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所得税:涉外税收负担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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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所得税:涉外税收负担原则
一国政府确定涉外纳税人税收负担所遵循的指导思想。涉外税收负担原则具有重要的财政意义和经济意义。其财政意义体现在它通过影响一国的近期税基大小与长期的税源发展状况,最终会影响到有关国家的税收收入水平。其经济意义体现在,它不仅会引起国际投资流向、规范与结构的变动,还会影响国际贸易的规模和结构,也会影响国际先进技术的转移,甚至影响有关国家的国际收支状况,它广泛地涉及了包括国际贸易关系、国际信贷关系、国际投资关系和国际技术合作关系在内的国际经济关系的一切方面。因此,一国政府往往从本国实际出发,结合本国的政治经济状况和涉外政策的要求,慎重地确定涉外税收负担原则。目前,世界各国所制定的涉外税收负担原则按涉外税负的国内税负的水平来衡量,可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一是优惠原则。即赋予外国纳税人低于本国纳税人税负的特殊优惠权利。二是平等原则,即指对同一种收入征税,涉外税收负担等同于国内税收负担。三是最大负担原则,即指对同一收入征税,涉外税收负担要高于国内税收负担。
篇2: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所得税:最大负担原则
亦称“从重原则”。涉外税收负担原则之一。指一国政府规定的外国纳税人要承担高于本国纳税人的税负的原则。最大负担原则的出发点在于保护本国的民族工业,限制国外资本进人本国和增加本国财政收入。最大负担原则可以分为全面最大负担原则和特定最大负担原则两种。前者指对外国纳税人和本国纳税人分别制定两套完全不同的税法,对外国纳税人贯彻从重课税精神,使其整个税收负担全面地高于本国纳税人。后者则是指在制定一套同时适用于外国纳税人和本国纳税人的税法基础上,选择某些特定项目或在某些特定地区,对外国纳税人按较高的税率征税。目前世界上实行最大负担原则的国家多是有得天独厚自然资源条件的国家,其中主要是发展中国家。而它们大多采用的是特定最大负担原则。全面最大负担原则的采用主要是出于某种经济或政治目的的考虑,即限制外资涌入国内、保护本国资源、实行进口替代的外贸战略以及为防止外国跨国公司操纵本国经济命脉等。但全面最大负担原则因带有明显的不平等性质,在国际上易被看作是税收上的一种歧视待遇,且会影响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并招致外国政府采取报复性的抵制措施。因此,采用全面最大负担原则的国家较为少见。某些国家采用特定最大负担原则主要是出于保护其某种特定资源的目的,且多半限于法人所得税。如世界上石油储量最丰富的沙特阿拉伯,为保护本国石油资源的经济利益,对外国石油公司的利润按特高税率征税。
篇3: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所得税:税收稳定原则
通过税收加强对宏观经济的干预,减少经济波动,实现经济稳定的原则。这一税收原则的理论依据是:税收有负乘数作用,是一种平抑经济周期的自动稳定器,在对个人征收累进所得的前提下,经济繁荣时期会自动增加税收,从而抑制经济的过度扩张;经济萧条时期会自动减少税收,从而能阻止经济的进一步衰退。为了发挥税收的这种稳定作用,应当加强税收对宏观经济的干预。在西方发达国家,作为税收的原则之一,税收稳定经济作用的发挥是十分有限的。在中国,有一些学者也提出,社会主义税收也应遵循稳定的原则,即通过税收来调节社会生产的总供给和总需求、调节积累和消费的比例关系等,从而,保证经济总量和结构的平衡,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高速、稳定发展。
篇4: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所得税:税收权益原则
以维护和保障本国征税自主权为宗旨的税收制度准则,是税收的重要原则之一。征税自主权是国家权益内容的一个主权方面。税收权益原则的主权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独立自主的征税权。国际法的基个原则之一就是互相尊重国家的主权,包括自主决定国家的内政、外交以及征税权力。这种征税自主权由一国宪法决定,不受它国控制。二是自主协定税收权。为了在平等互利基础上促进对外经济发展,保护本国民族利益和民族经济,主权国家有权按照对等原则,通过谈判,签订国与国之间的各项税收协定,决定是否给对方税收优惠。三是自主选择税收管辖权。按照国际通行的属地主义原则和属人主义原则,税收管辖权可分为地域管辖权(收入来源管辖权)和居民(公民)管辖权。各国政府可自由选择和行使上述某一种或两种税收管辖权,确定本国政府的征税权利范围,并通过单边或双边措施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直坚持税收权益原则。到1993年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已经公布实施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等涉外税收法律,中国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签订有关税及贸易互惠协定,先后和世界上34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篇5: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税收超额负担(A)
