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个人简历网!永久域名:gerenjianli.cn (个人简历全拼+cn)
当前位置:首页 > 范文大全 > 实用文>患者的知情权论文

患者的知情权论文

2023-09-11 08:24:13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摇摇奶昔少加冰”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6篇患者的知情权论文,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患者的知情权论文,以供大家参考,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患者的知情权论文

篇1:患者的知情权论文

关于患者的知情权论文

5月6日《南方周末》刊登王力先生著《患者最需要什么知情权》,文中提到“《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在诊疗过程中要尽量少输血,必需输血时应多考虑成分输血或同体输血。”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是国务院于1987年6月29日颁布并于同日开始实施的一个行政法规,已于9月1日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而失效。该法规全文2984个字(不计空格),并无王力先生上述引文。唯一提到输血的只有第八条第二款“因输液、输血、注射、服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要对现场实物暂时封存保留,以备检验。”,显然与王文并无关系。笔者曾经是一名医务工作者,现在是专业从事医疗纠纷法律事务的律师,遍查现行法律法规,也没有找到上述引文的法律出处。

“在诊疗过程中要尽量少输血”是一种不严谨的说法。输血是临床上常用的一种治疗手段,只能说“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正确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等。”(《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三条,2000年6月1日卫生部发布)王文的说法容易对患者造成错误导向,轻易拒绝输血治疗,后果不堪设想。要知道,能够开展自体输血的医疗机构并不是很多。

篇2:患者的知情权

关于患者的知情权

205月6日《南方周末》刊登王力先生著《患者最需要什么知情权》,文中提到“《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在诊疗过程中要尽量少输血,必需输血时应多考虑成分输血或同体输血。”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是国务院于1987年6月29日颁布并于同日开始实施的一个行政法规,已于209月1日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而失效。该法规全文2984个字(不计空格),并无王力先生上述引文。唯一提到输血的只有第八条第二款“因输液、输血、注射、服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要对现场实物暂时封存保留,以备检验。”,显然与王文并无关系。笔者曾经是一名医务工作者,现在是专业从事医疗纠纷法律事务的律师,遍查现行法律法规,也没有找到上述引文的法律出处。

“在诊疗过程中要尽量少输血”是一种不严谨的说法。输血是临床上常用的一种治疗手段,只能说“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正确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等。”(《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三条,2000年6月1日卫生部发布)王文的.说法容易对患者造成错误导向,轻易拒绝输血治疗,后果不堪设想。要知道,能够开展自体输血的医疗机构并不是很多。

但是王文认为“如果医方在和患者签定各种同意书之前,先向患者提供治疗方案的知情选择书”,笔者是赞同的。在中华医院管理学会作为行业规范推出的《医院知情告知系列规范文书》中,在所有的治疗性告知书中都要求医务人员应全面告知患者可以选择的治疗方案有哪些等内容。相信随着该规范在全国的不断推广,医疗机构的告知将会更加规范。

作者联系方式:

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 万欣律师

北京市东直门外小街甲6号《健康报社》407室 100027

010-84511871、84511877,Fax:84552130

E-maill:wanivshi@vip.sina.com

篇3:浅析患者对知情权的法律保障

浅析患者对知情权的法律保障

王春胜

所谓“知情同意权”,全国人大法工委巡视员、民法专家何山解释道,严格说是“知情”和“同意”两项权利。知情同意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中给予消费者的9项权利之一,“同意”是医疗合同中的一项权利。在现实生活中,人们除了衣食住行消费之外,还有其他许多领域的消费,如医疗服务。患者到医院就医,接受医院提供的诊疗、护理服务,以使自身得到康复,同时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这一民事行为本身符合消费法律关系的特性,应适用《消》法,患者作为消费者理应享有《消》法所赋予的各项权益。医疗服务虽然是生活消费的一种,但是又不同于一般的生活消费,医疗服务有着其独有的特性,表现在:1、医疗服务的内容直接针对消费者的身体、器官和组织,服务的结果对消费者的肉体乃至精神将产生巨大的影响;2、医疗服务的提供者所承担的风险特别巨大;3、通常情况下消费者对医疗知识严重缺乏,因而,对于医疗服务的方式、品种,甚至价位的选择方面,几乎提供者拥有完全的决定权,而消费者基本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4、由于医疗服务的全过程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今后健康乃至生命,因而,从消费过程的心理状态看,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居于优势,消费者处于劣势,通常消费者不敢对服务本身提出质疑。医疗服务具有上述特性,使其权责分担有别于一般消费。“知情同意权”的前提,是确认医患是一种“特殊”消费关系。对患者,它是权利;对医生,则是法定义务。

知情同意权的核心是“任何人体实验都必须取得受试者的同意,不允许隐瞒病人和家属在病人身上进行任何试验”。这说明医务人员对患者所采取的任何医疗措施都必须向患者和亲属详细告知,但患者由于不懂得医学知识,医务人员必须用通俗易懂的形式尽量向患者说明情况,让患者知道治疗措施的不足和副作用,甚至危险性。为维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尊重患者的自我处置权,让患者知道知情权是同意权的基础,只有患者在知道自己的病情基础上,根据医生的告知,知道自己的病情和应采取的'治疗措施和医疗意外、医疗并发症的存在、医疗过程中的风险等情况,让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做出承诺,并履行签字同意。医务人员在患者充分配合的情况下,才能有效地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安全,让患者在自主自愿的情况下做出负责的承诺,患者的知情权最后转变为患者对医疗风险的承担。自然而然成为医务人员免责的条款,也是避免医疗纠纷发生的根本措施。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早在18世纪就已经提出来了,1957年美国法院的判决创造了知情同意权这一词汇,从此确立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这一法律概念很快被美国各州所接受,并传输到国外。现已成为法学理论上承认的一项患者的权利。知情同意权在西方国家已存在多年,并得到医患双方的共识,这一学说最早来源于《纽伦堡法典》,具体表现为个人有意识的同意和允许的自我控制权、决定权,让知情同意权真正融入我们的实践行动中,使之成为患方一项真正的权利。为此任何特殊检查、特殊医疗器械的使用、新药物的应用、手术协议书都必须使患者本人同意,除非患者本人失去活动能力,才允许他的配偶、子女、父母代办签字。此种做法体现了“生命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任何人对自己的身体都有决定权和控制权。保护人的生命权,健康权是法律赋予的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具体表现为公民对于自己的生命安全、身体组织、器官的完整以及身体的生理机能和心理状态的健康所享有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加强保护。任何人,任何组织,不得以任何手段剥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近几年来,我国在医疗行业的执业中以宪法为基础以民法为前提出台了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等等,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技术的发展。如5月11日起实施的《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试验性临床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此条的立法原则是依据宪法和民法为基础,体现出患者因病就医的行为已和医疗机构形成事实上的医疗服务合同,患者和院方已构成民事主体,患者有权利知道自己的真实病情和健康状况,有权利知道各项检查结果和医生对自己采取的诊疗措施及愈后信息,在患者知情同意下和院方达成共识。医患双方在诚信的前提下,医方应做到诊断明确,治疗措施得当,康复快经济损失少,但涉及患者本人隐私的地方应尊重患方的意愿,特别是对一些顽症的治疗更要尊重患者的意见,以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的治疗和康复,如患者被诊断为恶性肿瘤,应采取适当的形式向亲属告知,有关病情恶化、愈后不良不要轻易告诉患者本人,医方应采取谨慎的方式履行告知,并尊重患者的隐私权。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做出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家属。”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将病人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根据我国《消》法及前述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在医疗活动中为满足患者的知情权,医疗机构有义务告知患者如下内容:1、就诊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基本情况和医学专长包括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专业特长,医务人员的职称、学术专长、以往治疗效果等。2、医院规章制度中与其利益有关的内容。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断手段、诊断措施。4、所采用的治疗仪器和药品等的疗效、副作用等问题。5、手术的成功率、目的、方法、预期效果、手术过程中可能要承受的不适和麻烦以及手术不成功可能想象到的后果、潜在危险等。6、患者的病情。7、患者所患疾病的治疗措施。即可能采用的各种治疗措施的内容、通常能够达到的效果、可能出现的风险等。8、告知患者需要的费用。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医疗活动都必须向患者告知,为了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的影响,在某种情况下医务人员可不履行告知义务,如患者本人对病情十分理解,对医疗措施满意,患者本人认为自己病情轻微或者患者本人放弃告知义务。特殊的绝症、顽症和疾病的自然转归无需向本人告知,为抢救危重患者应先行采取急救措施挽救患者的生命,可以暂不告知,对患者死因的认定在未经法医鉴定前不好告知。

