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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的设定问题

2023-05-12 08:54:14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邢无尽”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6篇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的设定问题,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后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的设定问题,希望大家喜欢!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的设定问题

篇1: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的设定问题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的设定问题

[摘要]中介机构和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是当前会计信息披露最主要的违法主体,但两者在违法动因和危害程度等方面有许多不同。所以,要有效地惩罚和威慑违法行为,必须针对不同的违法主体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文主要分析中介机构和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应该分别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本文认为,我国会计信息披露法律监管中主要的问题在于,对于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以行政责任为主的责任体系没有能够起到很好的惩罚和威慑作用;而对于中介机构,则是行政责任的追究力度不够。今后会计信息披露监管中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是,对于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确立以民事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体系,同时加大对于中介机构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的追究力度。

[关键词] 会计信息披露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设定 惩罚和威慑

近年来,会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件层出不穷,的几大要案更是引发了全社会的关注,并在很大程度上引发了社会,尤其是公众投资者对于会计信息的信任危机。实证会计理论已经证明,会计信息具有一定的价格信息含量,因此,如何治理会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对于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健康发展至关重要。西方的证券监管实践表明,加大处罚力度是有效的监管手段,而明确并有效地追究相关违法主体的法律责任是关键。中介机构和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是当前会计信息披露最主要的违法主体,但两者各自的违法动因和危害程度等方面有许多不同,必须针对不同的违法主体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文试图研究我国目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违法中中介机构和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的法律责任的设定问题,对进一步加强会计信息披露监管做出几点思考。

一、会计信息披露的主要法律责任主体

我国目前主要通过《证券法》、《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和《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问题进行规范。通过对这几个法律法规的研究,我们发现上市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以下两大类:

1.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董事、监事、经理等直接责任人员)

《证券法》第63条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法》第207条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对直接负责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以上的法律规定不难发现,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经理等直接责任人员是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主体

2.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评估师等

《证券法》第202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注册会计师法》第39条和《条例》第73条的相应规定,都明确表明中介机构是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主体。

在资本市场上,与其他信息相比,会计信息具有较为专业的技术特征,我们认为会计信息披露的源头是会计信息的生产,并且会计信息和生产者的利益息息相关(下文“责任主体违法动因”部分将详细分析),所以将会计信息的生产者规定为主要的法律责任主体,有助于打击会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从已经查处的会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来看,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和中介机构确实是主要的违法主体。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会计工作人员虽然也参与了会计信息的生产,但不应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管理人员比会计人员更关注会计信息反映的内容和结果,也必然会参与乃至于干涉会计信息的生成与传递(瓦茨、齐默尔曼,),更有动力去生产并披露失真的会计信息,以提高自己的收益。会计人员仅仅是企业的生产者之一,他只能得到合同规定的固定工资,也就没有动力去生产并披露失真的会计信息(吴联生,)。有鉴于此,修订的《会计法》在强化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的同时,并没有对会计人员违反监督职责的法律责任问题作出直接的规定(刘燕,2001)。

需要说明的,《证券法》第63、89条就一般的信息披露的主体作了相应的规定,为此有些学者认为券商和交易所也是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主体。例如,陈汉文等的著作《证券市场与会计监督》第178页,就有此归类。我们认为券商和交易所不是会计信息的生产者,他们主要通过其他信息披露扰乱市场,所以不应该成为会计信息披露违法的主要责任主体。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会计信息披露违法的责任主体的划分基本是合理的。

二、中介机构和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注律责任的设定

大量事实表明,无论是上市公司管理当局,还是中介机构,其在信息披露过程中之所以实施违法违规行为,是因为有巨大的利益驱动,并且都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完全是一种“理性”的决策。以上市公司为例,从历次处罚的违规事件来看,无论是招股说明书,精心伪造的假合同,经过修饰的财务报告,报喜不报忧的公告,还是挑选能与之合作造假的会计师事务所,这一系列的造假行为往往不是孤立进行的,而是经过事先周密的策划后逐步实施的。

其实从本质上来讲,违法者进行的是一种风险与收益的相关决策,即:E(R)=R×P1-C×P2,其中E(R)代表违规行为的期望收益,P1代表违规成功的概率,R代表违规成后的收益,C代表违规行为被发现后遭受处罚所需付出的成本,P2代表违规行为被发现的概率,P1+P2=1.很显然,假如潜在违规者认为期望收益大于零的话,便会实施违规行为,假如期望收益巨大的话,便会不顾一切地实施违规行为。所以,增加违法成本可以有效的惩罚和威慑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是违法者主要的违法成本,因此,要有效的惩罚和预防犯罪,违法主体具体责任的设定问题显得很为重要。我们认为法律责任的设定主要应该解决以下两个问题: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及以什么责任为主。

现代法律责任区分为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三种。这三种法律责任性质不同、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从而在法律的实现过程中担负着不同的功能。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打击和遏制违法犯罪行为,剥夺行为人进一步实施犯罪的客观条件,从而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而民事责任则重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后果,使当事人之间因违法行为而失衡的利益得以恢复原状,使受害人的利益得到救济。因此,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主要体现了“惩罚”,民事责任主要体现了“补偿”(吴弘,2001)。所以,法律责任的设定问题就具体为违法行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中的哪一种或那几种,同时应该以那种责任为主,才能有效的惩罚和威慑违法行为。