指由于课税引起的相对价格的改变,从而引起私人对消费、生产和投资动机的改变,因而减少了课税以前经济选择所能取得的经济福利。超额负担的产生于税收的替代效应有关。这种效应在于税收引起了商品相对价格水平的变化,使市场交易中价格信号发生扭曲,从而带来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损失。即如果课税前私人的经济行为和经济决策是符合“理性”的,那么,课税就将改变或打破这种最佳状态,就会减损他们可能获得的经济福利。超额负担可以通过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来表示,超额负担的大小可以用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的损失来计量。
篇6: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所得税:税收的经济原则
税收原则之一,指以适应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目标的税收原则。即税收应有利于保护国民经济,避免税收妨碍生产的消极作用,进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均衡的发展。税收经济原则的内容大体上可以归纳为适应经济、保护税本、促进经济发展三个方面。适应经济,是指税收必须与一个国家的国民经济状况相适应,不能超越客观经济状况设置和改革税制,否则,不但不能取得必要的财政收入,而且会阻碍经济的发展。当然,随着一国经济情况的变化,税收制度也必须与之相应地进行改革,否则,就会阻碍经济发展。保护税本,是指税收要保护其本源。税收只能课及税源,不能课及税本。国民生产是税本,国民收入是税源,税收只能提取一部分国民收入,而不能是伤害国民生产。发展经济,是指税收必须促进经济发展。如在经济扩张时期,税收要使经济扩张趋于平缓,以利于防止经济过热;在经济紧缩时期,税收要阻止经济紧缩,以利于缓和经济衰退。又如在产业结构比较合理的时候,税收应减少对产业的干预;在产业结构不合理的情况下,税收就应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等等。在西方,税收的经济原则是自瓦格纳以来经济学家们针对发达国家经济提出来的,特别是凯恩斯以后,更把税收看成是对经济的自动稳定器,要求税收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促进经济资源的有效配置,促进经济的稳定和繁荣。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认识到了税收和经济之间的内在必然联系。
篇7: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原则之一。它是关于税收负担公平地分配于各纳税人的原则,即国家征税要使每个纳税人随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当,并使各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平衡。公平税负原则曾被亚当.斯密列于税收四大原则之首。公平包括公正、平等、合理等。公平税负原则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重含义。横向公平要求经济条件相同的纳税人负担数额相同的税收;纵向公平要求经济条件不同的人负担不同数额的税收。西方经济学家曾就税收如何公平地分配于纳税人,提出过诸多观点,大体可归纳为以下几种:(1)受益负担公平说。亦称“受益原则”。如亚当.斯密、卢梭等人曾根据社会契约论和税收交换学说,提出过的受益原则。其认为,凡是受自政府提供的福利多的多纳税,这才是公平。即根据纳税人从政府提供服务所享受利益的多少,判定其应纳多少税和其税负应为多大。享受利益多的多纳税,享受利益少的少纳税,不享受利益的不纳税。(2)天赋能力公平说。这是一种较为古老的公平学说,其依据人们的天赋基础准则,即征税应不妨碍人们按天赋才能进行收入分配。如果人们的税后收入符合人们的天赋能力差别,则税收是公平的。(3)最小牺牲或最大效用说。即若征税后能使社会的收入获得最大效用的,税收就是公平的。(4)量能负担说。亦称“支付能力说”。即根据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判定其纳多少税或其税收负担多大。纳税能力大的多纳税,纳税能力小的少纳税,无纳税则不纳税。近代,由于西方社会财富和个人所得分配日趋不均,税收作为矫正收入分配悬殊差距的作用也日趋重要,公平税负原则也日益受到重视。更多的西方经济学者认为,税收按每个人的纳税小来负担才是公平的。税负公平问题是税收理论中的关键问题之一,是税收制度设计的基本准则。
篇8: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税收效率原则