篇4:论大学生的知情权论文

论大学生的知情权论文

[摘要]大学生作为高等教育服务消费者应该享有知情权,以便做出正确的消费选择,增强大学生与管理者的民主意识,提升高校的教育服务水平。但目前从法定的知情权到现实的知情权尚存在一些障碍。为了维护大学生的知情权,要努力拓广信息传播途径,更新管理观念,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加强信息监督,增强大学生的维权意识。

[关键词]大学生;高等教育服务;消费者;知情权

“知情权”(right-to-know),一般是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知悉、获取与法律赋予该主体的权利相关的各种信息的自由和权利”。大学生的知情权是高等教育服务领域的消费者知情权。它是以“高等教育服务是高等学校的基本产出,大学生是高等教育服务的消费者”为前提,从《高等教育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推导出的大学生在接受高等教育服务过程中的知情权。即大学生在选择或享用高等教育服务时,获取有关学习与生活的相关信息资料的权利,知晓相关信息的内容、目的、手段和价值的权利。这种权利的价值、内容、行使方式和维护都是高等教育政策和管理需要研究的。

一、大学生知情权行使的价值

1.行使知情权是大学生正确作出消费决策的前提

作为高等教育消费者,大学生从选择高校到毕业选择职业的过程,都需要作出一个又一个的决定,而一切决定的正确性必须建立在大学生和家长获取充分而真实的信息之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完成的活动总是难以得到公平、公正和自愿的结果。特别是由于高等教育消费对于大多数家庭来说,消费成本高,付出的代价大,而且见效时间很长,导致他们在不知情的状况下就去购买教育服务,给消费者带来的不仅仅是经济上的损失,更重要的是一旦决策错误,则救济成本昂贵,甚至没有办法补偿,不能像具体的实物商品一样退货或者更换。

2.行使知情权有助于大学生的顺利成长

在充满丰富机遇的高校,得到更多的信息,便有更多的满足个人要求的发展机会。如果一个大学生没有机会充分获得对个人而言至关重要的信息,只是被动地听从安排,往往会丧失许多实现自身价值、促进个性发展的选择。大学生要主动发展,自然以知晓相关信息作为基础。

3.行使知情权有利于培养大学生的民主意识

大学是追求民主和自由的圣地。民主有三个原则:一是多数决定原则,二是保护少数原则,三是正当程序原则,这个原则实现的前提是参与决策的成员对所决定的事项充分了解与知情。知情权制度愈发达,表明管理的透明度愈高,消费者民主参与的程度就愈高。没有知情权的保证,就难以防止权力滥用,权力把握者就没有监督,民主就不可能实现。同时,主权者不能获得有关信息,也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只有赋予大学生知悉所要决策事项的权利,才会有正义与民主的形成,才能有效地限制管理权力和保障学生的权利。

4.行使知情权有利于提升高等教育服务水平

高等教育服务具有生产过程与消费过程同时发生的特点,大学生既是生产参与者也是消费者,这就决定了服务水平的提高不能只靠高校一个方面,必须紧紧地依靠学生一方,否则,没有学生的配合,教学质量、管理质量、消费环境质量都难以提高。而依靠学生就必须让学生广泛知情,知道该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具备哪些客观条件,有哪些政策,等等。这样才能实现学校与学生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发挥学生在服务生产过程中的积极主动性,增强参与程度和实效性,从而及时化解一些矛盾特别是具有对抗性的冲突和纠纷,达到学校各种资源配置的效益最大化,学生对服务的满意度自然就会提高。

二、大学生知情权行使的现实冲突

1.信息分布的严重不对称

消费者的知情权是商品和服务生产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的产物。高校是个复杂的多层组织,处于经济、人才和知识的显著优势地位,相对于学生群体有着充分、完全、权威的信息,也是有实力和有手段的信息收集者与传播者。他们知道教育政策、高等教育的发展趋势、学校的真实条件状况、教学质量、各专业人才的需求动态等;而学生对学校的情况和能提供的服务产品数量和质量都知之甚少,并且高等教育服务生产的过程是复杂的:科目多,管理部门多,专业性强,技术程度高,大学生在购买时根本不可能判断其品质,经常处于盲目状态,这样学生与学校在信息享有上明显存在不平等,学生是受学校支配的“弱者”。而学校有时正是利用信息的这种不对称,作出对自己有利而损害学生利益的决策,将低劣的教育服务出售给学生。

2.高校信息公开的内容不够广泛

高校是高等教育服务信息的垄断者,它会经常因为考虑自己的利益或因工作人员的责任感不强而不把应该公开的信息都予以及时公开,比如学生所交学费使用于教育教学上的实际数量一般学校不告知学生,学校在评估中发现的影响服务质量的问题甚至潜在的危机学生也不知晓,从而导致学生在接受服务中毫不知情地就受到权利损害。

信息不充分公开有时是为了暗箱操作,便于作出不公平的决定。比如有的学校不把转专业和专升本的政策、条件和名单全面公布,有时虽然公布但保留少数内部信息,致使学生对程序、规则和结果不知晓,或者知晓的时间滞后,权益受到损害。

3.高校信息公开的渠道拥挤

高校的宽广地域和信息量庞大与信息传播渠道的狭窄不协调是目前普遍存在的客观事实,这就经常使得信息提供主体不能及时、准确、详尽地向学生传递所需要的信息,有的信息学校的确公布了,但知晓的学生却很少。例如,一位著名学者来学校进行学术讲座,学校在某个公告栏中张贴了广告,这对拥有数千甚至上万学生的大学来说,看到的学生总是聊聊少数,而这种信息的时效性又很强,所以即使学校提供了优质的服务,但学生还是没有享受到。在信息告知方面,学校常借口人力不够把必须让学生知悉的信息用公告的形式分布,实际上学生并没有知晓。而有的信息要求学生一定要知晓的,如果学校不履行告知义务,可能产生严重的后果。例如,对学生的处分,特别是开除学籍剥夺其受教育权之类的处分,不及时面对面地让学生知晓,就可能使学生失去申辩的机会,引发官司。

