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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所得税:上计制度

2022-12-09 08:24:56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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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所得税:上计制度

篇1: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所得税:上计制度

中国古代,地方政府派员到中央或皇帝巡行外地的形式,由地方政府向中央汇报地方财政和民情的制度。上计制度始于战国,秦汉时正式作为审定国家预决算和中央考核地方官员政绩的一项重要制度。地方官吏将本地的户口数字、赋税收入等数字写在木券上,呈送国君;国君将木券剖分为二,留右发左。到年终时,地方总结户口增减、赋入升降,土地荒垦情况,再次上报,国君则根据预算完成情况,考核官员,优升劣降。。

篇2: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所得税:所得核定制度

防范国际避税和逃税、完善税收征管的一项具体措施。指在纳税人不能提供准确成本和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税所得时,可由税务机关参照一定标准,估计或核定一个相应的所得额,然后据以征税的制度。在许多国家的税法中,都有所得核定的条款。核定所得的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定率法,即核定利润率,然后据以计算应税所得额;二是定额法,即直接核定应税所得额;三是分配法,即直接在有关的企业之间分配利润,这种方法更多地适用于跨国关联企业,就是按其企业集团总利润依一定比例分配的方法来确认各企业的应税所得额。所得核定制度的建立可有效地防范跨国纳税人的避税和逃税行为,并可简化税收征收手续。

篇3: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公司所得税

指以公司、企业法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在征收公司所得税的理论上,有法人实在说和法人拟制说两种不同观点。持法人实在说观点的人认为,公司法人是独立的经济实体,理应征税。持法人拟制说观点的人认为,公司组织的法人资格是虚构的,它是由自然人的股东组成的,不应当独立征税,否则会引起同个人所得税的重复课税。在实践中,世界各国已逐渐确立了单独课税制,对于引起的重复课税问题已采取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篇4: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所得税:税收法律

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制定的关于税收的法律规范。税收法律与狭义的税法同义。在我国,税收法律可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目前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也可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此外,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税收立法解释(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也属于税收法律的范畴。税收法律立法层次较高,其法律效力高于税收法规和税收规章。

篇5: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所得税:税收法规

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税收文件。在我国,由地方立法机关规定的规范性税收文件也属于税收法规,称为地方性税收法规。税收法规的效力低于税收法律高于税收规章。我国税收法规的形式主要包括由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条例和税收暂行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其法律效力是相同的。在现阶段,税收法规是我国税收立法的主要形式。

篇6: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所得税:直线折旧

亦称“年限平均法”。固定资产在其有效使用年限内,根据原始价值和预计净残值,每年平均计提折旧的一种方法。用公式表示如下:

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

固定资产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年折旧额÷12

篇7: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所得税:金融管理体制

金融机构和业务的组织、管理制度。包括各类金融机构的设置方式、组织结构、隶属关系、职能划分、基本行为规范和行为目标,以及货币、信贷、利率、外汇、清算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宏观调控方式等。当前,世界各国的金融管理体系有许多共同点:(1)多种形式的金融机构并存,以银行为金融体系的主体;(2)一般均设有中央银行,并以中央银行作为整个金融体系的核心机构和宏观调控机构;(3)国家对金融机构的设置和金融活动进行比较严格的管理;(4)中央银行垄断货币发行权。由于社会政治、经济、历史等多种因素,各国的金融管理体制又存在着程度不同的差别。在西方发达国家,除中央银行和少数国营专业金融机构外,金融机构均以私营企业为基础,微观金融单位和经营活动主要受市场所控制。这些国家对金融机构及其业务管理,以及对金融的调节,主要采取经济和法律的方式。在社会主义国家,以国营金融机构为主,对金融机构及其业务管理,以及对货币信用的调节,除了经济和法律手段外,计划、政策和各种行政手段也发挥着较大作用。在我国,金融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包括:(1)银行管理体制。中国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代表国家实施对金融业的全面管理和宏观调控。专业银行在业务上归属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其职能是在贯彻执行国家货币金融政策和信贷计划的前提下,在各自分工的领域里,自主筹集和融通国内外资金,支持经济发展。(2)货币发行管理体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货币发行工作,并集中管理货币发行基金。(3)货币流通管理体制。(4)信贷资金管理体制。(5)贷款管理体制。(6)结算管理体制。(7)外汇管理体制。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一个以中国人民银行为核心,以专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分工协作、多种经济形式的金融机构同时并存的新型的社会主义金融体系。