指税收活动要有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是西方财政经济学界所倡导的税收原则之一。其主要内容是:(1)提高税务行政效率,使征税费用最少;(2)对经济活动的干预最小,使税收的超额负担尽可能小;(3)要有利于资源的最佳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税收效率原则可以分为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和税收本身的效率原则两个方面。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经济资源配置和经济机制运行的影响,要使税收超额负担最小化和尽量增加税收的额外收益。这是因为,税收在将社会资源从纳税人手中转移到政府部门过程中,亦可能在两方面给社会带来超额负担。一是资源配置方面的超额负担。征税一方面人部门支出,另一方面又增加政府部门收入。如果征税导致私人经济利益损失大于征税增加的社会经济利益。就发生了税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超额负担。二是经济机制运行方面的超额负担。如果征税对市场经济运行发生不良影响,干扰了私人消费和生产的最佳决策,同时相对价格和个人行为方式随之变更,就发生税收在经济机制运行方面的超额负担。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税收超额负担的发生通常是不可避免的,如何降低税收超额负担,以较小的税收成本换取较大的经济效率,便成为税收经济效率原则的重心。要提高税收经济效率,必须在有利于国民经济有效运转的前提下,一方面尽可能压低税收的征收数额,减少税收对资源配置的影响度;另一方面,尽可能保持税收对市场机制运行的中性,并在市场机制失灵时,将税收作为调节杠杆加以有效纠正。税收本身的效率原则是指税务行政管理方面的效率,检验税收本身效率的标准在于税务支出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在征税过程中,一般总会发生两类费用:一是管理费用,亦称“税务行政费用”。即政府部门在实施各种税收计划、征管各个税种过程中所支出的费用。具体包括: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工资、薪金和奖金支出;税务机关办公用具和设施支出;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因实施或采取各种方法、措施支付的费用以及进行及适应税制改革而付出之费用及由其他政府部门提供而无需支付的各种劳务等等。二是执行费用,亦称“奉行纳税费用”。即纳税单位和人在按税法纳税过程中所支出的费用;纳税人花申报税收方面的时间(机会成本);纳税人为避税所花费的时间、金钱、精力等等。管理费用相对容易计算,即使数字不明显,也可用管理费用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来估算。执行费用则相对不易计算,特别是纳税人所花时间、心理支出更无法用金钱来计算,也无精确指标加以衡量,也有人将其称之“税收隐蔽费用”。提高税收本身效率的途径有三:一是运用先进科学方法管理税务,以节省管理费用;二是简化税制,使纳税人易于掌握,以压低执行费用;三是尽可能将执行费用转化为管理费用,以减少纳税人负担或费用分布的不公,增加税务支出的透明度。
篇9: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税收中性原则
西方税收学界所倡导的税收原则之一,指国家征税以不干预市场经济运行,平等对待一切纳税人为目标的税收制度。其立论基础是确信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具有充分效率。倡导税收中性的目的是要避免税收对市场机制的干扰和扭曲,而让市场在不扭曲或不受干扰的条件下调节整个经济活动的运行。税收中性思想最早是在英国古典经济学派的税收理论中提出的。它的代表人物斯密主张把税收职能限制在满足国家公共需要的范围内。经济学家李嘉图认为,一切赋税都有害于社会再生产,反对税收对市场机制的干预。19世纪末,新古典经济学派代表英国的马歇尔基于“均衡价格理论”,认为国家课税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资源有效配置,产生税收超额负担,提出凡是影响价格均衡的税收都是“非中性”的,只有符合中性原则的税收才能保持均衡价格。西方经济学家的税收中性原则是以完全的自由市场经济为背景的。从实践看,20世纪50年代前,没有一个国家实行过税收中性原则。1954年以后欧洲经济共同体相继推出税率比较单一的增值税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税收中性原则。有些学者还主张税收对本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也应保持中性,不应厚此薄彼,以促使资本在国际上自由地最有效地流动。按照这种理论,一国政府不应对引进外资采取减免税措施,税收饶让也缺乏存在的客观依据。其实,税收中性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是不可能实现的,税收作为一种强制的国家占有,必然会对纳税人的经济行为发生影响,特别会发生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因此,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经济学界普遍推崇政府全面干预经济学说,认为税收可在市场失灵时具有“非中性”。即主张运用税收纠正市场存在的缺陷,调节经济运行。在当代,随着国家调节经济职能的扩大,税收都会自觉不自觉地影响国家经济生活。所以,现在更多的经济学家认为,要求一国的税制都按照中性原则建立是困难的,税收的中性和非中性要视税收是否有利于经济运转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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