4.高校在提供高等教育服务过程中存在发布虚假信息的现象

高等教育服务与一般商品生产有相同之处,但又具有无形性、服务的非标准性、消费服务与参与生产的同时性等特点,使得大学生在消费中不仅对信息的真实性和服务质量难以进行判断,而且自己要承担服务质量的风险责任。在现实中,学校为了吸引学生,虚伪不实和误导广告大量存在。如对学校教学条件、教师素质、就业需求做虚假宣传,说某专业有多少教授,实际上这些教授可能是兼职的、挂名的或长期在国外,即使在学校也不给本科学生上课等。有的学校宣传有多少图书资料,实际上很多是过期的废品,这些都对学生有欺骗性。

三、大学生知情权的行使方式与原则

1.知情权的行使方式

所谓知情权的行使方式是指“把法定的知情权转化为现实的知情权的具体途径”。不同领域的知情权的行使方式是不一样的。一般而言,大学生知情权的行使方式有4种。一是通过大学的校园网络、报纸、广播、宣传窗、公示栏、发放专题资料等比较固定的途径知悉学校的规章制度、学校新闻、学术动态。二是通过各级会议知情。高等教育服务消费是有组织的集体消费与个人消费相结合,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与消费者进行信息沟通,例如,院、系召开全体学生大会,讲解学校的政策,辅导员向所服务的班级介绍、说明、讲解学校情况。三是通过向教师询问。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个别问题,比如想了解某个专业的课程和就业情况,可以去咨询管理人员或任课教师,通过个别的口头介绍或网络邮件了解真实情况。四是通过调查、实地考察等主动方式知悉情况,比如要想了解学生对校园社团的态度,可以通过学生会组织调查。

2.知情权的行使原则

(1)关联性原则。大学生虽然是在某一个具体的院系进行学习,在比较稳定的食宿环境生活,但他作为学校的'一员,享有对学校信息的全面知情权。不过,这并不表明学生可以知道学校的一切,他有与校长、老师、管理人员不同的知悉范围,即知情权的行使应该遵循关联原则,只能对相关的人、物和在相关的时间、地域范围内知情。凡是与其发生具体法律关系的情况,他有权详尽得知,无关的内容不得要求对方告知。例如,学校的机密、核心技术、教师的个人材料、学生的毕业证电子注册号码等就不属于每个学生知晓的范围。

(2)及时性原则。由于知情权的行使是其它实体性权利行使的前置程序,所以知情权行使的及时与否对后续权利的行使影响很大。例如,某省专升本考试资格条件中规定,必须要有省级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不能用全国计算机考试合格证替代,这一要求必须在报名资格审查前一段时间告知学生,以便学生有机会参加省级计算机等级考试,否则,使学生错失机会,从而引发矛盾。再比如,新生在人学后3个月内是否获得学籍,是大学生应该及时知情的个人信息。如果学生不知情,没有及时注册取得学籍,他的学习权就会受到伤害,在毕业时还可能留下后患。

(3)选择性原则。赋予主体知情的选择性表明大学生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某些信息知情,这体现了法律对个人自由的尊重与保护。在大学生消费教育服务的过程中,有一些规定、制度是要求每个消费者必须知晓的,如学籍管理规定、考试纪律、学位授予条件等,学生应该熟悉。但还有一些信息是学生可以有选择地知情,学校不必强制学生知道,如转专业的条件和办理程序,那些不想转专业的学生就不必了解。

(4)程序性原则。大学规模的庞大和职能部门的分工要求大学生按程序行使知情权,以防止无序和低效率。当然,首先要告知信息的掌握部门和信息获取的程序,要求尽量走畅通的渠道去获得信息。比如关于学籍与成绩的信息,一般先到院或系学籍管理教师处了解,遇到疑难才到教务处核查,否则,每个学生都直接到教务部门,就容易造成信息需求者拥挤而耽误时间。

按程序知情还意味着有时要给予一定的告知时间。有些问题涉及多个部门,具有复杂性、多样性,相关信息的提供有一个收集、整理的过程,合理的、必要的预留时间是需要的,此时双方要合作与配合,不能由于情感干扰而影响知情权的实施。

确立知情权行使的基本原则,既是为了保证大学生达到知情的目的,也是防止滥用知情权的需要。遵循原则有利于保证知情主体和信息掌握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对方的侵犯。

四、大学生知情权的维护

1.高校要树立服务理念,保证大学生的平等地位

知情权的生成和发展是平等观念和平等制度得以现实化的重要标志,知情权的充分行使是平等权的必然要求和逻辑延伸。在高等教育管理中,长期过于强调集体利益,好像大学是国家的,可以不知情而放心,个人是大学的管理对象,不能追求个人需要与权益。这种观念与高等教育的服务观是相悖的。从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角度看,提供服务和消费服务的双方对服务相关的事情有平等全面了解的权力,否则,表象的平等必然会掩盖实质的不平等。只有平等,才能充分获取信息;反过来,只有充分得到信息,教育服务消费者才能获得平等地位。

2.建立高等教育服务信息公布制度,拓广信息传播路径

我国法律中关于保证公民知情权的规定是不充分、不完整的,教育服务消费知情权的立法目前更是空白。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先建立高校信息公布制度和新闻发布会制度,通过校务会议确定信息定期公开的原则、范围、内容、行使方式、损害责任与救济途径,促使高校依法主动公示,履行告知义务。告知义务一方面是要把高校自己知道的应该让学生知悉的情况无保留地告诉对方,另一方面,要保证不向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包括不得欺诈和不向对方做错误陈述,不致使对方产生错误的理解,不隐瞒对对方不利的情况,等等。为了规范信息公布,做到信息畅通,必须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加快校园信息化建设,使得每个学生能凭借自己的学籍身份信息卡平等自由地获取所需要的信息。

3.增强大学生的维权意识,指导其学会信息请求

长期以来,学生关心的是自己是否有机会在激烈的竞争中上大学,一旦进入大学,对大学内的很多情况就不太关注,认为一切只能听其自然,无可奈何,没有知情意识和维权思想。从法理上讲,维护自己的权利就是维护社会的正义,在维权方面忍让不是美德,是对社会的犯罪。大学生是文化素质比较高的消费者,应该具备主动收集信息的能力,发挥自己的力量去维护知情权。学生必须明确:自己才是个人利益的最好维护者。

4.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媒体对高校信息的监督

信息占有者在没有利益诱惑和外力的干涉下,总是容易疏忽信息的公布,而导致客观上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所以,在高校管理活动中,政府要给学校压力,规范政策公布,防止虚假信息。比如必须要求公示各种消费收费的审批文件、用途,学生书籍费的收缴结算帐目等。

新闻媒体是帮助学生知情和监督学校公布信息的重要工具。按其使命来说,新闻媒体是社会公正的捍卫者。监督是新闻的一项基本职能,是保持社会正常运行的重要手段,是监督公共权力的有力武器。从实践来看,被新闻媒体予以披露关注的事件,往往能得到妥善的解决。对于学校隐瞒信息和提供虚假信息的事件,新闻媒体要积极曝光批评,对其他学校起到警示和预防作用。

5.寻求大学生知情权受损后的法律救济

有权利就必须有救济。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服务提供者发布虚假广告和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失时的赔偿办法给予了具体规定,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该法的第34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可以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解决。这些途径在维护大学生知情权的过程中可以参照应用,以改变以往大学生知情权受到侵害时求助无门的现象。

