样化需求的满足,甚至在不少地区,“行路难、就医难、上学难”等问题依然存在,一些地方因缺少基础设施,仍不能消费现代家用电器,使用现代通讯手段,享受现代文明带来的新生活。在我国农村温饱问题基本解决,许多地区基本达到初步“小康”的情况下,农村居民消费需求结构正由低层次向高层次转变,因而增加公共产品的供给就成为新阶段“小康”建设所面临的一项主要任务。
增加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是新阶段促进农民增收与减负的迫切要求。当前,农民收入虽呈现恢复性增长,但增速缓慢,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越来越大。由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落后的制约,相应地农民收入增长也就受到一定制约。“路”与“富”的简单关系,足以说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与农民增收的关系。可见,只有增加其供给,才能为新阶段农民增收提供有力支持。
增加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是新阶段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必然选择。加入WTO后,农业面临越来越大的国际竞争压力,基础和战略地位面临新的挑战,国家粮食安全系数期待加强,迫切需要通过公共产品供给的增加,从根本上改变农业的弱质状况,形成新质的物质技术基础。目前,公共产品供给的不足,已成为农业农村增强自身“体质”和“体能”,实现进一步发展的主要制约“短板”。因此,加快公共产品的供给,是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新阶段的客观要求和必然选择
增加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是新阶段在农村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主要内容和重要体现。党和政府的领导、管理、方针政策也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为官一任,造福一方”,多为农民“办实事、办好事”,其内涵主要是指要多为农民创造、提供有效的公共产品。可见,增加其供给,体现“三个代表”的要求,有利于提高党和政府在广大农民中的形象,体现新阶段党的农村工作的新重点。
篇2:论增加农村公共产品供给
公共产品的规定性、内在要求和发展规律,决定了政府的制度安排在其供给上起着主导性作用。制度安排合理与否,对其有效供给和达到结构优化会起到重要影响。从实际看,造成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原因或制约其增加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原因;既有农村自身的原因,也有农村外部的原因;既有宏观层面的原因,也有微观层面的原因;既有制度、体制原因,也有非制度、非体制原因。但最大的问题还在于我国的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和相关体制这种“公共产品”存在着不合理性。因此,增加农村公共产品的关键在于制度和体制的改革、完善与创新。
公共产品基本供给制度的不合理性与创新。在我国过去“二元化”发展模式和体制下,由于实行的是“以农补工”、“重城轻农”,优先发展城市的倾斜型发展战略和政策,因而形成了城乡不均衡的国民收入和社会利益分配格局和制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城乡有别的差异性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和基本制度。这种供给制度主要表现为:城市所需的公共产品由政府包揽供给,所需资金主要由财政预算安排,而农村所需的公共产品政府提供较少,许多方面主要由农村基层负责提供,所需资金主要通过筹措方式解决,成本支出主要由农村居民来承担。并且,政府承担提供公共产品的责任及其界限不明确,本应完全由政府提供的一些公共产品,如义务教育等,由于受财力限制,政府并未提供或未完全提供。这就使得在各级政府财力一定和有限的情况下,重点或优先把财力、社会资源用于城市公共产品的供给,而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投入严重不足,从而造成了城乡公共产品供给的严重失衡,形成了很大的历史欠账。因此,要增加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必须首先加快推进城乡分割的`“二元”宏观体制及公共产品供给基本制度的改革与创新。一是要进一步调整现有的国民收入和利益分配格局,从根本上破除城乡分割的“二元”公共产品供给基本制度和模式,加快推进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符合国际惯例,城乡统一、均衡、公平、公正、平等的新型现代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和制度。二是以实现两种供给制度的并轨为目标,以坚持城乡供给的统筹为原则,对城乡供给逐步实行统一筹划、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待遇。三是要按照公共产品的类别、层次,确定城乡各类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科学合理地划分各级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职能边界、职责和义务范围,明确界定各级政府应提供哪些公共产品,尤其是农村公共产品。四是要明确区分政府与农民各自承担供给责任的公共产品类别、范围,合理划分二者在公共产品成本支出上的责任界限,把应由政府承担供给责任的公共产品,划归政府承担,所需资金、费用纳入规范的财政预算体系。五是要加大政府投入,加快归还历史欠账,尽早实现公共产品供给的城乡平衡、平等。