义务是法律责任的前提,各责任主体有哪些法定义务是决定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的前提,而法律义务的确定又很大程度上受彼此之间的相互关系的影响。所以一个首要的问题是要理清楚几个法律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几个主要的主体是:股东、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中介机构和监管部门(证监会和财政部)。对于违法主体之间法律责任的设定,我们首先应该搞清楚的是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与股东和监管部门的关系,以及中介机构与股东和监管部门的关系。下面我们分析责任设定和分担问题的基本逻辑就是通过以上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分析,结合不同的法律责任的具体功能,讨论违法主体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

1.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的责任设定

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与股东。从法律上来讲,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基本关系是基于公司法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关系,另外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与股东之间又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受托责任,侵害了股东的所有权,同时又构成了故意欺诈,并致使中小投资者因此遭受损失,所以其对中小投资者应该负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与监管部门。上市公司申请上市的时候必须在相关的文件之中承诺遵守相关的市场监管的规定,其中披露真实的信息,包括会计信息,是一项重要的承诺。所以,上市公司有义务严格遵守这种行政管理的要求,一旦违反了这种行政规章,理应受到来自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在证券市场中巨额的非法所得主要来自于众多的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损失总和,而单个投资者又有可能损失相对较小。如果众多投资者的损失相加为个别违法人所有,则数额之巨大,足以使违法者一夜之间成为百万或者千万富翁。正是因为这一原因,导致了某些不法行为人不顾忌没收、罚款等行政责任而甘愿铤而走险,从事各种违法行为。某些人为追求巨大的利益而从事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尽管也可能会面临承担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的危险,但刑事责任毕竟只是在特殊的情况下产生,适用条件较为严格,而行政处罚又往往与不法行为人获得的利益不相称。

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美国,让证券违法者最为胆颤的不是刑事诉讼或者行政处罚,而是由小股东提起的民事诉讼要求民事损害赔偿。因为,违法者即使被判刑也往往可以通过假释、保释等方法很快获得自由,可是他们一旦染上民事官司,面临的则必定是倾家荡产的命运。美国当局对小股东民事诉讼持保护和支持的态度,法院除了要求违法者向股东进行损害赔偿外,还课以巨额精神赔偿费,违法者的下场常常是破产兼身败名裂,不但变得一穷二白,而且连东山再起的可能性都不再有。所以,小股东的民事诉讼成为美国证券监管的强大力量,是对证券违法者最具威慑力的重磅炮弹(郎咸平,2001)。

同时,民事责任可以有效地动员广大投资者来参与监控。民事责任的重要功能之一在于,通过形成一种利益机制,可以鼓励广大投资者诉讼赔偿,积极同不法行为作斗争,揭露证券市场中的各种违法行为。可见,民事责任是一种成本很小的监控措施,政府不用投资,便可以调动大量的投资者监督上市公司,从而有效地提高监管的效率,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李鸣和昌忠泽(2001)的研究表明,经济处罚相对监禁等其他惩罚形式具有突出的优点,它既能节省社会资源,使执法者可以减少用于监禁方面的投入,又能通过转移支付的形式补偿社会。只有对无支付能力的违法者才有必要给予监禁等其他形式的惩罚。

所以,一个合理的结论是,对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应该设定民事责任为主,兼之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法律责任体系。

2.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设定

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与股东和监管部门的关系,相对来讲比较清楚,其所应该承担的责任也比较明确,争议不大。但中介机构与股东和监管部门的关系相对来讲就比较难以确定。

我们认为,考虑中介机构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应该首先从中介机构在证券市场上所应当充当的角色开始。以审计机构为例,证券市场的一个基本的问题就是信息不对称,会计信息的披露就是要力求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司可脱,),不对称问题的两个后果就是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对于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来讲,就是害怕因为逆向选择的发生而失去投资者。为了使投资者相信其披露的信息是真实的,于是聘请审计机构对其出具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所以,审计机构很大程度上实际具有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功能。正如瓦茨和齐默尔曼(1999)所言,审计是用于监督的方法之一。

根据上市公司上市章程的规定,对于聘请哪个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权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只有提案的权利。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是股东委托审计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如果审计机构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对股东造成的损失要进行赔偿。但事实上现行的法律之中对此有相当的歧义。以《注册会计师法》中对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为例。该法中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判断的依据是看其是否违反了该法第20、21条的规定。其中第对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业务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三)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以指明;……。”我们不难发现,因为股东,尤其是公众投资者是“财务报告使用人或者利害相关人”,根据该条规定,假如我们理解股东是委托人的话,那就是“明知股东的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股东的利益”,这就很难令人理解。一个合理的解释是,聘请审计机构的股东和被欺骗的股东不是同一人。基于上市公司股东结构的现状,就不难理解为何股东一方面要聘请审计机构,另一方面又要欺骗股东。到底,沪深上市的A股公司中,国有股、法人股和流通股分别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1.08%、31.57%和33.97%(陈晓、江东,2000)。同时,流通股中的中小投资者相对来讲较为分散,所以,中小投资者事实上很难参与股东大会对于聘请审计机构的决定,即使参加的话,困于股权份额和对于审计机构的大小股东之间信息的不对称的限制,也很难实际上影响股东大会的决定。另外,由于证券的流动性,后来的中小投资者和股东大会召开时的中小投资者的成分相差很远,可能根本就不是同一个主体,如果说有不变股东的话,那就是控制了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大股东。所以就很难说后来的中小投资者是审计机构的委托人,同时也正是因此而缺乏民事上的直接联系,将民事责任设置为主要责任就显得比较牵强。