篇5:患者不是消费者论文

患者不是消费者论文

一段时期来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在我国部分地区流行,为了控制疫情社会各届采取了多种有效措施,在大家努力下非典疫情基本已被有效遏制。在所有阻击非典的措施中,对非典病人及疑似患者的隔离治疗是所有措施中最重要也是最有效的方法之一,这种做法有《传染防治法》做为其法律依据。通过这一事件,医患法律关系的另一个特点显现出来 ,即医患之间不是简单的消费关系,患者不是消费者。

一、问题的提出

患者是不是消费者这一问题的提出始发于两个动因:其一,消协可否介入调处医疗纠纷;其二,医患纠纷中患者可否要求双倍返还。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94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依据这一法律规定1985年在我国已成立的消费者组织迅速发展壮大,至九十年代初我国消费者组织在县以上行政区域已基本普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组织网络初具规模。消费者协会成立以后围绕市场经济下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了大量工作,尤其在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促进消费者建立科学的消费观等方面取得了卓越的成绩,在全社会唤醒了消费者的权利意识,消协因自己的工作赢得了社会的广泛认同与尊重。

与消费者权利意识上升的同时,全社会的公民的权利意识同步上升,患者作为社会的一员其维护自身权益的要求同样日益提高。另一方面由于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条件的改善,患者对医疗结果的期待值提高了,在这一特定历史条件下,医患之间的矛盾日益加深,医疗行政部门处理纠纷的公信力受到前所未有的怀疑,谁来处理医患之争成为人们关心的话题,消费者协会的参与自然而然地被提及。王海做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后第一个试尝依据该法第四十九条向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主张双倍返还的消费者,其知假买假并依法索赔的行为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王海现象成为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一个独特现象。前有车后有辙,一些患者在一些纠纷中同样想到了双倍返还问题,基于以上两个因素一些患者积极主张患者就是消费者这一观点,消协也不失时机地介入医患纠纷以保护患者“这一特殊消费群体”;与此相反医疗从业人员否认医患之间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此医患之争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争议由然而起。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规定患者是消费者

长期以来,患者是不是消费者的争论有很多见仁见智的观点,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明文规定患者是消费者。我国是大陆法系成文法国家,成文法系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其法律渊源及法律适用均由法律明确规定,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明确规定该法适用医患关系;不仅如此有立法和司法解释权的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均未做出立法或司法解释称医患之间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此我们说医患纠纷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国际上大都不认为患者是消费者,做为大陆法系鼻祖的德国及民事法律比较发达的法国均不认为患者是消费者;我国台湾地区仅有个别判例认为患者是消费者,这些判例出现后台湾医师公会进行强烈反对其后台湾地区的医患之争亦未再适用台湾地区的“消保法”。需要指出的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对消费者给出明确的`定义,因此一些人称医疗行业就应当包含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称的服务之列,事实上这是对医疗服务的一种误解,关于服务的定义,芬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以让我们明确看清消费者的内涵,芬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该法所称商品包括消费性货物及消费性服务,消费性服务包括修理业、旅游业、文化业、运输业、货物储藏及保险业等,由此可见医疗卫生业不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称的服务业之列;印度1986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列明了该法所称服务的内容,医疗行业未在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称的服务之中。因此我们说从与世界接轨的角度,患者也不是消费者。

三、医患关系的特点决定了患者不是消费者

消费者与经营者是一种平等主体的民事合同关系,为了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享有以下权利: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索赔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监督权、保证得到可供商品和服务的权利,消费者的上述权利在每一个消费行为中都可以也都应当得到落实,反

[1] [2] [3]

篇6:浅议患者的权利论文

浅议患者的权利论文

日前有一位朋友向笔者抱怨,她最近在一家三级医院就医时,遭遇了一系列的不愉快:当她向医生了解自己的病情和治疗方案时,遇到了冷漠的拒绝;当她出院结帐后就帐单的某些项目向医务人员询问时,得到的是充斥着专业术语的解释,最终也没弄明白怎么回事;而且有些检查项目在经了解后,她认为如果医生当时就向她作充分解释的话,她根本就不会同意做这些项目。其实象这位女士的遭遇在患者中并不少见,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现在有很多国有医院仍带有计划经济的烙印,医务人员的服务观念仍然没有及时转变过来。第二,一定程度上存在“店大欺客”的心理,一些大医院、名医院的医务人员觉得自己不愁病源,我的服务态度差没关系。第三,医务人员对于患者的权利不了解,认为患者的要求是无理要求,不予理会。第四,确实也存在医务人员工作繁忙,没有时间、精力逐一解答患者的各种问题的现象。第五,大多数患者并不清楚自己在就医时应享有的各种合法权利,不敢理直气壮地向医务人员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

这种现象会导致很多不良结果,诸如医患关系紧张,影响患者的治疗效果,严重时还会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而事实上也确实有很多医患纠纷是由此而引发。因此对患者权利的尊重既是患者的要求,也是我国医疗事业不断发展的要求,更是广大医务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在此,笔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卫生行业的现状以及国外的做法,对患者的权利作一概述。

一、获得医疗权

公民在患有疾病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

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医疗卫生事业。这是我国现行宪法第45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公民权利,也即患者医疗权的法律基础。

1、一般认为,医疗行业属于提供“公共召唤”服务的行业,除特殊情况外(如条件不具备),医院不得拒绝患者的求医,并应提供与医院等级相适应的医疗服务。患者,尤其是急诊患者还有得到及时医疗服务的权利。

2、在条件不具备时,医院应依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对患者提供评估、紧急医疗措施及转院。只要医疗上允许,患者在被转送到另一医疗机构前,必须先得到有关转送的原因及其可能的其他选择的详细说明。患者将转去的医疗机构必须已先同意接受患者的转院。

3、患者有权利获得连续性的医疗服务。医生应告诉患者有关其出院后或治疗结束后的保健注意事项,如有需要也应告诉患者复诊、复查的时间。

二、知情权

1、患者对自己的病况有知情权,有权利从医生处获知有关自己的病情、医生的诊断、病情的发展、医生为患者制订的治疗计划以及预后情形,包括治疗中的常见问题及其他可行的治疗方法。基于充分告知的要求,患者有权要求医生使用其可以了解的字句或表达方式。患者有权知道任何可能会影响患者的医治决定的资料。

如果基于医学上的`考虑,医生认为患者不宜知道上述消息,或者有患者的特别要求,医生会将此消息告诉患者的重要亲属或经患者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患者有权知道处方药物的名称,以及该药物在通常情况下的治疗作用及有可能产生的副作用和正确的用法、用量。患者有权在类似作用的多种药物中作出适合自己经济能力和习惯的选择(但此种选择应在征求医生意见下进行)。

3、患者有权获知有关自己病情及治疗方面的病历资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患者有权复印、复制以下病历资料: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等。

4、患者有权知道规定的医疗护理服务项目、药品的收费标准

5、患者有权利知道医院制定的与患者有关的各项规定,以及自身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医院应向患者提供此方面的书面介绍,以便患

[1] [2]