公共产品供给的财政体制的不合理性与创新。我国过去的财政体制,是一种向城市倾斜的财政体系和体制,在财政预算支出中,用于城市建设、发展和公共产品供给的资金偏重,而用于农村的偏轻,甚至过少,并常常出现“挤农补城、保城”的现象。并且,由于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欠缺、不规范,从而使落后地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资金更得不到有效保障。要增加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必须进一步推进财政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创新。要彻底破除传统的财政体制和政策,加快新型现代公共财政体系及其框架下公共产品供给新体制和新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实现由“重城轻乡”的传统型公共产品财政供给体制和制度,向统筹城乡发展、城乡协调平衡、公平合理的现代公共产品财政供给新体制和新制度的根本转变。其中,一是要通过进一步调整和理顺各级政府的财政分配关系,合理划分、科学确定其事权和财权,尤其是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上的事权和财权,使两者相对称、相统一。二是要加快有利于增加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财政分配政策的制定和完善,调整支出结构和资金使用方向,使资金支出更多地向农业农村倾斜,确实实现投入向以农村为重点的转移。三是要进一步健全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向农村转移支付力度,深化农村基层财政体制改革,理顺、完善农村财政体系。
公共产品供给的农村税费制度的不合理性与创新。土地经营制度改革后,我国对农民实行的是既收税又收费的制度和政策。农民缴税可以看作是农民为消费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所负担的成本,税外向农民收取各种费用,可以看作是为向农民提供一定公共产品而实行的一种政策性、准制度性筹资手段,而农民交费可以看作是农民为消费一定公共产品所承担的成本支出。就税收而言,主要问题在于税制设置一直不尽合理,农
民税负总体一直偏高。就收费而言,各种政策性收费更是不尽合理,项目繁多,一些公共产品,如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等方面的公共产品,本应由政府制度来义务提供,却变成了由政策性提供和由农民负担。这种税费并存的、不合理的公共产品供给筹资制度安排,既是造成农民负担过重的主要原因,也是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短缺问题的症结和根源所在。已进行的农村税费制度改革,虽使其向合理的方向取得了较大进展和成果,农民负担过重问题有一定缓解,但改革任务远未完成,尤其是不该由农民来负担而由农民来负担的问题仍未解决。推进农村税费制度改革的深化与创新,一是要加快城乡统一税制的步伐,合理确定农村税收,逐步建立起科学、公平、合理、规范、优化的农村新税制;二是要进一步对农村税费体系进行合理重构,尽快建立起新的有利于增加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筹资制度,及早实现一些公共产品由政策性提供为制度提供,其成本由农民负担为政府负担的转变,从而最终实现其城乡统一的、单一的政府制度提供;三是要使税费改革既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又让农民真正在公共产品和利益分配上享受平等的国民待遇。
此外,还必须创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投资体制、融资体制、公共决策制度,彻底消除不适应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发展要求的体制和制度性因素与障碍,建立有利于促进其发展的新的体制、制度和机制,从而为增加其供给奠定体制基础,提供制度保障和动力。
增加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政策支持和理论支撑
增加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除了推进制度性改革,进行体制和制度系统创新,构建新的供给体制和制度外,还必须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和理论支撑。
切实转变发展观念,进一步转换政府职能,加快增加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必须站在实现以人为本、“五个统筹”、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增加农村公共产品问题的战略内涵、意义和迫切性,切实实现发展观念的根本转变。要按照新的发展观的要求,全面指导增加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各项实践,将其具体体现在增加供给的各项内容、各个方面和各项工作中。要彻底纠正只重视个人消费、不重视社会福利,只重视生活物质质量、不重视生活综合质量,只重视经济发展、不重视社会发展,只重视人的经济关系、不重视人与自然的关系的传统发展观念;摆脱传统的、根深蒂固的“重工轻农”、“重城轻乡”、城乡居民社会权益“天然有别”的思想观念影响,以及思维方式、习惯和定势的束缚;要进一步推进政府自身的改革,加快实现政府角色和职能的转换,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增强责任意识,搞好各政府部门职能作用的协调与配合,形成强大推动力,积极促进农村公共产品的增加和发展。加大农村政策的支持力度,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增加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要切实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不折不扣地落实党和国家及各级政府对农业、农村的政策。要积极进行农村政策的完善与创新,尤其是要制定和完善促进农村公共产品建设、发展和供给的配套相关政策和法规。加大对农业、农村,尤其是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上的政府投入和扶持力度,进一步完善支农投入政策,加大扶贫政策的力度,增加对农业的补贴,优化财政支农结构,把各种支农资金的使用与增加公共产品的供给结合起来。要在使城市对公共产品需求继续得到一定程度满足的情况下,逐步把农村公共产品领域作为政府实施宏观调控政策和投资的重点。