换个角度,承认以民事责任为主,其实就是将对审计机构主要的监督权赋予股东。事实上,大股东和管理当局往往是同一个利益集团,并且常常是利用审计机构的职业形象,共同侵害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从中牟利。所以说,股东对审计机构的监督功能实际上很难实现。

监管机构之所以鼓励发展审计业,主要是利用审计机构的专业力量对证券市场进行有效的监管。监管部门之所以批准中介机构的从业

资格,是以其能够遵守相应的行政规章中的管理规范为前提的。同时,即使股东大会召开时的中小投资者和后来的中小投资者不是同一个主体,中介机构之所以还要努力格守职业道德,很大程度上是职业规范的约束和监管部门的约束。所以说,审计机构在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违法中,首先是违反了相应的行政管理的规定,行政责任应该放在首要的地位。

当然,中介机构仍然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对于其民事责任的承担,我们认为主要是因为其具有和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有共同违法侵害中小投资者民事权益的故意,并同时利用自己的职业影响,出具了虚假的审计报告,从而给投资者造成了事实上的损失。因此,应该就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基于违法动因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审计机构的违法行为是不能离开上市公司而单独存在的,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处于一种从属的地位,所以其承担连带的民事赔偿责任是合理的。

三、对我国目前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体系的基本评价

(一)我国目前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体系

1.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的法律责任体系

行政责任。《证券法》、《公司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以行政责任为主,《条例》则全是行政责任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是罚款和警告。其中关于罚款的幅度,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有所不同:《公司法》212条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和1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证券法》和《条例》规定,虚假披露则对公司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尽时披露则对发行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事责任。《刑法》第160、161条有关于信息披露犯罪的规定。主要根据涉案数额、危害后果和犯罪情节,认定是否犯罪。处罚方式主要是判刑和并处罚金。并且将信息披露犯罪区分发行过程中和上市以后两种,其中发行中造假的责任较大,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和非法集资金额1%-5%的罚金,对于上市以后的造假,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和2-20万元的罚金。

民事责任。相比之下,有关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很少。仅在《条例》和《证券法》的部分条文中有一些原则性规定,即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管理当局责任人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负责条件和责任适用等基本方面,则没有任何具体规定。

2.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体系

行政责任。中介机构的行政责任在《注册会计师法》、《条例》和《证券法》中都有相关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警告、责令改正和吊销资格证书等。其中罚款的数额为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5倍以下。

刑事责任。主要体现在《刑法》第229条的规定之中,即中介机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如果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处5年以上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是因为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民事责任。同样,有关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很少,仅在《条例》和《证券法》的部分发条中有一些原则性规定,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负责条件和责任适用等基本方面,则没有任何具体规定。

(二)基本评价

不难看出,目前的法律责任体系之中,是以行政责任为主,辅之以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其中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最为薄弱。即重在惩罚,而不是对投资者的赔偿。在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实践中,也主要以行政处罚为主,所谓处罚力度的加大,也只是体现在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上。在财产责任方面,处罚后果往往只是表现为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全部由国家罚没,而没有对投资者的民事赔偿。

对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来讲,这种以行政责任为主体的责任体系显然很难起到有效的惩罚和威慑作用。比如,《证券法》规定的对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的行政罚款的幅度为30-60万元,最近,证监会对恶性会计信息披露违法者银广夏的处罚也只是60万,但这已经是最高额。这些罚款与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所获取的非法利益相比,微不足道。

对于中介机构而言,这种以行政责任为主体的责任体系,基本合理。中介机构所受的行政罚款是其非法所得的1~5倍,而上市公司遭受的罚款可能只是非法所得的十分之一,甚至百分之一,也就是说,中介机构的行政罚款的数额比上市公司还要高;同时,刑事责任的处罚也比对上市公司管理当局的处罚要严重,判刑最高可以达10年,而上市公司管理当局的判刑最高只是5年。相对于中介机构的非法获益和目前中介机构的实际经济承受能力,与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相比,这样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已经具有相当的威慑力了。

其实目前我国中介机构法律责任的主要问题是,追究的力度不够,执法不严。迄今为止,为上市公司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事件,仍层出不穷,但对许多做假的中介机构并没有完全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湖北立华会计师事务所,以出具虚假报告而闻名全国。湖北立华这样的恶性案件,最终只处罚了5名注册会计师,另外几名直接责任人员均相安无事。“立华”的名号虽然被注销,但很快又改头换面,成为北京中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分所,所长居然是原来的立华负责人(孙亚菲,2001)。