篇7:患者心理护理论文

现代医学观点认为,人体进入老年后通常会因生理功能发生功能性衰减而导致老年病多发,并造成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现代医疗护理观念下,针对老年病患者的心理问题实施有效心理护理,能够缓解和疏导患者心理压力及不良情绪,对于促进老年病患者的疾病康复效果,优化其生活质量发挥着重要功能。探究科学的老年病患者心理护理策略,是保障老年病患者身心健康的重要措施。在此结合老年病患者的心理护理实践简要阐述一下自己的体会和认识。

1.心理护理的内涵特征。

心理护理是在医疗护理过程中运用心理学理论,通过加强交流和行为影响等各种护理方式途径,针对患者进行心理疏导和缓解精神压力,使患者达到最佳身心状态的护理行为。心理护理强调护理实践的全程服务,通过护理人员温和可亲的言谈举止及娴熟的技术操作建构良好的护患关系,采用专业性暗示、引导、解释等语言行为,加强对患者的心理疏导、调控或心理健康教育。不同的疾病患者,其心理护理的实施形式不同,针对患者在疾病过程中表现的个性化不良心理问题,需采取因人而异的对策解除患者心理负担;针对手术患者、精神患者等心理共性问题和潜在问题应进行预防性干预,增强患者身心康复效果。

2.老年性疾病给老年病患者造成的心理影响。

人体活动是通过身体各种组织结构共同协调完成的,其生理功能的正常发挥需依靠人体疾病防御性能来保障。人体进入老年阶段后其身体器官组织逐渐发生老化,生理适应性和疾病抵抗力相对衰退,造成老年性疾病发病概率增高。

2.1常见性老年病通俗的说,老年病是指老年人易患的相关疾病,它是在老年人身体脏器老化过程中,发生功能性衰变和障碍所导致的相关疾病,诸如老年性痴呆、老年性白内障、老年性耳聋、脑动脉硬化以及由此引起的脑心血管疾病,这类与机体衰老退化和性变相关的疾病随年龄增加而增多;有些在中老年期均可发生的诸如高血压、糖尿病、高血脂、关节炎、脑出血、骨质疏松症、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前列腺肥大、颈椎病、心肌梗死等等常见性疾病,通常与老年人的病理性变化、长期过度劳损导致体质下降有关;由于机体免疫力下降,像各个年龄阶段均可发生的肺炎、胃肠炎、肾炎、消化性溃疡等疾病在老年期内发生后往往会形成不同的病状后果,引起并发症或癌变。调查发现,我国老年人易患的老年病多为癌症、肿瘤、高血压、冠心病、慢性支气管炎、胆囊病、骨质疏松、糖尿病等,其中脑出血、急性心肌梗死等病症往往会造成老年患者突发死亡。很多老年病患者通常会同时患有多种疾病,病史长病况复杂、治疗效果非常慢。

2.2老年病给患者造成的心理问题临床护理中发现,很多老年病患者由于疾病特别是长期迁延难以治愈的慢性病常导致患者在饱受生理病疼折磨外,还存在很大的精神压力和心理问题:

①自责忧郁心理:有些心脑脏器功能下降长期患病久治不愈的老年病患者常因家庭负担及经济压力等诸多因素,容易产生自责自备的负罪心理反应,偏执的认为自己成为家庭和亲人的生活累赘,精神恍惚、意志消沉、暗自神伤、忧郁自责的低落情绪严重,对疾病康复治疗失去信心,缺乏生活热情,甚至产生悲观厌世的不良心理,不愿接受治疗和护理

②恐惧焦虑心理:由于老年人生理功能衰减,很多脑出血、心肌梗死等急性老年病往往会造成患者突发性死亡,给很多老年病患者造成求生本能的巨大恐惧心理压力,特别是对于手术期间的老年病患者,由于病程较长,加上患病后的病痛折磨、饮食睡眠等生活规律被打乱,导致患者精神心理上产生严重的紧张焦虑情绪,烦躁不安、对手术深感恐惧。

③敏感猜忌心理:很多老年患者资历较深,性格倔强固执,具有较高的价值成就感,习惯了周围人员的恭维顺从,在患病时产生严重的心理落差和矛盾,自尊心愈加敏感和强烈,对于护理容易形成较强的对立情绪。有些生性敏感多疑的患者对于自己的病情症状常常过于猜忌推测,甚至无故怀疑医护人员及家人刻意隐瞒病情,心理负担加重,影响了病情治疗效果。

④孤独压抑心理:很多性格孤僻、情感脆弱的老年病患者,由于缺乏言语交流和心理沟通,长时间自我压抑,自我调节能力弱,性格变得沉默寡言,情绪低落。有些性格比较暴躁的老年病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心理失落感强,容易产生激动情绪、逆反挑剔心理严重,性格容易发生改变,自我控制力和顺从性较较差,偏执易怒,导致心理失衡,行为异常。

⑤消极依赖心理:很多老年人在患病后由于生活自理能力降低或丧失通常需要别人进行协助和照顾,逐渐养成了过度依赖的惰性心理,对于外界事物的兴趣感表现淡漠,心理懒散消极,对于自己力所能及的独立生活信心丧失,还有些老年患者由于心理自私狭隘,安于享受别人照顾,往往在病情好转或痊愈时仍然小病大养,不愿独立自理,依赖心理过于严重化。

3.加强老年病患者心理护理的措施体会。

根据老年病患者的心理问题来看,加强老年病患者的心理护理尤为重要。结合以往长期的护理实践,现将老年病患者心理护理的策略总结如下。

3.1强化服务理念,建立良好护患关系由于老年病患者生理性反应和心理问题的落差性,医护人员在心理护理过程中应该树立以人为本的职业道德观念,保持积极的工作热情,强化服务意识。充分尊重老年病患者的人格尊严,正确对待和处理患者出现的固执、冷漠、挑剔、暴躁甚至无端谩骂和侮辱医护人员等不良心理状态下的过激行为,运用心理学理论和娴熟的护理操作技巧,及时了解患者生活习惯、心理个性特点,帮助老年病患者正确面对疾病,增强治疗康复的信心,建立和谐的护患关系。

3.2加强心理疏导,缓解患者精神压力人体在患病后因生理功能紊乱导致情绪不稳定、行为控制力降低倾向,患者容易出现消极反应,对于性格孤傲、敏感偏激、自尊心强、猜忌易怒的老年病患者,特别是病情严重需要手术的患者,医护人员应结合患者不同的的病情反应,在充分尊重患者尊严的基础上,采取鼓励赞扬、娱乐谈心、读书看报、听音乐等丰富多样,灵活机动的有效策略加强心理沟通,帮助患者排忧解难,转移思想压力,激发老年人的积极、乐观、热情、好奇的生活心态。

3.3优化护理环境,进行心理健康引导良好的护理环境对于帮助老年病患者舒缓心理压力有着较好的效果,护理过程中应注重改善和优化患者的生活环境,在加强生活环境清洁卫生的前提下,尽量为患者创造清静幽雅、温馨舒适的休息环境,减少不良环境的刺激,保障患者心情舒畅。针对心理抑郁悲观压抑的老年病患者,医护人员应主动与患者进行交流和沟通,向患者提供必要的心理健康引导和教育,鼓励患者树立良好的人生观,保持热爱生活的健康心态,增强患者信任依赖感,消除忧虑恐惧心理。

