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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管理及其改革与完善

2023-04-15 08:44:27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Alexis”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9篇个人所得税管理及其改革与完善,这次小编在这里给大家整理后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及其改革与完善,供大家阅读参考。

个人所得税管理及其改革与完善

篇1:个人所得税管理及其改革与完善

个人所得税管理及其改革与完善

[摘要]现行个税分项计征不合理,按月计征不科学,税前扣除项目不公平,公民纳税意识薄弱以及个税法操作性差等。为此,应完善个税立法,建立统一的个人银行账户加强对个税的监管,完善个税法律机制。

[关键词]个税管理;改革;完善;个税法制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律既要适应中国的国情,又要与国际个人所得税法大趋势保持一致。我国作为WTO的成员国后,国际间人员往来频繁,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不适应国民待遇原则,不利于科技人才的引进。改革个人所得税应结合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加快与国际主流税制接轨。

一、当前个税征管中的问题及对策

(一)个人所得税法律体系不完善

税收执法受地方政府机关影响。税收法律是行政执法为主的法律,有的地方以发展地方经济和吸引人才为借口,擅自越权颁行一些违反国家统一税法精神的优惠政策,如私自提高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额或擅自扩大免税项目;一些地方政府“默许”足球俱乐部按“自定”税率征税,使国家税收流失。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分项计征亟待改革。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中表现为有的应征的税收不起来,只管住了工薪阶层,使之成为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要群体(占个人所得税征收总额70%以上),这除工薪阶层和知识分子纳税意识较强外,一个重要原因是工薪收入较严格实行代扣代缴制,逃税可能性少。正如钱晟教授所言:“第一,新生贵族的分配渠道不规范,很多隐性收入、灰色收入不为人知,更谈不上纳税;第二,现金交易普遍,存款实名制提供了征税的前提条件,但是征税机关又无权查,这是银行法的规定;第三,权大于法的现象依然存在。”鉴于此,个税征收方式应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对工资以外的收入加强个人申报,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加大个人所得税的执法力度,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完善代扣代缴制度。

个人所得税按月为计征不科学。有的人收入具有季节性,如有的本月收入较多但下月可能失业没有任何收入;有的上半年有收入但下半年收入少甚至没有收入。再如一本专著出版,可能耗费作者若干年甚至毕生精力,一旦出版则应在当月纳税。显然按取得收入月来计征个人所得税既不公平又不科学。加拿大国的做法可以借鉴:有固定收入的员工,从工薪支票中扣除个人所得税,年底向政府申报纳税并清算,多退少补;个体经营及经商的人士每年分四次向政府交纳个人所得税,年终清算多退少补。

税前扣除标准扣除项目不公平。一是国内外居民税前扣除适用不同标准:国内居民税前扣除额人民币800元;而中国境内的外籍人员,在国内居民扣除基础上再扣除人民币3200元。“入世”后的中国,税收也应当按WTO规则体系和国际惯例进行调整,促进税收公平、公正,消除现行国内外居民纳税的不平等性。二是国内居民税前固定扣除人民币800元。这是表面公平而事实上的不公平。首先,它没有考虑物价波动,如90年代初的物价与90年代未的物价显然不同,而税前扣除额却不变;其次,没有考虑地区经济及消费状况和纳税人的实际赡养人口与负担状况等。

(二)公民纳税意识淡薄。“纳税光荣”还仅停留在口头上。相当多的人,当自己的纯所得在免税范围内时高唱“纳税光荣”,一旦应缴纳税款时,心里总不高兴,于是就使出浑身解数逃税。越是高收入者逃税的越多。他们或利用权利自订纳税标准,或化整为零,以实物、债权、股权分配等方式逃税,或拉拢税官以吃小亏占大便宜等手段逃税。工薪收入者逃税几乎不可能(不是不想逃税),他们没有前述的权利和经济实力支付逃税费用,且工资薪金收入基本上是单位代扣代缴,逃税无门。

个人所得税法的原则性、概括性过强,可操作性不足,给逃税者可乘之机。个人所得税是普遍税,以大税基,低税负为基本特征。个人所得税是收益税,所有收益者都是应纳税人。要鼓励公民致富,使绝大多数的公民都具有实际纳税条件。破除个人所得税是少数高收入者专有税的观念,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纳税意识和爱国觉悟。个人所得税法要充分注意中国地域大,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实际情况,国家控制统一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权,防止富的地方有税不征,穷的地方横征暴敛。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法,对高收入者实行加成征税,逐步开征赠与税、遗产税。公民的纳税意识培养既要讲自觉,又要讲处罚,二者结合才能奏效。税收征管中,税务征管人员应当树立人民公仆形象,增强为纳税人服务意识。应当相信纳税人的基本觉悟,相信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主动缴纳税款,充分尊重和保障纳税人国家主人身份;税务机关及其税务征管人员又是国家代表者,应当采取一定形式对纳税人进行抽查,接受群众举报,对那些偷逃税行为给予从重处罚,通过新闻媒体暴光,以教育广大公民依法纳税,保证国家税收不被流失。

公民法制观念不强是纳税意识薄弱的重要原因。古时已有的“苛捐杂税”之说,是对税收的对抗情绪的反映。封建社会中,农民缴纳捐税是满足地主阶级的统治需要。长期封建社会的影响,是公民纳税意识薄弱的历史原因,只知服从官管,不知遵守法律是法制意识薄弱的表现。法律是关于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权利义务是对称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享受权利者必履行义务,履行义务者就有权享有权利。现实社会中权利义务不对等,履行纳税义务与否,并不影响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享有。既然能享受权利又不履行纳税义务,必然使“纳税光荣”只剩下空洞的口号,丧失了法律公平、正义之本。在税法宣传上更多的是宣扬纳税人的义务而淡漠纳税人的权利,弱化了纳税意识。可以相信,解决纳税义务者的权利后,其纳税积极性会大大增强。其佐证是,计划经济时国债发行量不大,但还得层层动员,分派任务,发动党团员干部带头才得以完成;而今国债发行量大增,然,仅按正常债券发行方式发行,即受到公民的积极认购。因此扩大纳税人的知情权,增加政府财政预算、财政开支的透明度,使纳税人真实感受到是国家的主人。纳税人不仅征税过程清楚,而且税款流向也明白,使纳税人的纳税抵触情绪消除。政府职能的正常运转与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密切相关,政府部门使用纳税

人提供的资金,纳税人享有监督政府部门工作和接受政府部门服务的权利,纳税人的监督能有效防止诸多重复建设、浪费,也是遏制腐败的一剂良方。纳税,是作为国家主人的条件和应尽之责,只有国家主人才有资格对国家财政开支、预决算等国家事务进行有效监督。