四、小结

通过以上研究,我们认为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关于会计信息披露法律责任主体的规定基本上是合理的。但问题在于,对于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以行政责任为主的责任体系没有能够起到很好的惩罚和威慑作用。同时对于中介机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追究力度不够。因此,我们认为,今后会计信息披露监管中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是对于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确立以民事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体系,建立合理的诉讼机制,同时加大对于中介机构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的追究力度。

《会计研究》・汤立斌

篇2: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探讨

摘要:上市公司存在着信息不对称而引起信息失真,必然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随着一些上市公司舞弊案的查处与披露,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已成为证券市场无法回避的焦点之一。信息技术的进步和计算机网络的发展大大提高了会计信息处理的能力,会计变为 “实时”而非事后反映各类交易,会计信息披露提供者与使用者的时空障碍也将消失。信息技术的日益先进,也将为会计信息披露多种计量基础进行编报并增加预测性数据创造可能。关键词:会计信息披露;上市公司;信息失真 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的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将逐步与国际接轨,银行和投资者的经营或投资理念,以及操作方式将发生变化,人们将越来越多地依据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做出贷款或投资决策,以及操作计划。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对行业监管、公司自身的稳定及市场的良性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也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者,外部有关部门和人员提供有用的财务信息,使信息需求者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盈利情况等信息,以便做出合理决策。本文拟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及原则入手,讨论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现状及成因,继而提出有效对策。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及基本原则(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市场交易的各方所拥有的信息无论是在种类上还是在数量上都是有差别的,通常情况下,卖方拥有较为完全的信息,而买方拥有的信息都不完全;经营者拥有较完全的内部信息,而投资者、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拥有的`信息都是不完全的。上市公司亦是如此。(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1、充分性原则。所谓充分披露原则是指为达到公正反映企业经济事项及其影响所必要的信息都应完整提供,并使使用者易于理解。充分披露的目的是满足使用者的决策需求,使提供的信息有助于使用者了解与决策,即对其决策是有用的。从这个目的出发,充分披露原则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1)会计信息披露的全面性。即会计信息应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也就是说只要对使用者决策有用的信息都应予以披露。无论对企业有利或不利都应予以披露,而且不仅仅只停留在披露对象的表面,还要进行深层次的披露。(2)会计信息披露的适当性。以信息提供方来看,要考虑成本效益原则,不能无限度地披露;从信息使用者来看,其使用信息的目的在于做出正确决策。因此,过多地披露信息,反而会使使用者无所适从,判断混乱,不便理解、掌握和接受,甚至还会产生误解判断会计信息披露是否恰当,应运用重要性原则。所谓重要性原则是指当会计信息被遗漏或错误表达时,可能使依赖该信息的人做出不适当的决策。根据此原则,对于重要的项目,应从详披露,并加以重点说明,对于次要项目则从略披露,做到主次分明,轻重有别,便于使用者有效使用。(3)会计信息披露的有效性。首先会计信息披露要易于使用者理解和掌握。可理解性是决策者和决策有用性的连结点,即信息是否对决策者的决策有用,它决定了决策者是否能了解该信息。其次,披露的会计信息应能满足各种使用者的共同要求,是一种通用目的信息,不可能满足每个使用者的各种具体决策需要。2、真实性原则。会计信息真实性是会计信息的生命所在。真实性要求会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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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探讨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探讨

请欣赏:《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探讨》

会计信息又称会计系统信息反馈,是指通过会计凭证,把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种信息,系统、全面、准确、及时地汇集起来,再通过账务,进行加工处理,揭示出反映经济活动真实情况的各种信息。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从维护投资者权益和资本市场运行秩序出发,按照法定要求将自身财务经营等会计信息情况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且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告。

近年来,国家在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上市公司披露会计信息的行为开始逐步规范,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存在“披露过量”或“披露不足”的现象。披露过量信息,是指某些披露出来的会计信息对于信息使用者而言通用性小,对决策的作用不大。如上市公司披露的公司股票发行、上市、交易等信息与股东结构、数量以及他们的持股信息。因为,现实的证券市场中,只有少数特殊的信息使用者才需要这类信息,因此,其通用性很小。此外,披露过量信息有时也会产生误导。因为,在证券市场中披露的无关会计信息如果太多,极可能使真正相关的信息反而被掩盖起来,这样会影响预测和决策。

披露不足信息,是指某些披露出来的会计信息形同虚设,没有实质性的内容。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投资风险,是介绍可能对发行人的发展前景以及产品销售、市场份额、财务状况、经营收益等方面产生不利影响的重要因素;股市风险,是介绍股票市场价格变化的基本原因,说明股市风险与投资风险的联系,提醒投资人对股价波动应该有充分的了解。实际上,在这种要求和规定下披露出来的风险信息(不确定性信息)是一种信息集合的简单列举与陈述,相关性比较差。信息使用者在获得这类信息并深入研究后就会发现这类会计信息并不利于作出决策。