3.4创新服务形式,注重全程适时护理医护人员良好的护理服务是提高老年病患者心理护理效果的重要因素。医护人员应在护理过程中充分尊重患者不同的个人性格及生活习惯,创新护理服务措施和形式,及时准确的掌握和揣测患者的心理变化情况,合理把握交往分寸和技巧,在生活上给予热情关怀和细致照顾,以热情友善、温和亲切的言语态度及激励行为,适当满足患者的护理需求,对于身患绝症的老人更应尽心尽责的照顾和护理,开导、感染和改善患者的不良心态和行为。

3.5加强康复指导,促进患者身心健康医护人员要根据不同老年病患者的病情,采用耐心讲解、个人交流、电视讲座等多种形式,指导和帮助患者及其家属明确相关病情的治疗康复与饮食保健知识,做好患者的安全用药护理,督促患者遵照医嘱按时用药,加强病情巡视和实时服务,针对病情较轻的老年患者,要动员其适当户外活动和散心,鼓励老年人酌情进行适合性体育锻炼,合理安排休息睡眠时间,适当调节生活情趣。以积极向上的心态消除不良情绪的干扰,提高生活质量。

4.结语。

总之,人体进入老年后发病机率通常较高,很多老年病患者对待疾病的心态存在多种不良心理反应和障碍,加强老年病患者心理护理对其身心康复效果明显,医护人员的护理态度、语言行为、护理环境、护理方式等因素,影响着患者的心理康复状态和效果。

篇8:患者心理护理论文

摘要:

本文以作者实际经验为材料,介绍了内科老年病人心理问题,并给出了内科老年病人心理护理的创新性研究——有效沟通。

关键字:

内科老年病人心理问题护理

一、心理问题及护理原则

1.焦虑不安

这是老年住院患者最常见的心理问题,每个患者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但以首次住院的患者入院第一周最为明显。他们对自己所患何病,严重程度,何时才能治好等还不清楚,因此焦虑不安,表现为烦躁,食欲下降,睡眠不佳等。

护理原则:解释一支持一放松训练。针对患者提出的问题予以认真的解释,使患者了解自己的病情(特殊情况除外如癌症患者等),指出焦虑不安产生的原因及不利影响,并进行放松训练(自我按摩,简易保健操等)。患者均能接纳护士的意见,在较短的时间里消除或减轻这种心理,睡眠及饮食状况会有明显改善。

例1:男,“岁,以心源性晕厥”首次入院。病人不知道自己患了何种严重的心脏病或是脑血管病,因此焦虑不安,经用上述原则进行心理护理,取得了理想效果,确诊后二周出院。

2、孤独寂寞

主要出现在住院时间较长缺少亲人陪护的病人。这类病人多性格内向,不善交往,很少言语,其它病人亦不愿同其交往,加之很少有人前来探视,病人感到非常孤独,十分寂寞,表现为无所事是,情绪低沉,常常卧床等。

护理原则:建立与病友进行感情交流的渠道是消除孤独寂寞的'最好方法。这类病人虽表面沉寂,但内心情感丰富。在护理上要主动与病人接触,交流思想,首先成为病人交往的对象,然后帮助病人与其它病友建立交流的通道,还可引导病人参加一些切实可行的活动,如读书、下棋、打太极拳等。

例2:男,68岁,临床诊断“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肺心病”。病人很少讲话,独自活动,常在床上长时间静卧。我们就主动同他交谈,有针对性地将同病室的病人集中起来参加一些活动,并向病人讲解交往的好处和方法,鼓励他多和别人接触。经过一段时间,病人已和病友们建立了感情,不再感到孤独寂寞了。

3、悲观消极

人到老年自然就有一种日落黄昏的感觉,这种脆弱的心理在患病后得到负性增强,产生悲观失望的心理,认为自己没用了,还要给别人增加负担,所以求治的主动性不高,往往被动配合治疗。主要见于平素自尊心和独立性较强且病情较重的病人。

护理原则:关心一支持一鼓励。病人这一心理产生的基础是不敢面对现实,其实是一种逃避行为。针对这种情况要取得家属的配合,主动关心病人,使病人认识到亲人们爱他(她),盼望他(她)能早日康复,讲解主动配合治疗的意义,在精神上要首先战胜自己。对病人每一点认识的提高和精神的振作都要给以肯定和鼓励.应该指出的是,家属的关心与支持是十分重要的。

例3:女,62岁,以“缺血性脑血管病恢复期伴消化性溃疡”而入院。平素生活能力很强,患脑血管病后左侧肢体功能未完全恢复,又患新病,思想负担较重,认为年龄偏大,恢复无望,遂产生悲观心理,甚至不想活了。经与家属配合,关心病人,讲清道理,积极配合治疗并加强营养和功能恢复训练,经三个月的住院治疗,生活能够完全自理。

篇9:高血压患者护理论文

论老年高血压病的护理

【摘要】 高血压是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老年高血压就是年龄超过60岁达高血压诊断标准的即为老年高血压;其特点是血压波动大且易发生体位性低血压,

由于老年人的生理特点与年轻人有所不同,因此在护理方面必有其特异之处,重视老年高血压的护理非常重要,本文主要探讨老年高血压在护理方面的对策。

【关键词】 老年人 高血压 护理对策

高血压是我国老年人常见的心血管疾病,其发病率呈逐年上升趋势,与年轻的患者相比,发生心脑血管并发症的危险性更高,是老年人致死、致残的首要原因。

因此,要提高老年人的生命质量,加强老年高血压护理至关重要,重视对降低心脑血管并发症的发生也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以下是笔者在常年的护理工作中总结的个人经验,望批评指正。

一 心理护理

高血压患者常有情绪不稳定的心理,如心情烦躁、易怒记忆力减退等症状,许多科学研究将高血压的心理反应特点归纳为6种类型:

恐惧型、忧郁型、焦虑型、乐观型、急躁型以及麻痹型,针对这六种类型应该注意采取得当适宜的心理护理。

护理人员以及患者家庭成员应该充分认识此症的特征。

首先,护理人员要意识到正确的心理护理对高血压患者较好的治疗作用,注意调节患者心理平衡,时刻安抚患者,态度要热情亲和,耐心向患者以及其家人解释病情变化,

使病人得到安慰和寄托,增强战胜疾病的信心;积极进行心理咨询,时刻进行心理疏导,取得患者信任,解脱心理压力,以取得满意疗效;做好信息反馈,掌握心理状态,情绪变化,

并做好记录,及时报告医生,避免由于心理因素导致病人的病情突然恶化;提高药物的心理效应,给药是护理工作内容之一,在给患者送药时,要轻巧柔和,尽可能的减少患者的痛苦,

要耐心倾听说话困难的患者,尽量按病人要求操作,使患者治疗能有效配合。

其次,患者家属应该积极帮助患者就医,体贴照顾好患者,减少其精神上的压力;注意保持室内的安静及清洁,减少影响患者情绪激动的因素,并保证充分的休息和睡眠;家属应该经常解释、说服、患者,鼓励患者战胜病魔的勇气。