(三)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不健全。个人所得税征管首要

问题是明确纳税人的收入。当前什么是一个纳税人的真正全部收入是一件难事,至少有下列行为税务机关很难控制。一是收入渠道多元化。一个纳税人同一纳税期内取得哪些应税收入,在银行里没有一个统一的账号,银行方面不清楚,税务方面更不清楚。二是公民收入以现金取得较多(劳动法规定工资薪金按月以现金支付),与银行的个人账号不发生直接联系,收入难于控制。三是不合法收入往往不直接经银行发生。正因为有上述情况,工薪收入者就成了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支撑。其次,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与扣除标准有待完善。这既是个人所得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又与其他相邻法律密切联系,如何使个人所得税更科学合理又不违背法律精神,是既难又重要的事。可以参考企业所得税征管法,确定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必需品消费项目可扣除,根据我国国情确定扣除标准,以年度为一个计算纳税期间,计划预缴,年终后结算,多退少补。

二、改革、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律机制

(一)完善个人所得税立法,促进个人所得税法制化。国家控制个人所得税法的统一制定权,维护税法的统一性。由于我国地域广大,各地经济发展差别也大,因此应当允许地方政府在不违反国家统一税法前提下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调节的自主权,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征管办法,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征管的积极性。其次征税额度既要稳定又要适时调整。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扣除标准、税率等应当法定,并随国家社会经济发展适时调整。世界各国普遍趋势是降低税率,吸引资金和劳动力,以扩大税基,达到增加税收的目的。降低税负是刺激经济发展,为国聚财的有效之举。关于劳动收入与非劳动收入。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生产资料公有制是主体经济,按劳分配是主渠道。鼓励诚实劳动,勤劳致富。我国工资薪金收入个人所得税率5%~45%,其边际税负高于半劳动型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5%~35%,而非劳动所得的利息税率仅20%,与国家分配原则相悖。

目前我国公民纳税意识薄弱、税法不够完善的今天,人们在利益驱动下,极易设法逃税。加之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的单位之间有着特殊的千丝万缕的联系,代扣代缴也难于如实实现。笔者认为,应将这两类所得纳入统一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对月收入4万元以上者甚少,即个人所得税率第五级至第九级税率设置实际意义不大,

可参考国际通行做法规定一个统一的比例税率。应当看到,“降低税率,扩大税基”是世界各国所得税法改革的共同趋势。1981年起,美国的个人所得税率从11%~50%的15级改为15%和28%两级。加拿大《1987年税制改革白皮书》对各种税及其税率、税基等进行合理的全面的改革,不但拓宽税基,而且降低了税率,其目的在于税制的公平性,竞争性,简明性,协调性,可靠性。1987年9月,日本议会通过了税制改革立法案,个人所得税率由10.5%~70%的15级累进制降到1988年度的10%~50%的6级累进制,此次税制改革以公平、公正、简化为原则。个人所得税税负沉重,不利于私人储蓄和提高私人的购买力,从而不利于国内的资金积累和扩大国内市场。各国实践证明,高税率不一定有高收入,反而可能诱使纳税人逃避税收,阻碍经济增长。

(二)政府应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调控。对高收入者如何纳入个人所得税监管,无疑是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中必须注意的。建立个人终身税务号码(与身份证编号类似),加强银行功能,减少经济生活中的现金流量,发展信用卡业务,个人消费原则上采用信用卡结算。加强税务机关的监督机制。监督既包含对纳税人的监督,也包含对税务执法监督。既要使税务人员有职有权,又要职权法定,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不越权,不失职,不自行设置权利或免除义务。

税务机关应当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税收征管方面,第一是完善纳税申报制度,建立以纳税人身份证号为据的纳税编码,以法律形式规定当期收入或个人存量财产实名制,以便全面掌握个人收入及财产状。第二,改革金融体制,严格控制现金流通,将个人收入纳入通过银行结算,控制个人所得税的偷税行为。第三,规定纳税人、支付单位和银行三方税务申报制度,凡达到纳税标准的必须申报纳税。第四,建立用人单位对个人支付的明细表制度并定期向税务机关申报,以便对纳税监督。第五,加强税务稽查和对违反税法的处罚,要在全社会公民中逐步形成遵守税法与遵守刑法等法律同等重要、同等约束力的思想。

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颁布起,就明确规定中国公民每月所得额的扣除基数为人民币800元。8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时仍维持这一扣除基数。然而,我国公民的收入水平却有显著提高,我国物价指数也显著提高。法律条文仍坚持这一扣除基数,对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也有影响。不能很好反映和规范社会经济现象。有些地区也不同程度地提高了扣除基数,使税法的严肃性受到损害。为此建议根据当前经济状况,国家提高扣除基数,防止各地各行其是,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参考文献]

[1]财政与税务[J].,(1).(2).

[2]纳税人[J].2001,(2).(6).(9).

渝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双月刊)10

篇2:个人所得税管理及其改革与完善

个人所得税管理及其改革与完善

[摘要]现行个税分项计征不合理,按月计征不科学,税前扣除项目不公平,公民纳税意识薄弱以及个税法操作性差等。为此,应完善个税立法,建立统一的个人银行账户加强对个税的监管,完善个税法律机制。

[关键词]个税管理;改革;完善;个税法制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律既要适应中国的国情,又要与国际个人所得税法大趋势保持一致。我国作为WTO的成员国后,国际间人员往来频繁,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不适应国民待遇原则,不利于科技人才的引进。改革个人所得税应结合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加快与国际主流税制接轨。

一、当前个税征管中的问题及对策

(一)个人所得税法律体系不完善

税收执法受地方政府机关影响。税收法律是行政执法为主的法律,有的地方以发展地方经济和吸引人才为借口,擅自越权颁行一些违反国家统一税法精神的优惠政策,如私自提高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额或擅自扩大免税项目;一些地方政府“默许”足球俱乐部按“自定”税率征税,使国家税收流失。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分项计征亟待改革。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中表现为有的应征的税收不起来,只管住了工薪阶层,使之成为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要群体(占个人所得税征收总额70%以上),这除工薪阶层和知识分子纳税意识较强外,一个重要原因是工薪收入较严格实行代扣代缴制,逃税可能性少。正如钱晟教授所言:“第一,新生贵族的分配渠道不规范,很多隐性收入、灰色收入不为人知,更谈不上纳税;第二,现金交易普遍,存款实名制提供了征税的前提条件,但是征税机关又无权查,这是银行法的规定;第三,权大于法的现象依然存在。”鉴于此,个税征收方式应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对工资以外的收入加强个人申报,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加大个人所得税的执法力度,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完善代扣代缴制度。

