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案看无重婚故意是否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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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从本案看无重婚故意是否构成重婚罪
从本案看无重婚故意是否构成重婚罪
[案情]: 被告人李某(文盲)于1994年8月与蒋某领取结婚证,婚后不久李某因故不与蒋某共同生活,离开蒋家外出。李某回来后听说蒋某已与其办理离婚手续。11月李某准备与金某结婚,金某询 [案情]:[审判]
泗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实行一夫一妻法律制度,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认定重婚罪,不但要求重婚者有重婚的事实,且要求具有重婚的故意。被告人李某与蒋某领取结婚证后即使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金某登记结婚,形成了双重婚姻。但被告人李某在与金某结婚前为了验证其与蒋某的婚姻是否解除,托人到蒋家询问,在被告知已离婚的情况下,才与自诉人金某领取结婚证,被告人李某没有重婚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重婚罪。故判决被告人李某无罪。
宣判后,自诉人金某、被告人李某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观点: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在与金某办理结婚证前已经与蒋某办理了离婚手续,其又与金某登记结婚,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其形成双重婚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虽然在没有与蒋某办理离婚手续前又与金某结婚,其实施了重婚行为,但其在与金某结婚前,认为自己已经与蒋某离婚,并托人到蒋家核实,在得到蒋家明确告之已与其办理了离婚手续,才与金某结婚,其没有重婚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本案的关键在于重婚罪的认定和重婚行为的界定并不等同。
一、重婚行为的'界定。重婚从字面上看就是具有双重婚姻。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院在1994年批复中指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定罪量刑。结合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通常包括四种情况:一是有配偶者再次结婚;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且周围群众认为他们是夫妻;三是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之结婚;四是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以夫妻名义与之同居,且周围邻居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
篇2:本案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论文
本案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论文
案情:1998年3月,吴某经人介绍与张某相识后恋爱,同年12月,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初,双方感情尚可,但1999年吴某生育一女孩后,双方为了孩子问题经常发生争吵。2000年9月,在一次激烈争吵后,吴某赌气离家外出打工。后结识男青年刘某,双方产生感情,并于2002年同居,2003年3月生育一子取名刘天。2004年3月,吴某返乡要求与张某离婚。张某得知吴某在外与人同居生子后,非常愤怒,于3月30日以吴某犯重婚罪为由向当地法院起诉。
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吴某在未与其合法丈夫张某解除婚姻的情况下,又在外与他人同居生子,已构成事实上的重婚,应依法追究吴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吴某在其婚姻存续期间虽与他人同居生子,但并未以夫妻名义同居,也未办理婚姻登记,不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不构成重婚罪,应依法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构成重婚罪在客观上必须有重婚行为,即(1)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这种结婚可以是通过不法手段取得了合法手续登记结婚或者虽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但正式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2)没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由上述分析可知,妻子跑到外地与他人同居生子,如果其与同居人是以夫妻关系正式生活的,属于事实婚姻,其行为构成重婚罪;如果其仅是与同居人共同生活,并非对外声明是夫妻关系,则属非法同居,虽然是不道德的,但不构成重婚罪。
本案中吴某与张某为合法夫妻关系。吴某虽然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刘某同居生子,但对外并未声称是夫妻关系,也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依据上述分析仅为非法同居,不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求。因此,对吴某不能以重婚罪定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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