二 生活干预,戒除不良的生活习惯

首先,饮食指导。

高脂饮食对血压有重大的影响,有些高血压患者常伴有高血脂症。

总外周阻力的增加是高血压的主要病理特征,血液粘度则是外周阻力的决定因素之一,高血脂症的发生增加血液粘度,导致外周阻力的增加。

从这一角度来看,高血脂症则可能是高血压的病因之一。

因此,患者应该控制胆固醇以及高脂肪食品;流行病学调查、动物实验和临床观察都已证实:钠盐摄入量与高血压发生率呈正相关,摄盐量多的地区人群中高血压发病率高。

反之,则少。

摄盐过多导致血压升高主要见于对盐敏感的人群中,因此,应该限制食盐的摄入,每天应该低于6 g,证足够的钾、钙摄入,多补充维生素食品。

多吃一些保护血管和降压作用的食品,如新鲜水果,蔬菜,主食不单一,如:豆类、玉米、胡萝卜、大蒜、海蛰、橘子、苹果等。

其次,戒烟限酒。

饮酒多少与血压有一定的关系,中美心血管病流行病学合作研究表明,男性持续饮酒4 a内发生高血压的危险增高40%,饮酒者高血压患病率是不饮者的1.24倍。

这是因为乙醇可以使大脑处于兴奋状态、增加交感张力,促使加压素及其他缩血管物质的.释放,从而引起高血压。

乙醇还可促进血小板的聚集与血栓形成,长期饮酒还使热量摄入增加,引起超重肥胖、高血糖和高血压;吸烟对血压也有不可忽视的影响。

有研究表明,烟雾中尼古丁能使血压升高,增加心肌负担,因为尼古丁会刺激机体释放儿茶酚胺等血管收缩物质,使血压升高,加重血管壁的缺氧,导致动脉硬化和高血压的形成。

因此,对烟酒嗜好者,要劝解他们戒烟戒酒,告诫他们烟酒对心血管疾病危害,比如烟酒可以使血管痉挛,冠状动脉血流进一步减少,心肌供血不足,可以引起心绞痛等。

不要让患者喝浓茶,咖啡更是禁止。

护理人员以及患者家属要帮助其戒除不良的生活习惯,增强体质,提高免疫力。

第三,保持充足的睡眠和休息。

老年患者与青年人不同,他们的生理功能有了不同程度改变,对疾病的抵抗力、防疫机能都相应下降,因此充足的睡眠和休息对老年人的身体健康非常重要,他们每日应该保持6小时睡眠和1―2小时午睡,并且要提高睡眠的质量,消除影响睡眠的不良因素,如:声音、强光、温度等。

第四,运动对高血压有很大的影响。

适当运动,如慢跑、气功、打太极拳等可以消除交感神经内紧张,对降低血压,改善症状,减少药物用量有一定的效果,持之以恒,可增强人体抵抗力,加之合理的膳食,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体重,减肥与增加体力活动己被证实能够有效降低血压。

因此,老年人应根据个人情况规划自己每天的活动量,建议进行有氧代谢运动,如步行、慢跑、游泳、球类、健身操等。

三 用药指导

老年人对降压药物较敏感而耐受性较差,用降压药要缓慢,用药应从小剂量开始,依据病情采用适合老年人服用的剂型,如长效剂、控释剂或缓释剂;护理人员务必严格指导患者按医嘱用药,使患者及家属了解药物的名称、剂量、注意事项及毒副作用,并学会处理出现毒副作用的应急方法,使血压缓慢而逐步降到适当水平。

在用药期间应该保持动作的缓慢,特别要注意晚间排尿时不要动作幅度过大过猛,以免血压突降而导致眩晕或晕厥。

四 指导测量血压

要做好高血压患者各时间段的血压监测,以便更科学地为临床指导用药提供依据。

国内有研究证明:多数老年高血压患者的血压在4∶00开始上升,在7∶00左右达高峰:第2个高峰时间是在16∶00~18∶00,因此护理人员应注意这2个时间段的血压测量。

血压的位置很重要,高度应该是在肘关节上一寸的地方,松紧适中。

应教会患者及家属正确的血压测量方法,以利于患者出院后进行有效的自测,时刻掌握血压变化情况,并进行适时治疗。

参考文献

[1] 李琳,朱建萍,徐军.老年高血压患者护理进展[J].现代护理,第18期

[2] 金献萍.老年人高血压病护理进展[J].中国医学文摘•老年医学,第3期

[3] 郭俊红.老年高血压患者的临床护理体会[J].中国实用医学,第5期

[4] 王.老年高血压患者的特点及护理[J].国疗养医学,204月第2期

[5] 万双青,杨小新.老年高血压病的特点及护理[J]淮海医药, 月第5期

篇10:高血压患者护理论文

浅谈高血压性心脏病的护理

【摘要】高血压性心脏病的发生对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均造成程度不同的影响。

对于此类患者,除了要对其进行必要的治疗外,还需要在掌握患者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护理,以提高治疗效果,提高此类患者的生活质量。

文章结合实际对高血压性心脏病的护理加以探讨,以期为实践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高血压心脏病;护理;健康教育

高血压性心脏病是指高血压病人并发或伴发的心脏病变,是由于长期血压升高使左心室负荷逐渐加重,左心室因代偿逐渐肥厚和扩张而形成的器质性心脏病变。

高血压性心脏病一般出现在高血压病起病数年至十余年后,根据心功能变化情况可分为心功能代偿期和心功能失代偿期。

在心功能代偿期,病人无自觉症状;在心功能失代偿期,则逐渐出现左心衰竭的症状,开始时仅在劳累、饱食或说话过多时出现心悸、气急、咳嗽,以后症状逐渐加重,病人体力活动明显受限。

如何对高血压病人进行合理治疗及生活方式指导,以便使病人的血压得到良好控制,并尽力避免高血压病进展和发展为高血压性心脏病,则是当前优质降压的新课题。

下面结合实际对高血压性心脏病的护理加以探讨。

篇11:股东知情权诉讼案例

底,为开发建设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的“精英家园”项目,清大公司与北京中讯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嘉悦公司,嘉悦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中讯公司出资5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清大公司出资49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嘉悦公司成立后,中讯公司凭借其股权优势控制了董事会,并通过董事会聘用总经理、监事及财务人员等,完全控制了嘉悦公司。在中讯公司的控制下,嘉悦公司自成立以来从不按照章程的规定定期召开股东会会议,致使清大公司在股东会会议的表决权受到侵害,长期无法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且嘉悦公司从不按照章程的规定,向清大公司送交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致使清大公司无法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同时嘉悦公司一直不向清大公司分配公司盈余。清大公司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股东享有与其出资比例相应的表决权”,“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东享有知情权”,“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享有公司盈余分配权”的规定,嘉悦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清大公司的上述权利。清大公司多次提出异议,嘉悦公司均不予纠正,所以只好起诉至法院。

篇12:股东知情权诉讼案例

甲公司是成立于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有限责任公司,4月8日,甲公司股东李某、吴某、孙某、王某(以下简称“四股东”)向甲公司递交申请书,称其对公司经营现状一无所知,公司经营至今没有发过一次红利,并对外拖欠大量债务,使其股东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为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准备于204月23日前,在公司住所地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查阅或复制公司的所有资料(含公司所有会计账簿、原始凭证、契约、通信、传票、通知等)。

年4月20日,甲公司函复四股东:“本公司已于2010年4月8日收到……《申请书》以及《授权委托书》。对于《申请书》以及《授权委托书》中所述事项,因涉及较多法律问题,我公司已授权委托律师代表我公司依法予以处理。”

甲公司复函之前,2010年4月14日,四股东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四人对甲公司依法行使知情权,查阅、复制上述所有公司资料。