篇8: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所得税:货币流通规律

亦称“货币必要量规律”。即决定一定时期内商品流通中所需要的货币量的规律。一定时期内,商品流通中所需要的货币量取决于三个因素:(1)参与流通的商品数量;(2)商品的价格水平;(3)货币流通速度。前两项的乘积是商品价格总额。在货币流通速度不变时,流通中所需的货币量同商品价格总额成正比,即商品价格总额越大,所需的货币量亦越多;反之,则越少。当商品的价格总额不变时,流通中所需的货币量与货币流通速度成反比。即一定时期,货币流通速度越快,所需货币量越少,反之,则越多。用公式表示它们之间的关系就是:

商品价格总额

作为流通手段的货币需要量= ——————————

单位货币流通速度

随着市场经济和信用关系的发展,货币不仅作为流通手段,而且作为支付手段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大量商品的买卖采用信用销售的办法,即赊销的形式,这样便发生债权、债务的冲销和延期支付等情况,从而引起货币需要量的变化。因此,要从商品价格总额中减去延期支付的部分,加上到期支付额,再减去相互抵销的货币支付额,即:

商品价格总额+到期支付总额-本期赊销商品总额-互相抵销的支付总额

货币需要量= ————————————————————————————————

单位货币作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平均流通速度

在金属货币流通条件下,货币通过贮藏手段职能,自发调节实际货币流通量,使之与商品流通需要量相适应。在纸币流通条件下,流通中全部纸币所代表的价值量等于流通中的货币需要量,如果超量发行纸币,必然造成纸币贬值、通货膨胀及物价上涨等不良后果。

篇9: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所得税:询问通知书

税务机关就涉税事项进行询问而向有关单位(个人)下达的,要求其接受询问的税务行政文书。询问通知书是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就有关税务问题在指定时间进行询问并要求有关纳税人委派有关人员接受询问而向纳税人下达的书面通知。税务机关有权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询问,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税务机关就有关税务问题进行询问时,必须认真做好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包括以下内容:(1)时间。进行询问的起始时间;(2)地点。进行询问地点;(3)询问(调查)人、记录人姓名;(4)被询问(调查)人姓名、性别、年龄;(5)被询问(调查)人工作单位、职务;(6)被询问(调查)人现在地址;(7)询问问答详细内容;(8)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签字。实施税务询问,有助于税务机关直接了解、掌握纳税、扣缴义务人有关税务问题情况、资料,有利于对有关税务问题做出正确判断和认定,及时、准确地处理有关税务问题。

篇10: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所得税:税法学

研究有关税收法律规范的法学学科。主要内容包括:(1)税法理论,包括税法的概念、特点、作用、地位、法律关系、分类、渊源、效力与解释、税法原则、税法的产生与发展等。(2)税法制度,可以分为立法、执法、司法三个方面,具体内容包括税收立法、税收基本法、各实体税法税收执法程序、纳税担保、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行政与司法协助等执法保障手段,法律责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税务司法机构建设、国际法中税收问题等。税法学是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在国外兴起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我国,对其的研究刚刚开始,尚未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和知识体系。

篇11: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单一所得税论

西方经济学家提出的国家以所得为唯一课税对象,以所得税取代其他一切税收的单一税制思想。16世纪后期法国人波丹,18世纪初的福班等人都主张过单一所得税制。进入18世纪以后,德国税官斯伯利才明确提出单一所得税制,并在19世纪中叶以后盛行于德国。主张单一所得税制者认为,所得税只对富人课征,符合税收公平原则,且采用累进税率,富有弹性,较之单一土地税、单一消费税更为先进。但是,实行单一所得税制,仅对所得课税,对财产继承者等有纳税能力的人不课税,有失税收公平。

篇12: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所得税:非货币所得

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以及个人所获得的非货币形态的所得。一般包括实物、有价证券、非货币资产和权益等。世界各国对非货币所得都是估价征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者估定。