加强理论研究与创新,为增加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提供理论支撑。目前,我国对公共产品、公共财政等方面的理论研究还比较滞后,适合我国国情的“中国公共经济学”理论体系尚未建立起来。增加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既是实践问题,也面临许多理论问题。如我国公共产品、农村公共产品的具体界定及分类问题,以及与之相关的提供主体责任、各级政府的事权财权合理划分,公共财政体系的科学构建等理论问题,都尚未完全解决。只有以科学的符合我国实际的理论为指导,才能对各类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分别提出科学、正确的具体思路、措施和办法,加快其发展。因此,要借鉴国外已有的理论,结合我国实际,积极进行公共产品及相关理论的研究、探索与创新,加快构建起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共经济学,加强对实践中各种理论问题的研究和探索,从而为体制改革、制度创新与政策选择提供理论支撑和科学依据,为实践提供正确的理论指导。
篇3:论和谐社会建设与公共产品供给
论和谐社会建设与公共产品供给
在社会转型期,城市公共产品的供需矛盾会因城市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带动功能和辐射作用而放大,对城乡关系、城市生活和区域发展形成影响.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政府理应更多地通过提供公共产品,缩小城乡差距和贫富差距,促进城市内部和谐,推动区域间协调发展.
作 者:何安妮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上海,33 刊 名:总裁 英文刊名:PRESIDENT 年,卷(期): “”(4) 分类号: 关键词:和谐社会 公共产品 西部城市篇4: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创新构想
杨维芝,冯 毅(哈尔滨商业大学管理学院,哈尔滨150028)
文摘编号:1005-913X( )12-0032-CA
摘要:建国六十多年来,我国农业得到长足的发展,农村与城市的差距在逐步缩小。但与此同时,也在许多地区存在着增产不增收,农民的实际收入增长下降的情况。原因是多方面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制度性缺陷是其中最关键的因素。强化和优化政府供给的主导地位,以多元化的供给主体为辅助,引导农民形成新型合作组织并保障农村基础教育,加强职业技术教育是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创新的经济选择。
关键词:农村公共产品;制度创新;制度缺陷
中图分类号:F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0)12-0032-02
一、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错位下移
长期以来,从我国农村的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上看,全国性的农村公共产品由中央政府提供,而地方的农村公共产品由地方政府提供。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却出现了本应由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或由政府与农民共同承担的公共产品成本,却完全由农民来承担,本应由上级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却通过政府权威转移事权,交由下级政府提供,最终落到乡政府和农民头上。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后,国家和地方政府实行财政包干,除大型水电建设外,国家把地方建设的任务交给县、乡政府,不再通过拨款加以支持。作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县、乡政府,由于财政紧张,对农村公共品的投入锐减。如基础教育、计划生育是全国性的公共产品,但这些事权目前主要由乡政府以及村承担。这样做的必然后果是乡镇政府事权大于财权。另外,全国的乡镇多数财政困难,无力承担和提供农民所需的公共产品。与城市居民相比,农民在公共产品方面的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二)农村公共产品的总量供给不足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农村公共产品需求总体在不断增长,但不论是生产性的基础设施还是生活性的基本保障,供给都相当薄弱。我国许多地方的农田水利设施年久失修,陈旧老化,勉强维持运转。供给的不足主要是由于财政投入的不足,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优先发展重工业的非均衡发展模式,决定了在资金总额一定的情况下,财政有明显的非农偏好,资金更多地投向了城市建设上。
(三)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城乡二元结构
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我国社会经济形成了非常典型的“城乡二元结构”模式,在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上这种城乡二元结构的体现更是非常明显,公共产品的供给政策长期向城市倾斜。如城市基础建设全部由国家承担,农村基本上是由农民自筹解决,即便是农村生产与生活急缺的中小型基础设施投资,实际上也主要依靠农民自己集资举办,有关数据显示,历年用于农业支出占全国支出的比重还呈现递减的趋势。此外,城市居民和职工一般享受公费医疗与养老保障等待遇,而农村居民医疗则基本上属于自理和传统的家庭养老制度。
(四)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效率低下