2.会计信息的客观偏差问题日益明显。客观性偏差,是指由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所依赖的相关信息转化技术、会计信息披露形式、法律与法规存在的缺陷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而引起的上市公司披露出来的会计信息与上市公司实际会计状况之间的偏差。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客观偏差问题日益明显,通货膨胀等不可抗力因素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客观偏差的影响更是不可否认。近几年来,我国的通货膨胀已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使它不再是一个导致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客观偏差的主要因素。但是,加入WTO后,又将出现哪些不可抗力因素会影响到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客观偏差的产生乃至扩大?如果出现的话,该如何解决?这是一个需要大家关注的问题。

然而,由于上市公司本身的原因,如信息披露技术、业务人员素质,也会使会计信息披露产生客观偏差。如果上市公司没有采取完善的信息披露技术,没有雇用高素质的会计人员,或者没有采取最恰当的会计信息披露形式,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客观偏差会越来越大,越来越明显。因此,这种状况也亟待改善。

3?披露的会计信息含量不高。由于主、客观的原因,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含量不高。衡量会计信息含量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准,是它所提供的会计信息能否为多个经济成分“共享”,能否为各类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提供有效的依据。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存在供不应求的矛盾,表现为宽型信息需求结构与窄型信息供给结构的矛盾,以及高质信息需求与低质信息供给的矛盾。这一矛盾在中期报告中表现尤为突出。

4.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与西方先进国家、国际会计组织相比,在某些理念与具体处理方法上存在一定的差距,有一定程度上的不合理性,“与国际接轨”尚有很长的路要走。下面以中、美两国中期报告为例说明这一问题:

首先,从依据的理论基础来看,我国持的是独立观,视期中期间为一个独立的、基本的会计期间,每个中期经营结果的计量应该适用于与年度报告相同的会计原则与程序;美国持的是整体观,视期中期间为会计年度整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年度内发生的成本费用应该按相关的基础分摊到各个期间。“会计期间的恰当划分以及随之而来的各个期间收入与费用的合理配比,对财务报告的正确编制有着重要的影响和作用。尤其是当我们期望它们每期之间具有可比性时,这个问题就显得更加突出”。两种观点各有自己的优缺点,但是具体到中国的证券市场来说,假如以整体观为理论依据,似乎更加合适。

其次,从期中期间的划分来看,我国以半年为限,要求上市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的60天内披露中期报告。美国以月、季或其他更加短的期间为限,披露会计信息的时间间隔更短。正如美国FASB所提到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只有在它还没有失去影响决策的'能力之前提供给信息使用者才具有及时、相关性,否则,该信息毫无用处。我国在这一点上远远不完善、不健全。那么,以半年为限的中期期间似乎应该更具细化一点,以便及时为信息使用者提供更具相关性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然而,缩短披露会计信息间隔时间,增加披露次数,又会牵涉“成本效益原则”。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明确指出:企业提供信息的成本,包括信息的收集和加工成本;如果要经过审计的话,包括审计的成本;将信息传递给需要者所增加的成本;可能引起诉讼的成本;因信息披露损及竞争地位的成本。那么,如何处理这个问题,又是一个值得探索的问题。

以上仅从中期报告来说明中、美两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在处理上的差异。现实中,我们在会计信息披露处理方面还有许多与国际通行处理方法不一致的地方。而正因为这一点,已严重阻碍了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与国际接轨,以及其向国际发展的进程。

通过以上分析,从会计信息披露的国际发展趋势着眼,本人认为,要保证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除加强上市公司自身建设,提高证监会法律地位,加强证券监管外,应从以下方面重点做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工作。

一、增加非财务信息披露的内容。非财务信息是指不一定与公司财务状况相关,但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各种信息,它不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具体而言,披露非财务信息的内容包括:经营业绩指标、公司管理部门对财务和非财务信息的分析、前瞻性信息、背景信息,这些信息是投资者制定经济决策时越来越需要关注的信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极少披露甚至不披露非财务信息,与证券市场的发展不相适应。对投资者而言,披露非财务信息,弥补了现行财务报告的不足,有助于进行正确的决策;对上市公司本身而言,披露非财务信息有助于其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生产效率。可见,上市公司应该披露非财务信息,我国也应制定与非财务信息披露相关的法规,以规范该信息的披露行为。

二、增加披露表外信息内容。表外信息是指上市公司为了帮助信息使用者更好地理解报表内容,了解企业一系列有助于进行经济决策但是又不能在基本财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上市公司现行财务报告披露的是历史性会计信息,而且有些事项“无法满足传统意义上的定义、确认、计量标准而无法在财务报表中予以反映”。基于这些局限性,表外信息披露便势在必行。表外信息既可丰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含量,又能提高相关会计信息的质量(相关性、可靠性、可比性等),是现代会计发展的必然趋势。目前我

国上市公司披露的表外信息,无论从量上还是从质上来看都不理想,从量上来看,与国外相比,我国上市公司提供的表外信息量少,准确地说,其目前还是一个点的概念,不是一个集的概念;从质上来看,由于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等没有制定表外信息的披露准则、制度,没有规定具体披露方式,信息披露质量不够理想。这种状况有待改善。