篇13: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所得税:独立企业原则

国际税收协定冲突规范的内容之一。指在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时,将与其总机构和第三者进行经济活动的常设机构视为独立企业处理的一项原则。具体运用这项原则,要求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时,将常设机构视同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从事相同或类似活动,并且与其所隶属的企业完全无关的独立企业。该常设机构在缔约国各方可能得到的利润应属于该常设机构,在计算常设机构利润时,不论是采取实际所得方式,还是比例分配方式,或是核定所得方式,要求奉行“一致性”原则。除特殊情况外,要求不同时期采用相同方法确定常设机构的所得。实行这项原则,一方面是防止跨国纳税人将跨国所得在国与国之间转移,造成一国经济利润的损失;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跨国纳税人将跨国所得转移到低税国或避税地逃避税收。参见“冲突规范”。

篇14: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所得税:最大负担原则

亦称“从重原则”。涉外税收负担原则之一。指一国政府规定的外国纳税人要承担高于本国纳税人的税负的原则。最大负担原则的出发点在于保护本国的民族工业,限制国外资本进人本国和增加本国财政收入。最大负担原则可以分为全面最大负担原则和特定最大负担原则两种。前者指对外国纳税人和本国纳税人分别制定两套完全不同的税法,对外国纳税人贯彻从重课税精神,使其整个税收负担全面地高于本国纳税人。后者则是指在制定一套同时适用于外国纳税人和本国纳税人的税法基础上,选择某些特定项目或在某些特定地区,对外国纳税人按较高的税率征税。目前世界上实行最大负担原则的国家多是有得天独厚自然资源条件的国家,其中主要是发展中国家。而它们大多采用的是特定最大负担原则。全面最大负担原则的采用主要是出于某种经济或政治目的的考虑,即限制外资涌入国内、保护本国资源、实行进口替代的外贸战略以及为防止外国跨国公司操纵本国经济命脉等。但全面最大负担原则因带有明显的不平等性质,在国际上易被看作是税收上的一种歧视待遇,且会影响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并招致外国政府采取报复性的抵制措施。因此,采用全面最大负担原则的国家较为少见。某些国家采用特定最大负担原则主要是出于保护其某种特定资源的目的,且多半限于法人所得税。如世界上石油储量最丰富的沙特阿拉伯,为保护本国石油资源的经济利益,对外国石油公司的利润按特高税率征税。

篇15: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所得税:优先征税原则

国际税收协定冲突规范的内容之一。指在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时,将某项课税客体划归来源国首先行使征税权的一项原则。虽然不同的税收管辖权都有其比较充分的理论依据,但比较起来,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地域管辖权的行使更有效、更直接。因此,在不同税收管辖权发生冲突时,地域管辖权可优先行使,这一点已得到世界各国的公认。在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时,一般对常设机构的所得和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董事费、表演家和运动员所得,可由来源国优先征税。

篇16: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所得税:双边税收协定

两个主权国家所签订的协调相互间税收分配关系的税收协定。双边税收协定是当今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形式。由于各国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的不同,尤其是税制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出于维护各自财权利益的需要,多个国家谈判就有关税收事务达成一个一致的协议是十分困难的,而两个国家之间就相对容易一些。现阶段国际上所签订的税收协定绝大多数是双边协定。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都属双边税收协定。

篇17: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所得税:多边税收协定

三个以上主权国家所签订的协调相互间税收分配关系的税收协定。多边税收协定因涉及的国家较多,涉及的范围较广、协调起来较为困难,因而签订的较少。世界上已签署的多边税收协定有北欧五国签订的北欧税收公约;欧盟与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的发展中国家签订的洛美协定等。其中北欧税收公约是由北欧五国,即瑞典、挪威、芬兰、丹麦、冰岛于1972年所签订的关于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和防范国际避税、逃税的多边税收协定,这也是世界上关于这方面内容所签订的惟一的一个有效而且对缔约国有约束力的多边协定。它为多边国际合作树立了典范。除此以外的多边税收协定其内容多涉及关税和税务行政协作。

篇18: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所得税:比照市场标准

国际收入和费用分配的具体标准之一。它是以转入企业的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减去合理销售毛利后的价格,作为关联企业之间产品销售收入分配的标准。比照市场标准是市场标准的一种延伸。在无转出企业销售给无关联企业同类产品的价格,也没有转出企业所在地同类产品市场价格作分配标准的情况下,可按照通过进价销差价倒算出来的市场价格即比照市场标准作为分配标准。其计算公式为:

比照市场价格=转入企业市场销售价格×(1-合理毛利率)

其中:合理毛利率=转入企业所在地无关联企业同类产品销售毛利÷转入企业所在地无关联企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

比照市场标准一般适用于跨国关联企业之间工业产品销售收入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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