许多地方政府出于对政绩的偏好,在提供农村公共产品时,往往愿意提供一些短期内见效快,容易出政绩的产品,而对于需要大量长期投入具有战略性,关系到农村可持续发展的公共产品却不愿提供。相关资料统计表明,我国财政支农投人中用于农业科技的部分比重一直偏低,在7%到8%之间徘徊。目前大部分农村急需良好的大型水利浇灌设施、大型农用固定资产以及良种的培育,但这些公共产品的供给相当匮乏。这主要是由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单一和强势,提供公共产品的各个公共服务部门不存在竞争导致的。
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创新的价值分析
(一)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 城乡差距是二元经济社会最典型的表现形式,这种差距表现在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最明显的是城乡收入差距。年初,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经过数年跟踪所做出的一份全国性调查报告显示,近年来,中国城乡收入差距在不断拉大,如果把医疗、教育、失业保障等非货币因素考虑进去,中国的城乡收入差距世界最高。由此可见,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依然存在一条鸿沟,在国民收入分配上依然是重城市居民而轻农村居民。工农业产品的剪刀差继续扩大,使农民在农业上的收入还是低微。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进行制度性变革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
(二)扩大内需,拉动农村市场消费
作为占总人口绝对数量的农村市场应是未来消费市场的主力。但近些年来,由于公共产品财政投入不足且主要由农民来承担,农民负担比较沉重,导致农民收入增长比较缓慢,这直接抑制了农民的消费能力,使农村的相当一部分潜在消费需求无法转为现实消费需求。从而影响了国家扩大内需的宏观经济政策的实现。增加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总量,增大对公共产品的投入,可以直接或间接地改善农民的收入,提高生活水平,给农民形成一种良好的心理预期,可以有效扩大内需。
(三)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
虽然近年来农民收入呈现恢复性增长,但增速缓慢,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越来越大。由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落后的制约,相应地农民收入增长也就受到一定制约。而各项农业基础设施的完善可以为农业增长提供有利条件,促进农民收入的`增加。良好的教育服务、完善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畅通的农业信息渠道将帮助农民提高素质,获取市场经营与管理经验,提高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
三、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创新的构想
(一)强化和优化政府作为村公共产品制度创新的主体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创新是一件复杂工程,涉及面广,牵涉的部门众多,制度的创新会涉及到利益的重新分配,会受到已有的利益集团的阻碍,政府所具体的权威性将大大减少制度创新成本。因此,政府作为创新主体,将有利于新的制度安排向现实的转化,从而大大节约制度创新的实施成本。
(二)实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多元化
应根据农村公共产品的层次和性质,构建多元化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系。对于农村基础教育、卫生防疫、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大型骨干水利工程、农业基础科学研究、全国性的农业病虫害防治等,由于其受益范围局限于农村区域,外部性大,属于纯粹公共产品,适合于中央政府公共提供。乡村道路、农村电力、通讯、农业科技教育与推广、市场开发及提供市场信息等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鉴于我国的国情,可以考虑由地方政府为主,农村社区、私人和非盈利性民间组织供给为辅的形式。
(三)引导农民形成新型合作组织
作为一个农业大国,我国农民应该是规模最庞大的一个利益集团,但由于人数众多,组织松散,难以形成有力的“特殊利益集团”,从而对公共决策的影响力较小,其利益常受到侵害,各种负担沉重。这就需要政府引导农村成立合作组织。有效地解决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总量不足和低效率的问题。目前我国的一些农村地区已经形成了功能类似于农协的这种合作组织,但一般规模小,力量薄弱,这就需要政府部门的大力扶持与帮助。
(四)保障农村基础教育,加强职业技术教育
我国财政在继续增加对教育投入总量的同时,对现行的农村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和投人体制应进行力度较大的调整和改革。此外,许多发展中国家对农村职业技术教育的重视也是值得我国借鉴的。许多发展中国家重视农村职业技术教育,大量培养各类农村职业技术人才,新建、扩建或改建农村职业技术学校,为职校提供现代化的教学设备、教学仪器和实习基地,推广新的技术手段和运用新的教学方法。鉴于此,我国应统筹兼顾农村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升农民的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使农民不会因贫困而在竞争中处于劣势。
(五)完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法律保障