个人所得税按月为计征不科学。有的人收入具有季节性,如有的本月收入较多但下月可能失业没有任何收入;有的上半年有收入但下半年收入少甚至没有收入。再如一本专著出版,可能耗费作者若干年甚至毕生精力,一旦出版则应在当月纳税。显然按取得收入月来计征个人所得税既不公平又不科学。加拿大国的做法可以借鉴:有固定收入的员工,从工薪支票中扣除个人所得税,年底向政府申报纳税并清算,多退少补;个体经营及经商的人士每年分四次向政府交纳个人所得税,年终清算多退少补。

税前扣除标准扣除项目不公平。一是国内外居民税前扣除适用不同标准:国内居民税前扣除额人民币800元;而中国境内的外籍人员,在国内居民扣除基础上再扣除人民币3200元。“入世”后的中国,税收也应当按WTO规则体系和国际惯例进行调整,促进税收公平、公正,消除现行国内外居民纳税的不平等性。二是国内居民税前固定扣除人民币800元。这是表面公平而事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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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个人所得税管理及其改革与完善

个人所得税管理及其改革与完善

[摘要]现行个税分项计征不合理,按月计征不科学,税前扣除项目不公平,公民纳税意识薄弱以及个税法操作性差等。为此,应完善个税立法,建立统一的个人银行账户加强对个税的监管,完善个税法律机制。

[关键词]个税管理;改革;完善;个税法制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律既要适应中国的国情,又要与国际个人所得税法大趋势保持一致。我国作为WTO的成员国后,国际间人员往来频繁,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不适应国民待遇原则,不利于科技人才的引进。改革个人所得税应结合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加快与国际主流税制接轨。

一、当前个税征管中的问题及对策

(一)个人所得税法律体系不完善

税收执法受地方政府机关影响。税收法律是行政执法为主的法律,有的地方以发展地方经济和吸引人才为借口,擅自越权颁行一些违反国家统一税法精神的优惠政策,如私自提高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额或擅自扩大免税项目;一些地方政府“默许”足球俱乐部按“自定”税率征税,使国家税收流失。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分项计征亟待改革。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中表现为有的应征的税收不起来,只管住了工薪阶层,使之成为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要群体(占个人所得税征收总额70%以上),这除工薪阶层和知识分子纳税意识较强外,一个重要原因是工薪收入较严格实行代扣代缴制,逃税可能性少。正如钱晟教授所言:“第一,新生贵族的分配渠道不规范,很多隐性收入、灰色收入不为人知,更谈不上纳税;第二,现金交易普遍,存款实名制提供了征税的前提条件,但是征税机关又无权查,这是银行法的规定;第三,权大于法的现象依然存在。”鉴于此,个税征收方式应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对工资以外的收入加强个人申报,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加大个人所得税的执法力度,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完善代扣代缴制度。

个人所得税按月为计征不科学。有的人收入具有季节性,如有的本月收入较多但下月可能失业没有任何收入;有的上半年有收入但下半年收入少甚至没有收入。再如一本专著出版,可能耗费作者若干年甚至毕生精力,一旦出版则应在当月纳税。显然按取得收入月来计征个人所得税既不公平又不科学。加拿大国的做法可以借鉴:有固定收入的员工,从工薪支票中扣除个人所得税,年底向政府申报纳税并清算,多退少补;个体经营及经商的人士每年分四次向政府交纳个人所得税,年终清算多退少补。

税前扣除标准扣除项目不公平。一是国内外居民税前扣除适用不同标准:国内居民税前扣除额人民币800元;而中国境内的外籍人员,在国内居民扣除基础上再扣除人民币3200元。“入世”后的中国,税收也应当按WTO规则体系和国际惯例进行调整,促进税收公平、公正,消除现行国内外居民纳税的不平等性。二是国内居民税前固定扣除人民币800元。这是表面公平而事实上的不公平。首先,它没有考虑物价波动,如90年代初的物价与90年代未的物价显然不同,而税前扣除额却不变;其次,没有考虑地区经济及消费状况和纳税人的实际赡养人口与负担状况等。

(二)公民纳税意识淡薄。“纳税光荣”还仅停留在口头上。相当多的人,当自己的纯所得在免税范围内时高唱“纳税光荣”,一旦应缴纳税款时,心里总不高兴,于是就使出浑身解数逃税。越是高收入者逃税的.越多。他们或利用权利自订纳税标准,或化整为零,以实物、债权、股权分配等方式逃税,或拉拢税官以吃小亏占大便宜等手段逃税。工薪收入者逃税几乎不可能(不是不想逃税),他们没有前述的权利和经济实力支付逃税费用,且工资薪金收入基本上是单位代扣代缴,逃税无门。

个人所得税法的原则性、概括性过强,可操作性不足,给逃税者可乘之机。个人所得税是普遍税,以大税基,低税负为基本特征。个人所得税是收益税,所有收益者都是应纳税人。要鼓励公民致富,使绝大多数的公民都具有实际纳税条件。破除个人所得税是少数高收入者专有税的观念,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纳税意识和爱国觉悟。个人所得税法要充分注意中国地域大,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实际情况,国家控制统一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权,防止富的地方有税不征,穷的地方横征暴敛。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法,对高收入者实行加成征税,逐步开征赠与税、遗产税。公民的纳税意识培养既要讲自觉,又要讲处罚,二者结合才能奏效。税收征管中,税务征管人员应当树立人民公仆形象,增强为纳税人服务意识。应当相信纳税人的基本觉悟,相信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主动缴纳税款,充分尊重和保障纳税人国家主人身份;税务机关及其税务征管人员又是国家代表者,应当采取一定形式对纳税人进行抽查,接受群众举报,对那些偷逃税行为给予从重处罚,通过新闻媒体暴光,以教育广大公民依法纳税,保证国家税收不被流失。