三、提供完善的预测性会计信息。一般认为,预测性会计信息是表明企业未来发展方向的经营业绩的财务信息,它的披露能够使投资者和债权人了解企业未来的生产经营状况,从而做出合理有效的投资决策,防范和化解投资风险。财务预测信息的披露可以增强证券市场的信息有效性,使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得到提高,以促进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我国为规范财务预测信息的披露,先后制定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以及《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细则》,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和年度报告中财务预测信息披露内容,但是目前财务信息披露行为还远远不够规范,表现为预测信息质量不高,披露成本问题难以彻底解决,上市公司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实际上,有关研究结果表明:上市公司趋向于主动而且直接提供财务预测信息。那么,我们可以因势利导,采取各项具体可行的措施加强上市公司预测性会计信息的披露。上市公司提供的这些信息是为了帮助投资者和其他有关人士做出更有效的投资决策,对管理者的经营责任做出更为客观公正的评价。因此,应该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完善的预测性会计信息。

四、提供真正有用的分部报告。随着现代企业制度实施,企业兼并、重组会使上市公司规模不断扩大,那么合并会计报表也越来越普遍。合并会计报表为报表使用者提供关于整个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信息,但是合并报表同时也掩盖了集团内的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公司的经营情况。为了弥补这种缺陷,分部报告便应运而生。我国证监会在1997年公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中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按行业披露分部信息,具体内容包括:行业分部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毛利的上年与本年对比数。实际上,这些内容涉及的会计信息面不宽,导致信息披露不充分,难以真正达到当初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分部报告时的初衷。因此,我们应该在考虑中国国情的基础上,与国际惯例接轨,使中国的上市公司能提供真正有用的分部报告,在微观上能够有助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使分部报告能够在证券市场中起预测性信息的作用,在宏观上切实有助于提高证券市场的运行效率。

五、增加不确定性信息内容。目前国内上市公司披露会计信息比较单调,不能满足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信息需求,且证券市场存在不确定性风险,上市公司经营活动中不确定事项又多,而现行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却没有披露这些信息,财政部及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对这方面没有明确的制度。但是,近年来有的专家学者已在研究不确定性会计,并提出了一些见解。提供不确定性信息,对信息使用者和信息提供者,以及会计准则的制定者都非常重要。不确定性信息反映的上市公司不确定性事项包括:低度不确定性事项,中度不确定性事项和高度不确定性事项。如果上市公司能够提供不确定性信息,将不确定性信息或者加上低度的不确定性信息放在一起,中度的和高度的不确定性信息放在一起,这样就会形成几张会计报表,通过这样的几张报表对上市公司经营风险的判断和评价会更加准确。

(作者: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  严锦伟)

来源:金融会计.10

篇4: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探讨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探讨

会计信息又称会计系统信息反馈,是指通过会计凭证,把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种信息,系统、全面、准确、及时地汇集起来,再通过账务,进行加工处理,揭示出反映经济活动真实情况的各种信息。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从维护投资者权益和资本市场运行秩序出发,按照法定要求将自身财务经营等会计信息情况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且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告。

近年来,国家在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上市公司披露会计信息的行为开始逐步规范,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存在“披露过量”或“披露不足”的现象。披露过量信息,是指某些披露出来的会计信息对于信息使用者而言通用性小,对决策的作用不大。如上市公司披露的公司股票发行、上市、交易等信息与股东结构、数量以及他们的持股信息。因为,现实的证券市场中,只有少数特殊的信息使用者才需要这类信息,因此,其通用性很小。此外,披露过量信息有时也会产生误导。因为,在证券市场中披露的无关会计信息如果太多,极可能使真正相关的信息反而被掩盖起来,这样会影响预测和决策。

披露不足信息,是指某些披露出来的会计信息形同虚设,没有实质性的内容。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投资风险,是介绍可能对发行人的发展前景以及产品销售、市场份额、财务状况、经营收益等方面产生不利影响的重要因素;股市风险,是介绍股票市场价格变化的基本原因,说明股市风险与投资风险的联系,提醒投资人对股价波动应该有充分的了解。实际上,在这种要求和规定下披露出来的.风险信息(不确定性信息)是一种信息集合的简单列举与陈述,相关性比较差。信息使用者在获得这类信息并深入研究后就会发现这类会计信息并不利于作出决策。

2.会计信息的客观偏差问题日益明显。客观性偏差,是指由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所依赖的相关信息转化技术、会计信息披露形式、法律与法规存在的缺陷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而引起的上市公司披露出来的会计信息与上市公司实际会计状况之间的偏差。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客观偏差问题日益明显,通货膨胀等不可抗力因素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客观偏差的影响更是不可否认。近几年来,我国的通货膨胀已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使它不再是一个导致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客观偏差的主要因素。但是,加入WTO后,又将出现哪些不可抗力因素会影响到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客观偏差的产生乃至扩大?如果出现的话,该如何解决?这是一个需要大家关注的问题。

然而,由于上市公司本身的原因,如信息披露技术、业务人员素质,也会使会计信息披露产生客观偏差。如果上市公司没有采取完善的信息披露技术,没有雇用高素质的会计人员,或者没有采取最恰当的会计信息披露形式,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客观偏差会越来越大,越来越明显。因此,这种状况也亟待改善。