西方发达国家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方面高度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做法无疑是最值得借鉴的。一方面通常以立法形式明确供给的责任主体,明晰财权与事权。如德国的联邦基本法、各州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在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的责任和权力。因此各级政府之间的职责非常明确,政府间的权力关系清晰、责任关系。另一方面是专门针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立法。如日本,在上个世纪的五六十年代间就出台了《农业振兴法》《农业协同组合法》等三十多个涉农的法律法规,形成了完善的法律体系,为农村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和高效治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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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论农村税费改革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影响
论农村税费改革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影响
摘要:农村税费改革是在现行的分税制框架下进行的,在减轻农民负担的同时,出现了县乡财政的普遍困难,无论是现行农业税制还是“一事一议”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都明显存在着设计上的不够合理和难以操作的问题,如不妥善解决,势必影响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关键词:税费改革 县乡财政 公共产品
我国农村税费改革从开始在安徽省试点算起,己历时3年,试点范围已从局部向全国铺开。农村税费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缓和农村矛盾、稳定农村、推进乡镇机构改革。从安徽的试点看,农村税费改革的总体思路是:第一,通过取消三提五统、各种杂费,逐步取消劳动积累工、义务工,提高税率,建立农业税和农业税附加为主体的农村税制。第二,农村税费改革造成的县乡财政资金不足,通过中央和省级地方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填补地方财政缺口。第三,村内兴办各种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要的资金,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村民大会讨论决定。很明显,农村税费改革的目的,主要是通过调整税率,取消村提留、乡统筹来规范政府行为,理顺农村公益事业的决策机制,堵住基层政府向农民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的“口子”。
由于农村税费改革制度总体上的合理性、务实性、易懂性以及操作上的简便性,已达到了减轻农民负担,实现了增加农民收入的政策目标。大部份试点地区农民负担的绝对额较改革前下降了30%~50%,有的地方高达60%.但是,由于与农村税费改革相联系的一系列配套改革措施,如基层政府的职能定位、基层政府机构改革、地方政府与省级以上政府的事权和财权划分等政策改革与调整未能及时跟进,国家通过转移支付给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持难以弥补县乡财政因农村税费改革后出现的财政资金缺口,造成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财政的进一步运转困难。一般地说,在没有更多的资金来源的情况下,基层政府要么少提供公共产品,要么将提供公共产品的责任转嫁给农民承担。结果是农村税费改革虽然堵住了基层政府向农民增加负担的渠道,但地方政府在别无他法的情况下也只有暂时牺牲农民的利益,即减少农村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
一、农村税费改革后,县乡财政相对困难,加之地方政府行政体制改革滞后,明显制约着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
我国农村税费改革政策是在1994年建立的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管理体制框架内进行的。其深层次目标是希望通过控制资金来源,推动基层政府改革,达到精简机构、减少财政供养人员、规范政府行为的目的。由此可见,农村税费改革内含着双重目标,既要减轻农民的负担,又要改革基层政府机构,而这两者之间互为因果关系。目前,我国财政划分模式向上级政府集中的制度逻辑的现实反映是各省财政向中央集中,各地财政向省政府集中,而事权划分脱离于财权划分,基层政府承担了与其财力极不相称的事权,财权划分模式与事权划分模式的不对称成为基层政府财政困难的体制性诱因。农村税费改革后,地方政府通过提高农业税的税率而增加的财政收入难以弥补改革前制度外的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且资金缺口较大,上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地方政府财政困难的问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农村地方政府而言,其基本职能是提供更多、更好的地方公共产品,包括维持农村社会治安,制定城镇发展规划,进行农村基本设施建设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为农民和乡镇企业的生产提供咨询、培训等服务。