公民法制观念不强是纳税意识薄弱的重要原因。古时已有的“苛捐杂税”之说,是对税收的对抗情绪的反映。封建社会中,农民缴纳捐税是满足地主阶级的统治需要。长期封建社会的影响,是公民纳税意识薄弱的历史原因,只知服从官管,不知遵守法律是法制意识薄弱的表现。法律是关于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权利义务是对称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享受权利者必履行义务,履行义务者就有权享有权利。现实社会中权利义务不对等,履行纳税义务与否,并不影响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享有。既然能享受权利又不履行纳税义务,必然使“纳税光荣”只剩下空洞的口号,丧失了法律公平、正义之本。在税法宣传上更多的是宣扬纳税人的义务而淡漠纳税人的权利,弱化了纳税意识。可以相信,解决纳税义务者的权利后,其纳税积极性会大大增强。其佐证是,计划经济时国债发行量不大,但还得层层动员,分派任务,发动党团员干部带头才得以完成;而今国债发行量大增,然,仅按正常债券发行方式发行,即受到公民的积极认购。因此扩大纳税人的知情权,增加政府财政预算、财政开支的透明度,使纳税人真实感受到是国家的主人。纳税人不仅征税过程清楚,而且税款流向也明白,使纳税人的纳税抵触情绪消除。政府职能的正常运转与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密切相关,政府部门使用纳税

人提供的资金,纳税人享有监督政府部门工作和接受政府部门服务的权利,纳税人的监督能有效防止诸多重复建设、浪费,也是遏制腐败的一剂良方。纳税,是作为国家主人的条件和应尽之责,只有国家主人才有资格对国家财政开支、预决算等国家事务进行有效监督。

(三)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不健全。个人所得税征管首要问题是明确纳税人的收入。当前什么是一个纳税人的真正全部收入是一件难事,至少有下列行为税务机关很难控制。一是收入渠道多元化。一个纳税人同一纳税期内取得哪些应税收入,在银行里没有一个统一的账号,银行方面不清楚,税务方面更不清楚。二是公民收入以现金取得较多(劳动法规定工资薪金按月以现金支付),与银行的个人账号不发生直接联系,收入难于控制。三是不合法收入往往不直接经银行发生。正因为有上述情况,工薪收入者就成了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支撑。其次,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与扣除标准有待完善。这既是个人所得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又与其他相邻法律密切联系,如何使个人所得税更科学合理又不违背法律精神,是既难又重要的事。可以参考企业所得税征管法,确定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必需品消费项目可扣除,根据我国国情确定扣除标准,以年度为一个计算纳税期间,计划预缴,年终后结算,多退少补。

二、改革、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律机制

(一)完善个人所得税立法,促进个人所得税法制化。国家控制个人所得税法的统一制定权,维护税法的统一性。由于我国地域广大,各地经济发展差别也大,因此应当允许地方政府在不违反国家统一税法前提下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调节的自主权,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征管办法,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征管的积极性。其次征税额度既要稳定又要适时调整。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扣除标准、税率等应当法定,并随国家社会经济发展适时调整。世界各国普遍趋势是降低税率,吸引资金和劳动力,以扩大税基,达到增加税收的目的。降低税负是刺激经济发展,为国聚财的有效之举。关于劳动收入与非劳动收入。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生产资料公有制是主体经济,按劳分配是主渠道。鼓励诚实劳动,勤劳致富。我国工资薪金收入个人所得税率5%~45%,其边际税负高于半劳动型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5%~35%,而非劳动所得的利息税率仅20%,与国家分配原则相悖。

目前我国公民纳税意识薄弱、税法不够完善的今天,人们在利益驱动下,极易设法逃税。加之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的单位之间有着特殊的千丝万缕的联系,代扣代缴也难于如实实现。笔者认为,应将这两类所得纳入统一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对月收入4万元以上者甚少,即个人所得税率第五级至第九级税率设置实际意义不大,

(二)政府应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调控。对高收入者如何纳入个人所得税监管,无疑是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中必须注意的。建立个人终身税务号码(与身份证编号类似),加强银行功能,减少经济生活中的现金流量,发展信用卡业务,个人消费原则上采用信用卡结算。加强税务机关的监督机制。监督既包含对纳税人的监督,也包含对税务执法监督。既要使税务人员有职有权,又要职权法定,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不越权,不失职,不自行设置权利或免除义务。

税务机关应当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税收征管方面,第一是完善纳税申报制度,建立以纳税人身份证号为据的纳税编码,以法律形式规定当期收入或个人存量财产实名制,以便全面掌握个人收入及财产状。第二,改革金融体制,严格控制现金流通,将个人收入纳入通过银行结算,控制个人所得税的偷税行为。第三,规定纳税人、支付单位和银行三方税务申报制度,凡达到纳税标准的必须申报纳税。第四,建立用人单位对个人支付的明细表制度并定期向税务机关申报,以便对纳税监督。第五,加强税务稽查和对违反税法的处罚,要在全社会公民中逐步形成遵守税法与遵守刑法等法律同等重要、同等约束力的思想。

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颁布起,就明确规定中国公民每月所得额的扣除基数为人民币800元。8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时仍维持这一扣除基数。然而,我国公民的收入水平却有显著提高,我国物价指数也显著提高。法律条文仍坚持这一扣除基数,对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也有影响。不能很好反映和规范社会经济现象。有些地区也不同程度地提高了扣除基数,使税法的严肃性受到损害。为此建议根据当前经济状况,国家提高扣除基数,防止各地各行其是,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参考文献][2]纳税人[J].,(2).(6).(9).

渝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双月刊)10个人所得税管理及其改革与完善责任编辑:飞雪 阅读:人次

篇4: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探讨

摘要: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对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源;征管

1个人所得税的含义

个人所得税是对(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它最早于17在英国创立,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这一税种,有近40多个国家以其为主体税种,由于个人所得税在世界税收史上具有税基广,弹性大,调节收入分配和促进经济增长等诸多优点,因而正在世界各国得到广泛的推广和发展,不仅成为许多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且几乎与每个公民的自身利益息息相关,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力。

2个人所得税在税制体系中的地位及作用

个人所得税在税制中的地位,主要是指个人所得税在国家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以及对社会经济发展所产生的影响。根据最新中国税务总局统计资料,个人所得税收入1737亿500万元,较增收320亿元,增长22.6%,成为中国的第4大税种。

个人所得税的作用主要有: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有利于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自动稳定器”功能。

3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特点

从总体上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主要有如下特点:(1)实行分类所得税制。也就是将个人各项所得分成11类,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不同的计征方法以及不同的费用扣除规定。这种分类课征制度可以很大程度上采用源泉扣减的征税办法,有利于加强源泉监控、简化纳税手续。(2)较宽的费用扣除额。主要采用费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两种方法。费用扣除额的规定对于低收入者有利,使低收入者在一般情况下都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有利于保障低收入群体的生活。(3)在计税方法上采用总额扣除法,避免了个人实际生活费用支出逐项计算的繁琐。在分类征收的制度下,各项应税所得分别按各自的税率和计征方法计算,便于掌握,有利于税务部门提高工作效率。(4)采取源泉扣缴制和自行申报两种征纳模式。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征管采用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制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模式。对可以由支付单位从源泉扣缴的应税所得,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对于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也就是说我国对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代扣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征纳模式。