3?披露的会计信息含量不高。由于主、客观的原因,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含量不高。衡量会计信息含量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准,是它所提供的会计信息能否为多个经济成分“共享”,能否为各类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提供有效的依据。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存在供不应求的矛盾,表现为宽型信息需求结构与窄型信息供给结构的矛盾,以及高质信息需求与低质信息供给的矛盾。这一矛盾在中期报告中表现尤为突出。

4.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与西方先进国家、国际会计组织相比,在某些理念与具体处理方法上存在一定的差距,有一定程度上的不合理性,“与国际接轨”尚有很长的路要走。下面以中、美两国中期报告为例说明这一问题:

首先,从依据的理论基础来看,我国持的是独立观,视期中期间为一个独立的、基本的会计期间,每个中期经营结果的计量应该适用于与年度报告相同的会计原则与

[1] [2] [3]

篇5:浅析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

第一,可靠性原则。要求上市公司不论于何时何地,以什么方式披露信息,均应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第二,相关性原则。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在内容上不仅具有反馈的作用,即供投资者将过去的预测与目前的公司实绩相对照,以求分析差异,而且还应具有前馈的作用,即可以帮助投资者通过对公司未来的理性判断,作出合理的选择。相关性原则还要求公司披露信息要及时。第三,重要性原则。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有针对性地对公司的过去业绩、未来趋势,尤其可能对公司股票的市价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作重点披露。第四,充分披露原则。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要让投资者能够足以了解公司的全貌、事件的实质、问题的处理结果。第五,统一性原则。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在内容与格式上统一。唯有如此,才可能使投资者对各类公司的股票品质作出合理的判断,使证券市场得到规范化的发展。

三、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定位分析

会计的目标就是要提供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需要的会计信息。这表明,企业在披露会计信息之前,首先应确定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他们的会计信息需求,然后再确定所应披露的具体会计信息的内容构成及其质量特征。如何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进行定位,即如何使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会计信息满足各类信息使用者的不同会计信息需求,是一个重要问题。

投资者的会计信息需求最为广泛。债权人所关注的企业长期和短期偿债能力,是投资者评价企业财务状况及其未来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政府部门运用会计信息以实行宏观经济调控,对某些特定行业进行管制,它是以真实公允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动情况的单个企业的会计信息为基础的,而这些会计信息也正是投资者所需要的。同样,职工、顾客及供应商的会计信息需求,如了解公司总体业绩、管理质量、长期盈利能力、供应能力等,也都是投资者所需要的。社会公众和财务分析与咨询机构的会计信息需求,因其运用目的不同,往往难以确定,但其所需要的重要信息,如公司业绩、面临的机遇与风险等,也是投资者所需要的。由此可见,除政府部门因向公司征纳税收和社会公众与财务分析咨询机构因特殊目的而产生的会计信息需求与投资者的会计信息需求存在差异以外,其余使用者的会计信息需求与投资者的会计信息需求几乎一致。也就是说,能够满足投资者需要的会计信息,基本上能够满足其他使用者的会计信息需求。

由此可以认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定位应以投资者的会计信息需求为中心,在此基础上,再考虑政府部门、财务分析咨询机构与社会公众的某些特殊信息需求。

四、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未来的趋势

1.兼容历史与预测信息。上市公司的未来发展状况是使用者所最为关注的,因为它直接决定着他们的利得或损失。历史信息是使用者判断公司未来发展的基础,它能准确地反映公司的基本情况;而未来是历史的延续,只有站在历史的高度上,才能真正看清公司的未来发展趋势,故历史信息对会计信息使用者来说具有有用性。但从会计信息的特性来看,预测信息比历史信息更能满足使用者的信息需求,它能直截了当地表达上市公司的未来发展。这说明会计报告在披露历史信息的同时,还应披露预测信息。忽视预测信息,是现行上市公司会计报告遭受各国会计团体和会计学者批评的主要原由。

2.兼容财务与非财务信息。使用者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分析,往往既涉及财务信息(收入、成本等),又涉及非财务信息(如职工人数及结构等),当然前者是使用者进行决策所需的关键信息。绝大部分的分析结果都是借助财务指标进行表达的,如每股收益、现金流量等,但这并不影响非财务信息的重要性。如会计报告中若披露有关公司经营活动方面的统计数据和关键指标,将有助于使用者对于公司的经营活动的性质及其财务影响的理解,从而更为准确地把握公司的发展趋势。

3.兼容综合信息与分部信息。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上市公司经营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组织结构日益复杂,并不断趋向集团化、国际化。综合信息是集团公司反映其实力的恰当信息。以综合信息代替各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会计信息既能节约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成本,又有利于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使用权。但是,我们看到,这些公司往往涉及不同行业并且在不同地理区域进行生产经营,不同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获利能力、经营风险、发展速度和发展前景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在公司分别披露每个子公司和分支机构会计信息不可行的情况下,会计报告应披露反映不同风险和机构的分部信息,这一点是相当重要的。具有不同风险和机会的分部信息对公司过去和未来业绩的影响,是使用者衡量公司风险与报酬的重要依据。

篇6:浅析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

摘要:充分的信息披露不论对上市公司自身的利益,还是对证券市场的有效运作,都是至关重要的。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完善,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和监管体制,其意义十分重大。