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基层政府的职能定位要求农村地方政府转变职能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然而,乡镇行政体制改革明显滞后于经济的发展,滞后于省级以上政府机构改革,具体表现为:一方面,行政职能转变缓慢,经济管理色彩依旧较浓,习惯于直接介入微观经济活动;另一方面,农村地方政府组织结构依旧维持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大政府”模式,除党、政、人大和政协四套班子外,还有“七所八站”和一些常设的办公机构行使经济管理职能,且干部人事制度不规范,各部门片面地强调上下对口,盲目增加机构与人员,乡镇机构膨胀,“吃饭财政”挤占了大量的公共经济资源。因此,如果县乡行政体制不改,机构、人员不精简,希望通过控制资金来源,推动基层政府改革,达到减少财政供养人员的农村税费改革的深层次目标就难以实现。同时,农村税费改革的这一深层次目标的实现涉及到个人利益的调整,其难度也是可想而知的。在一定的财政收入规模约束条件下,“吃饭财政”现状不解决,势必导致县乡政府“越位”现象难以得到有效的抑制,而财政“缺位”现象也会更加严重,其农村公共产品和服务应有的财政支出规模也必然让位于吃饭财政,解决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匮乏状况很有可能成为一句空话。
二、农业税制本身难以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对农村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巨大需求
建国后,我国农业税一直采取轻税政策,农业税的征税对象是农业收入,但计税依据是常年产量,这使农业税收入与农业收入增长严重脱节,无法同步增长。农村税费改革在取消各种收费的同时,提高了农业税率,却忽视了农民负担累退性,一方面,造成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的农民家庭的负担加重,而这一部分农民往往又是农村的低收入群体,税收负担能力较弱,而以工资性收入为主的高收入群体虽然具有较强的税收承受能力,但新税制对其影响却很小;另一方面,新的农业税率忽视了根据纳税能力征税的.原则,没有考虑到不同地区不同的经济基础,特别是以农业经济为主体经济的地区的税收将会大幅度地降低,使财政缺口加大。新税制实施的结果是县乡财政特别是广大的西部地区县乡财政的进一步困难,而这些地区的农村公共产品需求量又是最大的,供给任务相当繁重。 至1978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我国农村经济和农民生活都有了较大的提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城乡差距过大、农民负担过重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因素,这一制约因素的消除涉及到缩小差距和加快发展两个方面。缩小差距要求国家提供均等化的公共产品,而加快发展要求国家必须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增加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上述目标的实现必然是以一定的资金投入为前提条件的,是以稳定增长的财政收入为基础保证的。农村税费改革所形成的新的税制直接影响到县乡财政收入。在没有富裕财政收入的条件下,加大农村公共产品的投入是不现实的,缺乏经济基础支撑。虽然农村税费改革后,国家相应地增加了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但将几百亿的转移支付分摊到广大的农村地区是难以缓解基层政府财政拮据的局面,难以改变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现状。
三、“一事一议”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存在着不够合理和操作上的困难
从公共分配理论看,无论是城市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只要向政府缴纳税收后,政府就有义务向纳税人提供公共产品,而无需再缴费。只有在政府为某些特殊群体提供特定服务时,才能额外收费。税费改革前,乡统筹和村提留是农民向政府缴纳农业税后,再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费用,理应得到特殊的额外服务,然而客观事实是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与土地相对应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绝大部分地区已经不存在了,村民委员会名义上为自治组织,实际上也成了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乡统筹与村提留本是属于政府的社会公共费用,应由国家财政支出负担。税费改革后,乡统筹与村提留改为农业税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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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身就存在不合理的因素。同时,农村公共产品采取“一事一议”的制度设计也是值得商议的。乡村道路、农田水利设施、农村电网改造、有线电视网络等属于地方性公共产品范畴,其受益主体是区域内农民,按公平原则提供公共产品的成本应由受益主体承担。从理论上讲,在农民向国家上缴了农业税和农业附加税后,地方性公共产品的供给应由政府通过财政手段加以解决,而不能再向农民伸手,供给量的多少是由地方的财政收入决定的。“一事一议”制度的本质维持了历史形成的城市与农村不同的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即农村公共产品仍然由农民自己承担。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原来的集体经济组织被家庭经济组织所替代。这一变化意味着同一公共产品对同一地域的农民家庭单位却因不同的土地承包数量、人口等因素而具有不同的收益,这决定了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过程中,公众意愿整合的难度和复杂性。农民家庭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如何表达,谁来整合不同家庭的意愿都是“一事一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如果由农民自己决策显然是不现实的。在现行行政体制下,如果继续由基层政府替农民决策,那么“一事一议”将有可能演变成基层政府向农民集资摊派的政策依据,在基层政府财政越位的内在冲动没有彻底得到有效抑制的情况下,将会助长各级政府设立新的各种政绩工程,从而重新加重农民负担,出现事与愿违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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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大同市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情况调研论文