4实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4.1分类课征税制模式有失公平与效率

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的分类课征办法,不能全面地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少缴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多缴税的现象,不能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的原则,也难以有效调节高收入和个人收入差距悬殊的矛盾。

4.2征收范围不全面

主要表现在:(1)税基狭窄:个人所得税在课税范围的设计上分为概括法和举例法。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正列举方式加概括法,这种方式确定税基范围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征税范围的扩大,虽然用概括法规定了其他认定的应税项目,避免税基流失,但是因其给定的模糊性,容易在征纳构成中引起征纳双方的纠纷和纳税人逃避税行为的发生。(2)减免项目过多: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有14条免税项目,还有其他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和减免税优惠政策。这些减免税政策出于鼓励、引导、照顾、互惠、惯例等多种目的,但减免项目过多、范围过宽违背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宗旨和政策目标;弱化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分配和组织收入功能;导致税制复杂,给政策制定和征收执法带来操作困难,造成纳税人税负不公平和偷税、避税漏洞。

4.3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缺乏科学性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现行的是综合扣除方式,采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相结合的方法,但在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上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脱离,主要表现为:(1)费用扣除采用单一扣除标准不科学。我国个人所得税对生计费用扣除采用定额和固定比率两种方式,只对个人基本扣除进行考虑,没有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婚姻状况,所赡养人口多少,有无老人、儿童、残疾人,影响了个人所得税公平原则的实现。在赡养状况差异很大时,税收负担的差异表现得更为明显,税收的不公平性更突出。(2)扣除标准缺乏指数化机制,忽略了经济形势的变化对个人纳税能力的影响,费用扣除标准长期不变根本无法适应经济状况的不断变化。由于这种费用扣除方法以固定数额作为费用扣除标准,未能与物价指数挂钩,难以适应由于通货膨胀造成的居民生活费用支出不断上涨的实际情况。

4.4税收征管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制度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后,征管效率低下,征收方式需要改进,我国目前实行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法,其申报、审核、扣缴制度等都不健全,难以实现预期效果,另外征管手段落后,管理人员素质低也会影响税收征管效率。

(1)税收方式难以控制高收入者。

现行个人所得税采取个人申报纳税和单位代扣代缴纳税两种方式;而且以代扣代缴为主。这种征管方式与现行个人所得税制设计是相衔接的,但在征收管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公民纳税意识淡薄,越是高收入者逃税的越多,他们或利用权利自定纳税标准,或化整为零,以实物、债券、股权分配等方式逃税,或拉拢税官以吃小亏占大便宜等手段逃税。工薪收入者逃税几乎不可能,他们没有前述的权利和经济实力支付逃税费用,月工资薪金收入基本上是单位代扣代缴,逃税无门。

(2)征管手段落后。

一方面个人所得是所得税种中纳税人最多的一种,征管工作量大;另一方面个人所得税也是最复杂、最难管的税种之一,应税项目多,计算公式多,再加上个人收入多元化隐性化,现金交易的大量存在,税源难以监控,尚未形成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现代化征管手段。这些都是征管手段落后的原因。

(3)对税源监控不力造成税收流失严重。

主要原因有①收入初次分配领域秩序混乱;②在收入监控上,缺乏必要的部门配合和监管手段;③在指导思想上,有的地区忽视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的职能作用;④在政策规定上,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法律不够完善;⑤在征收管理上,工作粗放和不到位的情况仍然存在;⑥处罚法规不完善,处罚力度不强,不能对纳税人起到威慑作用。

5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建议

针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分类税制模式存在问题及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具体国情,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走“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之路,建立适应我国今后社会经济发展的个人所得税制,是确保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功能和调节功能得以充发挥的制度保证。

(1)依据我国国情,选择分类综合税制模式。

选择分类综合税制模式就是对较强连续性、经营性收入列入综合所得的征收项目,实行累进税率;对其他所得仍按比例税率分项征收。这样既有利于解决征管中的税源流失问题,又体现了税收的公平原则。这种税制模式比较适合我国目前现状。

(2)扩大征收范围。

对于发生的每一笔所得除了司法部门已认定为非法的之外,只要是税务机关核查在先、司法部门认定在后的,税务机关都应对其征税,但这并不能说明征了税的所得就是合法所得,征税之后司法部门照样可以对非法所得追究法律责任。

(3)合理制定费用扣除标准。

要合理制定纳税人的生计费和赡养人口、老人、儿童、残疾人以及住房、医疗、养老、教育、保险等扣除项目及其标准,并视工资、物价、汇率等方面的情况适时地对各类扣除标准加以合理调整。实行费用扣除的指数化,根据每年的通货膨胀率和收入水平对扣除标准进行适当调整,以确保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4)对分类课征项目实行统一的比例税率。

由于分类课征项目基本为非劳务所得,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股票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他们一方面大部分已是所得税后的所得,另一方面也不存在费用扣除的问题,为了充分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其比例税率不宜太高,在现行20%的基础上,可考虑适当降低至15%为益,且实行按次计征。

(5)完善征管手段,提高征管效率。

理想的税收制度要有强有力的征管手段作保证,在税收制度设计上必须同时从税款的征收和税务的管理两个方面下工夫。主要方法有:在税款的征收上完善“双向申报”制度;在税务管理上加强对税源的监控,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在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规范税收代理工作;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逐步实现同财政、银行、企业等有关部门的联网,形成社会办税、护税网络;强化税务稽查。

参考文献

[1]?张慧.施刚.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新探[J].南通纺织技术学院学报,,(4).

[2]?侯常青.个人所得税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经济师,,(10):198.

[3]?田国兴.试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与完善[J].经济师,2004,(5):223-225.

[4]?张华香.毕勇.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J].中国管理信息化,,(9).

[5]?舒波.个税改革济贫不劫富[N].贵阳日报,-8-28.