篇13:股东知情权诉讼案例

江苏佳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德公司)成立于,股东为施允生、王国兴、张育林等五人。9月,张育林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转让给李淑君。

4月8日,李淑君、吴湘、孙杰、王国兴向佳德公司递交《申请书》,称他们对公司经营现状一无所知,公司经营至今对外拖欠大量债务,故此四申请人要求查阅或复制公司的所有资料。204月20日,佳德公司函复四名股东,称查阅公司资料涉及较多法律问题,公司已授权委托律师依法予以处理。

在佳德公司复函之前,四申请人于年4月14日诉至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四人对佳德公司依法行使知情权,查阅、复制佳德公司的会计账簿、议事录、契约书、通信、纳税申报书等(含会计原始凭证、传票、电传、书信、电话记录、电文等)所有公司资料。同日,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庭审过程中,佳德公司辩称:其从未不同意四原告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但鉴于四原告具有不正当目的,故请求驳回其要求查阅、复制佳德公司会计账簿的诉讼请求。

篇14:股东知情权诉讼案例

原告:孟某某,系大连长兴岛某花卉有限公司的股东。

被告:李某某,系大连长兴岛某花卉有限公司的股东。

原告孟某某诉称,原、被告均系大连长兴岛某花卉有限公司的股东,各占50%股份。大连长兴岛某花卉有限公司厂房动迁,该公司获得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企业动迁指挥部支付厂房安置补偿款7450899元,企业不动产设施搬迁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15714906元,企业工人工资补偿款135000元。上述款项为被告李某某非法占有,为此,原告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动迁款9957902.50元;责令被告说明企业工人工资补偿款135000元的分配情况及下落;责令被告交出企业会计账册、印鉴,依法对对合伙经营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审计,分担债务分配盈余。被告李某某辩称,公司盈余分配不是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决定公司分配利润的权利是股东会,且法定责任主体是公司而不是公司的股东。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成立。

篇15:法律法规求职者有知情权

一次人才招聘会上,某外商投资公司打出了“高薪聘英才”的招牌,一时间,应聘者蜂拥而至,排起了长队。小罗介绍完自己的情况后,开始询问公司的聘人情况,如聘用人员将来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等,该公司人事部经理却拒绝回答,只是说:“如果你被聘用的话,上班工作后,这些情况你自然就知道了。”一位应届毕业生参加了好几次招聘会,招聘单位对他总是问这问那的,但当他想了解一些用人单位的情况时,单位却总是不太愿回答,有的甚至说涉及单位秘密,拒绝我的询问。

这种被拒绝的感受相信每位到过人才市场的求职者都有过。这就是已经引起越来越多人议论的求职者的知情权。俗话说“女怕嫁错朗,男怕入错行”。选择一份适合自己的职业对于一个劳动者而言是相当重要的,一份好的工作既可成为人生的转折点,也会是一条分水岭。劳动者只有详细地了解了用人单位地基本情况后,才能结合自身地特点来选择一份适合自己地工作。劳动者地这种权利即我们平时所说地劳动法上的知情权。我国的劳动法通过立法形式对劳动者的该项权利予以了确认和保护。新颁布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也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与补充。《条例》第八条规定,“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劳动者在订立合同前对用人单位进行了解完全是对自己正当权利的行使,只要想了解的内容符合法律的规定就不应受到来自外界的阻止与干扰,

目前我国的劳动力市场是个买方市场,即劳动力的供给远远大于需求。这样就使劳动者的弱势特征更加明显。比如,劳动者在求职时,为了得到一份工作,一方面要面对众多其他求职者的竞争,另一方面对用人单位提出的对自己不利的要求还得委曲求全。长期这样下来,就使用人单位滋生出一种对求职者居高临下的心态,不能平等的对待求职者。招聘单位的情况、信息对求职者的透明度往往是极低的,更有甚者,有些单位还故意发布虚假信息,非法欺骗或非法聘用求职者。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对这个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即第八条所说的:“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保证劳动者在求职时充分地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以及招聘单位保证与求职者在相互沟通后,使求职者能够获得与用人单位对等的信息,保证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真正享受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待遇,这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今后履行劳动合同,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十分必要的。

与劳动者知情权相公,《条例》还规定:“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拟订。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同时用中、外文书写的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劳动合同文本为准。”这两个规定,对我们平时所说的用人单位的“格式合同”和英文合同也做了规范,其目之一,也是为了让劳动者的知情权。

篇16:薪酬――是否属于知情权

招聘广告中“薪酬面议”已司空见惯,而实际上不少所谓的“面议”,既不是“面”也不“议”,而是“打闷包”,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可见薪酬属于求职者的知情权。但这个规定在人才市场、特别在用人单位中有不同的看法。

赞同薪酬公开的一方认为,从科学的角度分析,每个职位都应有明确的职责和任职资格,因此应该有明确的人才招聘价格。我们不否认由于企业要求的任职资格有一个范围,聘用价格也会有一个浮动,但如果企业对任职资格没有明确的要求,薪水也没有谱,谈成什么样是什么样,只能说明这个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不高。有些企业担心明示薪酬会让对手了解自己的情况 而陷于被动,其实,人才竞争手段不止薪酬一个方面,比如一些海外企业在招聘时都会将薪水写得一清二楚,

再从合理性角度说,应聘者也有权了解该企业的薪资情况,但实际上很难获得这方面的信息。不仅没有社会性指导价格参照,而且每个企业都想减少成本,有意或无意地隐瞒信息。一旦信息上不平等,就会使得应聘者在讨价还价中处于弱势。要想获得这些信息,通常情况下,人们往往只能通过亲戚朋友去打听。

不赞同的一方则认为,薪资结构非常复杂,同一职位薪资有不同的档次,薪资要根据对应聘者的面试,经验等综合情况定档,所以公开也只是个大致的范围。国家没有必要对企业的管理进行干涉,如果强行公开造成很多的弊端。国内在隐私观念上比较缺乏,这一点国营企业尤其明显,国企的员工都要求薪资公开,因为国企是全民所有,员工接受不了薪资太大的差距。然而拉大薪资差距正是知识经济时代所要求的。

让企业真正公布薪资在目前情况不太可能。在发达国家,企业对薪资调查分析比较完善,有完备的数据储备,有利于企业根据市场和企业自身情况调整薪资结构。但在我国,近一二年才开始比较广泛的现代企业分配制度调整。各企业对市场薪资进行的调查很粗糙,对内部薪资结构的构建缺乏论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没有充分根据却拿出一个薪资历标准,符合市场实际竞争力还好,要是不符合,情况就会很不利。再则,一旦做出了承诺,要想再调整就困难了,所以每个企业都不愿意明确自己的薪资水平,宁可虚一些。

【患者的知情权论文】相关文章:

1.浅析四肢骨折患者护理论文

2.骨科患者预见性护理研究论文

3.重症肌无力患者的家庭照护论文

4.偏头痛患者中护理干预论文

5.妇产科住院患者医院感染分析论文

6.住院患者感谢信

7.患者感谢信新闻稿

8.医院管理水平和患者满意度的提升论文

9.颅脑外伤患者优质护理的应用论文

10.心内科患者常见心理问题的探究论文

下载word文档
《患者的知情权论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评级1星 评级2星 评级3星 评级4星 评级5星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