大同市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情况调研论文
在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中,农民群众的体育需求与农村体育资源之间的矛盾,是影响我国新农村建设和农村体育事业发展的主要方面。特别是农村体育领域,农民对体育公共产品的需求在不断提高,而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远远跟不上需求的增长,成为制约农村体育发展的基础性薄弱环节[1-2].本研究选取大同市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现状为研究对象,对大同市30个农村进行调查研究,为提高大同市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实现供与求之间的平衡发展,从而推动农村体育场地器材、服务等方面的改善,为新农村建设奠定基础。
1 研究对象和方法
1.1 研究对象
研究对象是大同市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现状,选取了大同市的30个村庄的60个村民与30个村干部进行调查和访谈。
1.2 研究方法
1.2.1 文献资料法查阅与本研究相关文献50余篇,并对自以来山西省和大同市关于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信息进行了系统的梳理。
1.2.2访谈法对所调查村庄的村干部进行专访, 对大同市农村体育场地设施的配备、利用、管理情况,体育资金的来源情况,以及农村体育活动的组织开展情况进行了针对性的调查,从而对目前大同市农村体育事业的发展现状有了较为宏观的把握。
1.2.3 问卷调查法通过对大同市的30个村庄的村民发放问卷,并进行实地调研,了解了大同市部分农村公共体育产品供给情况。共发放问卷60份,收回问卷60份,回收率为100 %,有效率为100 %.
1.2.4 数理统计法对问卷得到的数据,运用EXCEL进行处理、比较和分析研究。
2 研究结果与分析
2.1 大同市农村实物型体育公共产品的供给现状2.1.1 大同市农村体育公共场地器材设施供给情况
由表1可知,在调查的30个村庄中,90 %的农村有体育公共场地设施,而10 %的村庄没有。体育场地设施是农民进行体育锻炼的物质基础。种类多样、数量充足、适合于农民体育锻炼需要的体育公共场地设施,能够激发村民积极主动参加各种体育活动,人们的运动热情增加了,参与体育锻炼次数与频率增多了,从而提高了人们的健康水平,改善农民的生活方式。而大同市农村的体育公共场地设施的建设情况距离上述目标还是有相当大的差距的。
由表2 可知,对所在村庄拥有体育场地设施进行调查,篮球场的覆盖率排第一位。目前,大同市农村的体育场地供给主要以篮球场、小操场、健身路径为主,数量品种相对较少,且大多集中在村庄的小学里,导致所能开展的体育活动项目非常有限,同时缺乏明显的农村地域特色。
2.1.2 大同市农村居民对体育公共场地器材设施的利用和管理情况。
由表3 可知,利用很频繁只占16 %,利用比较频繁的占 20 %,总的来说,利用率不高,只有36 %.在供给的开始阶段,由于过去村里没有场地设施,所以人们利用场地设施进行锻炼的热情很高。但是由于场地设施缺乏专门的人员管理和维护,农民群众对体育公共场地设施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了农村体育公共场地设施的严重损害。大部分农村的体育场地设施还不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没有体现出使用价值,就在短短的几年时间内处于失修和接近荒废的状态。
2.1.3 大同市农村居民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评价情况
由表4 可知,村民对体育场地设施表示“非常满意”的占10 %,有17%的农民表示“很不满意”.衡量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是农民对体育公共产品的满意度评价。以上数据表明,大同市农村的体育公共场地设施供给与农民需求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大多数村民不满足目前的体育场地设施。
2.1.4 大同市农村体育经费来源情况
通过与村干部的访谈得知大同市农村体育经费来源主要是由上级政府的财政拨款、村委投资、企业捐助和村民集资这4个方面。由表5可知,农村体育经费的主要来源是上级政府部门的拨款,占到了60 %.充足的体育经费是农村体育公共产品良性供给的有利保证,经过访谈得知,目前,大同市各级政府部门很少有专门涉及体育经费的,对于下辖给村庄的体育经费就更少了,所以大同市农村体育经费来源严重缺乏。但是,调查中发现经济发展相对较好的村庄,体育经费的主要来源是村委投资、村办企业赞助和村民的集资。通过与村干部的访谈还了解到,大同市农村体育经费的投入比例失衡,对实物型体育产品供给经费投入远高于非实物型体育产品供给,从而造成了大同市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不平衡。
2.2 大同市农村非实物型体育公共产品的供给现状
2.2.1 大同市农村体育活动的开展现状
由表6可知,有 13 %的村庄定期开展一些体育活动,“很少开展”的占80 %,这充分说明大同农村各项体育文化活动的开展的少,更没有达到新农村文化建设的需要。