篇5:个人所得税的改革

[摘 要]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人民收入日益增多,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已经日趋明显,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及征收范围已不能适应当前经济的发展,本文是个人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看法。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扣除标准 现状 改革

一、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收入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收。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即将个人取得的十一种收入纳入征收范围,分别使用不同的税率、扣除标准的计税方法。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采用代扣代缴和自行纳税申报的形式。

(1)费用扣除方式不科学

中国各个省市地区工资收入水平差距较大,物价水平不一,但是国家使用的工资薪金扣除比例尚未针对地区差异、城乡差别、物价变动的因素设置不同的扣除标准,从而不能使个人所得税更显公平,从而无法调节居民之间的贫富差距,没有起到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收入的作用。

(2)征收范围不全面

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征收范围不全面,纳入个人所得税征收范畴的有十一种收入,分别是: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及其他所得。

在今天纳税人收入来源多样化的情况下,如果不及时调整,很可能会出现该征的不征,不该征收的还在继续征收的现象,缺乏公平,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

(3)居民纳税观念淡薄

居民中有一部分人对个人所得税纳税知识完全不了解,还有一部分居民对个人所得税纳税知了解一部分,而了解的知识大部分都是知道工资薪金需要交税,对工资薪金以外的收入没有形成依法纳税的观念,同时对于税收的相关知识的理解和掌握也不是很到位,再加上税法宣传力度不是很大,使税款不能正常收缴。

(4) 征管手段落后

由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数量繁多,纳税项目不同,计算公式多,加上个人收入多元化、税率也不尽相同,造成税局的征管工作量大,且繁琐,成为最难征管的税种之一,而如今人们的隐形收入及现金交易的大量存在,人民的收入金额难以把握,导致税源难以控制。

而现在的征收方式却是单位代扣代缴和自行上门申报,而税局对纳税人的收入不能完全掌握,也没有形成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现代化征管手段。

二、个人所得税的改革

(1)合理调整税前扣除

我国现在实行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即收人额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采用分项计算,分类扣除,根据其收入来源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三种扣除方法。

9月1日国务院将工资薪金的扣除标准调整为3500元,可是如今,物价飞速上涨,人民的基础生活费用增加,而且有的家庭是一个人的工资养活全家,有些家庭式人人有工资,另外全国各地的收入水平不一,且差距比较大,所以全国的扣除标准应该差别对待。

同时还应该将养老、医疗、教育、房产等因素考虑到项目扣除标准内,调整出合适的标准,以确保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要,更好地调节社会收入与支出。

(2)调整征收范围

为适应个人收入来源的多样化,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应包括一切可以计量的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除了税法中明确规定的几项免税项目外,其余来源于各种渠道的收入均应计入个人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近年来经济生活发展变化大,国家的政策方向和经济结构有所转变,部分项目难以监管,已成为逃税漏税的`主要手段,应尽早提出治理方案,另外还可以增加一些免税项目:对国家做出贡献的的人的收入,如“院士津贴、政府特殊津贴”;对下岗再就业的人员、因公负伤等取得的经济补偿款及国家赔偿金等。

(3)完善征管手段,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1.健全税收征管机制

各税务部门应该加强相互之间的忽而做,实行信息共享,同时加大税法宣传,普及税法知识,增加公民自觉纳税的意识,有效的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监督和管理,严厉打击偷税漏税现象。

2.加强对税源的监控

由于现在的个人所得税采用单位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的征收方式,现在很多人的第二项收入往往不能控制,所以税局应该加强对税源的控制,财政从源头上制止偷税漏税的现象。

应该税务与银行尽早联网,享受资源共享,另外,尽量减少现金使用,使个人在取得各项收入时,能通过网络信息化,对个人的收入,如工资薪金、奖金、劳务报酬以及从其、收入进行监管,同时,与其他执法单位也要信息共享,如房管局的房产信息,车管所的车辆信息等。

这样才能从源头上控制税源,形成有效的收入控管体系,从而提高对收入的监控能力和征管水平。

3.加强税收监管

要努力完善税收征管手段,积极推进税务部门对个人各项所得信息收集系统以及银行对个人收支结算系统建设,建立全国范围内统一的计算机税收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保证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下去。

参考文献:

[1]吴从慧.中国的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改革[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11).

[2]武文娟.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J].财会月刊,,第1期.

[3]余欣凝.个人所得税完善的探讨[J].财经纵横,,(03).

篇6:如何改革与完善审判监督制度

如何改革与完善审判监督制度

论文提要:审判监督制度作为特别的司法救济制度,其目的是为了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实现最终的司法公正。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人民对现代司法理念的追求,以往的审判监督制度越来越显得不堪重负,难以适应,各种弊端日渐显露。为了进一步深化审判监督制度,本篇论文从审判监督的特征、误区以及如何改革与完善审判监督制度等方面,作了一点探讨。

审判监督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当事人基于法定的事实和理由认为有错误,人民检察院发现存在应当再审的法定事实和理由,而由人民法院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审判监督只是纠正生效和裁判错误的法律程序,它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也不是案件的必经审级。它是审判工作中一项重要的补救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证裁判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尊严。

现行的审判监督制度既不利于维护司法公正,也不利于提高司法效率,暴露出越来越多的弊端,已不能适应当前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司法若不能高效、公正、权威地解决纠纷,将会损害我国在世贸组织中的声誉。因此,从根本上改革和完善审判监督制度,势在必行。

一、审判监督的特征

根据我国目前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诉、申请再审之诉均规定在审判监督程序之中,一方面说明当事人的申诉和申请再审也是一种监督,但不同于其他几种主体的监督权,另一方面也可以说明再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的基本内涵是相同的。

审判监督具有以下特征:

事后性。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有特定的要求。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而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和检察院依职权提起抗诉则不受时间限制,只要法院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随时都可以提起再审程序,或者检察院发现生效裁判存在法定的抗诉事由,随时都可以提起抗诉。但前提是再审的客体只能是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

法定性。一是指提起再审的事由是法定的,不存在酌定的事由。凡不符合诉讼法的.几种情形,均不得提起再审,这是法院的裁判具有终局性和既判力所决定的。任何机关和个人,包括法院的法官,均不能另立标准。在是否应提起再审的问题上不存在法官的自由裁量,而必须依据法定事由。二是行使审判监督权的主体是法定的,包括各级法院院长、最高法院、各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上级检察院,除此以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直接启动再审程序。党委、人大如对某些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法院裁判不当的,可通过一定方式,监督上述法定主体进行审查,如符合法定事由的,才能由上述法定主体启动再审程序。当事人的申诉和申请再审虽然也具有一定的监督含义,体现了诉讼民主,但它仅仅是一种诉讼权利,根据现行的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的申诉还不属申请再审之诉,不能必然启动再审程序,是否应提起再审还须经上述法定主体审查。

权力性。审判监督是法律赋予某些特定主体的一种权力。它不同于一般的民主监督,也不同于党内监督、行政监督,因为这些监督不会必然引起法律后果。而审判监督权的行使必然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即启动再审程序。其目的是通过监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以维护司法权威。

补救性。审判监督程序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而是一种特别程序、补救程序。其作用在于:一是通过纠正生效判决、裁定的错误,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得到补救;二是通过纠正生效判决、裁定的错误,使司法机关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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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试论个人所得税的改革