关键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非财务信息;分部信息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是指股票发行公司按照国家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开企业重要信息,以有益于投资者进行判断的一种行为。凡影响股东、债权人或潜在投资者等信息使用者对公司的目前和将来做出理性判断的,进而影响其决策行为的信息,都应按着规范的标准公布于众。按照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财务报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1.财务报表

财务会计数据和其它经济信息披露主要通过资产负债表、收益表、现金流量表三张财务报表及其附注、其它报表和说明材料。财务报表的内容包括数量性数据、非数量性信息、期后事项和公司分部业务四个方面。

第一,数量性数据的披露。财务报表的主要目的是提供投资者和债权人做出决策所需用的数量性数据。但因为公司披露的是具有稳健意义的、综合性的、只反映经济活动、仅以货币形式反映的历史信息,使会计信息具有局限性。一般认为,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除应重点提供历史和现有情况的信息,让投资者可以根据这些信息对公司的未来做出自己的预测之外,还应提供尽可能多的预测信息。

第二,非数量性信息的披露。非数量性信息对于投资者和债权人的重要性和相关性主要取决于决策上对它们的需要程度。因此,非数量性信息仅对决策者有用才是相关的,也应在会计信息披露中予以揭示。比如会计政策的披露,应包括在编报财务报表时,说明管理当局所采用的原则、基础、惯例、规则和程序;会计变更的披露,应保持会计原则和会计程序的一致性,对于评价公司的经营活动和预测未来的经营活动,一直被看作是相当重要的。

第三,期后事项的披露。在会计期间终了结账日之后至报表尚未正式公布之前,将会发生许多足以影响报表效果以及据以作出决策的事项,则应在报表上予以揭示。其中包括:(1)直接影响后期财务报表金额的事项。这种事项通常是指在会计期间内并不了解,而在结账日之后才了解,因而发现资产估价应该有所变动的一些事项。如果这类信息得到较晚,已不可能对报表作出全面更正,则应通过其它方式予以揭示。(2)严重改变资产负债表计价的连续性或资产权益之间关系或严重影响以前年度所陈报的有关本期的预测活动的事项。这些事项显然对前一会计期间财务报表并不直接影响,但却对依据这些报表所作的决策很可能发生重要影响,甚至会影响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这类事项不需要对报表进行调整,但需在报表中予以揭示。(3)对未来收益和计价的影响不明了或不确定的事项。为了更好地制定投资决策,为之提供更充分的信息,这类事项也须在财务报表中予以揭示。

第四,公司分部业务的披露。随着公司的多种经营和国外业务的发展,导致了财务信息的聚合。仅凭一种聚合的信息,很难对公司进行准确估价以及对它未来的经营活动、经营成果准确预测。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除了编制总公司及各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外,还需要编制分部财务报表,并予以披露。此外,在上市公司对外报表中披露分部数据,还可以防止公司主管人员故意隐瞒某些不愿公开的情况。分部信息披露的内容、数量、途径等,主要取决于公认会计原则的要求、信息使用者的要求及影响和管理部门的需要。

2.其它有关信息

招股说明书作为股份公司发行股票的第一则启事,内容要全面、详尽、实事求是。除了介绍公司以往的生产经营管理情况之外,同时还要介绍筹资的目的、股本结构、发行的对象、时间、地点以及认购方式、盈利预测,还有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它事项。

上市公告书,即对于获准上市的公司还应向公众披露具体的相关信息。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应包括:①公司概况;②公司组织状况;③股东持股情况;④公司三年以来的经营业绩;⑤公司财务状况;⑥财务指标分析;⑦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制度;⑧重要事项揭示;⑨公司发展规划及资金投向;⑩公司后三年盈利预测等。

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上市公司要定期(每个会计年度前六个月)公布中期报告,其披露的信息应包括:财务报告、经营情况的回顾与展望、重大事项的揭示、发行在外股票的变动和股权结构的变化等内容。上市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20日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对年度报告的报告时间与方式、报告正文的内容、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董事长或总经理的业务报告、董事会报告、财务报告、公司在报告年度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披露情况简介、关联企业等内容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当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市价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人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该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报告提交证交所和证监会,并向社会公布,说明事件的实质。在上市公司之间发生收购的事件,也应及时公开披露。还应披露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所作的各种审查、鉴定、评估、验资、查账、审计的报告和意见。

临时报告是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时向社会披露的公告,这里所说的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比如,公司的经营政策或者经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或公司发生收购行为等等。

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目的和原则

1.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目的

第一,使信息使用者能平等地获得必要信息。规范的信息披露可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其它利益,使他们在做出投资决策时,能平等地获得其必要的相关信息,以防止少数人通过非正常渠道取得垄断信息而牟取不正当的利益。第二,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为使证券市场在良好的秩序下运行,建立规范的财务报表运行机制,使国家能通过证券市场了解社会资源的配置情况。第三,落实公司经营管理责任。上市公司披露会计信息一方面能提供在经济决策中有助于一系列外部使用者关于经济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等数量化信息;另一方面向管理当局提供控制信息或报告资源的保管工作或核算工作责任的成果的信息。因此,通过公司陈报的会计信息可以落实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责任,切实保护公司资源的安全无损,并使之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为股东和社会带来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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