大同市农村每年所举办的体育活动实际情况是:体育活动举办的次数非常少,运动项目非常单一,开展活动的时间不合理,参与到活动中的人数非常有限,完全没有达到使广大的农民群众积极的参与到农村体育活动中去。
2.2.2 大同市农村社会体育指导和宣传情况
由表7可知,大同市84 %的村庄没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并且大多数村民都不知道“社会体育指导员”.社会体育指导员是群众进行体育活动的指导者、组织者与管理者,他们是群众性体育活动得以顺利开展的主要力量,也是向农民传授体育健身知识和科学的健身方法的传播者,对增进村民身心健康,提高生活质量,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3-7].目前,在农村,社会体育指导员无论是在质量还是在数量上都远远不能够满足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平衡发展。关于体育相关信息的宣传不到位,则使农民群众得不到对自己进行体育锻炼活动的有效信息。
2.2.3 大同市农村体育组织的现状由表8 可知,77 %的农村没有体育组织。 这说明在农村,农民的体育活动大都处于无组织状态。
农村体育组织是宣传、发动和组织农民开展体育文化活动的组织。而大同市的农村体育组织还不健全,因而造成大同市农村居民的体育活动处于无组织状态。
3 结论与建议
3.1 结论
大同市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资金来源单一,经费严重不足,投入比例失衡;民主决策机制不健全、缺乏民主性,法律、法规和政策难以落实;农村居民对体育的健身功能缺乏正确的认知,体育需求得不到满足,体育锻炼的参与度不高;农村体育协会和体育组织发展滞后,农村体育活动开展有限,运动项目非常单一,开展活动的时间也不合理;农村体育指导和宣传不到位,社会体育指导员配备少,无法为广大农民群众的体育健身活动提供专业和科学的具体指导。
3.2 建议
3.2.1 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实现供给的平衡发展拓宽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资金来源途径,形成具有长期性、多元化的资金投入体系,保证政府部门的拨款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增长而提高。
也可通过拉赞助、向社会集资等方式。对积极参与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给予一定政策优惠,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形成具有稳定的、长期的全社会广泛参与的资金投入体系[8-9].
3.2.2 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切实保障农民群众参与体育健身活动的基本权利建立民主的农村体育工作的决策机制,确保农民群众对相关事宜决策的知情权。向广大农民群众大力宣传《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农村体育健身工程》等相关法规、政策,加强对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是保证农村体育事业顺利发展的有效措施。建立能适应于农村体育事业发展的法规政策,使农民参与体育健身活动的权利得到保障。
3.2.3 提高农民群众的体育认知,不断满足其体育需求提高农民对体育健身的意识,通过开展各种宣传活动,让他们认识体育锻炼的重要性,让农民积极主动参与到体育健身活动中。努力保障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体育文化活动的需求。
3.2.4 大力发展群众体育组织,丰富群众体育活动政府和地方体育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帮助农村建立并大力扶持农村体育协会和体育组织的发展壮大。科学合理地增加农村体育活动的开展次数和项目类型,把农闲时的广大农民群众带动到体育锻炼的大军中。重点培养农村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增加和提高其在农村所配备的数量和质量。向农民群众及时提供科学合理的健身指导以及对其他新兴的运动项目的普及和推广。
参考文献
[1]张小林,白晋湘。 我国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缺陷与优化 [J]. 体育学刊, ,17(5): 21 - 25.
篇7:多中心理论视野下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创新
多中心理论视野下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创新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对于解决“三农”问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至关重要.现阶段我国政府财政供给能力有限,市场行为也不能解决农村公共服务领域的许多问题.为改进现阶段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满足农村居民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本文立足于我国社会的实践背景,借鉴多中心理论对相关实践活动的经验总结,在政府供给和市场供给的基础上,从多中心治道的理论视野来探析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创新.
作 者:罗章 赵声馗 LUO Zhang ZHAO Sheng-kui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贸易与行政学院,重庆,400044 刊 名:乡镇经济 PKU英文刊名:RURAL ECONOMY 年,卷(期):2008 24(8) 分类号:C912.82 关键词:多中心理论 农村公共产品 供给创新【论增加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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