摘要:分析了受人们的收入增加,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增多,通货膨胀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的分类征收模式已不能适应当前经济的发展;提出了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看法。

关键词:分类税制;综合税制;费用扣除

一、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一)实行分类所得税制

分类所得税模式是指归属于某一纳税人的各种所得,如工资、薪金、股息红利等,均应按税法规定单独分类,按各类收人的适用税率、计征方法以及费用扣除规定分别课税,不进行个人收人的汇总。

在今天纳税人众多而且比较分散、收入来源比较复杂的情况下,这种征税模式就很不适应了,容易造成不同纳税人、不同所得项目和不同支付方式之间的税负不公平(如工资、薪金收入者与个体工商户,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分次支付与一次性支付等税负差别很大),既不利于保障低收入者的生活,也不利于调节高收入者的收入。税负的不平容易造成纳税人通过“分解收人”、分散所得、分次或分项扣除等办法来达到逃税和避税的目的,导致税款的严重流失。再有随着个人收入来源渠道的增多,这种课税模式必会使税收征管更加困难和效率低下。

(二)税基狭窄

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在课税范围比较狭窄,采用正列举的方式对十一类应纳税所得征税。在今天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多样化的情况下,如果不及时调整,很可能会出现该征的不征,不该征收的还在继续征收的现象,缺乏公平。

(三)费用扣除缺乏科学性

中国个人所得税在确定税前扣除额时一般只考虑了个人的日常开支,忽略了家庭中的一些主要开支,如所赡养人口多少,老人需要的抚养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费、高房价、高医疗价格及通货膨胀等诸多因素,导致税前扣除额较低,应纳税所得额增大,加重了工薪阶层负担,影响了个人所得税公平原则的实现。在赡养状况差异很大时,税收负担的差异表现得更为明显,税收的不公平性更突出;忽略了经济形势的变化对个人纳税能力的影响,费用扣除标准长期不变根本无法适应经济状况的不断变化。由于这种费用扣除方法以固定数额作为费用扣除标准,未能与物价指数挂钩,难以适应由于通货膨胀造成的居民生活费用支出不断上涨的实际情况。费用扣除的变化完全滞后于经济的发展水平,损害了一部分纳税人的利益。中国对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代扣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征纳模式。对可以由支付单位从源泉扣缴的应税所得,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对于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这种税收方式难以控制高收入者,在征收管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一些高收入者采取化整为零,以实物、债券、股权分配等方式逃税。

(四)税率档次多、级距窄

中国九级税率档次中实际普遍使用的只有前四个税率档次,后五个税率只为不足10%的高收入者设置,最高税率45%基本上形同虚设。同时,高税率和多档次税率难以实现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目标。税率越高,被征税对象偷逃税的动机就越强。在目前物价指数不断攀升和工资水平不断提高的经济环境下,个人所得税不同税率间级距狭窄,使应该享受低税负的人群承担了较高税负。

(五)征管手段落后

一方面个人所得是所得税种中纳税人最多的一种,征管工作量大;另一方面个人所得税也是最复杂、最难管的税种之一,应税项目多,计算公式多,再加上个人收入多元化隐性化,现金交易的大量存在,税源难以监控,尽管计算机信息技术在中国运用十分广泛,但税务系统内部缺乏必要的部门配合和监管手段,政府部门画地为界,缺乏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信息规划和信息共享。税务机关缺乏技术手段限制了对纳税人个人信息的掌握。如果个人恶意隐瞒收入来源和收入水平,或者使用现金交易逃税,将很难加以监控。同时,技术落后对申报纳税人带来了极大不安全和不便。尚未形成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现代化征管手段。

二、个人所得税的改革

(一)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

为减轻中低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应该争取逐步将目前的分类个人所得税制过渡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以综合征收为主的征税模式,通过个人所得税改革减轻中低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培育中等收入阶层,强化对高端的征收调节。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是指把经常性、固定性收入的所得项目划入综合征税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对这些所得,以一个年度为计算期,综合计算该征税范围的全部所得和应纳税额,按月预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其他所得仍按现行分类税制办法采取分项征收,属于分项征收的项目缴税之后不再进行综合申报与汇算清缴。这种以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以综合征收为主的征税模式,既坚持对不同来源的个人收入全面计征,又坚持对不同性质的收入区别对待。

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以综合征收为主的征税模式,可以平衡税负、保障低收入者的生活并对高收入者的收入进行调节。

(二)扩大税基

为适应个人收入来源的多样化,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应包括一切可以计量纳税能力的收入,改变目前正列举方式规定应纳税所得的做法,取而代之的以反列举规定不纳税项目,扩大税基。即个人所得税的税基除了税法中明确规定的几项免税项目外,其余来源于各种渠道的收入均应计入个人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合理调整税前扣除

1.是否应该增加费用扣除。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即收人额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基于此,当物价上涨时,生活费用增加,费用扣除也必然应该增加。

,中国物价上涨较多,人们用于生活方面的开支大幅增加,但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并未调整,许多收入较低者生活水平明显下降。“现在税前扣除项太少,出差补助、车补都要交个税,又不考虑家庭支出,税率又比较高”,一位地方税务部门人员说。一个人月收入超过2 000元就要交税,但这个收入在很多城市温饱都成问题。而一个收入相对较好的白领月入7 000多元,他可能要用2 000元还贷,剩下5 000元,要缴纳625元的个税。而剩余4 375元还需支付教育、看病等各项支出,“这个收入现在在大城市生活几乎不可能有存款”,在一家媒体工作的黄女士称。而工资在2 000元~5 000元的人应不在少数。国税总局曾经发布,在个人所得税中工薪阶层缴纳比例占2/3,降低工薪阶层、中低收入者个税负担成为社会各界最强烈的呼声。

2.合理制定费用扣除标准。要合理制定纳税人的生计费和赡养人口、老人、儿童、残疾人以及住房、医疗、养老、教育、保险等扣除项目及其标准,并视工资、物价等方面的情况适时地对各类扣除标准加以合理调整。实行费用扣除的指数化,将个税费用扣除标准实行与物价指数、平均工资水平上升挂钩的动态管理,以确保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四)减少级次,调整级距,降低税率

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现行工薪所得的45%税率已明显偏高,9 级超额累进税率级距过多,计算复杂,应简化以5~6级为宜。对综合征税范围的纳税所得额可以适当拉大差距,如5 000 元以下适用5%的税率;5 000元~20 000 元适用10%的税率;20 000元~40 000元适用15%的税率;40 000元~60 000元适用20%;60 000元~100 000元适用25%的税率;10万元以上适用30%的税率。即中国要遵循低税率和宽税基思路来进行税改,避免纳税人隐匿收入,从而实现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职能。

(五)完善征管手段,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1.完善“双向申报”制度,强化税法宣传,让每个公民懂法、知法,增强公民自觉依法纳税的意识,特别要利用大、要案的震慑力和影响力来进行反面警示,为综合分类汇总申报奠定基础。 加强对税源的监控,要努力完善税收征管手段,积极推进税务部门对个人各项所得信息收集系统以及银行对个人收支结算系统建设,建立全国范围内统一的计算机税收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建立个人财产实名登记制度,在个人取得收入时通过银行账户结算,尽量减少现金使用,通过计算机管理信息网,对个人的重要收入如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以及从其他渠道取得的收入进行计算机网络监控和稽核,同时,对个人存量财产如金融资产、房地产及汽车等实行实名登记制。为每个纳税人建立一个唯一的终身不变的纳税人识别号,便于对纳税人财产的监控。形成有效的个人收入控管体系,提高对收入的监控能力和征管水平。 加强税收监管,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逐步实现同财政、银行、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海关、边防、公安、法院、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的联网,形成社会办税、护税网络,强化税务稽查,严厉惩处偷逃税行为。

总之,要逐步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建立起能够覆盖全部个人,综合考虑纳税人的生计、赡养、教育、残疾与社会保险等费用扣除标准和自行申报纳税,体现“全面、简便、合理、适用”的基本要求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

[1]吴从慧.中国的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改革[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11).

魏彦芳.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之设想[J].商业经济,2010,(22).

杨秀平.谈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10,(11).

篇8: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居民生活水平在逐步提高。但是,自然人之间收入的差距也在不断扩大,贫富两极分化的程度在进一步加深,目前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而通过对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对于我国政府实现经济宏观调控,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具有积极的作用。

一、我国采用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所引起的问题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分类税制造成纳税不公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征收的税制,是将纳税对象分成十一类,对不同种类的应税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的不同的征收方式进行征收。

首先,在现行所得税税制之下,无法对纳税对象的各类应纳所得进行汇总,不能综合衡量纳税对象在一定期间的综合收入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很好地评估纳税对象的税负承受能力,往往可能会造成征收不公,甚至会引发纳税对象的避税动机。

其次,分类税制对纳税人的各项收入区分不同种类,对不同种类的应纳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标准和扣除标准,这样的标准使得收入来源多但是收入分散的纳税对象能够分散扣除,从而减少纳税。

针对上述两点,以及我国高收入阶层的收入通常比较分散而我国的中、低收入阶层却通常是依靠单一的工资薪金收入所得的现状。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十一种分类使得收入分散但总和水平高的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反而低于收入集中但总和水平低的纳税人。这样不仅违背了建立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初衷,而且甚至可能会人为地造成居民之间的贫富差距。分类税制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高收入阶层通过打散自己的收入来源以规避纳税,这样不仅造成了财政收入的流失,而且对社会风气的影响也很不好。

(二)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中费用扣除制度存在的问题

1、费用扣除简单,缺乏不合理性,不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采用的事单一、简单的费用扣除标准,没有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纳税申报,没有考虑纳税人的综合负担能力。如个人的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年龄大小、老人的赡养费、子女的教育费、住房、医疗以及下岗、失业等情况。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对净收入所得征税的特征不明显,没有考虑纳税人的个体差异。如我国居民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对所有的居民纳税人都是相同的,均为3500元每月。这种一刀切的费用扣除标准实际上存在很大程度上的不公平,对农民和城市职工来说,生存条件及社会保障存在很大差异,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同样为3500元。再者,若两人工资相同,但家庭负担不同,如存在三口之家与五口之家的区别,那么两人承受的负担完全不同,但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却是一样的,与个人生计以及家庭抚养有关的费用均未进行合理扣除,这是不公平的。

2.费用扣除缺乏灵活性,不同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不平衡

对于占我国居民主体的工薪阶层来说,他们主要的收入来源是工资薪金收入。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定额扣除法”计算纳税人的生计费用扣除,这种费用扣除方法比较简单,征纳双方都易于掌握,但是这种方法也有许多很明显的缺点。

首先,这种费用扣除方法以固定数额作为费用扣除标准,没有与物价指数相联系,从而不能适应通货膨胀所带来的居民生活费用支出不断上涨的情况;其次,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按月计征的征税办法,在年终没有进行汇算清缴(除特殊行业外)。这种征税办法不能适应一些特殊行业由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季节性波动所带来的纳税人各月份之间收入的不均衡,容易造成纳税人税收负担的不平衡;最后,我国对于费用扣除制度的改革存在治标不治本、缺乏法律稳定性的问题。对于我国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的调整,要么是较长一段时期不变而造成费用扣除标准严重滞后于经济形势的发展,要么是两年之内调整频率过快。对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进行适当的改革调整,其政策目的是使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更适应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变化。但是这种目的的实现是以频繁修改法律,破坏税法的稳定性为代价的。

(三)现行的征税方式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我国主要采用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者相结合的方法。这种“分类计税”加“自行申报”的模式对于税源的控制比较有利,但同时对征管部门来说却充满挑战,增加了税收征管的成本和征管难度,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是中国现行的源泉扣缴制度虽然控制了税源,提高了征税效率,降低了征税成本。但是在实际征税时中,会存在很多代扣代缴单位协助纳税人逃避税款的现象,比如部分单位存在分解收入,规避税收的现象。很多单位在发放工资时,由于每次发放的数额不多,就没有将当月分次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税,造成适用的税率级次很低或者根本没有达到起征点。通过这种分散的方式化整为零,或者是没有把各种形式的收入所得合并,使部分收入处于税收征管范围之外。同时实行源泉扣缴无法促进纳税人增强纳税意识,不利于推行自行申报的征税方式。

二是实行个人自行申报缺少完备的个人信用系统和法律监督体系,自行申报制度运用不高。由于信用体系不完善加上现金交易较多,税务机关很难掌握纳税人真实的收入状况,更无从征管。现行的税收体系中, 年国税局颁布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比较系统的阐述了自行申报制度,由此可见,没有一系列的法律进行监督,而相关的惩戒措施也不严厉,由此滋生了纳税人的偷税逃税行为。一些纳税人在进行自行申报时,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即把同一项目的所得分解为多次获取,以此来规避税收。

篇9: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

摘要: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税收中的重要税种,起到了调节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合理再分配社会财富的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国民贫富差距逐渐拉大,严重阻碍了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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